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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员工差旅管理制度

员工差旅管理制度

一、员工出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统一规范员工因公奉派出差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所属分公司因公出差的各级员工出差涉及事项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员工出差管理

第三条公司员工出差分为省内出差、省外出差。

第四条出差人员须在出差前三个工作日填写“出差登记表”,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填写的,须在到达出差目的地开展工作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补填,出差结東后须在返回工作岗位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际出差结束时的填写。

第五条员工出差时间达到三个工作日以上,须办理工作交接,在出差前一个工作日填写好“工作交接表”交至办公室主任处。

第六条出差期间的休息日(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如需加班,也必须打卡。

若因个人原因未打卡,加班视为无效,不予发放出差补贴;若因工作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性的原因无法打卡,出差地考勤负责人需要及时跟相关上级主管确认其加班事宜。

第七条出差员工在生活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报销过程中应如实申报,不得损公肥私,牟取私利。

第八条出差员工补休规定见下表:

第三章生活费管理

第九条员工出差前可向公司借支生活费,以保障出差期间的基本生活。

省内出差可向公司借支生活费的限额为元,省外出差可向公司借支生活费的限额为

第十条出差人员如需借支生活费,须在出差前三个工作日填的“出差登记表”中填写借支金额,经部门领导审核后,出纳人员确认审批结果,办理费用借支手续。

第十一条出差需借大笔现金时,须在出差前三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申请;大额开支,应按银行有关规定用支票支付。

第十二条员工出差结后,须在返回工作岗位的三个工作日内,持生活费有效凭证(国家认定的统一发票)到财务部办理生活费报销手续。

第四章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员工出差以乘坐火车、汽车为主,在事务紧急或其他不可抗因素的特殊情况下,经过总经理审批后可乘坐飞机。

第十四条员工不可私自退换票,如遇特殊情况需退换票须向上级主管申请,得到上级主管同意之后报行政部备案。

如私自退换票,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省外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软卧;省内出差无需在火车上过夜的以硬座为标准,不得乘坐硬卧。

未经批准,超标部分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出差路线的选择以最佳路线为准,如出差人员绕道到旅游地或回家,绕道部分的车船费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员工出差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员工出差需购买车票请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统一订购。

第十九条出差员工在出差前,至少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行政部出差目的地,以便其有足够时间订购车机票。

第二十条交通费报销规定。

(1)员工出差结后,须在回到工作岗位的三个工作日内,持交通费有效凭证(国家认定的统一发票)到财务部办理交通费用报销手续,若因个人原因延误报销,公司将不予受理报销事宜,所有交通费用员工自行承担。

(2)员工出差符合购买火车卧铺票的条件而无法购买火车卧铺票的,除凭车票报销车费外,乘坐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员工,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软(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补助;乘坐特快列车的员工,按特快列车软(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补助;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员工,分别按其软(硬)席座位票价的30%发给补助

(3)员工出差符合购买汽车卧铺票的条件而无法购买汽车卧铺票的,除凭车票报销车费外,乘坐慢车班次的员工,按慢车座位票价的60%发给补助乘坐直达快班的员工,按直达快班座位票价的50%发给补助。

(4)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出差时限的,出差员工须立即向上级领导上报中请;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长出差时限的,出差员工须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并在出差结束回到工作岗位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

第五章住宿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员工出差的住宿标准须严格按公司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执行者,超标准部分将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住宿管理规定。

(1)总经理住宿标准为三星级酒店标准套房,须环境优雅并带有会客室,所在区城交通便利且便于停车。

(2)副总经理、总监住宿标准为三星级酒店标准间。

(3)经理级住宿标准为普通商务酒店。

(4)各区办公室主任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当地商务酒店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5)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员工一起出差时,除男女有别可分开住宿外,无特殊情况不可独自开房住宿;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岗位级别员工同住一间房间时,以岗位级别高的员工住宿费用可报销额度作为标准,不累加住宿人员可报销额度。

第二十三条住宿费报销规定。

(1)员工出差结束回到工作岗位的三个工作日内,持住宿费有效凭证(国家认定的统一发票)到财务部办理住宿费报销手续,若因个人原因延误报销,公司将不予受理报销事宜,所有住宿费用员工自行承担。

(2)出差员工住在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出差人员外出期间生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应立即向上级领导申请休假,住院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享有出差补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下级职员与上级职员一起出差时,下级职员比照上级职员标准支给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给。

第二十六条膳、宿、杂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二、员工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本公司员工因公经核准出国者,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因公奉派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需先立承诺书(如附件一),言明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服务;如在返国三年内自动辞职,愿无条件賠偿出国期间的费用除以

三年平均数额之差额,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第三条出国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

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核实。

第四条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奉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薪金照常领取

第六条差旅费标准。

(1)如食宿交通由买方负责,出国人员按照公司规定每人每天补助美元(依据前往国家的不同公司另行调整)。

(2)如食宿交通买方不提供,应按下表执行(依据前往国家的不同公司另行调整)。

住宿

餐费

杂费(交通)

