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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重点总结超全

CH1绪论

★法医学(forensiclegalmedicine)定义—

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法医学的分支学科(6项)—

㈠法医病理学(forensicpathology)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⑴对象尸体。

⑵内容及方法(5项)①死亡的发生发展过程、表现形式、影响因素。

②死亡形成的的机制;呼吸、心跳、脑功能不可逆的条件。

③不同原因死亡时病理组织学变化的特征,各种生物学活性物质表达的特点。

④死后尸体物理性与化学性变化的规律及法医学意义。

⑤死亡与损伤、中毒和疾病的关系。

⑶目的(6项)①确定死亡原因(鉴别暴力死或非暴力死)。

②判断死亡方式。

③推断死亡时间。

④推定致伤物。

⑤个人识别。

⑥医疗事故鉴定。

㈡法医物证学(scienceofmedicolegalevedince)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行检验,解决个人识别和亲权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⑴对象源于人体的生物性检材。

⑵分支学科①法医人类学(骨骼、毛发的形态学检查)。

②法医牙科学(以牙齿为检测对象)。

㈢法医临床学(clinicalforensicmedicine)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及其它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对象活体。

(损伤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㈣法医毒理学(forensictoxicology)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由毒物所致机体生理、病理损害过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对象人体。

㈤法医毒物分析(forensictoxicologicalanalysis)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毒物的分离、定性、定量的法医学分支科学。

◎对象源于人体的生物性检材。

㈥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psychiatry)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类精神疾病和精神状态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⑴对象活体。

⑵意义①怀疑被告有精神病,需鉴定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以确定责任能力。

②被告在犯罪后或施刑过程中有无精神异常,决定刑罚的减免或保外就医。

③确定被害人和证人有无精神异常,以确定证词的法律效力。

★法医学任务—

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接受委托,应用自然科学的立论和技术,通过对相关人体及成分或其它材料进行检查、检验、分析,做出客观、科学的鉴定报告或结论,为澄清事实或揭露犯罪提供线索,为刑事及民事案件的审判等提供证据。

★临床医生与医学鉴定人—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所谓有专门知识的人,除了专业法医学工作者外,临床医生也经常受聘作为医学鉴定人。

★法医学的工作内容(5项)—

㈠现场堪验(crimesceneinvestigation)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地点统称为现场,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察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查行为。

⑴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地点通称为”现场”。

⑵杀人处称为”第一现场或原始现场”,遗尸或分尸处称为”第二现场”。

⑶确定第一现场对于认定犯罪事实,揭露犯罪手段尤为重要。

㈡活体检查主要是对受检人的生理及(或)病理状态、损伤情况、某些特征等进行检查。

㈢尸体解剖为法医学鉴定最重要的内容。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①涉及刑事案,需经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②猝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③因公、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及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㈣物证检验应用物理、化学、血清学、面易学、分子生物学等方法对物证进行检查,确定其性质、种属及个人特征。

㈤书证检验通过对文字数据内容进行的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科学的论证,答复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问题。

◎有关的书证包括活体与尸体的检查纪录、临床患者的病历、各种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

★鉴定与鉴定人—

◎鉴定接受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对交付的有关材料,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进行检查、认定,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做出结论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报告委托机关的过程。

◎补充鉴定对于提出新的问题或提供新的数据,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内容或补充意见者。

◎重新鉴定或再鉴定如委托机关或当事人和辩护人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或出现意见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将原案材料另行委托他人鉴定者。

★法医学鉴定的原则(5项)—

依法鉴定的原则、鉴定的客观性原则、鉴定的独立性原则、鉴定的时限原则、鉴定的保密原则。

★鉴定人的权利(7项)—

①有权了解全部案情并查阅有关案卷资料;②有权参加勘验现场、进行模拟实验活动;③送检材料不充分或不符合要求时,有权提出补充鉴定相关材料;④送检材料不充分,不符合要求,或鉴定人的知识不能满足鉴定要求时,有权拒绝受理鉴定;⑤出庭作证时有权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⑥有权独立得出鉴定结论;⑦在诉讼活动中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鉴定人的义务(5项)—

