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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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司法活动受到新闻舆论的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公正的标志。
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体系的良好运作之间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
总体来讲,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能起到促进的作用,但有时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也会发生冲突。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制度的大力推行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日趋活跃,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冲突趋于明显和频繁。
一、新闻自由权及其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
公开、独立和公正审判,是当代各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司法审判原则。
这一原则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
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报道与披露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我们通常称之为新闻监督。
这种监督的依据是新闻自由权的行使。
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1946年联合国大会即宣布:
“新闻自由为基本人权之一,且属于联合国致力维护的一切自由之关键。
”在各国,新闻自由权一般属于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等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
可以说新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自由权,从而决定了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当今世界,新闻媒体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监督国家权力运作、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并进而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角色。
在西方,有人将新闻媒体称之为“第四权”,意指新闻媒体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并能够与之相互制约的另一种权力。
在我国,新闻媒体也素有“无冕之王”的称号。
人们在提倡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时,无一例外都把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作为重要措施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进行,公开审判制度得到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审判权运作过程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各种新闻媒体对法院的监督力度有了明显的增强。
新闻监督的确立,对于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保证司法公正,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事先披露,即在案件移送法院审判之前对案件的起因、过程、事件的真相等进行报道;(2)对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进行报道;(3)对生效判决执行的监督;(4)对生效判决进行评判;(5)对法官在法庭以外的其他职务行为及与其身份不相称的其他行为进行披露、评论。
二、新闻自由与独立审判的矛盾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我国在宪法上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是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以及随着司法活动专业化的要求而产生的。
现代社会,司法独立已经成为司法公正的一个制度保障。
这是由于社会生活的错综复杂、矛盾冲突在数量和规模上的增加,使得对解决这些矛盾冲突的司法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因而法律将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种专门技术知识。
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不能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影响,而必将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进行。
“这样法律的运行会显示出相当程度的稳定性和自主性。
这种稳定性和自主性会使法律日益显得中立,显得是一种社会公正、正义的象征,而不代表某个人、社会团体、社会阶层甚至某一特定时刻社会大多数人的直接愿望①”。
然而,在审判前或在审判期间发表的有关案件的新闻报道,有可能影响审判人员并进而破坏他们的公正性。
因为“法官和执法人员总是生活在社会中,有一定的、有时甚至是深厚的党派联系,因此社会的、政治的和道德的因素是无法从他们的司法实践中排除出去的,而必然在法律运作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出来②”。
新闻和司法确实都是以追求客观公正为目标的,但是,新闻记者的调查采访和法官的审理判决,无论是在立场上还是所遵循的规则上都存在重大差别,因此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首先,作为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民意民心之表现的新闻舆论倾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
“我们只要回想一下我们的历史经验,我们就可以发现我们曾确信为正确的、公正的
社会舆论事后看来也并非那么正确和公正。
③”而司法活动必须保持法律运行上大致的稳定、连续和同等对待。
如果我们以这种不确定的、流动的新闻舆论作为审判机关活动的基础或准则,必然会使法律运行产生明显波动,从而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其次,新闻媒体和记者所关注的往往是那些能引起公众兴趣的具有新闻效应的大案、要案、奇案、特案等。
新闻的监督必然是有选择的,个别的,而且对案件的调查与分析也并不像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样的严格,容易受个人情绪和偏见的影响,其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相对较差。
而法院对起诉来的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条件都必须受理,以法律专门化的知识进行审理。
