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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商援发533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商援发[2008]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各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监理企业、设计监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原外经贸部1999年印发了《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八个规章的通知》([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以下称188号文件)。

188号文件在援外项目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在援外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总结188号文件印发以来援外成套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对188号文件和原外经贸部2000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实施管理内部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00]外经贸援发第300号,以下称300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除将188号文件附件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已公布),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外,现将修订和新增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管理规定》、《对外援外成套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概算编制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的有关具体事宜,请径与我部(对外援助司)联系。

此外,188号文件附件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仍继续执行、附件8《对外援助项目奖惩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考察活动的管理,保证考察工作质量,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套项目考察,分可行性考察和专业考察两个阶段进行。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可行性考察和专业考察可以合并进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管理成套项目考察工作。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根据授权协助管理考察工作,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

第四条商务部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择优选定成套项目考察企业。

第五条考察企业从事考察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全面、准确”的原则,对考察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章考察企业和考察组

第六条考察企业应具备国家(中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行业最高等级设计资质。

第七条考察企业负责考察组的筹组工作。

考察组的专业组成和人员配备应满足考察工作需要。

商务部根据需要派人参加考察。

考察组组长和其他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十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

组长应具有成套项目考察设计工作经验和技术谈判能力。

专业考察组主要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三章可行性考察

第八条成套项目可行性考察,是指通过实地调查,全面了解和汇集可行性研究及方案设计招标所需资料,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及对环境的影响,提出项目是否可行意见的经济技术活动。

第九条可行性考察组在出国考察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了解政府间有关协议及受援国对拟建项目要求;

(二)了解国内同类项目的技术特点、相关设备的生产和价格情况;

(三)了解中国在受援国援建项目的基本资料;

(四)编制工作计划、考察方案和搜资提纲;

(五)做好对外商谈的准备工作;

(六)及时提交需由受援国提供的资料清单(中、外文)。

第十条可行性考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全面听取受援国主管部门介绍拟建项目建设规划,详细了解对方的项目需求和具体建议,及项目建设必要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对备选场址进行实地踏勘,初步了解地质情况,了解地形、地貌、周围建筑情况(附影像资料)及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配套条件,对所踏勘的场地进行评价。

(三)搜集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方案设计招标所需资料,主要包括:

1、当地自然条件和项目所需资源供应情况;

2、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3、当地有关财税、金融、贸易、环保、市场准入、劳动、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当地历史、文化、宗教和风俗习惯;

5、当地市政设施和交通运输条件;

6、当地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和劳动力的供应条件和价格水平;

7、当地建筑风格(附影像资料)、常规做法和造价水平。

(四)在充分掌握受援国建设意图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所汇集的各类资料,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做出可行性研究结论,提出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

如项目可行,应初步商定项目建设场址,编制项目初步建设方案和预估算。

可行性考察企业应根据对外援助有关规定编制预估算,并充分考虑影响项目造价的各类因素。

预估算是拟定项目投资计划限额的依据。

(五)草拟考察报告初稿。

第十一条考察工作结束后,可行性考察企业应及时向商务部汇报考察工作,整理考察资料,并在考察组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交考察报告。

第十二条可行性考察报告的内容应主要包括:

(一)考察工作概况;

(二)综合建设条件;

(三)技术论证和经济论证;

(四)环境影响的论述和受援国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五)可行性研究结论及可否立项建议;

(六)可行性研究的依据资料;

项目如可行,还应包括:

(一)初步建设方案和预估算;

(二)方案设计招标所需资料(附影像资料)。

第四章专业考察

第十三条成套项目专业考察,是指项目立项后,考察企业通过实地调查,汇集项目建设所需经济、技术资料,深入了解受援国有关设计规范要点、技术标准和常规做法,现场完善已初步选定的方案设计,同受援国有关部门最终商定建设场址及方案设计、建设标准、双方分工等事宜的经济技术活动。

第十四条专业考察组在出国考察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熟悉政府间协议、可行性考察情况及有关资料;

(二)编制工作计划、考察方案和搜资提纲;

(三)根据有关单位评审意见完善方案设计,并根据商务部要求完成备选方案设计及投资估算;