①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②按照委托要求,出具规范的鉴定书;③具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回避;④据有关规定出庭作证并回答相关询问;⑤在鉴定过程中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医学鉴定书内容(6项)—

引言、案情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结尾。

CH2死亡与尸体现象

★死亡的概念—

一个人的生命活动遭严重受损以至达到生命的不可回归点。

★死亡的判断标准—主要征兆(心、肺)、辅助征兆(瞳孔、脑)。

㈠心脏死(cardiacdeath)指心跳先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死亡。

㈡呼吸死(respiratorydeath)呼吸先于心跳停止所引起的死亡。

㈢脑死亡(braindeath)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的永久性丧失。

◎诊断标准(4条)①不可逆的深度昏迷(对外界刺激完全无反应);②无自主呼吸;③脑干反射消失(瞳孔对光、角膜、头眼);④脑电波消失(平坦)。

鉴别:

植物状态有自主呼吸

★死亡的过程(3个时期)—

㈠濒死期(agonalstage)又称临终状态。

此期机体各系统的功能发生严重障碍,脑干以上部位处于深度抑制状态,意识模糊,反射减弱或消失,心跳减弱,血压下降,呼吸微弱或周期性呼吸。

㈡临床死亡期(clinicaldeath)又称躯体死亡(somaticdeath)或个体死亡。

此期延髓处于极度抑制状态,瞳孔放大,反射消失。

持续时间约5~6min,在一定条件下积极急救,有机会使机体复苏。

㈢生物学死亡(biologialdeath)又称全体死亡、细胞死亡或分子死亡(moleculardeath)。

此期中枢神经系统发生不可逆的变化,功能永久停止。

此后人体各器官系统的新陈代谢相继停止,并出现不可逆的变化,整个机体已不可能复活。

★假死(apparentdeath)—人体呼吸循环和闹得功能活动高度抑制,生命功能处于极其微弱的状态,用一般临床方法查不出生命体征,以致被误认为死亡,这种状态称为假死。

检查与诊断:

心、肺、神经反射脑电图、眼部检查;尸斑尸僵检查。

★超生反应(supravitalreaction)生物学死亡早期,呼吸、循环以及脑、心、肝、肺功能永久性丧失,但有些对缺血缺氧耐受性强的组织器官,如皮肤、黏膜、结缔组织结缔组织等还有生命功能,并对刺激可发生反应,称为超生反应。

★法医学的死亡分类—

㈠暴力死(violentdeath)又称非自然死亡,法医学上最常见的是各种物理、化学因素作用于人体所引起的死亡,也有因生物因素引起暴力死亡者。

◎自杀死(suicidaldeath)用暴力手段将自己杀死。

◎他杀死(homicidaldeath)被他人用暴力手段杀死。

◎意外死(accidentaldeath)由于意外的暴力因素损害人体所引起的死亡,又称灾害死。

㈡非暴力死(non-violentdeath)又称自然死,包括衰老病死。

符合生命和疾病的自然规律,没有暴力因素干预时发生的死亡。

◎安乐死(euthanasia)不是暴力死亡也不是自然死亡。

”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临死亡之状态时,由于躯体和精神的极度痛苦,在病人或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死亡原因:

根本死因:

引起死亡的初始原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

直接死因:

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

辅助死因:

是根本死因之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损伤,它们本身不会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

死亡诱因:

即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

联合死因:

是两种或两种以上难以区分主次的死因、在同一案例中联合在一起引起死亡而共同构成死因。

★尸体现象(postmortemphenomena)—

人死后,身体各器官、组织和细胞的生命活动停止,并受到内外环境各种因素的作用,发生一系列特殊征象的死后变化。

★早期尸体现象(earlypostmortemphenomena)—在死后24小时内,由于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的影响,出现与肌肉、水份、血液、热量和酶化学反应等相关的死后改变(5种)。

