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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渤海溢油事件引发的对海洋伦理建设的思考

摘要:

目前,渤海湾溢油事件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在整个事件中,事故责任方、执法部门和公众都对此次事件给予了不同的回应。

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海洋伦理的缺失是发生事故的关键。

造成海洋伦理失范的原因既有价值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利益驱动、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监管不到位等原因。

因此,相应的海洋伦理建设需要从多方面着手,构建人海和谐的新海洋伦理观,以杜绝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关键词:

渤海溢油;海洋伦理;海洋环境;人海和谐海洋是支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又一个重要的生命系统,是支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又一重要空间。

然而,近年来,由于人类还没有树立正确的海洋伦理价值观,使得人们对海洋开展的圈地运动以及对海洋资源无序、无度的开发从未间断过,因而造成了海洋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后果。

人海关系愈加恶化,社会矛盾日益复杂。

人海共存的现实呼唤海洋伦理。

本文以2011年6月发生的渤海湾油田溢油事件为例,在分析引发事件原因的基础上,对我国进行海洋伦理建设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渤海溢油事件的回放与总结2011年6月4日19:

00时许,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接到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电话报告,蓬莱19-3油田b平台东北方向海面发现不明来源少量油膜。

7月1日,中海油首次正式作出回应:

据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康菲中国)报告,由该公司任作业者的蓬莱19-3油田于6月上、中旬发生渗漏。

7月30日国家海洋局下发通知,责成康菲公司限期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加快溢油污染处置。

上述工作应在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

8月31日期限已至,康菲石油向国家海洋局提交报告,表示已按照国家海洋局要求完成了“两个彻底”(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和彻底封堵溢油源)。

9月2日国家海洋局明确表示,截至目前,康菲公司对溢油源的彻底封堵没有完成,并责令康菲公司蓬莱19-3全油田停止油气生产作业。

截止到2011年11月10日,渤海溢油事故已过去整整5个月的时间,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公布了事故原因调查结论:

“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在蓬莱19-3油田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总体开发方案,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明显出现事故征兆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此导致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

”[1]在整个事件中,事故责任方康菲公司表现非常不积极。

2011年6月4日事故即已发生,在6月中旬经微博披露后,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才在7月初被迫召开新闻发布会,含糊其辞地向社会有限地公布事故信息。

不仅如此,在已延续四个多月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康菲公司从未主动公布事故的最新进展,更未主动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自9月6日以来共成立了两项针对此次事故的基金,但两项基金的资金规模、法律依据以及出资方、受益方等详情至今成谜。

康菲公司此次的溢油事故造成了严重污染,联合调查组的专家表示,渤海溢油事故造成的海洋污染和环境破坏,污染海洋面积达6200平方公里,溢油量至少在5万吨以上。

污染主要集中在蓬莱19-3油田周边海域和西北部海域,其中造成劣四类海水面积达870平方公里。

此次溢油事故造成的损失远不止这些。

事故发生后,河北乐亭县、昌黎县浅海和滩涂,扇贝等养殖物出现了大量死亡现象,预计受到影响最快、危害最大的应是莱州湾产卵场,它将影响到渤海海域乃至部分黄海海域的鱼类洄游产卵;接踵而来的就会殃及渤海湾和辽东湾的大批海水养殖场。

海洋伦理作为一种应用伦理,是以人与海洋之间的伦理关系以及受人与海洋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其目的是通过人类与海洋环境伦理关系的重新认识,通过对海洋价值的正确理解,改变人们旧有的以增强对海洋自然界的征服掠夺为手段,以扩大海洋资源消耗为代价的发展方式,建立起人与海洋之间的新的伦理关系,保证人类社会与海洋自然的和谐发展。

”[2]简单地说,海洋伦理就是海洋组织及其人员在从事海洋管理活动时所遵循的一系列的道德、价值选择和伦理标准。

它是海洋组织和人员在其管理活动中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和所遵循的道德和价值规范。

海洋伦理一旦失范,就会给海洋带来严重的破坏。

二、对渤海溢油事件的剖析与反思海洋伦理的内涵包括生态伦理、公平正义、公共责任等。

海洋伦理是将海洋与人类视为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将人类视为与海洋自然同生共存的一部分,将道德的观念扩大到海洋整体,将保护海洋、保护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终的价值目标,寻求一种“人—社会—自然”的和谐发展。

此次溢油事故是由于海洋伦理失范造成的,而造成海洋伦理失范的原因既包括价值观念上的原因、外部环境的影响,也包括制度上的原因。

⒈利益驱使导致海洋环境保护理念的缺失。

在利益的驱动下,人类肆无忌惮地侵占海洋,掠夺海洋,给海洋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其中,海洋环境的污染尤为严重。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一直比较严重。