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新闻界也并不天然是公正无私的。
就总体来说,它们并不一定比司法界更崇高,更公正。
近年来,新闻部门的腐败现象并不少,有偿新闻、虚假报道早已不是新闻。
因此,没有什么理由可以假定新闻舆论对案件的报道一定更公正、更可信赖。
可以说,新闻自由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在此基础上的新闻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无疑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又有着自己的目标和利益,当新闻自由权被不当行使时,往往会损害司法公正。
三、法律制度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世界各界法律制度在给新闻自由以足够空间的同时,为避免这种自由的滥用、损害司法公正,也给予必要的法律限制,对干扰公正审判的行为给予惩罚。
如有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新闻自由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不得干扰审判独立的条款。
特别是各国的新闻职业道德自律规则都对司法报道活动作了详尽的规范。
这些法律规则,无非是为了防止在行使新闻言论自由和司法审判独立权时可能产生的矛盾冲突。
这体现了各国对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相互牵制和平衡。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陪审制度,作为普通公民的陪审员更容易受到新闻报道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法院审判与新闻媒体的冲突更加频繁,关系更为敏感,判例也比较多。
对新闻媒介滥用新闻自由、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确立了“蔑视法庭”和“诽谤”两项法律制度。
④
为了平衡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之间的矛盾,英美法系针对新闻媒介法庭报道经常出现的诽谤纠纷,设定了一些可以免受诽谤指控的例外。
“例外”,指媒介就法庭审判程序作公平、准确、迅速的报道,就可以免受诽谤指控。
首先,要注意报道上的平衡,即给予有关当事人适当的报道比重;其次,在报道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的陈述时,更须慎之又慎。
即使是检控一方的指控内容,未经法庭质证也并不必然是定罪的证据,因此在报道时也一定不能将这些陈述或指控的内容当作已被证实的事实。
新闻媒介的法庭报道,除了做到公平与准确以外,还必须及时发表,即指获得消息在第一时间发表。
这样是为了避免媒介与案件的审理“时间差”造成舆论的误导。
在日本,法院对新闻报道的自由和新闻采集或取样的自由加以区别对待。
日本最高法院对于取材的自由没有给予像报道自由那么高的评价。
而且,在日本立法中,就新闻媒体对法庭采访取材自由还有种种限制。
例如,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第215条规定:
未经法院许可,不能在法庭照像、摄影、录音或放送。
日本《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也有相同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日本法院在开庭前一般允许摄影,开庭后一般禁止摄影。
另外,在很长时间内,日本法庭还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则,禁止旁听者在法庭内作记录。
因此,在日本法院,新闻媒体报道法庭审判实况的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但是,1989年日本最高法院在旁听作记录案中首次承认审判公开原则也包括保障旁听者作记录的权利。
法国在立法方面的情况与日本相类似,对新闻媒体在法庭取材方面也有一定限制。
在法庭上,未经审判长许可,禁止使用任何录音、摄像设备,即使经过许可,也必须放在审判长指定位置,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我国目前虽然尚无新闻法专门调整新闻媒介的活动,但在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新闻职业道德和宣传纪律中,都不同程度地把新闻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加以规范。
在具体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时,我们应当坚持
(1)庭审采访要服从法庭。
法庭是法官代表国家审理案件的场所,要有严肃性和权威性。
正常的法庭秩序是公开审判的必要条件。
为保证庭审活动的正常秩序,维护法庭的尊严,对新闻媒介旁听庭审作出限制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1994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均对新闻记者在法庭上的采访行为进行了规范,如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2)对审判过程的报道要避免干扰审判,确保司法独立。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舆论公正性十分重要,应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更不得充当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以影响法院审判。
新闻界目前依据的准则是职业道德和宣传纪律。
1985年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曾发出《关于当前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这在当时是很有必要的。
但十几年来,对其中的有些规定新闻界已有了突破,但“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新闻媒介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的规定,至今仍是规范案件报道的重要规则。
《中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维护司法尊严。
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
”
(3)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必须客观公正。
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众报道真实的审判过程,不仅是新闻媒介的权利,更是一种责任。
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内容要真实客观。
报道事实与评论应分开,不要夹叙夹议,更不要过分渲染、夸大某一方面,切忌人为炒作或制造轰动效应。
我们正处于变革的时代,我们既要坚持改革现有制度中不合时宜之处,又要更新现存的陈腐观念。
公正是我们司法活动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而新闻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形式之一,只要能够正确行使新闻自由权,其监督作用将会得以充分发挥。
相信随着新闻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新闻自由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定能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和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