(四)做好对外商谈准备,草拟设计合同或会谈纪要稿报商务部审定;

(五)及时提交需由受援国提供的资料清单(中、外文)。

第十五条专业考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拟建项目场址进行全面踏勘,深入了解场址及周边情况,进行确定方案设计所需的地形测量,与受援国政府有关部门商定建设场址,并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准确划定建设范围;

(二)与受援国有关部门商定方案设计和设计合同(或会谈纪要),原则性修改应报商务部审批;

(三)搜集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1、气象、水文地质、地震和地形地貌等资料;

2、当地有关设计规范要点及同类项目的建筑风格和常规做法;

3、当地涉及项目安全、环境保护、节能、抗震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4、当地满足施工需要的原材料、施工机械、交通运输及检测试验等基本条件;

5、建设范围及周边供水、供电、排水、排污、道路及通讯等市政条件;

6、满足编制概(预)算需要的当地市场价格资料和劳动力成本;

7、满足设计和施工任务招标所需的其他资料。

(四)建设范围确定后,对项目场址进行初步勘察,确定工程详细勘察方案。

初步勘察应基本满足初步设计的要求。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由受援国提供拟建场址地形资料的,考察组应进行复测;如受援国未能提供,考察组应按国家(中国)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测绘。

复测和测绘深度,应满足后续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五)草拟考察报告初稿。

第十六条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企业应及时向商务部汇报考察工作,整理考察资料,在考察组回国后2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交考察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

第十七条专业考察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察工作概况;

(二)综合建设条件;

(三)初步勘察资料及工程详细勘察方案;

(四)双方商定的建设范围、方案设计(包括设计说明)、中外双方分工;

(五)项目投资估算;

(六)设计和施工任务招标所需资料。

第五章合并考察

第十八条投资框算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成套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行性考察和专业考察可以合并进行:

(一)功能单一,技术简单;

(二)受援国提供了全面详实的项目建议书。

对于有紧急需要或其他特殊需要的项目(不受投资框算限制),经商务部批准,可行性考察和专业考察可以合并进行。

第十九条合并考察的,考察组的专业组成和人员配备应满足可行性和专业考察工作需要。

第二十条可行性考察工作完成后,考察组应及时报告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向商务部提出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

根据商务部批复,考察组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二十一条考察组回国后20个工作日内,考察企业应根据考察结果提交相应的考察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考察的监督管理工作。

审批考察组人员、考察时限和工作内容及相关变更等重大事项,原则审定需向受援国提供的考察报告。

商务部可视情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可行性考察结论进行评估。

商务部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管理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承担专业考察阶段的设计监理任务。

第二十三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指导和协助考察组进行考察,主管人员应参加项目选址、与受援国有关部门商谈等主要活动。

第二十四条设计监理企业应根据商务部的委托,对专业考察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派主要专业人员参加考察。

第二十五条考察企业应自觉接受商务部和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专业考察企业应自觉接受设计监理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考察资料不得用于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综合考察及其他类型考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成套项目勘察、设计的质量,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管理成套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并可委托有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部分设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商务部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在符合第五条规定资格条件的企业范围内择优选定成套项目设计企业。

第四条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企业应按照国家(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执行国家(中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章勘察设计企业

第五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具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行业最高等级设计资质。

第六条成套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由具备第五条规定资格条件的企业承担。

无相应工程勘察资质的,应将相应工程勘察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第七条勘察人员和设计人员人选及变更,应报商务部审核批准。

设计代表人选及变更,应报受托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章工程勘察

第八条成套项目工程勘察,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

初步勘察应在专业考察阶段完成。

初步勘察应满足场址确定的需要,并基本满足初步设计的需要。

详细勘察应满足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第九条受援国负责勘察的,设计企业应向受援国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勘察的技术要求,并对受援国提供的工程勘察资料进行审核。

受援国对勘察结果的准确性负责,设计企业应对勘察结果的适用性负责。

第十条成套项目的工程测量资料由受援国提供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对受援国提供的测量资料进行审核,或在工程详细勘察阶段进行必要的复测,并对审核和复测的结果负责。

