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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监察

监督与监察

一、名词解释

1.三风十愆罪:

巫风罪(近似于现在的玩忽职守,构成悔职罪)、淫风罪(近似于现在的失职行为,构成渎职罪)、乱风罪〔即犯上作乱〕。

由于巫风、淫风和乱风等而导致形成了十罪:

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2.级别管辖:

是指根据行政监察机关的级别确定其管辖范围。

它是划分上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之间实施行政监察权限的方式。

3.监察意义上的检举:

是指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向监察机关揭发、举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纪的事实或线索,并要求予以处理的行为。

4.廉政监察:

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行政行为是否清正廉洁,所进行的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纠举、惩办违法违纪人员的一种职能活动。

5.“五过”罪:

即惟官〔依仗权势,袒护违法官吏〕、惟反〔借以职权,私报恩怨〕、惟内〔指靠裙带关系走内线,在审理案件时牵制、曲解案情〕、惟货〔指敲诈勒索、行贿受贿〕、惟来〔指接受请托,贪赃枉法〕。

6.行政监察的组织体系:

是指为了实现共同目标,完成共同任务,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排列组织开展工作的整体。

7.监察意义上的申诉: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组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有关自身权益问题,向有关监察机关申诉理由并请求处理的行为。

8.行政效能监察:

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效率、效能的监督检查活动,是对其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能力、效率、效果、效能的监察。

9.纵向分权制衡:

即权力拥有者在纵向授权后,对被授予者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视、监察。

10.议会监察专员:

〔又称鸣冤者或伸冤官〕,最早起源于瑞典。

专员是由议会从具有杰出法律才能和秉性正直的人士中选举担任的,代表议会监督行政和司法的国家机构。

其主要职责就是以议会代表的身份,监督全部文武官员遵守国家的法律,限制他们的违法和不当行为,从而保证加强行政管理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11.人性恶论:

人性恶论的核心,就是认为人本身就有贪婪利禄的本性,一有时机和条件便会自然而然地表现出来。

人性的恶论的监督思想认为,人注定是有缺陷的,只要是人组成的政府,就不能给它完全的信赖,就应该对其实行监督和控制。

12.监督主体:

就是指依法能够独立地参与监督活动,行使监督职能,具有独立监督地位以及与此相应地享有监督权力或权利,负有监督责任或承担监督义务的公民和组织。

13.监督的客观原则:

是指监督主体在实施监督活动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了解监督对象的真实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建议和批评,据实作出正确的处理或处罚的原则。

14.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亦称人大监督,是指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代表人民的意志,依法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所采取的监察、调查、纠正、处理的强制行为。

15.合理性监督:

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16.侦查监督: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专门监督。

17.谏官:

就是对政府各部门所制定或推行的政策、法令、刑赏、赋敛进行研究,凡有不妥就向皇帝提出意见,可以据理力争而不“犯上”。

18.贝壳放逐法:

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Cleisthenes〕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创立。

雅典公民可以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送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

19.专门监督:

是指由专职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对管理活动的某个方面和工作人员执法、守法、廉政和工作行为等方面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20.监督的人民利益原则:

是指所有监督活动都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

这是一切监督活动的最为基本的准则。

21.党内监督:

是指中国共产党通过党的组织网络及专门机关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的活动及其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者的行为实施的监察和催促。

22.效能监督:

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所进行的监督。

23.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24.社会公共权力:

一般是指统治阶级凭借手中掌握的国家机器,统治或管理社会,以实现其特殊的客观利益或目的的能力。

核心是国家权力。

25.事后监督:

是指在某项工作实施终结或某种错误发生之后,对权力实施过程或行为进行审查、调查、核实,以便即使纠正和补救所采取的一种监督措施。

26.社会监督:

是社会系统中,由不具有国家权力的人民政协、社会团体和组织、舆论和人民群众等社会力量,运用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利,对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活动。

27.监督的群众原则:

是指在监督的活动中必须依靠群众的力量,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28.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

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时所采取的方式和形式,以及采取这些方法、形式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29.舆论监督:

是指人民群众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舆论工具和手段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30.检察监督:

也称检察机关监督,是指我国人民检察院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实施的专门性监督。

31.御史纠弹制度:

是帝王君主或统治集团为调节和制衡国家各权力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纠弹国家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建立的监督系统。

32.分权制衡思想:

“分权制衡”,就是试图通过对政治权力内部的“分立”、“分工”来到达权力的均衡,以防止权力专制和腐败的一种政治理论。

33.事中监督:

是指伴随着各项工作的开展所实施的同步监督。

防微杜渐和及时有效是事中监督的突出特点。

34.党内监督:

主要是通过设在各系统和组织的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和党的组织来实现对各级党组织的党员的监督,是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和表达。

35.监督的公开原则:

是指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权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和程序,使监督活动的有关的事项向监督对象和社会公开。

36.行政监察:

是指由行政机关内行使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简答题:

1.请简要答复行政监督与行政监察的区别与联系。

答:

“行政监察”与“行政监督”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1〕从逻辑思维的概念角度分析,“行政监督”比“行政监察”包含面广,“行政监察”被涵盖于“行政监督”之中。

〔2〕两者监督主体的范围不同。

〔3〕监督权限的性质不同。

〔4〕行政监察在含义上要更具体些。

2.请简要答复行政监察组织的特点。

答:

行政监察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包括其他监督机关相比较,有其自身独具的特点:

〔1〕行政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通过对行政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过程中,对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行政机关的高效和行政人员的廉洁。

〔2〕行政监察机关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行使监察职能的工作机构。

行政监察机关是行政系统的自我监控机构,其监督检查的对象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3〕行政监察机关是对行政系统内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控制与制约的监督部门。

3.请简要答复复审、复核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答:

监察机关复审、复核案件,是在原已依法作出监察决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复审、复核必须履行以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2〕在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执行的原则。

〔3〕复审、复核应由规定期限的原则。

〔4〕实行复审、复核终结制的原则。

4.请简要答复行政效能监察存在的问题。

答:

我国的行政效能监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不到位。

〔2〕组织力量不够。

〔3〕法制不健全。

〔4〕运行机制不完善。

除上述以外,我国目前的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制还不完善,也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

而效能建设的相关基础性工作也是我国效能监察工作的薄弱环节,例如公共绩效评估体系不够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不够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有待进一步标准等,这些都是在以后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改良的地方。

5.请简要答复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

答:

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监察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主要规律。

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包括:

〔1〕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

〔2〕监察工作的实事求是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6.请简要答复发生制定管辖的原因。

答:

发生指定管辖的原因有:

〔1〕行政监察机关职责不清,对监察事项的管理上互相交叉。

〔2〕由于行政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的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而引起争议。

〔3〕由于某一监察事项可能涉及几个地区、几个部门。

〔4〕由于行政区划正在变动或者由于两个以上行政监察机关辖区界限未能划分清楚。

〔5〕由于个别行政监察机关对管辖的监察事项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管辖权。

7.请简要答复复审、复核案件的处理。

答:

对复审、复核案件的处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经复审或复核,认定原处分决定或复审决定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决定维持:

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定性准确;三是处分恰当。

〔2〕经复审或复核,认定原决定或复审决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决定撤销:

一是违纪事实不存在的;二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属于上述吼两种情形的,决定撤销后,由原决定机关重新审理。

8.请简要答复腐败的负效应。

答:

腐败在世界各国都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一方面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极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负面的政治影响;另一方面,腐败在为某些人获取私利的同时,也导致了更多人个人利益的极大损害。

我们可以将寻租的负效应,即它所导致的一些社会危害总结为以下几点:

〔1〕腐败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2〕腐败导致社会财富产出减少。

〔3〕腐败对社会造成了其他多种负效应。

三、论述题

1.试论述公务员人性分析的基本假设及其主要观点。

答:

〔1〕道德人。

在我国,“道德人”人性假设源于“性善论”。

从性善论出发,孟子提出了“仁政”的思想。

在西方,苏格拉底认为人的道德来源于一个永恒的普通的善性,并进一步提出了“美德即知识”、“无人有意作恶”的观点。

自古以来西方的哲学家和政治学家们耶认为人都是有道德的,具体表现就是人都有同情心和正义感,人的行为具有利他主义倾向。

基于以上思想根源,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人民都很容易地将“道德人”人性预设到国家公务人员身上。

认为既然国家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那么国家公务人员作为国家公共利益的代表,就应该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应该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应该公正、廉洁。

〔2〕经济人。

以布坎南和塔洛克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将“经济人”假说由经济市场行为分析推广到政治市场行为分析,认为政治市场上政治家从事政治活动的目的也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人”的假设是从公共行政的基本要素入手来否认和疑心公共行政的公共性质的,即首先把行政人员说成是同私人领域中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人们一样的“经济人”,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指出行政人员的行为也属于“经济人”的行为。

他在公共领域中的活动也是为了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

〔3〕公共人。

张康之教授提出“公共人”理念,他认为“公共人”是行政人员应具有的特性。

“公共人”在公共领域中只能以谋取公共利益为目的,公务员是“公共人”的典型代表,当公务员在政治活动中“公共人”的一面表现得愈是纯粹,他就会愈合乎公共领域的要求,就愈适宜于在公共领域中承担公共利益的责任,就愈符合公共职业精神。

2.试论述瑞典监察专员制度与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的异同点。

答: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由议会投票,从具有杰出法律才能和秉性正直的人士中选出,且专员人选必须为议会中的各党派所接受,并经议会专员代表团提名后方可获得任命。

