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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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是指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境内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含增城、从化)网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业务审查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我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秉承“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原则,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六条我行审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交易单证要求:

(一)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

1、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2、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发票(支付通知)或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3、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二)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电子邮件、电子影印件、电子合同等的电子形式。

(三)客户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须其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四)交易单证以外国文字表述的,可要求客户提供中文译本辅助审查。

第七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相应交易单证并进行审查:

(一)国际运输项下:

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

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三)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

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四)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

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五)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

1、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包括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对外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的,还需提供:

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从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

2、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

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六)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

经费预算表。

(七)技术进出口项下:

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的,还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八)国际赔偿款项下:

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者仅审核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等。

(九)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

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十)服务贸易项下退汇:

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

(十一)其他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

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第八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业务,除要求客户提交上述交易单证外,还应要求客户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由其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确认)并进行审查。

客户支付以下款项的,则无需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

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原则上可不要求客户提交交易单证,但对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交交易单证并进行审查。

第十条我行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为客户对外划付款项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相应交易单证并进行审查:

(一)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

发票。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承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工程款:

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对外承包工程联合体已指定涉外收付款主体的,收付款主体与联合体其它成员之间划转工程款:

相关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三)服务外包项下总包方向分包方划转相关费用:

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四)境内机构向个人归还垫付的公务出国项下相关费用:

相关费用单证或者费用清单。

(五)外汇保险项下相关费用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国家外汇局颁布的《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办理。

第十一条我行办理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相应交易单证并进行审查:

(一)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提取外币现钞:

收账通知和船东付款指令。

(二)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提取外币现钞:

合同(协议)和预算表。

(三)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境外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提取外币现钞:

预算表。

(四)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

预算表。

(五)其他服务贸易外币现钞业务按照国家外汇局颁布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理。

第十二条我行办理捐赠项下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按照国家外汇局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款项入账或对外支付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办理款项入账或对外支付业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至开户行:

(一)交易单证原件及加盖公章或签字证明的复印件。

(如需)

(二)《xx银行涉外收入申报单》或《xx银行境内收入申报单》。

(申请办理款项入账时)

(三)《xx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或《xx银行境内汇款申请书》。

(申请办理款项对外支付时)

(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如需)

第十四条开户行对上述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客户印鉴与留存的是否一致,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交易单证是否符合第二章要求等。

审核通过的,在纸质合同等交易单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电子形式交易单证打印的纸质文件上签注本次收付汇金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开户行业务受理专用章,原件退给客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我行原则上留存原件),复印件连同加具意见的《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加盖业务公章)交至经办行。

款项需对外支付的,开户行应在递交资料前完成国际业务系统客户扣帐手续。

第十五条经办行收到开户行递交的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交易单证的审核:

提交的交易单证是否正确、交易单证内的交易双方是否与款项收付方一致等。

(二)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填写是否准确:

1、交易单证号:

是否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正确填写合同号、发票号。

该笔外汇收支无交易单证号的,客户可不填写。

2、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

是否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

3、服务贸易项下退汇:

是否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

审核交易单证有疑问的,经办行应通知开户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审核通过的,经办行办理国际业务系统款项入账或对外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经办行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复印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资料留存业务档案5年备查。

第四章外币现钞提取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七条客户申请办理外币现钞提取业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至开户行:

(一)外币现钞提取申请书(列明提取原因及币种金额)。

(二)交易单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字证明(一式两份)。

第十八条开户行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客户印鉴与留存的是否一致,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交易单证是否符合第二章要求等。

审核通过的,在交易单证原件及复印件上签注本次提现金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开户行业务受理专用章,原件退给客户,办理外币现钞提取手续,签注后的一份交易单证复印件作为传票留存。

第十九条开户行于处理完外币现钞提取的次个工作日内,将写明现钞提取情况的《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加盖业务公章),连同另一份签注后的交易单证复印件交至经办行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程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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