受援国未能提供工程测量资料的,由勘察设计企业或测量任务分包企业根据国家(中国)工程测量规范在工程详细勘察阶段进行测量,编制工程测量报告,工程测量报告应当满足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的要求,应按不同工程类型提供相应比例尺的图件。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测量(复测)应在专业考察阶段完成。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企业或勘察任务分包企业应在勘探、测量、试验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和设计要求编制工程勘察文件。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文件应当全面、准确,能够对工程规划和选址的合理性进行验证,并满足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工程勘察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㈠项目概况及对勘察工作要求。

㈡勘察方法和勘察程序。

㈢地形地貌概况。

㈣地层土质概述。

㈤地下水位及水质概述。

㈥场地类别、抗震稳定性及粉土、砂土层地震液化评定。

㈦岩土参数的分析选用。

㈧建议的地基基础方案(包括论证分析)及承载力。

㈨对施工和监测的具体建议。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文件应附地形图、勘探点平面布置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工程地质柱状图、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综合统计表、室内试验成果表、原位测验成果表和其它必要的分析性图表等。

第四章设计

第十四条设计企业应在综合分析、论证项目建设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的基础上,编制成套项目设计文件。

成套项目设计应与受援国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十五条设计企业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相关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中国)有关标准。

设计企业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必须是成熟并广泛使用的。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企业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对于主要设备材料,设计企业应列明每种设备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及质量标准等,并保证根据上述指标确定的产品至少有3家以上的厂商能够生产或供应。

第十六条设计企业应在取得项目建设场址地形地貌、周边建筑及环境,功能使用要求或设计任务书等所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与受援国商谈的需要,经受援国确认后作为初步设计的依据。

方案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投资估算、表现图(透视图或鸟瞰图)等。

有特殊需要的,还应包括建筑模型和三维多媒体演示文件。

第十七条设计企业应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根据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不应超过经批准的投资计划限额。

第十八条设计企业应在受援国确认的方案设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参考受援国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常规做法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工程概算。

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和受援国审查所需的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中国)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各专业的设计深度均应满足工程概算编制和受援国设计审查的需要。

设计企业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还应做到:

(一)设备材料选型和装饰装修标准,充分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管理水平。

(二)功能和布局充分尊重当地人文环境和使用习惯。

(三)充分研究当地特殊自然条件(高温、高寒、高湿、高盐雾、强降水、蚁害等)对项目的影响,并在设计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和防范。

(四)充分考虑当地和现场施工条件。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应符合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并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计划限额。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完成后,设计企业应将初步设计文件送商务部组织审查。

审查通过后,提交受援国有关部门审查。

受援国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一条设计企业应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用规范或标准图集代替设计,不得留有任何重大设计内容由设计代表现场设计。

第二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中国)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能据以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

2满足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

3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和非标准设备、构件制作需要。

4能据以进行施工和安装。

5能据以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施工图纸、计算书、施工图修正概算书等。

根据需要,还应包括施工图预算书。

第二十三条设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中国)有关标准和施工图,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

受托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企业完成上述工作。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设计企业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商务部或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审查通过后的施工图设计方可用于项目的招(议)标和施工。

第二十五条设计企业应委派主要设计人员和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参加施工前设计交底会议。

会议由施工监理企业主持,施工企业、设计企业及受托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参加,施工企业负责有关会务工作。

受托管理机构视需要邀请设计监理企业参加设计交底会议。

与会企业不得以设计交底形式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事宜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设计企业应在施工过程中编制工程竣工图,不得在竣工后补编。

竣工图应全面、如实反映竣工工程情况。

竣工图应由设计代表、施工监理工程师和施工技术组组长及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设计企业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竣工图编制方式:

(一)未发生工程变更的,由设计代表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二)发生工程变更的,由设计代表在原施工图上注明修改部分,并附工程变更文件及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三)发生工程变更,但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应在施工技术组配合下重新绘制,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企业应按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工程变更。

第五章设计审查

第二十九条商务部应对成套项目设计分阶段组织审查。

实施设计监理的成套项目,由商务部委托的设计监理企业负责设计审查。

不实施设计监理的成套项目,商务部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分阶段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承担设计审查任务的企业,应依照《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管理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第六章设计代表

