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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史名词解释zijinongde最全
中国行政史名词解释
第一章夏商西周
◆内外服制:
是商朝吸取夏朝及商超早期的历史教训,为强化王权对王朝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后实行的一种体质。
内外服制是一种二元统治体制,即将统治区分为内服和外服两大部分,诸侯与商王既是君臣关系,又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分别采取不同的统治方法和组织形式。
内服指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即王畿所在地。
外服指诸侯国统治的区域。
◆分封制度:
是中国奴隶社会中一种协调统治阶级利益以便对付种族奴隶而建立的制度,即一种天子向诸侯,诸侯向卿大夫“授民授疆土”以建立邦国的政治制度。
◆世卿世禄制:
指下级贵族到上级国君朝廷世代为官的制度。
世卿:
指贵族中到王室充当卿士或到公室充当卿的那一部分具有官僚身份的贵族,他们父子之间官职世袭,故称世卿。
世禄:
指这些贵族一方面在朝为官,另一方面仍是其封国的封君,享有爵位和采邑作为其俸禄,并世代享用。
◆禅让制:
尧舜禹时代部落联盟推选领袖的制度。
相传四岳推举舜为尧的继承人,尧对舜三年考核后让舜作自己的助手。
尧死后舜继位。
后四岳又举治水有功的禹。
◆宗法制:
从原始社会后期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西周时形成严密的政治制度。
核心内容是维护父权的基础上,确保嫡长子继承的世袭特权。
嫡长子为“大宗”,庶子分封为“小宗”,小服大,借以维护各级“宗子”为中心的宗法统治。
◆西周分封制:
西周初年,统治者把大规模的土地连同居民分赏给王室子弟和功臣,建立西周的属国。
这些封地叫诸候,诸候在其封国内,又将大部分土地分封给子弟卿大夫,作为“采邑”。
卿大夫再分作为“食地”,此为大分封。
利用血缘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原则。
建立了天子、诸候、卿大夫之间的严格隶属关系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王权集中。
它是我国从方国林立走向专制帝国的必经历史阶段。
当然,也导致了长期的诸候争霸战争。
◆乡遂制度:
西周时期的地方基层社会组织。
乡是国人居住之地,遂为野人居住之所。
国的范围指国都及共近郊,划分为若干乡采用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比、闾、族、党、州、乡)。
边远农村地区衽遂制,即“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赞,五赞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邻、里、赞、鄙、县、遂)分别设“邻长、里胥、赞师、鄙正、县长和遂大夫”。
基层行政组织的蓝本。
◆家臣制:
西周分封制下卿大夫所采用的人事组织管理制度。
分封制中卿大夫是最底层,再往下便是同一血统但不具有贵族身份的国人“士”。
卿大夫治国,国被称为“室家”,所以其官员被称为家臣,与卿大夫不同,无世袭,职位由卿大夫任命,并可随时免除,呈现雇拥关系和臣仆性质。
食邑则相当于后世的官员俸禄,两者均不能世袭,家臣制已具备后世官僚制度的雏形。
◆郡县制:
战国时,各国推行一种中央集权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萌芽于春秋。
秦晋楚等国把兼并来的土地和小国改设为县,由群主直接控制。
春秋晚期,晋国又在新得到的边地设郡。
开始郡不如县,后来经济发展了,郡升于县之上。
特点:
(1)郡县长官由国群直接任免,非分封世袭;
(2)郡县以下的行政机构是以乡里为基层行政单位,国君权力可一直延伸到底层。
◆上计制:
战国时期考核官员的主要形式。
仓库存粮、垦田数、户口数、赋税数及社会治安。
做法是:
年初,中央重要官员和地方长官将一年的各种预算字写在木卷上,呈报国君。
国君将木卷一分为二,君执右,臣执左,年终由国君亲自考核以定政绩高下。
◆官僚制:
一种和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特点:
1)官员职位不能世袭,只能凭能力和功劳由国家授予;2)官吏只能依法按上级的规定行使职权,上级通过“上计”来考核官吏,依据官吏工作实绩予以奖惩,并作为官员升迁的依据;3)俸禄制取代食封制。
第二章秦汉
◆中外朝制:
汉武帝时形成的两套处理政务的官员系统。
汉武帝有意提拔一批中下层官员亲信大臣充任高级侍从,担任侍中、给事中、尚书等官职,组成私人秘书班子,形成中朝决策格局,从此中枢体制发生变化,军国大事由皇帝先交内廷议决,再交外朝官执行。
这样由宫廷侍从官组成的中朝就掌握国家政务的决策权,而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员退居执行政务的地位,国家的行政管理重心由朝廷向宫廷转移,中朝官对外朝官处于压倒性的优势地位。
◆三公宰相制:
汉成帝建立三公宰相制代替丞相制。
丞相为大司徒,太尉为大司马,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以大司空、大司马、大司徒为三公官,三公分别对皇帝负责,这种制度称为三公宰相制
◆察举制:
察为考察,举为荐举,即在考察的基础上予以荐举。
是汉武帝以后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
方法:
皇帝下诏指定举荐科目,公卿守相按科目要求考察和荐举人才,然后皇帝亲自策问,授官。
和任子、赀选制相比,比较重视才能方面的素质。
但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现象日益严重,最后导致变相成为官僚子弟世袭制,东汉末年衰落。
◆征辟制:
汉武帝时推行的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和府、州郡辟除两方面。
前者多为名望高、品学兼优的社会名流,被征召者多为以要职,称为“征君”,最尊的仕途。
辟除制在汉武帝以前就已推行,直到隋朝被废。
◆丞相制:
是秦到西汉初年的宰相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独相制,虽个别时期曾设左、右丞相,但其中也仅一个负主要责任
荐举制:
是各级官员在没有诏令的情况下主动向君主推荐人才,是对察举制的一种补充。
由于具有保举性质,荐举人对被荐举者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魏晋南北朝
◆九品中正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门阀政治服务的选官制度。
九品中正制是从汉代察举制演变而来,只不过将荐举之权从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转移到专职举士的中正官。
其具体方法是由在中央任职的官员担任原籍地的大中正或中正,负责考察本州士人,综合他们的门第和德才定出品和状。
品主要依据家世官位和资历,分为上上到下下九品,状是根据士人德才行为下的一个简短评语,品、状均呈报吏部作为政府选官依据。
九品中正制因而成为巩固门阀政治、阻塞寒素人才入仕的工具。
◆侨置郡县:
东晋时在地方设置的特殊行政机构。
东晋初年,北方大量依附人口南渡。
东晋政权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保护南迁士族的政治经济利益,便在南迁人中集中之地,按他们原籍的名称侨置州郡县。
一方面控制人口变为合法,另一方面稳定了统治秩序。
◆典签:
魏晋时期,由于州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成为监察系统中的薄弱环节,地方势力强大对中央构成威胁,南朝时设置典签一职,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此职职微权重,凡州镇要事,须典签签署方能实行。
典签每年数次回京述职,具有监察官员的性质,但终未形成制度。
◆军镇:
十六国末在北方地区建立的军事管制式的地方行政管理方式。
当时,北方各政权将军事要冲驻军及其家属和所管人口与一般平民分开,称为“镇民”,辖区称“军镇”,长官称“镇将”。
镇将负责军镇内的军事和民政,实行军事化管理。
北魏时期,南北边界均设军镇,同一级行政区,大约与州的行政级别相当。
◆宗主督护制:
是北魏初年,面对各地豪强聚众结坞自保,北魏只得承认即成事实,实行坞主为宗主督护,让他们行使基层政权职能的一种制度。
第四章隋唐
◆“内制”和“外制”:
内制:
唐中期,皇帝以翰林学士分宰相权,由翰林学士撰拟的诏书为“内制”。
而中书舍人所制诏为外制,改变了过去一切诏书由中书舍人制作的方式,中书舍人预闻机要之权从此被剥夺。