其中近海水质劣于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面积,从1992年的10万平方公里,上升到1999年的最高值20.2万平方公里,平均每年以14.6平方公里的速度增长。

”[3]1999年以后,我国的海洋环保工作初显成效,总体污染状况得到改善,污染加重的势头得到遏制。

根据国家海洋局2010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显示,未达到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为17.8万平方公里。

[4]在我国的四大海区中,渤海和东海的海区污染最为严重。

此次发生的渤海湾油田溢油事件无疑会使原本恶化的海洋环境雪上加霜。

经济人假设理论告诉我们,每个人都着眼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即使这种方式会对他人或者周围造成危害。

海洋具有公共性,公平正义是海洋伦理的重要内涵之一。

戴斯·贾斯汀认为,生物都具有“道德身份”,非人类中心主义要求我们拓展伦理学,“给人类以外的生物以道德身份。

道德身份的加入者有动物、植物、种群、非生物的自然客体如山、河、荒野区,甚至地球本身。

”[5]人类不过是众多生物种类中的一种,是自然界进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既不是万物的尺度也不是地球上的主宰。

人类不可能做海洋的主人高高在上,只有以平等的身份与海洋互惠互利,才能求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同时,人类所享有的权利应该有限度,不能以造成其他海洋生物不必要的痛苦和危害其他物种生存的方式来行使权利,不能只顾自己而剥夺其他生物的生存权利。

[6]人类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与对海洋资源的剥夺,妨碍了其它海洋生物生存的权利,是违背海洋可持续开发伦理道德原则的。

如果人类一意孤行,继续盲目地追求经济利益,将会造成海洋污染更加严重,海洋物种灭绝,海洋资源枯竭,从而带来生态环境恶化,全球变暖,气候反常,引发台风、海啸、地震等灾害,最后威胁到人类以及子孙后代的生存。

因此,我们在进行海洋经济活动时,要克服经济人假设的狭隘性,不仅要考虑经济利益,还要考虑生态利益;不仅要考虑眼前利益,还要考虑长远利益;不仅要考虑人类的利益,还要考虑海洋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人海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海洋观。

⒉公共责任感淡漠。

人类之所以会这样不顾一切地大举开发海洋,除了受个人利益的驱使外,还因为缺乏一种无行为后果的责任感。

因为无需承担后果,人类对海洋的开发行为就更加肆无忌惮。

对海洋负责,是一种公共责任,这种责任关系到海洋的生存和人类的发展。

公共责任的承担不仅是要人类为自己对海洋施加的行为承担责任,更重要的是要承担起人类自己生存的责任。

人与海洋休戚相关,对海洋的失责就是对人类未来的蔑视,伤害海洋就是伤害人类自己。

海洋伦理的公共正义必然要求公共责任的承担。

因此,我们应该以一种负责任的生活方式和行动,减少地球上的资源的损耗程度。

无视行为后果的产生以及推卸责任的行为必将给海洋带来严重后果。

与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大多数突发事件一样,渤海溢油事故的当事方——康菲和中海油,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将信息控制在极小的范围内。

在我国,重大事故的谎报瞒报可谓久治不愈的毒瘤,且在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

此次溢油事故若不是被微博及时披露而任其恶化,6200平方公里的污染面积将会给沿岸毫不知情的居民带来更惨重的损失。

这种惨痛的教训要求我们必须引以为戒,对海洋负责,对他人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如今,海洋活动越来越多地被打上了人类的烙印,人海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为了更好地生存发展,人类总是要不断地作用于自然,而自然受自身发展规律的支配也要竭力反作用于人类,力求恢复到本来状态。

因此,如果人类能够正确认识自然规律,恰当把握自身行为,本着一种对自己负责、对海洋负责的态度,就能够增强对自然的适应能力,把自己的活动控制在自然许可的范围之内,使人与自然和睦相处;反之,如果没有很好地把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海洋,那么人海之间就容易失衡,海洋就会以自己的方式向人类索取。

所以,我们要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海洋、对待他人、对待我们的子孙后代以及我们自己。

⒊海洋伦理制度化建设滞后。

法律政策是在海洋伦理的指导下制订的,是海洋法律法规制定的价值标准。

同时,法律又为海洋伦理提供制度保障。

缺乏法律制度做后盾,海洋活动仅仅靠海洋伦理这一“软约束”是远远不够的。

就本次溢油事故来看,事件责任方之一的康菲公司,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其作为可谓“出尔反尔”。

究其原因是我国目前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上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最集中的体现就是环保立法更新速度迟缓,难以跟上社会发展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99年。

