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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重点总结 超全.docx

1、法医学重点总结 超全CH1 绪论法医学 (forensic legal medicine )定义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它自然科学的 理论与技术,研究 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法医学的分支学科 (6项)法医病理学 (forensic pathology) 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对象 尸体。内容及方法 (5项) 死亡的发生发展过程、表现形式、影响因素。死亡形成的的机制;呼吸、心跳、脑功能不可逆的条件。不同原因死亡时病理组织学变化的特征,各种生物学活性物质表达的特点。死后尸体物理性与化学性变化的规律及法医学意义。死亡与损伤、中毒和疾病的关系。目的

2、(6项) 确定死亡原因(鉴别暴力死或非暴力死)。判断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推定致伤物。个人识别。医疗事故鉴定。法医物证学 (science of medicolegal evedince) 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行检验,解决个人识别和亲权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对象 源于人体的生物性检材。分支学科 法医人类学(骨骼、毛发的形态学检查)。法医牙科学(以牙齿为检测对象)。法医临床学 (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 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及其它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对象 活体。(损伤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法医毒

3、理学 (forensic toxicology) 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由毒物所致机体生理、病理损害过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对象 人体。法医毒物分析 (forensic toxicological analysis) 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毒物的分离、定性、定量的法医学分支科学。对象 源于人体的生物性检材。司法精神病学 (forensic psychiatry) 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类精神疾病和精神状态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对象 活体。意义 怀疑被告有精神病,需鉴定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以确定责任能力。被告在犯罪后或施刑过程中有无精神异常,决定刑罚的减免或保外就医。确定被害人和证人有无精神异常,以确定证词的法律效力。

4、法医学任务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接受委托,应用自然科学的立论和技术,通过对相关人体及成分或其它材料进行检查、检验、分析,做出客观、科学的鉴定报告或结论,为澄清事实或揭露犯罪提供线索,为刑事及民事案件的审判等提供证据。临床医生与医学鉴定人“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所谓有专门知识的人,除了专业法医学工作者外,临床医生也经常受聘作为医学鉴定人。法医学的工作内容 (5项)现场堪验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 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地点统称为现场,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察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

5、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查行为。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地点通称为 ”现场”。杀人处称为 ”第一现场或原始现场”,遗尸或分尸处称为 ”第二现场”。确定第一现场对于认定犯罪事实,揭露犯罪手段尤为重要。活体检查 主要是对受检人的生理及(或)病理状态、损伤情况、某些特征等进行检查。尸体解剖 为法医学鉴定最重要的内容。”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涉及刑事案,需经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猝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因公、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及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物证检验 应用物

6、理、化学、血清学、面易学、分子生物学等方法对物证进行检查,确定其性质、种属及个人特征。书证检验 通过对文字数据内容进行的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科学的论证,答复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问题。有关的书证包括活体与尸体的检查纪录、临床患者的病历、各种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鉴定与鉴定人鉴定 接受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对交付的有关材料,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进行检查、认定,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做出结论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报告委托机关的过程。补充鉴定 对于提出新的问题或提供新的数据,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内容或补充意见者。重新鉴定或再鉴定 如委托机关或当事人和辩护人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或出现意见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将原案材料另

7、行委托他人鉴定者。法医学鉴定的原则 (5项)依法鉴定的原则、鉴定的客观性原则、鉴定的独立性原则、鉴定的时限原则、鉴定的保密原则。鉴定人的权利 (7项)有权了解全部案情并查阅有关案卷资料;有权参加勘验现场、进行模拟实验活动;送检材料不充分或不符合要求时,有权提出补充鉴定相关材料;送检材料不充分,不符合要求,或鉴定人的知识不能满足鉴定要求时,有权拒绝受理鉴定;出庭作证时有权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有权独立得出鉴定结论;在诉讼活动中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鉴定人的义务 (5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按照委托要求,出具规范的鉴定书;具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回避;据有关规定出庭作证并回答相关询问;在鉴定

8、过程中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法医学鉴定书内容 (6项)引言、案情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结尾。CH2 死亡与尸体现象死亡的概念一个人的生命活动遭严重受损以至达到生命的不可回归点。死亡的判断标准主要征兆(心、肺)、辅助征兆(瞳孔、脑)。心脏死 (cardiac death) 指心跳先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死亡。呼吸死 (respiratory death) 呼吸先于心跳停止所引起的死亡。脑死亡 (brain death) 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的永久性丧失。诊断标准 (4条) 不可逆的深度昏迷(对外界刺激完全无反应);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射消失(瞳孔对光、角