这样,中书门下成奉行内制的执行机构,翰林院学士虽掌握制诏权但地位一直是皇帝的文秘机构,始终没有成为国家的新的国家机构,,并且制诏权很快为枢密院取代。
◆九寺五监:
唐代的独立中央职能部门,和尚书六部在职级上基本平级,与六部没有法定隶属关系,但职权与六部重叠之多,实际存在分工和制约关系。
六部主管政令,九寺五监分别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六部:
隋唐时期,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人事、财经、文教礼仪、军事、司法监察、和建设等事物,是执掌政令的重要中央职能部门。
◆九寺:
太府(户部—钱)、司农(户部—粮)、宗正(礼部—皇族)、太常(礼部—祭祀)、光禄(礼部—膳食)、鸿胪(礼部—外交)、卫尉(兵部—军器储备)、太仆(兵部—马政)、大理(刑部—司法)设卿一员,少卿二人,寺丞管理日常事务。
◆五监:
国子(设祭酒、司业)、军器(兵部—军器制作,设监)、少府(工部—手工业,设监、少监)、将作(工部—建筑,设大匠、匠)、都水(工部—水利,设使者、丞)
◆羁縻府州:
唐代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一种带有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机构。
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刺史或都督,并允许世袭其职。
还有财政上的自主权,但必须接受唐代在地方设置的最高行政机构都护府的监领。
体现了唐代对少数民族采取笼络政策和松散管理方针,有利于民族之间的和平相处和自然融合。
◆节度使:
最初是边区的军事长官,职权以领军为主并无监察地方政务的职能,也无固定辖区。
安史之乱后,节度使掌握地方政治、军事和财政大权,成为割据一方的最高行政长官。
节度使职位或传子世袭,或委部下充任,中央政府无权过问。
◆翰林院:
唐高宗之时,为分宰相之权,出现了北门学士的设置,皇帝选择一些有文才的人让他们参与政事,武则天时,新的秘书人员移至宫中,直接承命奏复。
到唐玄宗时,设置“翰林待诏”,后正式设置翰林学士院,翰林院学士开始具有草诏权,时称“内相”。
翰林学士享。
◆门荫:
为贵族及官员子弟承袭政治特权而设置的制度。
贵族或官员子弟经服役一定年限或出钱代役即可取得吏、兵部考试资格参加选官。
最大的得利者是高级贵族和高级官员子弟,他们关系较多容易升迁。
◆行伍:
指士卒通过积累军功而获得低级武职或勋位,然后再积功升迁为官的制度。
◆流外入流:
指九品官以下的各种政府机构办事吏员在服务过程中积累年资,并通过考核程序迁转为正式政府官员的入仕方式。
◆入幕:
充任藩镇幕府僚属,若得府主信任,不仅升迁快,且握有实权。
第五章五代、宋
◆二府三司制:
宋代中央行政体制。
两宋期间“中书门下”和“枢密院”分掌文武,称为两府。
另设独立执掌全国财政的三司使,又称计相,故称两府三司制
3、官、职、差遣:
宋代官员为此分授。
官员都不担任与其品级官职相符的职务。
官名只是官员级别和享受俸禄的依据;职是加给文官学士、直阁一类的荣誉衔,常常也不实际担任馆阁之职;差遣才是官员实际担当的职务,一般在官职之前加“判、知、权知”字样,利于皇帝根据自己意志任用官员,但又造成官僚机构臃肿,各政府机构名不符实的弊端。
◆内制和外制(宋诏谏形式):
宋代皇帝最后裁决后诏敕的公布形式,中书舍人所草之诏为外制,多为常例之诏命,“内制”则由翰林学士负责。
宋代“内制”诏敕的发布十分突然和机密,且只要盖上皇帝印玺即有法律效力。
皇帝常常是临草诏时改变早先与宰相大臣商量好的方案,令大臣难以防范,这也说明宋代皇帝在行政决策的决断权超越了前代。
◆例行早朝:
由皇帝主持,目的是疏通君臣关系,为皇帝提供信息;
◆便殿议政:
是皇帝就某一问题召见宰相、枢密院等中枢官员商议军国大事的一种会议形式;这种会议形式在宰相、枢密使等重要官员和皇帝之间起到决策沟通的作用。
◆临时朝议:
是皇帝就某问题临时召集会议进行商议,向大臣们征求决策会议形式。
主要有皇帝亲自主持的朝议和皇帝授权宰相等高等官员主持的廷议,朝议仅限高级官员参加,廷议参加者较为广泛。
◆流外补职:
是宋代各级政府机构中的官员获取官职的一种途径,但规定较严。
一般能补职的是中央机构中的资深吏元,且须经过严格考试,数额也十分有限。
纳资入官:
为富商和地主获取官职提供的途径,纳资始于汉朝到宋朝趋于法律化,宋朝纳资入官一般难以得到美职,但由于当时官员待遇优惠,亦为商人和地主所向往。
◆磨勘制度:
是宋朝定期勘验官员以定升迁的制度,包括勘验官员簿历状的一系列的程序,簿历文状包括解状、举状、家状、考状等。
第六章辽金元
◆北面官制:
北面官制为统治契丹和其它游牧民族面建立的一咱特殊制度,担任者一般均是契贵族,主要是宗室和外戚,终辽一代,始终是贵族政府。
