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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监管实施细则

校园安全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主管部门和活动主办机构负全责的管理制度。

  第3条各处室,年级组负责本条线内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学校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4条学校各部门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5条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第6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全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7条校长和各部门主管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8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9条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交通安全教育;

  消防安全教育;

  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用电安全教育;

  实验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网络安全教育;

  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各班级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10条各班级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

  第11条政教处应根据环境、季节特点,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集中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全国食品卫生宣传周和市“安全教育周”、市“119”消防宣教活动等,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确定活动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等。

  各年级地方课教学应根据教学内容,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要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组织消防逃生演习或消防知识讲座。

  第12条政教处应把安全工作与家长会、家长学校的内容相结合,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第13条班主任应与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14条党支部、教务处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15条政教处、工会、共青团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校内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16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各部门应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17条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

教务处、总务处等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18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总务处应每月对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雨季前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校长室应定期、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限期整改,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要求解决。

  第19条总务处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

重点安全专项检查内容应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校长室。

  第20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并根据本章规定,建立有关工作制度,定期进行查验或完善,作出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和教师,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四章校内设施安全

  第21条总务处应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22条总务处应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

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小卖部、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开展夜间活动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要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23条严禁在校内焚烧纸张、垃圾。

  第24条实验室应遵守《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实验。

除教学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学试剂外,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

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管理员应随时登记。

  第25条信息办应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加强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

  第五章校外活动安全

  第26条政教处、教务处、校长室应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

各部门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的应急方案。

  实行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政教处组织学生到较远地方旅游、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校长室同意。

政教处、班主任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27条学校各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

  教师有权力拒绝任何部门或领导要求学生参加的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第六章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28条体育室应对体育器械、体育设施加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29条体育教师应加强对早操、课间操、体育课教学等校内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教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

  第七章校园秩序安全

  第30条校长室、总务处应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门卫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门卫应立即向校长室或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31条总务处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

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小卖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防止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32条班主任在学生上学期间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加强学生中途接送管理。

不得将学生交给素不相识的人。

  课间或放学时各教师楼组应安排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执勤,避免因吵闹或拥挤引发事故。

  第33条总务处、财务室、仓库应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

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34条校长室、政教处应与街道、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章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35条校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校长室。

  第36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及时将简要情况报告校长室。

  第37条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部门,人员应按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38条学校财务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安全、学生安全实施相关的保险业务,协助做好有关理赔工作。

  第九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39条因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校长室指正并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或拖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第40条任何教职工或领导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长室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本条列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未按本条列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条线工作管理混乱或措施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对校内设施实施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开展校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未按本条列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41条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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