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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柏浪涛

博主按语:

经对比,此版本和14年版本毫无差别(比14年版本的还细),就用以前整理的这个呗。

第一部分  方法论

一、考查目标         

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

     

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

常考的知识板块有:

    

(1)总则:

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

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

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

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

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

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

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从逻辑上看,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情,最后得出结论。

博主补充: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1年卷二12题)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考察知识点:

罪刑法定原则、洗钱罪的认定

第一部分:

通用解题思路

解题思路:

如何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口号,就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

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

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

但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

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

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

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

第二部分:

本题解题思路

本题正确的推理应是: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

(2)在第一遍读题时,以“人物”——“行为”为线索,厘清案情主线,明确“有什么人”,都实施了“什么关键行为”。

所谓关键行为,是指在刑法上有意义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

至于无关紧要的琐碎行为不用关注。

建议在读题时,用笔将“人物”和“关键行为”的地方都划出来,为下一步做准备。

    

2.解题:

找对应考点。

    

在读完题后,就会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了解。

接下来就开始解题:

    

(1)先逐个分析各个关键行为,看构成什么罪。

这就要用到罪与罪区分的知识。

    

(2)再综合联系,看各个行为之间有什么联系,各个罪名之间有什么联系。

这就要用到一罪与数罪的知识。

    

(3)然后再分析各个“人物”(犯罪人)的关系,看是共犯关系,还是单独犯罪。

对有些犯罪结果是共同负责,还是各自负责。

这就要用到共同犯罪的知识。

    

(4)接下来再分析犯罪人所构成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这就要用到犯罪形态的知识。

如果题中没有问到犯罪形态,就不需要关注这个问题。

    

(5)最后再分析有没有责任年龄、自首、立功、累犯等涉及从重从轻等法定量刑情节。

  

注意:

只需要关注法定的量刑情节,至于酌定的量刑情节无需关注。

当然,如果题中没有问到这些点就不需关注这些问题。

    

3.重审:

查漏补缺。

    

再次迅速浏览一遍案情,然后再检查一下自己解题的要点,看有没有遗漏的事实和考点。

如果没有问题就开始写答案。

    

4.写答案:

表述清晰。

    

(1)如果提问是分步式,也即问一步、答一步,则写答案比较简单。

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在重审阶段要检查各步的答案之间有没有矛盾之处。

有时答第一问,感觉没问题,但是答到第二问、第三问,发现照此推理下去,结论会有问题。

这就要求在写答案前务必将各步答案整体理一遍,做到整体合理,不要写着写着发现矛盾,中途夭折,然后又推倒重来。

这会浪费很多时间,并且造成心慌。

    

(2)如果提问是“一句话”式,也即“请根据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写答案就有组织框架结构的问题。

最大的问题是一级框架的确立。

应以什么标准作为一级框架?

行为主体?

行为?

罪名?

    

合理的做法是根据行为主体来设计一级框架。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有多个行为主体,是将二人的共同犯罪放前面,还是将各自单独犯罪放前面?

合理的做法是将共同犯罪放前面。

分析完共同犯罪,再分析各自单独犯罪。

    

在将行为主体作为一级框架后,在行为主体之下,应将行为作为二级框架。

对行为的安排,应根据行为的时间先后顺序来排列答案。

    

确定好以行为作为二级框架后,就可以写实体内容了。

写实体内容时,应注意横向的而的问题和纵向的深度问题。

写实体内容,只需写要点,不要在横向上把面扯得很广、面面俱到,也不要在纵向的深度上过分深入分析、拔不出来。

重要的是写要点,主要是写“有什么行为,构成什么犯罪”,然后写一两句理由根据,但不需要写法条根据(如根据刑法第××条),更不需要写出量刑(判多少年)。

 

    

“一句话”式提问的答题模板  

  

(一)两个行为主体(共同犯罪部分)    

   1.(第一个行为)两个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

    

   2.(第二个行为)两个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

    

   3.看有没有犯罪形态的问题,如既遂、未遂、中止等。

    

  

(二)行为主体甲(单独犯罪)    

   1.(第一个行为)行为主体甲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

    

   2.(第二个行为)行为主体甲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

    

  (三)行为主体乙(单独犯罪)    

   1.(第一个行为)行为主体乙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

    

   2.(第二个行为)行为主体乙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

    

三、真题演练    

(2004年·卷四.6题)案情:

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

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

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

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

“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

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

”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

“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

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

“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

”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

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

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分析:

    

1.读题:

找关键行为。

    

(1)先瞄一眼提问,发现是“一句话”式提问,这就要求在读题时全盘注意,    

(2)在读题时,找出“有什么人”,都实施了“什么关键行为”。

在题中用笔划出。

    

2.解题:

找对应考点。

    

(1)先一一分析各个关键行为,看构成什么罪。

    

①甲乙共谋人室抢劫,乙望风,甲人室实施。

          

结论:

两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②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

“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    

结论:

甲放弃抢劫,也即巾止抢劫,另起犯意,欲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③甲逼迫丙脱光衣服,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

    

结论:

甲实施了新的犯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④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结论:

甲实施了新的犯罪:

盗窃罪。

    

⑤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

    

结论:

甲、乙销售赃物,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4年时,该罪叫做销售赃物罪)。

    

(2)再综合联系,看各个行为之问有什么联系,各个罪名有什么联系。

这就要用到一罪与数罪的知识。

    在本题中,会产生联系的是上述②行为与④行为,④行为与⑤行为。

    

首先,看②行为与④行为。

由于②行为巾,甲是放弃了抢劫罪,这种放弃不是临时性停顿,而是终局性结束,而且是主动放弃,所以构成抢劫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一种终局性形态。

在同一个犯罪中只能出现一个终局性形态,也即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之间是排斥关系,不能并存。

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就意味着抢劫罪的终局。

    

然后,甲又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接着又实施了盗窃罪。

注意,由于前面的抢劫罪已经是犯罪中止,呈现了终局性形态,因此千万不要将甲盗窃的结果算到抢劫的头上,认为甲构成抢劫罪既遂。

甲是抢劫中止+盗窃既遂。

毕竟,抢劫罪既遂要求财物是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抢来的,而盗窃罪是使用平和手段转移来的。

    

其次,看④行为与⑤行为。

甲实施了盗窃罪,然后将赃物让乙出卖。

根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原理,盗窃后销赃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为没有侵害新的法益,从始至终只侵害了同一个财产权,因此不需要再单独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不需要数罪并罚。

    

(3)然后再分析各个“人物”(也即行为人、犯罪人)的关系,看是共犯关系,还是单独犯罪。

对有些犯罪结果是共同负责,还是各自负责。

这就要用到共同犯罪的知识    

在本题巾,甲乙是共谋抢劫,在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后,两人的共同犯罪也就结束了。

甲此后的行为都属于实行过限行为。

因此,就抢劫罪而言,甲是抢劫罪中止,乙是抢劫罪未遂。

因为乙并没有放弃抢劫意图,而实行犯甲的放弃中止,对帮助犯乙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乙构成抢劫罪未遂。

    

甲又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该罪与乙无关。

    

甲又实施了盗窃罪既遂。

注意,该罪也与乙无关。

因此,甲的盗窃既遂的结果不能算到乙的头上,认为乙构成抢劫既遂。

因为乙在前面一旦构成抢劫未遂,这就是一种终局性形态,不可能再就抢劫罪构成既遂。

更不能认为乙也构成盗窃罪既遂,因为乙虽然客观上在帮助甲盗窃,但是乙主观上没有帮助甲盗窃的认识。

       

最后,甲欺骗乙说“这是抢来的手表”,让乙拿去出卖。

对此甲的销赃行为不需要再单独定罪处罚。

乙的行为也是销赃行为,也不需要单独定罪处罚。

注意,其一,虽然乙实施了销赃行为,但并不代表乙前面构成抢劫既遂或盗窃既遂。

其二,乙对赃物的来源有认识错误,主观上以为是自己抢来的财物,而客观上实际是他人偷来的财物。

在产生这种认识错误的时候,应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

如果乙主观知道是他人偷来的财物,并代他人销售,那么乙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但是乙主观上以为是在销售自己和他人一起抢来的财物,所以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不能因为乙客观上销售的是他人偷来的财物,就给乙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最后再分析有没有法定量刑情节。

    

①甲构成抢劫罪的中止形态,犯罪巾止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乙构成抢劫罪未遂,犯罪未遂也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考点即使没有答出来,也是不会扣分的。

)    

②甲是抢劫罪实行犯,是主犯。

乙是抢劫罪帮助犯,是从犯。

从犯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3.重审:

查漏补缺。

    