其中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方式还是最原始的“以罚代赔”方式。

在立法技术上,有失灵活性,规定了处罚的最高限额仅20万元。

1999年修订的这一条款现今早已过时,国家相关部门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法律上的漏洞使污染海洋的行为屡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布的2006年和2007年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显示,2006年全国沿海发生船舶污染事故124起,总溢油量1216吨,其中50吨以上的石油和化学品污染事故5起。

2007年全国沿海发生船舶污染事故107起,其中发生0.1吨以上溢油事故38起,总溢油量748~898吨,50吨以上重大溢油事故5起。

[7]近年来频发的船舶溢油事故使我国海域本就令人堪忧的生态环境更加恶化。

海洋作为全人类共同的财产,应该由全人类共同所有。

海洋伦理引起内容的模糊性和执行的非确定性,需要一定的制度来将其规范化、法律化,否则,集体行动就很难实现。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以“理性人”假设为逻辑起点,这一理论告诉我们,由于存在搭便车现象,集团规模越大,集体行动越困难。

他认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

”[8]正因为这样,为防止集体行为的失效,作为经济人的个人在从事海洋活动中就需要法律来规范其行为,保证其不因个人的盲目行为侵犯其他人以及海洋生物的生存权利。

同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海洋事务中,因海洋事务的多样性和突发性,不可避免地会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为了制止和预防行政主体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过度使用,客观上就需要有一套完整的行为规范来约束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因此,需要将海洋领域中相关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以硬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纪律等形式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构建职权和责任关系,形成稳定的规范体系,使道德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以保障海洋活动的正常进行。

因此,法律制度是海洋伦理得以建立的必要条件,要建设海洋伦理,必须附之强制性制度,从外部保障海洋伦理的实现,同时防止海洋伦理的扭曲。

⒋监督机制不健全是海洋伦理失范的又一根源。

海洋伦理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自律与他律的统一。

这一特征规定了海洋伦理规范对人类行为的监督与规范功能。

监督机制的缺失助长了海洋伦理失范行为的势头。

孟德斯鸿说: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9]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是海洋伦理失范的客观条件。

伦理一旦离开制度的约束就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而走向歧途。

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人类在从事海洋活动时更是有恃无恐,而这种有恃无恐又为人类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找到了契机。

海洋伦理的建设纵然需要自我意识作为基础,但更需要外部机制的保驾护航。

目前,我国在海洋活动方面的监督存在很大的缺陷。

一是涉海部门机构重叠,职责划分不清;行政主体存在角色冲突,道德素质有限。

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自身素质的高低就成为关键,这些都影响了监督权行使的力度。

二是监督渠道不顺畅。

涉海企业既没有履行社会责任,公布海洋活动的信息,相关执法部门也没有起到督促和监督作用,所以就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三是公民监督的渠道过少。

目前,我国对海洋活动的监督主要集中在行政部门,而作为涉及人数最多的公众却很少能起到监督作用,第三组织和媒体发挥的作用也往往是事后监督,而且监督的威力和效能并未得到重视,所以,真正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因而这种监督上的缺陷给了海洋破坏行为以可乘之机。

三、渤海溢油事件对我国海洋伦理建设的启示⒈加强有关海洋保护的教育和宣传,树立人海和谐发展的新伦理观。

伦理教育是使伦理规范得以转化为人们内在道德品质的重要环节,其功能体现在通过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系统教育培训和实践,形成对海洋行政伦理的认同,提高伦理决策水平,促使内在的道德品质更好地外化为道德行为上。

[10]只有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海洋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才能使人们经受住各种考验,在各种诱惑面前不为所动,才能从根本上彻底消除海洋伦理失范现象。

因此,我们应坚持以舆论为导向,开展海洋普法教育和海洋警示教育,增强公众海洋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

首先,海洋伦理宣传要向行政人员和企业延伸,把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作为海洋伦理宣传教育的重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和海洋开发并重的综合决策能力,增强海洋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一种人海和谐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观。

其次,海洋伦理宣传教育要向渔村扩展,逐步提高渔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同时,要增强渔民的维权意识和危机意识,促使其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

再次,要加大新闻媒体对海洋伦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

规范海洋生态信息发布制度,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动员公众广泛参与,不断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让一切有社会责任感的广大公众都参与到海洋保护事业中来。

⒉加大海洋执法力度。

在此次溢油事件中,相关部门在事发一个月后才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于油污对渤海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当地渔业的危害并没有及时作出认定,不仅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还使养殖户失去了规避风险的机会,导致其损失进一步扩大。

为了防止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我们要加大海洋执法的力度。

首先,要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要增强海洋环境政务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加强环保部门公开海洋环境信息的能力建设,保障环境信息透明化,并使之制度化,实现公众与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动。

[11]在海上溢油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通知海洋作业的相关者,尽力将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其次,要完善海洋污染应急应对机制,尤其要整合海洋监管队伍。