北面官系统是辽政权重心所在。
◆南面官制是辽统治者模仿唐代制度而建立的一套管理汉人的机构。
较重要的机构有汉人枢密院和尚书省,由于决策权掌握在北面官机构,所以南面官中书省、门下省都有名无实。
◆投下州县制:
是契州贵族为实现对所掠汉人、渤海人进行统治而设置的私人州县,实际上是契州贵族奴役外族人民的据点。
投下军州贵族领地,军事大权归朝廷,行政权归领主,领主有权委任官吏治理军州,刺史的人选要报朝廷批准。
◆勃极烈制:
金太祖祖父乌古乃时期形成的一个强大而持久的军事联盟,成为高居部落之上的组织形式,乌古乃被公推为孛堇,从此开始设官分职,所设官职都称为勃极烈。
在都勃极烈下设国相,或称国论勃极烈,都是勃极烈的辅臣,处于宰辅地位。
在国相之下设诸勃极烈,完颜阿骨打继任都勃极烈后,吧原有的部落联盟改造成国家机关,国相、诸勃极烈成为金朝中央中枢决策官员,由出身宗室、地位尊贵、职务终身的数名勃极烈组成贵族会议,决定国家大事。
◆猛安谋克制:
为军事、经济、行政三位一体的封建化基层组织,金朝在女真族聚居区设猛安、谋克作为相当于州、县的两极地方行政单位,与州、县形成互不统属的两个系统。
金太祖时以300户为一谋克,10谋克为一猛安。
◆行台尚书省:
金朝的一种地方行政机关。
金太宗、金熙宗时,先后在燕京和汴京设行台尚书省。
在行政体制上是一种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特殊区域。
金代末年,为抵御蒙古、西夏、南宋的军事需要,又设了许多。
金末行台省的性质和元初行省基本相同,一是出于军事需要,二是集中了一个地区的军事政治一切权力,可以说已开元代行省制度的先河。
◆行省制度:
元朝地方行政制度。
以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称都省。
腹内地区直接隶属于中书省和吐蕃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在诸路重要都会设立了10个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简称行省。
最高长官一般称平章政事。
行省长官统一掌握军事、行政、财政大权。
是我国制改区划和政治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
◆达鲁花赤:
元朝官职名称,蒙古语是镇守者、制裁者、盖印者之意,它是蒙古地方、军队中官衔最大的监临官,位在当地官员之上,掌握最后裁定权,保障大汗统治元朝统一后,各路、府、州、县均设达鲁花赤,掌印办事实权大于地方官,有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性质。
◆世选:
是指具有世选特权的家族中按照某些标准挑选一个合格人选来继承某一官职和爵位,它是契丹及其他游牧族出身的官吏的主要入仕的门径。
第七章明
◆乡老人制:
明代为管理基层而采取的措施。
1395年,朱元璋下令州县地方官吏在每一乡挑选取一句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老人”,老人是乡里村落基层组织中的非正式公职人员,协助地方官吏统治乡村,负责教化公民和处理乡民诉讼事务,只有重大案件才诉诸官府。
◆里甲制度:
明代在乡村实行里甲制度。
以110户为一里,每里设里长十人,轮流为首,十年一轮,剩下100户分为十甲,各设甲首一人。
里长的主要职责是督促生产、征收钱粮,摊派徭役。
◆票拟与批红:
是明代国家大事的决策处理程序。
明宣德年间,内阁开始有了票拟权,即内阁先对奏章拟出处理意见,然后进呈皇帝裁决。
皇帝用红笔在奏章和票拟上批答,称为批红。
对票拟内容不同意时,皇帝可以加以改动或发还内阁令其拟,称为“改票”。
批红权后多交由司礼监秉笔太监。
◆馆选:
明代开始采取的一种考试制度。
明代进士一甲三人被授翰林院修撰和编修之职。
二、三甲进士可参加翰林院庶吉士考试,称馆选。
馆选考取后称庶吉士,在翰林院学习三年,学成后授职。
明叶中后形成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的局面,凡经馆选而成为庶吉士的进士均被认为是储相。
所以庶吉士虽晚三年授官,且学习期待遇微薄,但许多进士都乐于此道。
◆考满:
明代针对官员任职期限到一定期限进行的一般性考核。
主要是考察官员的从政资历和政绩。
三年一考,三考为满,经过考满,量其功过,分成上中下三等,以此为据决定其升降去留。
◆京察和大计:
明代对官员定期进行的考察制度,后被清代沿用。
考察内容:
政绩、违法行径和渎职行为进行清理和处置。
不称职行为分为八级。
对京官的考察每六年一次,称为京察。