9、膜、头眼); 脑电波消失(平坦)。鉴别:植物状态有自主呼吸死亡的过程 (3个时期)濒死期 (agonal stage) 又称临终状态。此期机体各系统的功能发生严重障碍,脑干以上部位处于深度抑制状态,意识模糊,反射减弱或消失,心跳减弱,血压下降,呼吸微弱或周期性呼吸。临床死亡期 (clinical death) 又称躯体死亡 (somatic death)或个体死亡。此期延髓处于极度抑制状态,瞳孔放大,反射消失。持续时间约56min,在一定条件下积极急救,有机会使机体复苏。生物学死亡 (biologial death) 又称全体死亡、细胞死亡或分子死亡 (molecular death)。此期中

10、枢神经系统发生不可逆的变化,功能永久停止。此后人体各器官系统的新陈代谢相继停止,并出现不可逆的变化,整个机体已不可能复活。假死 (apparent death)人体呼吸循环和闹得功能活动高度抑制,生命功能处于极其微弱的状态,用一般临床方法查不出生命体征,以致被误认为死亡,这种状态称为假死。检查与诊断:心、肺、神经反射脑电图、眼部检查;尸斑尸僵检查。超生反应(supravital reaction)生物学死亡早期,呼吸、循环以及脑、心、肝、肺功能永久性丧失,但有些对缺血缺氧耐受性强的组织器官,如皮肤、黏膜、结缔组织结缔组织等还有生命功能,并对刺激可发生反应,称为超生反应。法医学的死亡分类暴力死

11、(violent death) 又称非自然死亡,法医学上最常见的是各种物理、化学因素作用于人体所引起的死亡,也有因生物因素引起暴力死亡者。自杀死 (suicidal death) 用暴力手段将自己杀死。他杀死 (homicidal death) 被他人用暴力手段杀死。意外死 (accidental death) 由于意外的暴力因素损害人体所引起的死亡,又称灾害死。非暴力死 (non-violent death) 又称自然死,包括衰老病死。符合生命和疾病的自然规律,没有暴力因素干预时发生的死亡。安乐死 (euthanasia) 不是暴力死亡也不是自然死亡。”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临死亡之状态时

12、,由于躯体和精神的极度痛苦,在病人或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死亡原因:根本死因:引起死亡的初始原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直接死因: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辅助死因:是根本死因之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损伤,它们本身不会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死亡诱因:即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联合死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难以区分主次的死因、在同一案例中联合在一起引起死亡而共同构成死因。尸体现象 (postmortem phenomena)人死后,身体各器官、组织和细胞的生命活动停止,并受到内外环境各种因素的作用,

13、发生一系列特殊征象的死后变化。早期尸体现象 (early postmortem phenomena)在死后24小时内,由于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的影响,出现与 肌肉、水份、血液、热量 和 酶化学反应 等相关的死后改变 (5种)。主要包括 尸斑、尸冷、尸僵、肌肉松弛、尸体痉挛、皮革样化、角膜混浊、自溶 和 自家消化 (8种)。肌肉松弛 (muscular flaccidity) 死后由于肌肉和皮肤失去弹性和张力,肢体变软,最早发生。表现 瞳孔放大、眼微睁、口微开,面部无表情,沟纹变浅。四肢关节可弯曲,大小便、精液可能外溢。尸体改变 与临死或死亡同时发生,1-2h后消失。法医学意义 判断尸体死后停放

14、姿势,是否移尸及移尸的时间。尸僵 (rigor mortis, cadaveric rigidity) 死后肌群发生僵硬将关节固定,使尸体成僵硬状态。尸体改变 一般在死后13h;12-15h达高峰,24h最坚硬;46h,破坏的尸僵能再发生,为再僵直(re-stiffness);超过68h,破坏后不可再形成。上行型 指尸僵自足部开始向上方扩延,少见。下行型 指自下颌和颈部关节骨定的小肌群开始逐渐向下扩展至全身,多见。影响因素 个体因素(个体肌肉状况)、死亡原因、环境温度。法医学意义 死亡的确证,推测死因和死亡时间,判断死亡状态及是否移尸。尸体痉挛 (cadaveric spasm) 为特殊尸僵,

