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约谈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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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约谈办法

安徽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约谈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完善食品安全责任机制,提高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采取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三条根据具体内容、事件、情节,由市、县(区)工商局负责人确定约谈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人员等事项,参加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四条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为约谈对象。

第五条约谈可采取约请约谈、定点约谈、现场约谈、专题约谈、集体约谈、开业约谈、上门约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约谈:

(一)未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管理措施薄弱,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国家、省、市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该食品经营者质量安全问题,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

(三)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需要整改的;

(四)抽检中发现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等证照后,不能持续保持食品安全必备条件和要求的;

(六)因食品安全质量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

(七)工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约谈的主要内容为:

(一)宣传法律法规,明确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及要求;

(二)向食品经营者通报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隐患,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听取食品经营者情况介绍,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四)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第八条约谈应遵守文明规范、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约谈人员应及时制作约谈记录,形成文字资料,如实反映约谈时间、地点、内容和过程,并由相关人员分别签字确认,作为经营者诚信记录、日常监管档案。

第十条约谈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约谈对象的履责、整改等情况予以督查,对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从重查处。

 

安徽省票证通系统监管工作规则(试行)

为加强票证通系统的使用与管理,制定本规则。

各级监管人员在运用票证通系统进行监管过程中要注意保守经营户的商业秘密。

一、属地工商所监管

1.监管人员应督促辖区内食品批发户、食品代理商使用票证通系统,完整无误地录入信息。

2.每星期网上巡查不少于一次,检查辖区食品安全情况:

(1)主体信息检验。

核对辖区分配是否正确,录入的信息是否完整无误,上传的信息是否符合要求。

对信息不完整有错误,证照过期或与主体信息不一致,图片不完整、不清晰的,予以修改信息或通过站内信箱通知经营户纠正。

对经营户位置进行地图标注。

清理过期证照信息。

(2)食品信息检验。

抽查经营户录入的信息是否完整无误,条形码、食品名称、类型、生产商名称、规格、批次等是否符合要求,对信息不完整有错误,通过站内信箱通知经营户纠正。

清理过期食品信息。

(3)食品合格证明检验。

抽查合格证明信息是否完整无误,上传的信息是否符合要求。

对合格证明与食品品种、批次不一致、上传图片不完整、不清晰的,通过站内信箱通知经营户予以纠正。

(4)查看出票数量和销售单据。

对不出票、大量出票或向零散客户出票等异常情况的,通过站内信箱对该经营户予以警告并要求说明原因。

(5)检查食品保质期限,对临近保质期限的,通过站内信箱提醒经营户予以处置并报告处置结果。

(6)接到上级或有关部门通报下架停售的问题食品或退市通知后,利用系统平台督促经营户下架停售并报告处置结果。

3.工商所要确定专职人员从事票证通系统平台监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交网格责任人,对经营者出现的问题不说明原因又不整改的,锁定其账号,直至改正后方可解锁。

4.网格责任人要将网上巡查发现的问题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并在检查记录表上予以记载。

检查中如发现供货商未向经营户出具票证通单据的,应及时将情况抄告供货商所在地工商所;供货商是外地的,应当将情况报告县级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二、县级工商局监管

1.对食品批发户、食品代理商办理开户手续。

分配管辖区域。

核对其证照信息,无误后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户。

2.定期(每月不少于两次)网上巡查,检查本辖区食品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所在地工商所予以纠正。

3.在食品检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或接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下架停售的问题食品时,及时利用系统平台发布下架停售或退市通知。

4.对工商所反映的外市供货商未向经营户出具票证通单据的,将情况报告市级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三、市级工商局监管

1.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网上巡查,掌握本辖区食品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所在县级工商局。

2.在食品检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或接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下架停售的问题食品时,及时利用系统平台发布下架停售或退市通知。

3.对县级局报告的外市供货商未向经营户出具票证通单据的,将情况报告供货商所在地市级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供货商所在地市级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认真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安徽省流通环节食品监管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监管档案(以下简称“食品监管档案”)管理,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县级工商局建立辖区内的食品监管档案。

