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阳东区农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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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阳东区农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阳江市阳东区农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农村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简化项目审批流程,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创建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省定贫困村创建新农村示范村实施方案和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设项目是指我区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及全域推进新农村建设涉及政府奖补资金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农村建设项目由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各级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履行好农村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职能,做好业务指导。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四条农村建设项目由自然村村民理事会和所在村委会围绕村道硬化、集中供水、雨污分流、垃圾处理、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对照新农村示范村创建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民主协商安排行政村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农村建设项目由村委会、镇政府负责组织申报,报区委农办审核后报阳东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定实施。

各镇政府应对批复的农村建设项目进行公示。

第六条村委会根据已批复的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编制各自然村的项目建设方案,区住建局和镇政府负责指导,在征求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等部门意见后,由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3章项目审批

第七条估算总投资6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农村建设项目,区发改局根据已批准实施的农村项目建设方案直接核准项目招标方式,不再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估算总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村建设项目,按《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估算总投资6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农村建设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投资估算。

第九条农村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及施工设计方案,按照创建示范村要求,由区住建局负责组织落实,镇政府为规划实施主体。

第十条农村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由镇政府根据村庄规划和项目需要负责组织申报,区国土部门出具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由区住建局审定,并出具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农村建设项目建设方自行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区环保局审批或备案;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建设项目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或报告表)报区环保局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包括道路硬底化、路面拓宽、会车平台)和危桥改造项目,按交通部门建设方案的规定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按规定选择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施工图设计应按照《阳江市省定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图集标准》(以下简称《图集标准》)进行设计,确定项目施工图预算价格。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有盖顶的舞台等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农村建设项目应办理施工图审查,列入《图集标准》内及《图集标准》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需要办理施工图审查。

第十六条农村建设项目应由所在镇政府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向区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农村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工程变更(包括变更设计、补充设计、现场签证)或其他原因而引起增加工程造价的,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5〕7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程招标的最高限价不得超过已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造价。

第十九条农村建设项目限额以下工程应进入阳江市镇级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通过摇珠方式或自行发包进行发包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限额以下工程指依法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规模标准范围包括:

1.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发包人可采用摇珠方式选定项目承包人;

2.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发包人可采用摇珠方式选定项目承包人;

3.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低于60万元人民币或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采用自行发包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村内道路硬化、农村道路建设、垃圾收集点和垃圾屋建设等工程量小、技术要求不高等建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

乡贤捐赠的工程可由乡贤直接发包给有资质的建设单位来建设,并报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但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工程的质量及其他安全施工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采取随机摇珠或自行发包方式的承包单位必须提交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参与摇珠的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由镇政府组织采用摇珠或自行发包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采用摇珠方式或自行发包选定承包人的,应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参与摇珠单位或承包人进行资格审查,小组成员由区职能部门技术和管理人员、帮扶单位驻村干部、镇政府干部、村两委干部、村民理事会成员中抽取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区纪委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设招标主管部门对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进行备案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农村建设项目的验收。

项目施工单位向村民理事会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村两委组织村民理事会、村民代表等,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村委会和镇政府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现场管理机构等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签署验收报告。

并报区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农村建设项目的结算,根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施工方负责提交建设项目施工结算报告,由区有关职能部门、镇政府按相关规定签署结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农村建设项目工程的资金(含项目前期费用)拨付要严格按照《阳江市阳东区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成立阳东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

区政府与贫困村所在的镇政府签订新农村示范村创建责任书,镇政府与贫困村签订新农村示范村创建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要求,确保每个贫困村有区、镇领导挂钩负责。

第二十九条成立农村建设督导小组。

督导小组由发改、财政、审计、住建、林业、水务、国土、环保、旅游、文化等相关部门组成,对农村建设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补助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工程施工质量、进度以及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第三十条各镇政府成立农村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机构。

机构由镇政府各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理事会派员和至少有1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负责工程项目质量、进度、资金、验收等监督、管理、协调工作。

同时,区住房规划建设部门应将农村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纳入日常指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强化考核验收。

对通过验收的镇、村进行公示并授牌,实施奖励;对当年创建未达标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达标后再予以奖励。

对获得“整洁示范村、标准示范村、特色示范村”称号的村庄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内进行跟踪回访督查,对回访不达标的予以警告、降级直至摘牌;对回访达标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实现管理的长效化与发展水平同步。

第6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8年。

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或省对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其他未在本文规定的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抄送: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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