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总经理工作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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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总经理工作职责
总经理工作职责
1、法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
2、负责组织制定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审批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
3、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负责审批安全活动、培训、隐患整改项目的计划、经费及安全奖惩兑现执行。
4、批准建立安全组织机构,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组织参加有关部门的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
5、负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对重要的安全工作及时作出明确的指示。
6、负责对各类工伤事故“处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及时如实上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某驾校教练员安全管理规定
一、教练员要持证上岗,实行一车一教练制度。
教练员与相应的教练车备案必须相符进行训练,如换教练员必须通知教务室变更,否则一经查处,将给予处罚20-200元。
二、教练员有义务对所带教练车辆进行维护和修理。
教练车辆维修前需报总教练检查审核,并开具《车辆维修送修单》(私自更改、添加维修内容或擅自决定维修内容的,所产生所有维修费用由教练员自负),维修后当日,核对好金额及维修项目,交总教练审核后签字(详情见《教练车辆维修和保养规定》)。
三、严禁酒后进行训练,严禁放任学员自学自练,严禁超员超载超速训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载员训练,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增加人员。
四、严格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训练时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五、在训练期间或训练途中,严禁学员坐在后车厢。
特殊情况应该及时汇报。
如若违反以上3-5项其中一项,根据情况罚款20200元。
六、全体教练员要加强日常安全学习,牢固树立安全教学理念。
教练车发生事故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1)负全部责任的,教练员承担事故所有费用的70%;
(2)负主要责任的,教练员承担事故所有费用的50%;
(3)负同等责任的,教练员承担事故所有费用的35%;
(4)负次要责任的,教练员承担事故所有费用的20%;
如发现教练员私自向学员索要维修费等,一经落实对教练员双倍处罚。
七、由于不正规操作,或不按规定教学,未及时检查或维修造成车辆损坏的,按《教练车辆维修和保养规定》执行。
八、丢失教练车辆钥匙的,承担丢失钥匙引起的全部费用。
九、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教练车干私活或回家,罚款200元。
十、教练员所教学员违反交通法规,教练员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清舱作业登船管理规定
1、设置合适安全的上下船扶梯,并在上下船扶梯位置铺设安全网。
2、进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在消除静电铜牌处消除人体静电,不准带手机、钥匙,严禁穿戴铁钉鞋、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3、标明进出方向,保持畅通,夜晚设置适当的照明,照明灯具必须是防爆型。
4、清洗舱场所严禁吸烟。
5、进入清舱作业场所的人员必须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和工作服。
6、在甲板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并应在甲板配备适当的救生圈及救生绳索。
7、配备足够的呼吸用防护具、防毒面具或其他防护具。
城市公交公司驾驶员处理规定
1、对经常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仍无效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两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天者,按照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驾驶员不服从管理,不听从指挥,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含客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驾驶员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威胁、殴打、报复公司行管人员和乘客,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窃取票款,倒卖生产资料和公共财产,损公肥私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5、隐瞒、虚报事故,不及时上报公司,给公司形象和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6、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岗位学习、团体活动,不服从岗位分配,经教育和处罚后仍无改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聚众闹事,煽动停线、罢工,破坏生产、扰乱运营秩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8、严禁酒后闹事,情节严重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待岗教育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9、以上条款未涉及到的,按公司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1、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2、重、特大火灾事故;
3、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2、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3、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单位、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4、客运站领导班子成员对本规定所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5、单位及各部门正职负责人对本规定所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6、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重、特大安全事故肇事个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7、单位及各部门的人员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行政处分:
1、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足,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决定的,或制定、采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不得力,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的;
5、未建立、健全员工招聘考核制度,或流于形式,考核不严,致使员工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或无证上岗的;
6、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员工安全生产知识贫乏,屡犯违章作业错误的;
7、未按时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要求得不到及时落实的;
8、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致使安全生产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消除的;
9、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或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
10、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11、工作不负责任,疏忽管理,对员工的违规违章行为不加制止,放任自流的;
12、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检查、维修、保养工作不落实,致使设施设备故障得不到及时排除的;
1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无进行预案演练的;
14、对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工作不得力,致使事故损失和影响扩大的;
15、安全事故发生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或有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16、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规违章经营、作业,或违反劳动人事用工制度的;
17、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的;或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8、其他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直接性或必然性的工作行为;
8、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集团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9、集团公司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经过审核确认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
即:
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
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
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
电话:
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
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
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
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
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杭甬运河宁波段水上巡查管理工作明确巡航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水上通航环境和秩序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和航道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境内杭甬运河水上巡查工作辖区内其它干线航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局稽查科负责杭甬运河宁波段水上巡查工作的组织、督查和协调局各业务部门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运河沿线各港航管理处所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开展巡查工作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履行航政管理、港政管理、运政管理、港航规费稽查、抢险救助等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港航管理处所应根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和辖区航道管理、港口管理、运输管理等需要制定日常周、月巡查工作计划明确每次巡查工作重点和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规定落到实处。
第六条巡查次数
一、各处所对本辖区全线航道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
对局部航段实行不定期上航检查一般每周出艇不少于2次。
二、各港航管理处所负责人每月参加巡航检查不少于2次。
三、局各业务部门参加水上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七条每次执行巡查任务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带班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必须2人有执法证。
检查人员应当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着装整齐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巡查出发前检查人员应做好巡查工作所需的相机、对讲机等设备携带情况及执法艇技术状况的检查。
巡查时艇载GPS必须开启。
第八条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涉航建筑物的设置情况建筑物是否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
二、航道护岸完好情况:
已修筑好护岸航段是否存在淘空、塌落等情况。
三、航道有关设施完好情况航标是否正常发光系缆桩是否完好标志、标牌及宣传或告示牌是否存在缺损、严重褪色、倾斜、被树木遮挡等情况。
四、航道绿化养护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绿化枯死或虫害、被偷砍、树木倒伏航道绿化带内是否存在堆放建筑材料、种植其他作物和违法搭建等情况。
五、航道通畅情况是否存在渔网渔簖、沉船等碍航物的情况。
六、跨航桥梁、过河管线的安全、助航标志设置及完好情况标志是否按规定设置标志是否存在缺损、倾斜、被树木遮挡等情况。
七、船舶通航秩序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水泥船、挂桨机船上航道、渔船在航道内捕捞作业、未经许可在航道内进行吸砂及排放泥浆、船舶严重超载、未经许可开展水上项目训练等
八、码头建设情况码头建设是否取得港口岸线许可
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工程建设是否完成竣工验收。
九、码头经营资格情况码头是否按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经营许可是否有效码头标志牌是否按规定设置等情况。