县级工商局委托工商所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监管档案建立在工商所。

县级工商局委托工商所实施食品经营户的食品许可和注册登记的,食品经营户的食品监管档案与注册登记档案可以分册合并归档。

第三条食品监管档案包括:

1.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许可申请、变更许可、注销许可及审核表,现场核查登记表);

2.食品安全监管档案(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记录,违法违章行为查处记录);

3.食品经营户教育培训记录(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课程内容、课时的记录);

4.食品经营户信用记录(建立和遵守自律制度情况、履行进货查验记录法定义务情况,主动处置或销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情况,妥善处理消费者食品投诉情况,信用等级认定情况)。

第四条承办人员应将归档文件资料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送交,送交时须确保文件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归档文件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工作。

第五条食品监管档案的保管应有专门库房或专柜,并应有防盗、防火、防潮、防腐蚀、防蛀等设施。

档案资料发生破损或变质现象,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食品经营户存续期间,其档案须妥善保管。

食品经营户迁移时,应由所在地工商所负责将有关档案文件移交迁入地的工商所管理。

迁出、迁入应记录备案。

食品经营户注销后,其档案应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个人擅自销毁。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或调动时,应将所保管的食品监管档案向接替人移交。

第八条查阅食品监管档案文件资料要持查阅人的证件和单位介绍信,经所长批准后,档案管理人员方可提供。

查阅人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拆取、标注和损毁。

 

安徽省流通环节食品送货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送货车是指食品批发商、代理商用于向食品零售经营者运送食品的车辆。

第三条食品批发商、代理商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送货车应具备贮存食品的条件和营运资格。

送货车车主及随车人员由食品批发商、代理商进行管理。

第四条流动送货车车主不得将运送的食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第五条食品批发商、代理商向食品零售经营者运送食品的送货车,实行备案制度。

由食品批发商、代理商持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送货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备案,填写《食品送货车(备案)登记表》。

第六条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报工商所长审批后,发放统一规格的标志牌,实行一车一牌。

第七条县(市)区工商局对标志牌进入统一订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标志牌由送货人随车携带,放置车辆前右内侧,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第八条工商所建立辖区内食品送货车登记台账。

内容包括:

(一)食品批发商、代理商注册情况(字号名称、执照号、负责人、经营范围、住所、有效期限、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送货车联系人姓名及电话、车辆牌照号。

(三)食品批发、代理种类及仓库地址、销售区域。

第九条随车业务员送货时应开具票证通票据。

对现场交货不能当场打印时,应出具批发商或代理商提供的销售凭证,并在十日内将票证通单据送达零售商。

第十条工商所对辖区内食品送货车实行备案管理,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应督促业主及时办理变更。

车辆用途变化时,应收回标志牌。

 

安徽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一、检查要求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包保责任制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对所有食品批发户的日常巡查每个月不少于2次;对辖区内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食品经营户的日常巡查每个月不少于1次;对农村食杂店的日常巡查每三个月不少于1次,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记录。

对存在问题的食品经营者,要重点提高检查频次。

二、检查内容

日常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一致,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明。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票证通系统是否正常使用;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

(三)食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销售过期、变质、污秽、掺杂掺假等以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流通许可条件是否变化;是否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

(五)食品包装装潢、商标广告等是否假冒、侵权和违法。

(六)变质、过期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主动退市,是否有退市记录。

(七)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将经营者仓库(包括许可注册不在当地的食品经营者仓库)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三、检查记录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样表见附件),发现有违法行为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要如实详细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并依法处理。

处理情况要在记录中载明。

四、检查结果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要作为执法办案、评定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情况的重要内容和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监管。

对多次发现问题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安徽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现场检查记录表(样式)

被检查单位

 

法人代表(负责人)

 

检查人员

 

联系方式

检查时间

月日时分至时分

现场监督检查情况(主要是检查发现的问题):

对上次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本次监督检查意见:

对本次监督检查情况有何意见(被检查人填写):

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并注明执法证件号

 

 

当事人签

字、盖章

 

 

备注:

此记录表一式两份,监督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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