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设备租赁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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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租赁合同模板
专用设备租赁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示范文本)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乙方(铁路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铁路企业作为承租方租用专用设备使用。
2.文本留白处均需进行填写,若条款留白处不适用本次事项,请填写“/”。
3.合同“第七条租赁设备交付及返还”中,“交付方式”条款,要约定租赁设备是由甲方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还是由乙方到设备存放地提取。
“返还方式”条款,要约定租赁设备是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还是由甲方到设备使用地取回。
4.若合同双方均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单位,则“争议解决”应选择第3种方式,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5.签订合同时,根据租赁设备情况制作《出租设备交接单》作为合同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出租给乙方专用设备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设备基本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租还设备地点
设备状态
备注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金
序号
设备名称
起租日期
返还日期
租赁期限(天)
租金单价
(元/天)
(不含税)
租金合计(元)(不含税)
税率(%)
增值税(元)
价税合计(元)
第三条租赁设备质量标准、技术要求
第四条租赁设备的用途
第五条租赁方式
第六条租赁设备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七条租赁设备交付及返还
(一)租赁设备交付
1.交付方式:
。
2.租赁设备运输。
由方负责,采取运输方式运输至(地址)。
3.交付费用的承担。
运费、两端装卸费由方承担。
4.验收标准和方式:
。
(二)租赁设备返还
1.返还方式:
。
2.租赁设备运输。
由方负责,采取运输方式运输至(地址)。
3.返还费用的承担。
运费、两端装卸费由方承担。
4.验收方式:
。
第八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总计(含增值税)大写:
元整,(小写元)。
其中,不含税元,税率为%,增值税元。
租金不包括
等费用。
(二)租金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种支付方式:
1.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后的日内,将本合同全部租金以方式支付甲方。
2.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后的日内,将本合同租金总额的%,计元以方式支付甲方;剩余部分租金计元乙方应当在返还设备时支付甲方。
3.其他支付方式:
(三)甲方应在乙方每次付款前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可以使用票据作为结算方式,票据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银行账户信息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五)发票约定
1.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
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乙方有权延迟支付甲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如果甲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2.发票开具后,甲方应在日内及时送达乙方。
如逾期送达导致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实际经济损失。
3.在发票交付乙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甲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4.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甲方需协助乙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九条租赁设备的维修
(一)甲方负责租赁设备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承担:
(二)乙方负责租赁设备的维修范围及费用承担: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拥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二)保证租赁期间不因他人对设备主张权利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三)向乙方交付技术性能良好、配件齐全、符合使用要求及安全规定的设备。
(四)向乙方交付租赁设备使用所需许可证件、质量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交付设备时,应如实向乙方提供设备技术状况、性能等信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及租赁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安全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六)租赁设备需要定期检验的,负责设备定期检验,保证设备使用期间符合国家设备使用检验的有关规定。
(七)租赁设备因维修、保养等影响乙方使用时,应提供相应替代设备或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八)租赁设备出现故障,按照合同约定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于小时内维修完毕恢复正常使用。
(九)为乙方使用设备提供其他协助、配合工作。
(十)不得将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设备出租给乙方。
(十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出租设备发生的各种税费。
(十二)维修保养、检验等工作人员的安全事项由甲方负责,由此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支付相应费用,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应当为乙方配备的租赁设备附属设施为:
。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设备。
(二)有权从甲方获知保证租赁设备安全使用所需的技术状况、性能等信息。
(三)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对租赁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如果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五)应妥善保管租赁设备。
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改装设备。
(六)租赁设备发生故障,按照合同约定需甲方维修的,及时通知甲方并为甲方维修提供配合。
(七)租赁期满,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租赁设备及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起租日期提供租赁设备,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返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并按照每日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租赁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返还租赁设备停用期间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并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租赁设备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未履行部分租金。
(五)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替代设备或提供的替代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返还租赁设备停用期间租金,并按照每日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租金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设备租赁期间,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方损失:
1.甲方提供的设备属于未取得许可生产的。
2.甲方提供的设备属于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3.甲方提供的设备属于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
4.甲方提供的设备使用所需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5.租赁设备存在权属争议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设备被第三方扣押的。
(三)设备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设备,解除合同。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转卖、担保租赁设备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装租赁设备的。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乙方上级单位明确要求等基于非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使用租赁设备时,乙方可以提前返还租赁设备,本合同终止履行,甲乙双方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结算租金,互不因此承担责任。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
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
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
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
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要求、文件往来等都应以书面形式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当面送交等)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
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第二十条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产生的债权,甲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四)本合同所列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附件:
出租设备交接单
本页无正文,为(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专用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签署页。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