主要包括尸斑、尸冷、尸僵、肌肉松弛、尸体痉挛、皮革样化、角膜混浊、自溶和自家消化(8种)。

㈠肌肉松弛(muscularflaccidity)死后由于肌肉和皮肤失去弹性和张力,肢体变软,最早发生。

⑴表现瞳孔放大、眼微睁、口微开,面部无表情,沟纹变浅。

四肢关节可弯曲,大小便、精液可能外溢。

⑵尸体改变与临死或死亡同时发生,1-2h后消失。

⑶法医学意义判断尸体死后停放姿势,是否移尸及移尸的时间。

㈡尸僵(rigormortis,cadavericrigidity)死后肌群发生僵硬将关节固定,使尸体成僵硬状态。

⑴尸体改变一般在死后1~3h;12-15h达高峰,24h最坚硬;4~6h,破坏的尸僵能再发生,为再僵直(re-stiffness);超过6~8h,破坏后不可再形成。

①上行型指尸僵自足部开始向上方扩延,少见。

②下行型指自下颌和颈部关节骨定的小肌群开始逐渐向下扩展至全身,多见。

⑵影响因素个体因素(个体肌肉状况)、死亡原因、环境温度。

⑶法医学意义死亡的确证,推测死因和死亡时间,判断死亡状态及是否移尸。

㈢尸体痉挛(cadavericspasm)为特殊尸僵,未经松弛阶段直接进入尸体僵硬状态,使尸体保持临死时的动作和姿态。

⑴法医学意义判断自杀或他杀。

㈣角膜混浊(postmortemturbidityofcornea)人死后角膜透明度逐渐降低,混浊呈灰白色,最后不能透视瞳孔。

⑴尸体改变6~12h轻度混浊(斑点云片状,尚可透视瞳孔);15~24h中度(云雾半透明,隐约可见);48h以上重度(不能透视)。

⑵影响因素眼睑是否闭合、周围的温度、湿度。

⑶法医学意义推测死后经过时间。

㈤尸体局部干燥(localdesiccation)又称皮革样化尸体局部表面,尤其是湿润的伤面和黏膜面,水分蒸发较快而局部干燥、变硬,呈淡黄色或黄褐色,如羊皮纸样外观,又称“皮革样化(parchment-liketransformation)”。

⑴尸体改变有生前擦伤的部位易形成皮革样化。

死后所致的损伤形成的色泽较淡。

⑵法医学意义尸体的局部干燥可使擦伤更明显。

㈥尸斑(hypostasis,livormortis)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血液因其本身的重力,而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未受压迫的血管内,并透过该处皮肤显示出边缘不清的斑痕。

⑴发展过程分期坠积期、扩散期、浸润期。

⑵法医学意义①为死亡确证;②估计死亡时间;③作为分析死因的参考;④推测死亡时的体位及有无移尸。

⑤停尸环境⑥与皮下出血的鉴别

尸斑表皮擦伤

形成血液坠积生前外伤

位置低下部位,未压突起部位

范围广泛,境界不请,大,无固定形状局限,清楚,小,有一定形状

颜色与死因,环境,死后时间有关与受伤时间及出血程度有关

表面情况一般无损伤,压迫物体特征局部肿胀,伴表皮剥脱,致伤物特征

指压变化早期褪色不变化

体位变化早期可消失,晚期无翻动尸体无变化

切开血液从血管流出软组织弥漫性出血

镜下RBC只见于管腔内,未见纤维素渗出腔外RBC及纤维蛋白网

㈦尸冷(algormortis)尸体温度随死亡时间的推移逐渐降低,直至与周围环境温度基本一致。

⑴尸体改变尸温下降呈“乙”字形曲线:

早期下降慢,中期下降快,死后3~10h,尸温每小时平

均下降1℃左右,后期下降减慢尸温每小时平均下降0.5℃左右,至与环境一致为。

⑵测量方法直肠测量法、内脏测量法、延脑池测量法。

⑶影响因素气温、气流、衣着和被盖情况、胖瘦、年龄和死前情况。

⑷法医学意义推断死亡时间。

㈧自溶(autolysis)死后组织细胞失去生活功能,受细胞本身酶的作用而溶解使组织变软和液化。

自家消化:

胃肠壁细胞因受消化液的作用而溶解液化

⑴各器官自溶顺序胃黏膜和胰腺(实质性器官)皮肤和结缔组织。

实质细胞间质细胞。

⑵法医学意义死后自溶须与变性、坏死等生前病变相鉴别,胰腺自溶vs急性胰腺炎。

★尸斑表现与尸体改变(归纳表)—①时间②机理③特点:

㈠沉降期①死后12h内,死后1-2h出现,6h可转移,8-12h本期特点明显。

②BV内血液坠积于cap内,由少→多。

③色淡、面积小,初时条纹或云雾状,后融合成片、色加深;指压色褪,放开显现;死后5~6h翻动尸斑转移;切开皮肤,BV断端流血,易擦去。

6h后两侧性尸斑。

㈡扩散期①死后12-24h间,快的可8-10h。

②组织液进入BV内→溶血→血浆被Hb染红→向BV外扩散。

③色加深、面积扩大;指压色稍褪或不褪;翻动无尸斑转移;切开皮肤,BV断端缓慢滴血,不易擦去。

㈢浸润期①死后24h。

⑵血浆Hb红染液渗入组织间隙,浸润组织细胞并着色。

③色深、面积大;指压色不褪;尸斑固定;切开皮肤,BV断端无流血,切面组织均匀紫红色不易擦去。

★晚期尸体现象(latepostmortemphenomena)—约在死后第一昼夜末到第二或第三昼夜开始出现,但充分发展时间可为数周至数年。

腐败使尸体逐渐分解,最后引起白骨化,即毁坏型尸体现象。

㈠腐败(decomposition)死后机体组织的蛋白质因腐败细菌的作用而分解的过程。

⑴尸体改变①尸臭;②尸绿;③腐败气泡和水泡;④泡沫器官(foamingorgan)肝肾实质器官;⑤腐败静脉网;⑥巨人观;⑦死后呕吐和口鼻血性液体流出;⑧肛门子宫阴道脱垂和死后分娩。

⑵器官腐败的顺序肠胃肺脑肾骨骼肌。

⑶影响因素周围环境、个体差异、死因。

⑷法医学意义①推测死后经过时间;②勿误诊为生前损伤或病理变化。

㈡霉尸(moldedcadaver)尸体被置于潮湿环境中,在适宜真菌生长的湿度条件下,在尸体裸露部位或裸体的全身表面滋生ㄧ层白色霉斑和霉丝。

◎法医学意义①仍可进行个体辨认;②勿误诊为外伤或病变;③可作化验检材进行毒物分析。

㈢白骨化(skeletonizedremains)尸体软组织经腐败而逐渐软化、液化,甚至完全溶解消失,毛发和指甲脱落,最后仅剩骨骼。

◎法医学意义①可长久保存损伤痕迹;②可作化验检材进行毒物分析;③可进行个人识别。

④推断死亡时间。

★保存型尸体(preservedcorpse)—尸体受某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使腐败过程中断,软组织免于崩解液化,并在特定条件下,将尸体部份或全部保留下来。

㈠木乃伊(mummy)尸体因水分迅速蒸发而发生腐败,以干枯状态保存下来。

㈡尸蜡(adipocere)尸体长期浸在空气不足的水中或埋在空气不足的湿土中,尸体脂肪组织因皂化或氧化作用,形成污黄白色的蜡样物质,使部分或全部尸体得以保留。

㈢泥炭鞣尸(tannedcadaverinpeatbog)指浸于富含多种腐植酸和鞣酸的酸性泥炭沼泽中的尸体,因酸性物质作用,皮肤鞣化,肌肉与其它组织逐渐溶解,骨骼和牙齿脱钙,也称软尸。