任职期间,监察专员享有最高法院法官的待遇,除议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权对其进行罢免。

香港廉政公署独立于香港地区政府的架构,廉政专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赋予广泛调查权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

相同点:

一、地位的权威性;二、职权的独立性;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履行职权具备的权力;四、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五、监察对象和职责范围都教广泛。

不同点:

一、权力的来源依据不同:

廉政公署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赋予权力;瑞典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职权是根据瑞典宪法、议会法令、监察专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

二、专员的产生方式不同:

香港廉政公署廉政专员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瑞典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是由议会投票产生。

三、享有的职权不同:

香港廉政公署具有广泛调查权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瑞典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权力主要有调查权、视察权、建议权和起诉权。

3.结合实际,试论我国现行经济监督的基本框架。

答:

我国现行经济监督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一〕计划监督

1、对各项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的监督

2、对计划调节手段使用情况的监督

3、对计划管理机制的监督等

〔二〕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就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活动。

其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预算监督

2、税务监督

3、预算外资金监督

4、政府采购监督

5、国家资产监督

6、财务收支管理监督

7、会计监督

8、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的再监督

4.结合实际,试论人民政协监督的主要内容及如何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监督作用。

答:

人民政协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进行监督。

〔3〕对国家机关的施政、司法情况进行监督。

〔4〕对执政党的党风进行监督

〔5〕对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监督作用:

〔1〕正确理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2〕有效实施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3〕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主体作用。

5.试论述当代中国监督体制的主要内容。

答:

当代中国监督体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党的监督

党的监督在我国特指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党的监督分为两个部分:

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

地位:

党的监督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和最高层次。

党内监督主要是通过设在各系统和组织的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和党的组织来实现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是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和表达。

党外监督则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事务进行领导和监督,它是党对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施领导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表达。

两者关系:

党内监督是党外监督实施的基础,党外监督是党内监督的目的。

〔2〕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系统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三个部分构成。

地位:

最具权威性、强制性和全面性的监督,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最为基本和重要的组成部分。

〔3〕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社会系统中,由不具有国家权力的人民政协、社会团体和组织、舆论和人民群众等社会力量,运用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利,对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活动。

社会监督具有监督敏锐、监督基础广泛和监督时效性强等的特点,因而社会监督在我国的监督系统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

6.试论述舆论监督的构成要素及应如何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答:

〔一〕舆论监督的含义

舆论监督是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公众以舆论的方式,就国家机关的政务、执政党的党务以及其他涉及公共权益的社会事务所进行的检察和催促以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监察、调节和制约的行为的总和。

〔二〕舆论监督的构成要素

1、舆论监督主体

舆论监督主体,是指舆论监督的实施者,包括社会公众、新闻机构、宣传部门等社会组织。

从社会组织角度来说,在我国目前,舆论监督主体主要是党的各级宣传部门、各级政府的新闻单位、影视部门、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等等。

2、舆论监督客体

舆论监督客体也称舆论监督的对象,包括“事”和“人”两个方面。

舆论监督客体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党的行为

(2)国家行为

(3)社会团体行为

(4)个人行为

3、舆论监督方式

舆论监督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归结起来,主要有新闻宣传界的监督、民意测验、民意调查、社会协商对话等等。

〔三〕舆论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1、充分认识舆论监督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作用。

2、积极开展对反腐倡廉工作的监督,加强舆论监督。

四、案例分析题:

1.案例:

“红黄蓝”三级监管廉政风险的探索

答:

〔1〕行政监察有三条途径:

教育、制度与打击。

教育的功能是通过改变权力行使者的认知、态度,进而形成良好的职业价值观,最终到达弱化腐败动机。

制度的功能是通过制度完善,减少腐败的时机。

打击的功能是通过惩治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对可能要发生的腐败行为产生威慑作用。

教育与制度都是预防行政监察,而打击是属于惩治性行政监察。

四川省武胜县“红黄蓝”三级监管廉政风险的探索,将各种监督监察对象进行风险评估,排查出廉政风险点,按严重程度分为红色、黄色、蓝色三个等级,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并制定完善防控制度。

通过制度完善,减少腐败时机。

制度预防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最正确途径。

预防监察的作用机理是:

在教育环节上防止腐败意图的产生;在制度环节上消除腐败时机。

〔2〕主要做法有:

制定公务员道德法律法规;标准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制度;深化改革,标准行政管理行为;按照发生廉政风险可能性、严重程度、监管难度,划分监管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进行重点监控;由相关部门领导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采取重点防控、加强廉政教育、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制度等方式进行防范。

2.案例:

防腐新思路的探索:

廉政办公室的成立

答:

〔1〕在职能整合上,廉政办公室对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多个部门的职能进行整合,在惩治预防腐败方面实现信息等资源的共享,形成“一个平台办公,多双手抓落实”的防治腐败格局。

廉政办公室的成立,节省了人力、物力,精简了机构,这是在体制机制上的创新。

同时,多个部门的职能整合,在惩治预防腐败方面实现信息等资源的共享,形成“一体化”防治腐败格局,利于凝聚防腐合力。

横琴廉政办的成立,摆脱了某一职能部门“单打独斗”防治腐败的局面,是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由多个职能部门“协作反腐”向整合力量“整体防治”转变的有益尝试。

〔2〕要使反腐取得实质成效,彻底遏制腐败蔓延势头,除了反腐本身需要制度和机制的创新外,还需要一些基本的制度改革,如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权力调节的领域;政府的决策和政策制定要公开化、透明化,加强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对问题官员的提拔者要问责;以及强化媒体和舆论的监督等。

3、案例分析:

一种新的舆论监督形式

答:

〔一〕该案例表达了网络舆论监督这一新型舆论监督形式。

〔二〕网络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形成互动,以提高监督的综合效力,必须从以下三大方面入手:

〔1〕成立监督协调委员会,协同整合资源,增强监督合力

为了更好的衔接好各个监督主体的整合,应建立联系制度,通过建立此协调机构,对各个监督主体进行综合指导和协调,增强监督合力。

“监督协调委员会”的协调主要是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衔接后的各个监督主体的目标进行监督。

二是对衔接后的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过程进行协调。

〔2〕通过立法建立经常有序的相互协作制度

目前的监督机制,一方面,立法较为薄弱,主要表现为管理性立法与监督性立法不平衡,难以到达权利制约权力的目的。

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法律法规对部分权力的制约上存在空档。

要尽快制定出台整合后的各个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理顺关系的《监督法》和标准行政监察行为,强化监察职能的《行政监察法》,以及保障舆论监督的《新闻法》、《出版法》等法律,确保行政监督活动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中顺利进行。

另一面,最主要的是要在整合后的监督机制中实现不同监督主体在整合前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使得整合后的监督机制在监督活动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法各司其职,防止出现监督活动的“空白区”和“交叉带”的现象。

〔3〕搭建全国性的监督网络,变分散监督为合力监督

随着电子政务的进一步推广,政府的日常工作得以在网络上进行,公民也可以对政府的日常工作有了更深的了解,也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来监督政府的日常行政活动。

问责主体通过利用现代科技所提供的便利条件,彼此互通情况、互用旁证材料、建立起全国性的监督网络。

使得各种监督信息得以在各个监督主体间分享,协调各个监督主体间的职能,进而变分散监督为合力监督创造条件。

4.案例:

微博反腐:

一个制约监督权力的新平台

答:

〔一〕监督主体大众化、监督方式多样化,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氛围逐步形成,网络反腐、社会管理方式有了创新突破。

〔二〕微博反腐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表达,是营造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氛围、检举揭发和遏制腐败的新形式。

微博等网络反腐方式,其优势一目了然的:

公开、成本低、易于集中做定量分析,易于最快了解社会矛盾的集中点,从而易于经此为制度变迁做参考。

而且,网络反腐的公开性使得监督体系有了一定的程度的扩展,网民可以借由程序设定了解到信访举报的流程,并对纪检机关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存在着两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和瓶颈制约,一是某些官场上的生态影响,二是老百姓的冷漠、对腐败现象的容忍。

同时要防止微博反腐成为空壳,或者对包括微博反腐在内的微博议政采取了观望态度或对抗态度等情况的出现。

一方面需要官员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微博反腐的意义和价值,不惧怕,不作秀,真正把微博作为发现、预防、查处腐败的有力工具。

另一方面,还需要学习了解微博反腐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弄清微博的特征、传导机制和过程等学理问题,在操作技能上孰能生巧,在制度上健全,保证微博反腐有序运行,取得实际效果。

微博只是提供腐败情报,反腐败机构是否采纳这个情报,是否处理这个情报,主动权掌握在反腐败机构手上。

要使微博反腐败取得实效,一定要重视微博提供的腐败信息线索,并及时积极作出回应。

应该在技术层面加强网络保证,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网络平台,对于中西部农村需要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微博的基础平台。

在制度层面,要标准网民的行为,在发送、转发信息方面注重有理有据,强化责任意识和公民意识。

有关部门要指定专门人员从事微博信息发布、收集、甄别、处理、回复等环节的工作,建立平等的互动关系,取信于民。

还需要把微博反腐与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沟通、公民意见表达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实现优势互补,取得最正确效果。

5.案例分析:

江西南昌县人大依法监督保护生态环境

答: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亦称人大监督,是指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代表人民的意志,依法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所采取的监察、调查、纠正、处理的强制行为。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有:

1、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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