迅速再次浏览一遍案情,然后再检查一下自己解题的要点,看有没有遗漏的事实和考点。

    

可能的新发现:

人户抢劫。

人户抢劫是抢劫罪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或称法定刑升格条件)。

由于甲、乙是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所以这个情节对甲、乙都适用。

  

4.写答案:

表述清晰。

由于本题是“一句话”式提问,所以需要谋篇布局,组织答案。

   

【参考答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

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

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

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

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

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注意当年仍为销售赃物罪)。

对于销售自己的犯罪所得的行为并不成立该罪。

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故意,不成立该罪。

    

四、常考知识储备    

案例分析题所考查的知识点,不像选择题那么分散,是有重点可循的。

(星号代表重要级别,星号越多,说明越重要。

)    

1.总则    

(1)主观要件    

①罪过形式的区分(★)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②罪过形式的联系(★★)    

犯意转化,另起犯意。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不法侵害的现实性(假想防卫),防卫是否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防卫是否过当(手段相当性)。

    

(3)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的判断和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总之,犯罪未遂是核心。

    

(4)共同犯罪(★★★★)    

可以说,几乎每年的案例分析题必考共同犯罪。

原因很简单,第四卷的案例都是大案例,比较复杂,这样势必要考到共同犯罪,才能够将案例设计得够大够复杂。

因此,共同犯罪的知识是总则最重要的知识(注意,不是“之一”)。

    

①部分犯罪共同说。

常考罪名:

人身犯罪中: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罪。

财产犯罪中:

盗窃罪与抢劫罪,诈骗罪与抢劫罪,抢夺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与抢夺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②共犯从属性。

主要是教唆犯从属性和帮助犯从属性。

    

③间接正犯。

    

④主犯、从犯。

    

⑤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特别是有共犯人出现中止的情形。

    

⑥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特别是共犯的过剩问题(旧理论称为实行过限)。

    

⑦共同犯罪与身份。

    

(5)一罪与数罪(★★★)       

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6)刑罚论中的考点    

自首和立功(★★★),累犯(★★★)       

2.分则    

(1)财产犯罪的六大罪名(★★★★)    

抢劫与抢夺,盗窃与侵占,诈骗与敲诈勒索。

这六大罪名是分则最重要的考点(注意,不是“之一”)。

    具体角度:

《刑法》第269条的事后转化抢劫,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分,抢夺与盗窃的区分,盗窃与侵占的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区分,诈骗与敲诈勒索的联系。

    

(2)人身犯罪的十大罪名(★★★★)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注意:

考查人身犯罪的角度主要是罪名之间的联系。

    

罪名联系一:

杀人、伤害、强奸与抢劫、盗窃。

    

罪名联系二:

非法拘禁、绑架与抢劫。

    

罪名联系二三:

绑架与杀人、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

    

(3)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

    

(4)金融犯罪(★★★)    

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

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5)散落的重点罪名(★★)    

散落的重点罪名的考查具有随机性,每年重点不同。

常见的有:

    

职务侵占罪,放火罪,走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等。

第二部分 模拟训练

(一)

案情:

某日,王某(1994年10月1日生)和李某(1992年11月11日生)商量弄点钱花。

二人打听到本校同学吴某(女,1996年12月1日生)是有钱人的孩子,便打算    绑架吴某。

2009年12月12日,王某和李某在放学路上将吴某绑架到一间黑屋子,然后给吴某的父亲老吴打电话勒索1万元。

老吴迟迟不答应。

王某和李某便轮奸了吴某,然后杀害了吴某,逃往外地。

老吴报警,警察通缉王某和李某。

李某的父亲老李打听到李某的下落,便劝李某自首,李某不答应,老李便拽着李某要去公安局,李某不情愿地被拉到了公安局,随后便主动交代了案件事实,并提供了王某隐藏的地方,协助警方抓获了王某。

    

问题:

请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分析上述案例。

    

【参考答案】    

1.王某和李某的刑事责任    

(1)王某和李某共同绑架。

王某由于未满16周岁,所以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

李某已满16周岁,因此对绑架罪应负刑事责任。

    

(2)王某和李某共同强奸。

王某和李某由于都已满14周岁,所以构成强奸罪。

而且两人构成轮奸,轮奸是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同时,由于被害人吴某未满14周岁,是幼女,王某和李某属于奸淫幼女,奸淫幼女是强奸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3)王某和李某共同杀人。