㈣浸软(maceration)指8周以上胎儿,在子宫内死亡后不能完全被吸收溶解,浸泡于无菌的羊水中发生自溶改变。

★死亡时间概念—专指死后间隔时间(postmorteminterval,PMI)或死后经过时间(timesincedeath),即发现检查尸体时距死亡发生时的时间间隔。

㈠未腐败尸体的死亡时间推断依据尸体现象(尸冷、尸斑、超生反应、组织电阻抗测定)、胃肠内容物的质与量、组织学改变、尸体化学推断死亡时间。

◎超生反应(supravitalreaction)指死后某些组织、细胞在一段时间仍保留某些生物活性,对一些刺激能产生反应的现象。

㈡腐败尸体的死亡时间推断依据腐败发展过程、尸食性昆虫的生长发育规律、尸体本身的生物学改变、尸体周围环境变化推断死亡时间。

CH3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mechanicalinjury)—由机械性暴力造成机体组织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

㈠按致伤物性状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

㈡特殊类型损伤交通损伤、坠落伤、颅脑损伤。

㈢按损伤性质自杀伤、他杀伤、意外或灾害伤。

★钝器伤特点创缘不齐、创壁粗糙、创角钝、创底不平、创腔内有组织间桥(两侧创缘或创壁之间有未断的血管、神经或毛根等组织相连)、创底往往大于创口,此外,创口内常有致伤凶器脱落的异物,如砖石碎屑、铁锈等;凶器接触处,常伴有表皮剥脱或皮下出血;有的伤痕还能反映钝器接触面的形状和作用力的方向;头颅钝器伤常合并骨折、脑组织挫伤和出血。

★锐器伤特点锐器创的创缘整齐,创口不伴随表皮剥脱、皮下出血。

根据锐器的形态,创口呈菱形、楔形等,创壁平滑,两壁间无组织间桥。

创角尖锐,无撕裂现象。

创底平滑,贯通创则无创底。

由于锐器有刃口或尖端,形成的创底往往较深。

这样骨质上就可以留下有线状刃痕或其他形状的刺痕。

有时刃口残片、刺器断尖可留在创内。

锐器伤也是凶杀案件中常见的机械性损伤,出现率仅次于钝器伤。

根据锐器的形态大小、轻重以及机械力作用的方式不同,锐器伤可分为切、砍、刺、剪四种损伤,即切创、砍创、刺创和剪创。

6、钝器创与锐器创的鉴别

创口不规则,无定形规则,有一定的形态特征

创缘锯齿状,伴擦伤和挫伤平直,擦伤和挫伤不明显

创角无规则,多个,呈撕裂状较锐,与凶器刃缘相应

创腔浅而宽,有组织间桥深而窄,无组织间桥,出血少出血多

创壁粗糙,不易对合平整,对合良好

创底不平,较浅,多止于浅筋膜平整,可深达骨组织或内脏

★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型态—

㈠形态改变为主的损伤以组织型态结构改变为主的损伤,包括擦伤、挫伤、创、内脏损伤、骨折和肢体断离。

⑴擦伤(abrasion)又称表皮剥脱,指表面粗操的致伤物与体表摩擦致表皮一部份或全部剥脱和缺损。

常见于遭钝器打击、坠落、交通事故等。

①抓痕(scratchesorfingermailabrasion)由指甲或有尖头的硬物抓擦或划过皮肤表面形成的损伤。

②擦痕(grazesorbrushabrasion)由体表与粗操物体或地面摩擦而形成的损伤。

③撞痕(impactorcrushingabrasion)由致伤物以几乎垂直于体表的方向撞击体表使致伤物陷入皮肤时,其边缘形成的擦伤。

④压擦痕(fictionorpressureabrasion)由表面粗糙的物体A,在压迫皮肤的同时,与皮肤表面摩擦而形成的损伤。

⑵挫伤(contusionorbruise)由致伤物作用于皮肤造成皮内或皮下血管破裂引起皮内或皮下出血为主的闭合性损伤。

⑶创(wound)由较大的暴力至皮肤全层和皮下组织甚至肌肉直至内脏器官破裂的开放性损伤。

①任何致伤物形成的创皆由创口、创缘、创角、创壁、创底、创腔(创道)构成(6项)。

②创壁之间未完全断裂的血管、神经和结缔组织称”组织间桥(tissuebridge)”。

⑷骨折(fracture)由机械性暴力作用造成骨组织解剖结构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的破坏。