15、未经松弛阶段直接进入尸体僵硬状态,使尸体保持临死时的动作和姿态。法医学意义 判断自杀或他杀。角膜混浊 (postmortem turbidity of cornea) 人死后角膜透明度逐渐降低,混浊呈灰白色,最后不能透视瞳孔。尸体改变 612h轻度混浊(斑点云片状,尚可透视瞳孔);1524h中度(云雾半透明,隐约可见);48h以上重度(不能透视)。影响因素 眼睑是否闭合、周围的温度、湿度。法医学意义 推测死后经过时间。尸体局部干燥 (local desiccation)又称皮革样化 尸体局部表面,尤其是湿润的伤面和黏膜面,水分蒸发较快而局部干燥、变硬,呈淡黄色或黄褐色,如羊皮纸样外观,又称 “

16、皮革样化 (parchment-like transformation) ”。尸体改变 有生前擦伤的部位易形成皮革样化。死后所致的损伤形成的色泽较淡。 法医学意义 尸体的局部干燥可使擦伤更明显。尸斑 (hypostasis,livor mortis) 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血液因其本身的重力,而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未受压迫的血管内,并透过该处皮肤显示出边缘不清的斑痕。发展过程分期 坠积期、扩散期、浸润期。法医学意义 为死亡确证;估计死亡时间;作为分析死因的参考;推测死亡时的体位及有无移尸。停尸环境与皮下出血的鉴别 尸斑 表皮擦伤形成 血液坠积 生前外伤位置 低下部位, 未压 突起部位范围 广泛

17、,境界不请,大,无固定形状 局限,清楚,小,有一定形状颜色 与死因,环境,死后时间有关 与受伤时间及出血程度有关表面情况 一般无损伤,压迫物体特征 局部肿胀,伴表皮剥脱,致伤物特征指压变化 早期褪色 不变化体位变化 早期可消失,晚期无 翻动尸体无变化切开 血液从血管流出 软组织弥漫性出血镜下 RBC只见于管腔内,未见纤维素渗出 腔外 RBC及纤维蛋白网尸冷 (algor mortis) 尸体温度随死亡时间的推移逐渐降低,直至与周围环境温度基本一致。尸体改变 尸温下降呈“乙”字形曲线:早期下降慢,中期下降快,死后310h,尸温每小时平均下降1左右,后期下降减慢尸温每小时平均下降0.5左右,至与环

18、境一致为。测量方法 直肠测量法、内脏测量法、延脑池测量法。影响因素 气温、气流、衣着和被盖情况、胖瘦、年龄和死前情况。法医学意义 推断死亡时间。自溶 (autolysis) 死后组织细胞失去生活功能,受细胞本身酶的作用而溶解使组织变软和液化。自家消化:胃肠壁细胞因受消化液的作用而溶解液化各器官自溶顺序 胃黏膜和胰腺(实质性器官) 皮肤和结缔组织。实质细胞 间质细胞。法医学意义 死后自溶须与变性、坏死等生前病变相鉴别,胰腺自溶vs急性胰腺炎。尸斑表现与尸体改变 (归纳表)时间机理特点: 沉降期 死后12h内,死后1-2h出现,6h可转移,8-12h本期特点明显。BV内血液坠积于cap内,由少多。

19、色淡、面积小,初时条纹或云雾状,后融合成片、色加深;指压色褪,放开显现;死后56h翻动尸斑转移;切开皮肤,BV断端流血,易擦去。6h后两侧性尸斑。扩散期 死后12-24h间,快的可8-10h。组织液进入BV内溶血血浆被Hb染红向BV外扩散。色加深、面积扩大;指压色稍褪或不褪;翻动无尸斑转移;切开皮肤,BV断端缓慢滴血,不易擦去。浸润期 死后24h。血浆Hb红染液渗入组织间隙,浸润组织细胞并着色。色深、面积大;指压色不褪;尸斑固定;切开皮肤,BV断端无流血,切面组织均匀紫红色不易擦去。晚期尸体现象 (late postmortem phenomena)约在死后第一昼夜末到第二或第三昼夜开始出现,

20、但充分发展时间可为数周至数年。腐败使尸体逐渐分解,最后引起白骨化,即 毁坏型尸体现象。腐败 (decomposition) 死后机体组织的蛋白质因腐败细菌的作用而分解的过程。尸体改变 尸臭;尸绿;腐败气泡和水泡;泡沫器官(foaming organ)肝肾实质器官;腐败静脉网;巨人观;死后呕吐和口鼻血性液体流出;肛门子宫阴道脱垂和死后分娩。器官腐败的顺序 肠 胃 肺 脑 肾 骨骼肌。影响因素 周围环境、个体差异、死因。法医学意义 推测死后经过时间;勿误诊为生前损伤或病理变化。霉尸 (molded cadaver) 尸体被置于潮湿环境中,在适宜真菌生长的湿度条件下,在尸体裸露部位或裸体的全身表面滋