零用费

xx美元/天

xx美元/天

xx美元/天

xx美元/天

第七条出国人员在外工作时,由于远离公司,需要在出国前做好准备工作,同时在发生问题时,也需要自己独立做出决定来解决问题。

第八条出国人员返国后,须以书面形式汇报出国工作情况,并附上客户填写的中英文验收报告。

第九条出国人员应按规定期限归国,并于返国后10日内,持有关凭证向会计部报销,因故拖延不归或费用开支经审核不准报销者,概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第十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旅行应以规定的路程为限,规定以外路程的差旅费如经总经理核准,准予报销。

第十一条出国接受技术培训或受国内外厂商机构补助人员,其差旅费如已由有关单位支给,其支给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请,但厂商供给的费用较本办法所定费用低时,其差额由公司补足。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经理会议通过,呈总经理核定公布实施,其修改或补充亦同。

说明:

(1)因公出国者,其手续由总务部代为办理。

2)在同一地区内停留30日以上者,自

第31日起,膳宿杂费以八折计算。

(3)低职人员随同高职人员出国者,其费用可酌实情比照高职人员报支。

(4)美元汇率如有变动,视该汇率调整报销费用。

附件一

承诺书

立承诺书人因公经×××股份有限公司派出国,谨保证:

(1)按期归国返回公司工作;

(2)返国后三年内绝不自动离职,如有违背,愿依贵公司所订之办法负责赔偿,连带保证人愿负担一切连带赔偿责任,并放弃申诉抗辩权。

××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人:

年月日

连带保证人:

地址:

身份证号:

三、员工差旅费支给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人事管理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出差旅费支给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出差分类。

(1)当日出差:

出差当日可能往返者。

(2)远途出差:

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3)国外出差:

赴国外出差者。

第二章当日出差

第四条员工当日出差由科长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当日出差每延误正餐时间一小时以上,按延误餐次支给误餐费,每餐元。

但外勤已支津贴人员概不支给误餐费。

第六条当日出差除依前条规定支给误餐费外,不另支付出差旅费。

第七条当日出差的交通费凭乘车证明实数支给。

第八条当日出差人员必须于当日赶回,不得在外住宿。

因实际需要在外住宿,事先呈各部经理以上主管核准者,按远途出差办理。

第三章远途出差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远途出差时,须事先填报“出差申请书”(格式另定),记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呈部(室、中心)经理(主任)或分公司经理核准。

第十条远途出差的员工可在出差申请书填附“出差旅费概算表”,向财务单位预借出差旅费。

第十一条未及呈准出差人员,补办手续后才能支给出差旅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因急病或不可抗力致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而必须延长滞留,经调查无误后支给出差旅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必须于返回后三日内填具“员工出差旅费报告单”,报销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车辆外,以乘坐火车、汽车为原则。

因特急事情,经协理以上人员核准者可乘飞机。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凭乘车证明以实费计算支给。

因乘坐出租汽车、三轮车无法取得乘车证明者,呈请部(室、中心)经理(主任)以上主管核准后实数支给。

第十六条使用公司交通车辆或借用车辆者不得申领交通费。

第十七条远途出差如利用夜间(晚上9时以后,早上6时以前)车次,住宿费减半支给。

第十八条出差日自出发日至回公司日计算,但晚上出发或早上回公司者减半支给。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每日必须作出差日报向直属主管报告。

第二十条住宿费按出差人员在外住宿日数定额支给。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必须取得住宿费凭证(发票)。

住宿在自宅(含其他住宅)或本公司招待所未取得住宿费凭证者,减半支给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与部经理以上人员随行,其住宿费不够时,可呈经上级人员核准,凭住宿费凭证,支给与上级人员同等住宿费或实费。

第二十三条各分支机构人员因业务需要或奉命到总公司述职,比照远途出差支给住宿费,但支领外勤津贴人员不得支给住宿费。

第四章国外出差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出差国外时,须填具“出差申请表”记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呈由董事长核准。

第二十五条国外出差人员凭核准的“出差申请表”预编出差费概算,于出国前向财务单位预借出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国外出差人员渡航费,董事长、总经理按头等舱位实额支给,其他人员均按二等舱位实额支给。

第二十七条国外出差人员的出差旅费按下列标准支给。

常务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董事、监事

正管理师

正副科长

职级

董事长

总经理

正工程师

副管理师

其他人员

副总经理

管理师

副工程师

协理

工程师

金额(美元)

注:

(1)上列金额系赴东南亚、日本的出差旅费标准。

赴欧美者,按级另加20%

(2)提供住宿者,按上列标准每日减支10美元。

第二十八条前条出差旅费包括在出差地的交通费、住宿费、杂费。

第二十九条国外出差去程当日不论何时起程均以一天计算,回程当日不论何时返回均不予计算出差日数。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ー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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