四品以上皇帝主持,五品以下吏部和都察院共同主持。
对地方官的考察实行大计制度。
各县每月向府汇报,各府每年汇总各县情况上报布政司,布政司审核后交与按察司、巡抚,总督复核,最后汇总呈报吏部。
吏部每三年进行一次总的检查,检查形式一是朝觐考察,二是巡视考察。
◆司礼监:
是宫中掌内外章奏及批红大权的机构,设提督太监掌印太监各一人,秉笔、随堂太监若干人
◆封驳制度:
是明朝内阁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即内阁如认为皇帝诏书因不合时宜而不变下达时,可将诏书封还并加以驳证。
◆五军都督府:
洪武初年,设大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构。
行使军事中枢职能,其长官大都督作为全国最高军事长官统领全国军队,。
随着明朝统治的稳固,朱元璋发现大都督的权利过大,因此,在1380年改革中央行政机构的同时,也对军队做了分散权利的改革,大都督府被一分为五,设左右中前后五军都督府,分管所属在外都司和在京卫所,每府设左右都督掌管府事,下设都督同知、都督睑事等职。
◆承宣布政使司:
是明太祖设立的三司之一,简称布政司。
布政司设左右不正式各一人为首,下设参政、参议协助政务。
直属机构有经历司掌文书事物,照磨所掌问卷勘理,理问所掌刑名。
布政使的职责是宣布和执行中央政令、考察官吏、掌握一省田地与户口、征收赋税。
第八章清
◆议政王大臣会议:
又称国议,清朝前期的中枢决策机构。
议政制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清太祖努尔哈赤时期,明万历43年努尔哈赤设置议政五大臣,他们同八旗旗主一同议政参议机务,这种议政大臣和八旗旗主的联席议政会议构成了建州女真政治,军事的中枢决策机构,并对清朝前期政体产生了深远影响。
◆内三院:
清代初期的中央文书机构。
1636年皇太极改文馆为内三院,包括中国史院(撰拟招令、编篡国史)、内秘书院(掌管起草敕谕和收录各政府机构的奏疏)、内弘文院(讲经注史,颁布开始),三院长官为八承政,三院共设大学士四人,学士五人。
可参与机务,充当皇帝助手和顾问,初具了后来内阁的规模和职能。
但此时仍以文书事务为主,还不能算是最高决策或挂靠机构。
清军入关后,改内三院为内阁,到康熙后,将大学士品秩升为正二品,分兼殿阁衔,自是内阁基础基本奠立。
◆清朝军机处:
清朝自雍正开始设置的中枢决策机构。
为了当时用兵西北的军事需要,以达到办事密速的效果,一开始仅是临时性机构,但因为它便于皇帝对国家政务的独裁,初设时仅为军事方面,后来发展成总揽军政大权的中枢决策机构。
实权远远超过内阁。
它的设置彻底清除了宰相制度的残余和影响。
军机处不下属机构,所以权力虽大,但并不同于宰相,仍同皇帝的秘书班子。
◆理藩院:
是清朝为了管理蒙古、回部和藏族事物而新增设的中央机构,与内三院、六部、都察院合称三院八衙门,是重要的中央机构。
◆宗人府:
是清朝管理皇族事务的机构,其长官为宗人令,由亲王或郡王充任,其下属为左右宗正和左右宗人等,均从满族贵族中遴选。
宗人府排在政府机关的首位,高居内阁、六部之上,其具体职责是掌管皇族属籍、纂修“玉牒”、议叙或议处皇族官员、审理皇族内部的诉讼案件
◆旗盟制度:
清代在蒙古统聚居区实行管理体制。
旗是行政单位,每旗设扎萨克一人掌管一旗事务,下设协理台吉、章京、副章京、参领、佐领等职,若干旗组织成盟,设正副盟长,盟不是旗的上级行政单位,而是旗之上设立的监察机构。
然后诸事上报理藩院,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分别担任,职务世袭。
厅:
清代设置的地方行政单位。
厅本不是固定的行政单位。
知府常派副职同知、通判分区管理所属州县政务,其办事处就叫厅。
开始只是府的分防单位,到后来便逐渐成为固定的行政单位。
一般的厅属知府管辖,也有少数布政司直接管辖,称直隶厅。
相当于县,直隶厅相当于府。
◆保、甲、牌制度:
清代地方基层的人户编制,地丁合一之后,人口流动程度增大,为了强化封建治安和对基层的控制,雍正以后建立此制。
以10户为一牌(牌头),10牌为一甲(甲长),10甲为一保(保正),定居人口均设门牌和保甲册,保甲册以户为单位,按甲汇造。
第九章晚清政府
◆总理衙门:
1861清政府设立的总理各国事物衙门,简称总理衙门又称总署、译署。
名义上属礼部节制,但实际地位与各部院平行甚至在各部院之上,其内部行政体制大体与军机处相仿,主要分为总署大臣和章京两级。
它是一个既有买办性又有近代性的行政管理机构。
◆南洋通商大臣:
初为五口通商大臣,是在《南京条约》签订后设立的,原由两广总督兼任,1858后改为两江总督兼任。
总理衙门成立后兼领江浙闽粤及内江各口通商事物。