21、生层白色霉斑和霉丝。法医学意义 仍可进行个体辨认;勿误诊为外伤或病变;可作化验检材进行毒物分析。白骨化 (skeletonized remains) 尸体软组织经腐败而逐渐软化、液化,甚至完全溶解消失,毛发和指甲脱落,最后仅剩骨骼。法医学意义 可长久保存损伤痕迹;可作化验检材进行毒物分析;可进行个人识别。推断死亡时间。保存型尸体 (preserved corpse)尸体受某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使腐败过程中断,软组织免于崩解液化,并在特定条件下,将尸体部份或全部保留下来。木乃伊 (mummy) 尸体因水分迅速蒸发而发生腐败,以干枯状态保存下来。尸蜡 (adipocere) 尸体长期浸在空气不足的水中

22、或埋在空气不足的湿土中,尸体脂肪组织因皂化或氧化作用,形成污黄白色的蜡样物质,使部分或全部尸体得以保留。泥炭鞣尸 (tanned cadaver in peat bog) 指浸于富含多种腐植酸和鞣酸的酸性泥炭沼泽中的尸体,因酸性物质作用,皮肤鞣化,肌肉与其它组织逐渐溶解,骨骼和牙齿脱钙,也称软尸。浸软 (maceration) 指8周以上胎儿,在子宫内死亡后不能完全被吸收溶解,浸泡于无菌的羊水中发生自溶改变。死亡时间概念专指死后间隔时间 (postmortem interval ,PMI)或死后经过时间 (time since death),即发现检查尸体时距死亡发生时的时间间隔。未腐败尸体的

23、死亡时间推断 依据 尸体现象 (尸冷、尸斑、超生反应、组织电阻抗测定)、胃肠内容物的质与量、组织学改变、尸体化学 推断死亡时间。超生反应 (supravital reaction) 指死后某些组织、细胞在一段时间仍保留某些生物活性,对一些刺激能产生反应的现象。腐败尸体的死亡时间推断 依据 腐败发展过程、尸食性昆虫的生长发育规律、尸体本身的生物学改变、尸体周围环境变化 推断死亡时间。CH3 机械性损伤机械性损伤 (mechanical injury)由机械性暴力造成机体组织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按致伤物性状 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特殊类型损伤 交通损伤、坠落伤、颅脑损伤。按损伤性质 自杀伤、他杀

24、伤、意外或灾害伤。钝器伤特点创缘不齐、创壁粗糙、创角钝、创底不平、创腔内有组织间桥(两侧创缘或创壁之间有未断的血管、神经或毛根等组织相连)、创底往往大于创口,此外,创口内常有致伤凶器脱落的异物,如砖石碎屑、铁锈等;凶器接触处,常伴有表皮剥脱或皮下出血;有的伤痕还能反映钝器接触面的形状和作用力的方向;头颅钝器伤常合并骨折、脑组织挫伤和出血。锐器伤特点锐器创的创缘整齐,创口不伴随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根据锐器的形态,创口呈菱形、楔形等,创壁平滑,两壁间无组织间桥。创角尖锐,无撕裂现象。创底平滑,贯通创则无创底。由于锐器有刃口或尖端,形成的创底往往较深。这样骨质上就可以留下有线状刃痕或其他形状的刺痕。

25、有时刃口残片、刺器断尖可留在创内。锐器伤也是凶杀案件中常见的机械性损伤,出现率仅次于钝器伤。根据锐器的形态大小、轻重以及机械力作用的方式不同,锐器伤可分为切、砍、刺、剪四种损伤,即切创、砍创、刺创和剪创。6、 钝器创与锐器创的鉴别 创口 不规则,无定形 规则,有一定的形态特征创缘 锯齿状,伴擦伤和挫伤 平直,擦伤和挫伤不明显创角 无规则,多个,呈撕裂状较锐,与凶器刃缘相应创腔 浅 而宽,有组织间桥 深而窄,无组织间桥,出血少 出血多 创壁粗糙,不易对合 平整,对合良好创底 不平,较浅,多止于浅筋膜平整,可深达骨组织或内脏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型态形态改变为主的损伤 以组织型态结构改变为主的损伤,包括