第三十一条设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主要专业设计代表应在项目开工至竣工移交期间常驻工地,非主要专业设计代表可根据项目需要及时派驻工地。

工期在三个月以下且技术简单的小型援外工程,可不派遣设计代表常驻工地,但设计企业应组成国内设计代表小组,与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及时磋商解决现场设计问题。

第三十二条设计代表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工程设计经验,与设计企业劳动合同关系至少满两年,且合同期限能够涵盖项目施工工期。

常驻工地的设计代表应从参与项目设计的专业人员中选派。

第三十三条设计代表主要职责如下:

㈠严格贯彻设计意图,解释图纸技术问题。

㈡协助施工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企业按图施工。

㈢根据授权在施工现场处理施工图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报施工监理工程师审批。

重大设计变更,应按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不得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不合理变更。

㈣协助施工监理工程师加强质量控制,签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参与中期和竣工验收。

㈤定期向设计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工作简报。

㈥在施工技术组的配合下编制竣工图。

第三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代表在现场无法解决的设计技术问题时,设计企业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研究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工作组组成人员应包括项目设计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按照EPC(设计-采购-施工)、D&B(设计-施工)等建设模式实施的成套项目,其勘察设计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3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工程设计质量,有效控制设计的深度和进度及项目投资规模,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套项目设计监理,是指设计监理企业依据国家(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成套项目专业考察、勘察、设计的质量和进度及项目投资规模,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理和有效控制,审核重大设计变更和其他经济技术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管理成套项目设计监理工作,通过委托方式选定设计监理企业。

商务部可委托有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承担部分设计监理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投资框算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其他有特殊需要的项目,应按本规定实施设计监理。

不实施设计监理的成套项目,商务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对设计文件分阶段进行设计审查。

第二章监理企业和人员

第五条承担成套项目设计监理任务的企业,应具备国家(中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行业最高等级设计资质,并具有成套项目设计或设计监理工作经验。

第六条设计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的最高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成套项目设计或设计监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设计监理企业应设立监理小组。

小组主要成员人选(包括参加专业考察人员)及其变更应报商务部审批。

第八条设计监理人员的工作原则为:

诚信、守法、科学、公正。

第九条设计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在履行监理职责中,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或通知。

第三章专业考察阶段监理

第十条设计监理企业应参与专业考察前方案设计和投资估算的评审或评标工作。

第十一条设计监理企业应督促勘察设计企业做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专业考察准备工作,并选派专业人员参加考察。

可行性考察企业作为设计监理企业的,还应详细介绍可行性考察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设计监理企业选派的专业人员参加专业考察时,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加现场踏勘,监督专业考察组做好建设场地地形测绘或复测、场址确定及建设范围划定等工作。

(二)监督考察组完善方案设计、修正投资估算,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受援国当地实际情况。

(三)对方案设计的重大变更和设计合同(或会谈纪要)等文件的原则性修改提出意见。

(四)督促和协助考察组搜集项目设计、概(预)算编制和施工任务招(议)标所需资料,对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设计监理企业负责对专业考察报告等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考察报告是否满足设计、概(预)算编制和施工任务招(议)标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设计监理企业应就专业考察的监理工作向商务部提交专题报告。

第四章勘察设计阶段监理

第十五条设计监理企业应对工程勘察纲要和勘察组织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勘察工作结束后,设计监理企业应审核勘察设计企业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是否符合国家(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能否满足设计、施工以及安全生产的需要。

未经设计监理企业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不得作为成套项目设计的依据。

第十七条设计监理企业应随时检查设计工作进度,出现延误时,应及时督促设计企业采取必要措施并报商务部。

第十八条设计监理企业应在设计过程中复核结构计算书及相关专业设计容量及设计依据。

第十九条设计监理企业应在设计过程中监督设计企业在审定方案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对于未按审定的方案设计进行后续设计、擅自改变设计指标和设计标准、突破投资计划限额等情形,应立即向设计企业发出暂停设计工作的指令或通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商务部。

第二十条设计监理企业应监督主要设备材料选型,审查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和技术规范书,监督设计企业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主要设备材料的生产厂或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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