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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省、市、县民生工程部署,为着力推进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民福字[201X]45号)、《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敬老院新、改、扩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明确任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我县农村敬老院建设目标任务是:

自201X年到201X年,在全县范围内新、改、扩建标准化敬老院15所,确保到201X年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每个乡镇敬老院平均入住200人以上,促使我县农村敬老院上规模、上档次。

二、强化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农村敬老院建设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是农村敬老院建设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

农村敬老院整体规划和建设事项,是在太湖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紧密协作,各负其责。

各乡(镇)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机构,负责敬老院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

压滤机滤布厂家上下齐心,共同努力,确保我县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如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三、规范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1、项目申报。

各乡(镇)根据《关于转发〈太湖县农村敬老院201X-201X年建设规划〉的通知》(太政办发[201X]2号)的要求,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会同土地、城建等相关部门,提出本地农村敬老院建设初步规划上报县民政局。

2、项目审批。

县民政局按照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管理规范要求,依据乡(镇)上报的敬老院建设项目规划,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审定农村敬老院建设选址、建设构造、建设面积等相关内容。

3、工程招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标,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引入合格资质施工队伍,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确定后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如要进行工程变更,由原设计部门出具变更方案,报县民政局批准,并及时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5、项目监理。

所有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都必须聘请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工作由各乡(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监理单位要根据监理合同的相关条款,认真履行监理职能,对建筑材料质量、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进行全程监督,并认真写好工程监理日志。

6、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站要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质量监督程序,严格质量监督与管理。

对所管理的在建工程实行进度跟踪。

7、工程验收。

施工单位土建工程竣工后,须向县民政局报送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同时向民政局报呈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

由所在乡镇牵头,会同民政局、财政局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及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8、工程审计。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民政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组织有关单位审计人员进行工程审计,按审计结论办理工程结算、除尘滤布基建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维修项目完工后亦必须进行预算审核、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杜绝专项资金流失。

四、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项目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按照先勘探、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做到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

各乡(镇)要切实担负起项目法人责任,做好协调和项目施工组织工作。

2、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减免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的收费。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勘探、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费用全部记入项目土建成本。

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律执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

项目施工单位要认真填写工程拨款申请表,工地负责人认真填写工程进度和质检情况、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由相关部门,依据工程进度审核并报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确保建一所成一所。

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政府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2)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

(3)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5)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6)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为。

参与家村敬老院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咨询、审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

(2)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

(3)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4)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5)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

在农村敬老院建设工程实施推进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和质量事故的,根据责任性质,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农村敬老院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送:

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敬老院管理水平,保障敬老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和社会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宜宾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珙县敬老院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五保供养是对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给予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敬老院是由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敬老院)。

第四条敬老院是福利事业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

提倡社会力量资助敬老院。

第五条举办敬老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费保障;

(二)有必要的文化娱乐设施;

(三)有符合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四)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发展院办经济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县规建、发改部门要把敬老院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划拨敬老院的建设、管理、供养和工作经费;县财政、民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敬老院。

其职责是:

(一)负责敬老院的筹建工作,并为敬老院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解决工作经费。

(二)协助各敬老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责成有关部门检查落实敬老院的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事故、防自然灾害袭击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协调争取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敬老院的支持。

第八条县民政局是敬老院的业务指导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敬老院筹建条件的审核和建院登记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敬老院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四)对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进行指导;

(五)对敬老院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二章五保供养第九条敬老院实行院民自治管理,院内的各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产生,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提高院民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十条入院条件: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

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入院供养。

没有敬老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寄养。

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供养、寄养、代养对象入院前必须进行身体体检,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

第十一条入院手续: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供养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政府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

寄养、代养对象入院,由敬老院和寄养、代养对象或寄养、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寄养或代养协议,并提交体检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五保对象入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入院条件,供养对象财产和承包土地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寄养、代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入院条件,收费标准,入院后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医药费处理办法,丧葬事宜,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村组责任:

五保对象原所在村组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五保对象去世应实行火化,村组应协助敬老院,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四条对供养对象的基本要求:

入住敬老院五保对象及寄养、代养人员应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十五条建立入住对象档案。

入住对象(含代养、寄养)档案的内容:

本人申请表,农村五保供养证(老年证)、体检表、审批表、敬老院与供养对象签订的供养协议书和供养对象的年度民主评议及平时表现情况。

第十六条满足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生活质量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水平,其供养内容是:

(一)保吃。

为五保对象提供符合其特点和身心健康的膳食。

(二)保穿。

为五保对象提供服装、被褥等日常用品,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

(三)保住。

为五保对象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和家具。

(四)保医。

对有病的五保对象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给予细心照料。

(五)保葬。

五保对象去世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的丧葬习俗,妥善办理五保对象的丧葬事宜,县财政一次性拨付敬老院五保对象丧葬补助费1000元/人。

(六)对未成年的五保对象,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七)敬老院应发给五保对象每月20元以上的零花钱,除尘滤布以保障特殊消费需要。

第十七条五保供养经费来源:

财政转移支付的五保供养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接受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已故五保对象遗产;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月底前根据敬老院核定的入住对象数量将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划拨到敬老院,不得挤占、挪用五保供养金。

第十九条乡镇敬老院财务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院务管理第十九条建设管理

(一)敬老院要选择在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和能防御洪水,避开滑坡、泥石流、软弱土层等地质灾害地段建设,要充分利用国有闲置资产,以改、扩建为主。

(二)敬老院设计和建设应适合老年人居住的要求,一般以一楼一底为宜,原则上不得超过二楼一底,楼梯两侧有扶拦,居室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人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

(三)敬老院要设立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和公用洗衣间。

平房的公共卫生间应做到每幢一处,楼房的公共卫生间应做到每层一处,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居室内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等公共卫生场所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地面应注意防滑处理,不得使用易碎、易燃、有害有毒气味的建筑装饰材料。

(四)敬老院要设立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场所,有条件的敬老院要配置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活动场所要少用坚硬材料,尽量做到无坎无梯。

(五)敬老院厨房卫生整洁,有满足老年人进餐的餐厅和桌椅,有食品储存室,并配备餐具消毒设施和食品保鲜设备。

第二十条组织管理

(一)敬老院是服务于五保对象和社会老人的公益非营利组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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