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 VDR检验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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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VDR检验规范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NOTES
GDXXX-2001
中国船级社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检验指南
(国际航行船舶)
2003年6月
1
第1章通则………………………………………………………………(1-1)
1.1一般要求………………………………………………………………(1-1)
1.2适用范围………………………………………………………………(1-1)
1.3依据……………………………………………………………………(1-1)
1.4定义与缩写……………………………………………………………(1-1)
1.5配备要求………………………………………………………………(1-2)
1.6工作条件………………………………………………………………(1-3)
第2章性能标准…………………………………………………………(2-1)
2.1一般要求………………………………………………………………(2-1)
2.2数据选择和安全………………………………………………………(2-1)
2.3运行的连续性…………………………………………………………(2-2)
2.4应记录的数据项目……………………………………………………(2-3)
2.5运行……………………………………………………………………(2-4)
2.6接口……………………………………………………………………(2-5)
2.7记录介质的评估………………………………………………………(2-5)
第3章技术特性…………………………………………………………(3-1)
3.1一般要求………………………………………………………………(3-1)
3.2日期和时间……………………………………………………………(3-1)
3.3保护容器的特别要求…………………………………………………(3-1)
3.4保护容器的定位信标…………………………………………………(3-1)
3.5记录数据的保存能力…………………………………………………(3-2)
3.6制造商的文件资料……………………………………………………(3-2)
3.7驾驶室的声音…………………………………………………………(3-3)
3.8通信声音………………………………………………………………(3-4)
3.9雷达数据………………………………………………………………(3-5)
第4章试验方法与试验要求……………………………………………(4-1)
4.1一般要求………………………………………………………………(4-1)
4.2外观检查………………………………………………………………(4-2)
4.3再现设备的试验………………………………………………………(4-2)
4.4工作条件试验…………………………………………………………(4-2)
4.5记录时间试验…………………………………………………………(4-2)
4.6备用电源的供电试验…………………………………………………(4-2)
4.7备用电源的充电试验…………………………………………………(4-3)
4.8断电试验………………………………………………………………(4-3)
4.9系统完整性试验………………………………………………………(4-3)
4.10记录顺序试验…………………………………………………………(4-3)
4.11记录与日期和时间的相关性试验……………………………………(4-4)
4.12保护容器试验…………………………………………………………(4-4)
4.13定位装置的试验………………………………………………………(4-6)
4.14日期/时间、船位、速度、艏向试验………………………………(4-6)
4.15驾驶室声音的音频响应试验…………………………………………(4-6)
4.16驾驶室音频质量指标试验……………………………………………(4-7)
4.17声音噪音电平-驾驶室音频信号从有至无试验……………………(4-7)
4.18音频噪音电平-驾驶室音频SINAD…………………………………(4-8)
4.19通信音频响应试验……………………………………………………(4-9)
4.20通信音频的质量指标试验……………………………………………(4-10)
4.21通信音频信号从有至无时的音频噪声电平试验……………………(4-10)
4.22通信音频SINAD试验………………………………………………(4-11)
4.23雷达数据试验…………………………………………………………(4-12)
4.24回声测深仪、主报警、舵令和响应、机器控制命令及响应、船
体开口(门)的状态、水密门和防火门的状态、加速度和船体应
力、风速和风向试验…………………………………………………(4-20)
4.25接口……………………………………………………………………(4-20)
4.26数据下载试验………………………………………………………(4-20)
第5章产品检验…………………………………………………………(5-1)
5.1一般要求………………………………………………………………(5-1)
5.2提交审批的图纸和技术文件…………………………………………(5-1)
5.3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依据…………………………………………(5-1)
5.4单件产品验证…………………………………………………………(5-1`)
5.5型式认可……………………………………………………………(5-3)
5.6型式认可后的检验…………………………………………………(5-5)
第6章安装检验与营运检验…………………………………………(6-1)
6.1一般要求……………………………………………………………(6-1)