㈡功能改变为主的损伤指引起重要生理功能极剧的致命性变化为主的损伤,而无明显形态学改变。

⑴神经源性休克(neurogenicshock)敏感区神经末稍受到冲击,引起反射性自主神经功能紊乱,出现休克并可迅速死亡。

◎触发区(敏感区)(triggerregions)包括太阳神经丛、喉返神经分布区、颈动脉窦区、外阴部和肛门直肠部。

⑵震荡伤(concussiveinjury)由猛烈的变速性外力作用于头部、上颈部或心前区而引起的脑震荡、脊髓震荡、心震荡和肺震荡。

可使生命中枢活动紊乱,引起神经源性休克。

①脑震荡(弥漫性轴索损伤,神经源性休克、生命中枢活动紊乱。

②胸部震荡神经源性休克、心震荡、外伤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心跳骤停、肺震荡。

★钝器伤(bluntinstrumentinjury)—由无锋利刀锋和尖端的钝器打击人体造成的损伤。

㈠徒手伤(bare-bluntinjury)以手、足和身体等部位作为致伤物造成的损伤。

常见于斗殴或虐待案件。

㈡咬伤(bitewound)由人或动物的上、下齿列在人体上咬合造成的损伤。

㈢棍棒伤(stickinjury)以棍棒或条形硬物等致伤物造成的损伤。

⑴“竹打中空”棍棒打击在躯干、肢体等皮下组织较厚的部位,常形成中间苍白、两边平行的条状镶边形挫伤带。

⑵捅创(pokingwound,bluntpenetradinginjury)用棍棒插入人体造成的创伤。

为特殊类型的挫裂伤,创口不规则,伴擦伤、挫伤,并可造成不同程度的内脏损伤。

㈣砖石伤(brick-stoneinjury)由砖石打击造成的损伤。

⑴砖伤由砖块的平面或棱边、棱角打击所造的损伤。

多为贴近打击或投掷造成。

⑵石伤常由山石和鹅卵石造成形态较复杂的损伤。

㈤挤压伤(crashinjury)由巨大或沉重的物体压迫或撞击机体而造成皮肤和深部组织的广泛性损伤。

多见于灾害事故。

◎挤压综合征(crushsyndrone)亦称低部肾单位肾病。

因大面积挫伤的软组织产生毒性代谢产物,肾小管阻塞,导致急性肾衰竭和创伤性休克。

★锐器伤(sharpinstrumentinjury)—具有锋利刃口或尖端的器具等致伤物所致的损伤。

⊙形态特征(5项)①皮肤及皮下组织解剖学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形成开放性创口;②创口哆开,出血较多。

创口与纤维平行,呈裂隙状,垂直时呈梭形,斜向时呈斜方型;③创缘光滑,创壁整齐,创底较深,创角较尖锐;④创壁间无组织间桥;⑤常伤及深部的组织和器官。

㈠切创(incisedwound)由具有锋利刃缘的锐器,压迫皮肤同时沿刀口的长轴方向移动,切割皮肤及皮下组织而形成的创。

多见于自杀。

⊙特点创口长,创腔呈舟状,创壁光滑,无组织间桥,创角尖锐,常伴有拖刀的划痕。

颈部、腕部、肘部、腹股沟部,可见平行试切创。

㈡砍创(chopwound)由具有一定重量便于挥动的锐器以刃缘砍击人体形成的创。

多见于他杀。

⊙特点组织损害严重,可在坎创部位下的骨组织表面留下砍痕或引起舟状或穿孔性骨折,非垂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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