第九条现场巡查中发现问题处理基本方式
一、发现涉航建筑物未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进行建设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及时做好现场调查取证上报港航工程科做好跟踪督办整改。
二、发现航标未正常发光、系缆桩倾斜缺损、护岸存在一般的淘空和塌落等情况的应拍照、记入巡查台帐按规定要求定期上报局港航工程科由各港航管理处所负责处理。
发现护岸有大面积淘空、塌落或有严重影响安全倾向的应立即报告港航工程科由港航管理处所负责处理。
其中企业码头护岸的应督促业主限期修复。
三、发现航道标志、标牌及宣传牌存在缺损、严重褪色、倾斜、被树木遮挡航道绿化枯死或虫害、被偷砍、树木倒伏应拍照、记入巡查台帐按规定要求定期上报港航工程科由各港航管理处所负责牵头处理。
四、发现航道绿化带内存在堆放建筑材料、种植其他作物和违法搭建等情况应及时制止、跟踪至纠正为止。
五、发现桥梁、过河管线安全及助航标志存在缺损、倾斜、被树木遮挡等情况应拍照、记入巡查台帐按规定要求定期上报港航工程科。
六、发现航道内渔网渔簖、沉船等碍航物的应拍照、记入巡查台帐及时上报港航工程科。
由港航工程科会同有关单位处理限期拆除或打捞。
七、发现未经许可建设码头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应及时制止上报港航工程科处理。
八、发现未经许可从事码头装卸作业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增加码头装卸设施或超许可经营范围装卸作业的应及时做好现场调查取证督促码头业主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港政管理科。
第十条各处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遇到船舶碰撞、
搁浅、沉船、人员落水、船员生病等紧急情况时应无条件地组织抢险救助。
第十一条各处所应将每次巡查具体情况按规定详细记录在《航行日志》和巡查工作台帐。
第十二条巡查中发现涉及海事、水利、城管等有关单
位工作职责的应及时抄告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局稽查科对各处所现场巡查规定的落实情况和巡查工作完成质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在局内网上通报抽查情况。
抽查结果纳入各单位部门绩效工作考
核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中。
因未认真落实本规定要求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将追究相应部门负责人和巡查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港口库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在桩头作业应选择好站立位置,防止踏空,不准站在关路,死角和桩头边缘上操作。
2.堆桩标准化,应做底大顶小,不得盖帽,桩脚收顶时,应留有站脚和操作的足够余地。
3.拆桩时应先检查桩头有无倾斜危险,应从上到下依次按层起桩,不准拆反桩。
4.桩脚上和桩脚边不准躺卧休息。
5.上、下高桩时,应使用根部包扎橡皮的扶梯,不准抓绳子和网络。
6.桩头上有两人以上同时操作时,必须明确其中一名与司机联系。
7.在仓库内使用铲车配合操作时,应防止行车伤人和废气中毒。
车队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工作和劳动纪律,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安全行车,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安全驾车。
并遵守本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中驾驶员的雇用、解雇、岗位职责、日常行为规范、考勤、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等,均依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不再另定。
第四条、驾驶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车观念,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规定,文明开车,热情服务。
第五条、严格劳动纪律,对玩忽职守、延误工作、因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失者,除承担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后的损失外,一律予以从重处罚。
第六条、树立主人翁思想,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做到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公司和部门的各项集体活动。
第七条、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汽车驾驶“十不准”的原则,即:
1、不准无证(或不带证)驾驶。
2、不准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3、不准酒后开车。
4、不准驾驶带病车辆。
5、不准穿拖鞋驾驶。
6、不准争道行驶。
7、不准超速行驶。
8、不准强行超车。
9、不准违章装载。
10、不准疲劳驾驶。
第八条、驾驶员岗位职责:
1、根据调度安排负责货物运输、转运、配送及货物交付工作。
2、负责车辆随车物品、证照及其它相关手续的保管以及车辆、运营证年审工作。
3、负责车辆的例行检查工作,确保随车证、照、卡、和有关运输手续齐全,随车工具、轮胎及其它必备物品齐全,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或报部门车管人员处理。
4、负责提、送货手续的办理并确保货运物资安全。
第九条、驾驶员交通行为规范: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交通检查。
2、保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车容要保持整洁。
3、随身携带驾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种不符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
4、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闯单、禁行线。
严禁疲劳驾驶、酒后开车。
5、驾车行经人行横道、电车和汽车站或车行人多繁华街道,要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6、停放车辆要遵守规定,严禁乱停乱放。
停放时要关闭电路,拉紧驻车制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
7、行驶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迅速报告值班交通民警或打112报警电话并向车队领导报告。
第十条、驾驶员行车纪律:
1、不准违章行车。
2、不准驾驶室内超员乘车。
3、不准饮食、闲谈、戏闹或接、打手机或使用耳机。
4、不准擅自交车交给他人驾驶。
5、不准擅自更改行车路线办私事。
6、不准超速行驶、强行超车。
7、不准酒后开车、
8、不准带故障出车。
第十一条、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必须积极配合装卸作业人员,确保车辆、人身、货物安全。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对该车辆货物负责,并确保以下事项:
1、货物装运前,应仔细检查货物:
查看货物有无擦伤、变形、包装、有无雨淋湿痕迹等货物状况,确认上述无异后,可装运,否则应通知相关人员处理。
2、货物装车过程中,应观察是否采用专用吊装索具,是否发生过碰撞,有着地标签货物是否正确放置,确保货物安全,方可在货运单上签字认可。
3、背运集装箱时,必须确保箱体与车体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