6.2送审图纸……………………………………………………………(6-1)
6.3VDR的安装………………………………………………………(6-1)
6.4安装检验……………………………………………………………(6-2)
6.5营运检验……………………………………………………………(6-2)
附录AIEC61162语句格式
附录B强制要求的报警
第1章通则
1.1一般要求
1.1.1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的目的是为了以一种安全和可恢复的方式,保存有
关船舶发生事故前后一段时间的船舶位置、动态、物理状况、命令和操纵的信息。
主管机关和船东可获得在VDR中的信息,该信息用于随后事故原因的调查。
1.1.2本指南对船用航行数据记录仪的技术要求,试验要求、安装和检验要求
等作出了规定
1.2适用范围
1.2.1本指南适用于在国际航行船舶上安装和使用的VDR。
1.3依据
1.3.1本指南编写时依据的文件如下:
(1)IMOA.861(20)决议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性能标
准(1997年11月27日通过);
(2)MSC73次会议通过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航行
安全;
(3)IEC61996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性能标准、试验方法和要
求的试验结果。
1.3.2在执行本指南时应注意有关国际公约及船旗国政府和港口国当局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
1.4定义与缩写
1.4.1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系指一个完整的系统,包括输入数据的接口、
数据处理和编码的装置、最终记录介质、电源及专用的备用电源;
(2)传感器:
系指与VDR相连的外部装置,VDR可通过它获得需要记录的数据;
(3)最终记录介质:
系指存贮数据的硬件部件,通过它可以利用适当的设备
恢复并再现这些数据;
(4)再现设备:
系指与记录介质和记录格式相兼容,用来恢复数据的设备,
包括与原始数据相适应的显示数据的硬件和软件。
通常情况下,再现设
备不安装在船上,也不作为VDR的一部分;
(5)专用备用电源:
专门为VDR所使用的带有自动充电装置的蓄电池,其容
量应满足2.3.2的要求;
(6)分辨率:
系指可探测到的两个数值之间的最小增值;
(7)数据:
系指VDR所接收和记录的任何信息,除上下文另有专门说明外,
包括数值、文本、声音或雷达信号;
(8)适当的报警:
系指可静音的听觉报警和持续的视觉报警,听觉报警的声
响等级应为55dBA至65dBA之间;
(9)驾驶室工作站:
系指驾驶员进行正常驾驶操作的位置,例如包括下列工作站:
①位于船舶中线附近的指挥位置
②驾驶室翼桥
③主雷达
④海图桌
⑤操舵
⑥通信
1.4.2下列缩写适用于本指南:
(1)EPFS(electronicposition-fixingsystem):
电子定位系统;
(2)IMO(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
国际海事组织;
(3)INS(integratednavigationsystem):
综合导航系统;
(4)ITU(InternationalTelecommunicationUnion):
国际电信联盟;
(5)ROV(remotelyoperatedvehicle):
遥控水下机械;
(6)SENC(systemelectronicnavigationchart):
系统电子海图;
(7)SINAD(signaltonoiseanddistortion):
信号对噪声和失真比:
(8)STI(soundtransmissionindex):
声音传输指标;
(9)IEC(InternationalElectrotechnicalCommission):
国际电工委员
会;
(10)VDR(voyagedatarecorder):
航行数据记录仪;
(11)EUT(equipmentundertest):
被试设备;
(12)UTC(universaltimecoordination):
世界协调时。
1.5配备要求
1.5.1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应按下列要求配备VDR:
(1)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于建造时配备;
(2)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滚船,不迟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的
第1次检验时配备;
(3)除客滚船外,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船,不迟于2004年1月1
日配备;
(4)除客船外,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于
建造时配备。
1.5.2除客滚船外,对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如证明现有设
备与VDR的接口不相配或不适用时,可免除配备VDR的要求。
1.6工作条件
1.6.1VDR应能经受船舶通常可能遇到的各种海况、船舶运动、振动、湿度
以及电磁环境下正常工作。
除本指南另有规定者外,设备应能经受中国船级社《船舶与海上设施用电气电子设备型式试验指南》规定的试验。
如本指南的要求与《船舶与海上设施用电气电子设备型式试验指南》要求不一致时,以本指南的要求为准。
第2章性能标准
2.1一般要求
2.1.1VDR应连续并按顺序记录2.4中所要求的有关船舶设备的状态和输出
信号、船舶的指挥命令和操纵控制等预先选定的数据项目。
2.1.2为了能够对事故的有关因素进行随后的分析,记录的方式应保证,在