王某由于已满14周岁,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李某杀人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李某前面构成绑架罪,这时的杀人属于绑架罪中的“杀害被绑架人”。

    

(4)由于王某和李某都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能适用死刑。

    

2.自首和立功    

(1)虽然李某不情愿,但被父亲拉到公安局,并如实交代罪行,构成自首。

    

(2)李某揭发王某的下落,帮助司法人员抓获王某,构成立功,而且是重大立功,因为王某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

案情:

宋某、高某、龙某三人多次以“碰瓷”的手段在街头敲诈他人财物。

某日,三人共谋去敲诈他人钱财。

由于龙某与宋某关于具体实施方案有争议,龙某主动退出。

宋某和高某便来到街头,手捧一个瓷瓶故意撞到王某身上,瓷瓶摔坏。

宋某、高某谎称该瓷瓶价值三万(实际价值只有一百元),要求王某赔偿,否则不让离去。

王某拒绝赔偿,宋某、高某见纠缠过久恐有不利,便对王某实施殴打,逼迫其交钱。

王某反抗,宋某便将王某打倒在地,高某趁机夺取王某的提包。

王某趴在地上拽住高某的腿不放。

高某为了摆脱王某,将提包扔在路边,用手殴打王某。

与此同时,龙某恰巧正在现场附近吃东两,目赌了宋某、高某作案的全过程。

当其看到高某将提包扔在路旁时,趁高某与王某扭打之机将提包捡起来。

当看见高某被王某抱住,就上前踢了王某一脚,然后转身跑了。

到了偏僻处,龙某将提包中5千元中的4千元藏起来。

当宋某、高某追上龙某索要提包时,龙某将内装l千元的提包交给了他们。

事后被害人王某因受重击死亡,但无法查明是高某的殴打造成的还是高某殴打之后龙某的殴打造 成的。

    

问题:

请根据所学刑法理论,分析上述案件。

    

【参考答案】    

1.龙某构成抢劫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三人实施抢劫罪的谋议阶段属于预备阶段。

在没有达成具体实施方案时,龙某主动退出,就脱离了共犯关系,构成犯罪中止。

    

2.宋某、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3.宋某、高某构成抢劫罪。

二人在敲诈勒索罪未遂的情况下,犯意转化,直接升级为抢劫罪。

此时,只定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未遂被抢劫罪吸收。

    

4.龙某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由于龙某参与进来时,宋某和高某是知情的,而且此时抢劫罪尚未结束,所以龙某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5.宋某、高某对死亡结果负责,龙某对死亡结果不负责。

因为,假如是宋某、高某致死的,则龙某对此不负责;假如是龙某致死的,宋某、高某也要负责,所以,只需由宋某、高某对死亡结果负责。

也即,宋某、高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而龙某只构成抢劫罪。

    

(三)

案情:

田某和吴某是夫妻,为了谋财,两人商议:

由田某将妻子吴某卖给他人,收到钱后,田某再帮助吴某逃回来。

按照计划,田某将吴某以一万元卖给齐某。

齐某买到吴某后,要娶吴某为妻,吴某不从。

齐某便将吴某关押起来,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后在田某的帮助下,吴某逃了出来。

当田某打算再通过这种手段挣钱时,吴某不答应了。

两人便商量通过弄走别人的小孩来挣钱。

某日,二人在某小学门外,看到小学生李某(女,8周岁)独自一人回家,便欺骗李某:

“我们是你爸爸的同事,你爸爸让我们来接你去逛商场。

”李某不知情便跟随二人。

二人将李某带到火车站附近的某金店。

吴某负责去买火车票,田某将李某带进金店,挑选了价值一万元的项链戴在脖子上,假装掏钱,发现钱包钱不够,就对店员说:

“我家就在这附近,钱不够,我回家去拿,为了让你们放心,我将孩子留在这。

”店员答应。

田某便戴着项链离开,并迅速和吴某坐火车逃离。

    

问题:

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全面分析上述案例。

    

【参考答案】    

1.田某和吴某的共同犯罪    

(1)田某按照计划将吴某卖给齐某,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而构成诈骗罪。

这是因为,田某没有出卖吴某的意图,而是和吴某共同诈骗齐某钱财,俗称“放鸽子”。

    

(2)田某和吴某将李某拐到金店,然后“押”在金店,戴项链逃离,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因为田某和吴某没有出卖儿童的意图,但是实施了使儿童脱离家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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