1873年后改为现名。
掌管长江流域和东南沿海各省中外交涉通商事务,各新旧口岸税银,出入船只数目也由其稽核。
◆总税务司:
1861年清政府设立的全国性税务机构,并作命英人李泰国为总税务司,隶属总理衙门。
掌管海关征收税课,综理全国总税务行政与关员任免之事。
形式上是海关行政机构,实际是列强侵略中国的工具。
◆同文馆:
1862年学习外语和科技的学校,其负责人是管理大臣,教学人员中以洋人居多。
它为各通商口岸与海关培养了不少翻译人才和买办与洋奴。
1901年并入京师大学堂。
◆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共23条,分为“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和义务”两部分。
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皇帝总揽军事行政、司法等权。
同时也限制了君主专制的权力。
◆资政院:
1910年10月在立宪派的推动下成立,议员分钦定和民选两种,职权为议定国家预算、决算,修订或废除法令等,不是立法机关,也无最后决定权,仅为咨询协商作用。
◆十九信条》:
武昌起义后清政府颁布,形式上缩小了皇帝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
使内阁成为最高行政中枢。
◆弼德院:
晚清仿照英、日枢密院设立,目的是制约内阁,为皇帝咨询。
正付院长各1人,顾问大臣32人,定期会议,为皇帝咨询。
◆“皇族内阁”:
1911年5月,为抵制和应付立宪派,颁布了“新内阁官制”,设立了“责任内阁”。
以奕析为总理大臣,那桐、徐世昌为协理大臣。
13名阁员中,满族贵族占8人,其中皇族有5人,故称为皇族内阁。
它对封建专制体制有改良,但并非是近代内阁制国家的责任内阁。
◆“百日维新”:
在民族危机和社会危机的双重威胁下,加之日本改革的成功影响光绪皇帝决定采用康有为等新派的改革建议推行变法运动。
1898-6-11绪皇帝颁布“明定国是”诏书,宣布变法,从6月11~9-21(慈喜太后发动政变)共103天。
史称
◆盛京改制内容:
光绪初年清政府决定对清政府的行政体制进行改革⑴削盛京五部为兵刑两部,盛京将军兼管兵刑两部和奉天事务,以奉天总督身份统辖旗、民文武,事权归一,改变了原来政出多门的局面。
⑵在地方州县官员选用上,破除满汉界限,量才录用,并将办理地方案件权力归于州县。
不再与城守蔚等旗官会办,消减八旗组织对地方行政的管辖权。
盛京改制是东北地区行政由军事统治向民政管理转换的开始
第十章南京临时政府
◆南京临时大总统:
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核心,地位十分显要。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代表选举,以得票超过总数三分之二者当选。
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最高行政首长。
临时大总统拥有广泛的职权:
1、军权;2、和战权;3、创制权;4、任免权;5、复议权
◆军政分府:
是南京临时政府在省的某些重要地点,如前清的原道站或特别府站所在地设置的机构,是低于省一级的军政机关,下属数目不等的州县,特点是军政、民政、财政合一。
◆省军政府:
辛亥革命后,独立各省部成立了军政府,也成都督府,·但各省行政体制极不统一,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湖北类型属总统制,二是湖北类型属内阁制
◆《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临时参议院根据孙中山的建议,制定并颁布该法,是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是临时政府立法建制方面最重要的成果。
把总统制改成责任内阁制。
◆南京府:
南京原是清朝两江总督驻地,设江宁府,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虽肺府存县,但由于南京是中央政府所在地,处于首都的地位,故仍存府制,将江宁府改为南京府,直属内务部。
该府设府知事一人,直属内务总长指挥和监督。
◆中华民国军务院:
护国战争开始后,各省护国军于1916年5月成立,各省都督府与护国军各自为政,无严格统属关系。
袁世凯死后,军务院撤销。
◆总裁会议制:
中国民国军政府改组后,建立的一种行政体制。
1917年9月,在护法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