中国的海洋管理目前存在政出多门、令行禁不止等问题,而多龙治水必然导致无人负责、无人尽责。

因此,可以考虑成立跨部门的协作联合机制,整合海监、海事、海巡、渔政、海关缉私、边防武警等各种海洋管理机构和部门,并配备足够的执法警力,形成一支能够覆盖中国所有海域的综合海洋执法力量。

最终达到严肃执法队伍,聚合执法投入,杜绝执法漏洞和执法扯皮,提高执法成效和威信的目的。

再次,要实施行政问责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一套有效的海洋执法监督体系。

要进一步推进海洋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问责程序,加大问责力度,增强海洋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对于海上执法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要依法惩处,以保障海洋执法的有效进行。

⒊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沿用的仍然是1999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随着我国海洋石油勘探规模的迅速扩大,溢油风险也随之提升,因此,我们应该参照国际法律经验和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实际,建立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抓紧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细则,明确规定相关单位的职责,进而建立和完善我国海洋石油勘探环境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同时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应急机制来解决复杂的海洋油污事件。

同时,我们还要加大对溢油企业的处罚力度,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

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万元的罚款对于康菲这样的跨国大企业来说根本微不足道,正因为如此,很多违法者在给环境造成巨大危害后仍然有恃无恐。

所以,我们要加大处罚力度,在对海洋环境造成破坏评估的基础上,严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探索建立一套新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索赔主体、索赔范围和赔偿标准,使我国的海洋生态损害救济有法可依。

⒋强化海洋伦理监督机制。

任何权力只有被监督才不会被滥用,对于海洋行政管理人员和海洋开发者都是如此。

海洋伦理建设的关键在于社会成员对海洋决策的干预和参与。

只有增强公民的责任意识,创造出更多的途径和机会,将法制监督与社会、媒体、民众的监督结合起来,才能共同促成涉海人员海洋伦理的建设。

首先,应加强立法监督。

针对海洋行政人员的伦理建设,应进一步完善和加大人大的监督职能和力度,完善并扩大人大在海洋行政方面的监督内容和监督范围,积极寻求有效的监督方法。

其次,加大公众监督的力度。

公众的监督是最根本的监督形式。

公众的监督是比有组织的监督更有效、更简便的方式。

因此,政府要实行政务公开,涉海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信息,创造出更多的途径和机会,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进而促进社会成员对海洋决策的干预和参与,勇于检举任何伦理失范行为。

再次,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

新闻媒体要在海洋活动中体现出新闻舆论的监督威力;要充分利用网络这一强大的媒体,发挥网络作为大众传媒在监督方面实效性强、威慑力大和辐射面广的优势。

这样,就能够形成对海洋伦理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以此为海洋伦理的建设提供保障。

人与海洋和谐共荣,是21世纪人类追求的海洋理念。

海洋保护与开发并重也是人类发展与延续的唯一出路。

只有我们树立了尊重海洋、人海和谐的伦理价值观,从法律制度和执法上给予保障,才不会让渤海溢油事故的悲剧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1]马力.海洋局发布调查结论:

康菲溢油认定系责任事故[eb/ol].http:

//news.sohu.com,2011-11-12.[2]俞树彪.海洋公共伦理研究[m].海洋出版社,2009.[3]王淼,胡本强,辛万光,戚丽.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现状、成因与治理[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5).[4]国家海洋局.2010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r].[5](美)戴斯·贾斯汀.环境伦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6]滕娜.我国海洋环境伦理规范理论与实践探析[d].大连海事大学,2008,(02).[7]朱晓勤,我国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的法律救济问题[a].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c].中国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8](美)曼瑟尔·奥尔森著.集体行动的逻辑[m].格致出版社,1995.[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87.[10]唐励.论行政伦理的失范与规范[j].湘南学院学报,2009,(02).[11]周珂,李姗姗.渤海溢油污染事故暴露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机制诸多漏洞[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09).thethinkingofbohaiseaoilspillingontheoceanethicslvjianhua,wangyanabstract:

nowadaystheeventofbohaiseaoilspillingisattractingthepublic’sattention.personinchargeofthisthingincludingconocophillips,lawenforcementagenciesandpublicgavedifferentresponses.thereweremanyreasonsleadingtothiscase,oceanethicsistheinnerreason.butreasonsoftheoceanethicsmissingarevalue,interest,theemptyoflaw,supervision,managementandsoon.andsothebuildingofoceanethicsneedstodofromfiveaspectsinordertobuildingtheharmonybetweenpeopleandseaandpreventingthetragedyhappeningagain.keywords:

bohaioilspill;oceanethics;oceanenvironment;harmonybetweenoceanand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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