26、擦伤、挫伤、创、内脏损伤、骨折和肢体断离。擦伤 (abrasion) 又称表皮剥脱,指表面粗操的致伤物与体表摩擦致表皮一部份或全部剥脱和缺损。常见于遭钝器打击、坠落、交通事故等。抓痕 (scratches or finger mail abrasion) 由指甲或有尖头的硬物抓擦或划过皮肤表面形成的损伤。擦痕 (grazes or brush abrasion) 由体表与粗操物体或地面摩擦而形成的损伤。撞痕 (impact or crushing abrasion) 由致伤物以几乎垂直于体表的方向撞击体表使致伤物陷入皮肤时,其边缘形成的擦伤。压擦痕 (fiction or pressure a

27、brasion) 由表面粗糙的物体A,在压迫皮肤的同时,与皮肤表面摩擦而形成的损伤。挫伤 (contusion or bruise) 由致伤物作用于皮肤造成皮内或皮下血管破裂引起皮内或皮下出血为主的闭合性损伤。创 (wound) 由较大的暴力至皮肤全层和皮下组织甚至肌肉直至内脏器官破裂的开放性损伤。任何致伤物形成的创皆由 创口、创缘、创角、创壁、创底、创腔(创道) 构成 (6项)。创壁之间未完全断裂的血管、神经和结缔组织称 ”组织间桥 (tissue bridge) ”。骨折(fracture) 由机械性暴力作用造成骨组织解剖结构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的破坏。功能改变为主的损伤 指引起重要生理功能极

28、剧的致命性变化为主的损伤,而无明显形态学改变。神经源性休克 (neurogenic shock) 敏感区神经末稍受到冲击,引起反射性自主神经功能紊乱,出现休克并可迅速死亡。触发区(敏感区) (trigger regions) 包括太阳神经丛、喉返神经分布区、颈动脉窦区、外阴部和肛门直肠部。震荡伤 (concussive injury) 由猛烈的变速性外力作用于头部、上颈部或心前区而引起的脑震荡、脊髓震荡、心震荡和肺震荡。可使生命中枢活动紊乱,引起神经源性休克。脑震荡 (弥漫性轴索损伤,神经源性休克、生命中枢活动紊乱。胸部震荡 神经源性休克、心震荡、外伤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心跳骤停、肺震荡。

29、钝器伤 (blunt instrument injury)由无锋利刀锋和尖端的钝器打击人体造成的损伤。徒手伤 (bare-blunt injury) 以手、足和身体等部位作为致伤物造成的损伤。常见于斗殴或虐待案件。咬伤 (bite wound) 由人或动物的上、下齿列在人体上咬合造成的损伤。棍棒伤 (stick injury) 以棍棒或条形硬物等致伤物造成的损伤。“竹打中空” 棍棒打击在躯干、肢体等皮下组织较厚的部位,常形成中间苍白、两边平行的条状镶边形挫伤带。捅创 (poking wound, blunt penetrading injury) 用棍棒插入人体造成的创伤。为特殊类型的挫裂伤,

30、创口不规则,伴擦伤、挫伤,并可造成不同程度的内脏损伤。砖石伤 (brick-stone injury) 由砖石打击造成的损伤。砖伤 由砖块的平面或棱边、棱角打击所造的损伤。多为贴近打击或投掷造成。石伤 常由山石和鹅卵石造成形态较复杂的损伤。挤压伤 (crash injury) 由巨大或沉重的物体压迫或撞击机体而造成皮肤和深部组织的广泛性损伤。多见于灾害事故。挤压综合征 (crush syndrone) 亦称低部肾单位肾病。因大面积挫伤的软组织产生毒性代谢产物,肾小管阻塞,导致急性肾衰竭和创伤性休克。锐器伤 (sharp instrument injury)具有锋利刃口或尖端的器具等致伤物所致的

31、损伤。形态特征 (5项) 皮肤及皮下组织解剖学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形成开放性创口;创口哆开,出血较多。创口与纤维平行,呈裂隙状,垂直时呈梭形,斜向时呈斜方型;创缘光滑,创壁整齐,创底较深,创角较尖锐;创壁间无组织间桥;常伤及深部的组织和器官。 切创 (incised wound) 由具有锋利刃缘的锐器,压迫皮肤同时沿刀口的长轴方向移动,切割皮肤及皮下组织而形成的创。多见于自杀。特点 创口长,创腔呈舟状,创壁光滑,无组织间桥,创角尖锐,常伴有拖刀的划痕。颈部、腕部、肘部、腹股沟部,可见平行试切创。砍创 (chop wound) 由具有一定重量便于挥动的锐器以刃缘砍击人体形成的创。多见于他杀。特点 组织损害严重,可在坎创部位下的骨组织表面留下砍痕或引起舟状或穿孔性骨折,非垂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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