适当的再现设备上再现数据时,各种数据项目能与日期和时间相联系。
2.1.3最终记录介质应安装在满足下列全部要求的保护容器中:
(1)最终记录介质应封闭在保护容器内,在事故发生之后可以访问最终记
录介质但应防止篡改;在船舶正常营运时,通过标准操作程序应不能访问最终记录介质;
(2)应提供一种措施,在不打开保护容器的情况下,通过外部装置恢复存贮
的信息;
(3)保护容器应能使最终记录数据在任何事故之后获得幸存和恢复的可能
性最大;
(4)装有最终记录介质的保护容器,应设计成安装在船舶的外部甲板。
保护
容器可以设计成任何情况下都固定在船上,或者,也可以设计成在船舶沉没时自动浮离;
(5)保护容器应设计成在经受下列情况后能保护存贮的数据:
①冲击
②穿刺
③耐火
④深海压力和潜水
(6)保护容器以及任何最外层壳体,应为高可见度的发荧光的橙色,并以满
足本社接受标准要求的反光材料标识如下文字:
“VOYAGEDATARECORDER-DONOTOPEN-REPORTTOAUTHORITIES”;
(7)保护容器应设有适当的装置以帮助定位。
固定式和自浮式保护容器都应
设有一个水下声响信标,自浮式保护容器还应设有一个适当的无线电发射器和一个指示灯。
参见IMOA.658(16)在救生设备上使用的反光材料。
2.1.4VDR的设计和构造应符合本社接受标准的要求,还应特别注意2.2和2.3规定的数据安全性和运行连续性的要求。
2.2数据选择和安全
2.2.1在2.4条中规定了VDR应记录的最少数据项目。
另外,如果不影响规定的最小数据项目的记录和存贮,VDR还可记录附加的项目。
2.2.2除2.2.1规定外,在VDR交付使用时,应将说明VDR及其连接的传感
器的配置数据块写入最终记录介质。
该配置数据应永久地保存在最终记录介质中,并采取适当的保护以便只能由经过适当授权的人员根据配置数据变化进行修改。
对该数据块的任何改变都不应影响强制项目的记录。
2.2.3下列系统配置信息和数据源的特征应包含在该数据块中:
(1)型式认可机关和参考证明;
(2)IMO船舶识别号;
(3)使用的软件版本;
(4)话筒的安装位置和录音通道的分配;
(5)VHF通信-对哪(些)台VHF进行录音;
(6)日期和时间-从哪个数据源获得;
(7)船位-从哪个EPFS获得及其在船上的相对位置;
(8)其它输入数据-提供记录数据的设备的特征数据;所有报警/门的输入
状态的符号约定和标识;
(9)自动插入最近修改的日期和时间。
2.2.4VDR应尽实际可能设计成不能对输入到设备的数据的选择方式、数据
本身或已经记录的数据进行篡改。
任何干扰数据或记录完整性的尝试应予以记录。
2.2.5记录方法应能对记录数据的每一项目进行完整性检查,即:
记录的数
据与接收到的数据相一致,如发现不可改正的错误则要发出报警。
2.2.6VDR应自动连续地监测下列状态:
(1)供电;
(2)记录功能;
参见IMOA.694(17)构成部分GMDSS和电子助航设备的船载无线电设备的一般要求;和IEC60945海上航行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一般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3)比特误码率;
(4)话筒的功能;
上述任一功能发生故障时,都应在船舶通常驾驶位置发出符合本社接受标准要求的报警。
报警应能被静音,但应保持视觉指示直到设备恢复可用。
2.3运行的连续性
2.3.1为保证VDR能够连续记录在事故发生期间的有关活动,VDR应能从船
舶应急电源获得电能。
除了2.3.3允许的情况外,只要电源供电,VDR就应工作。
2.3.2如果船舶应急电源供电中断,则VDR应能通过专用备用电源供电而连
续记录驾驶室声音(见2.4.5)长达2h。
在2h结束时,所有记录应自动停止。
2.3.3VDR应连续记录,除非按照2.5要求暂时的中断或根据2.3.2要求停止运行。
所有存贮的数据项目应至少保留12h。
超过12h的数据项目可以由新的数据覆盖。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通过钥匙或其它安全的方法停止VDR的记录:
(1)当船舶在港时,对VDR进行重要的维护;
(2)当船舶闲置时。
2.4应记录的数据项目
2.4.1日期和时间:
可参考世界协调时(UTC),日期和时间应从船舶外部的
时间源(例如EPFS或无线电时间信号)或船舶内部时钟至少每小时获得一次。
记录应指明使用哪种时间源。
所有其它数据项目的记录计时可以在再现时得到,计时应具有足够高的分辨率来详细地重现事故过程,计时误差不能大于1s。
2.4.2船位:
纬度、经度以及使用的基准应来自一个指定的EPFS或INS(如可用)。
记录应保证EPFS的特性和状况总是可以通过再现来确定。
船位应按船上可获得的数据进行记录,其分辨率应高于0.0001min弧度。
2.4.3速度:
应按船上可获得数据记录相对于水或大地的速度(如果船舶上
能获得,应记录纵向和横向的速度),包括指明速度是来自哪种设备,速度的分辨率应高于0.1knots。
2.4.4艏向:
艏向由船舶上指定的罗经指示。
船舶艏向应按船上可获得的数
据进行记录,分辨率应高于0.1°。
2.4.5驾驶室声音:
位于驾驶室内的一个或多个话筒应布置成能充分地录在指挥位置、雷达显示器、海图桌等(即1.4.1(9)定义的工作站)位置或附近的谈话。
话筒的布置应尽实际可能捕捉到驾驶室内的内部通信、公共广播系统和声响报警(驾驶室安装的设备)。
应连续记录所有在工作站位置的声音信号,作为选择,可以提供措施,通过分析回放记录信息中的声音信号识别出发出声音的工作站。
参见A.830(19)报警和指示器规则。
2.4.6通信声音:
应记录有关船舶操纵的VHF通信,并与驾驶室声音独立。
记录中包括发送和接收的音频信号,音频信号应连续地来自指定的VHF装置。
2.4.7雷达数据:
应包括从船舶的一台雷达装置上获得的电子信号信息,它记录了当时在雷达主显示器上实际出现的全部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任何距离圈或标志、方位标志、电子标绘符号、雷达图、选择的部分SENC或其它电子海图、航线计划、导航数据、航行警报和在显示器上可见的雷达状况数据。
尽管采用了对VDR工作非常重要的有限带宽压缩技术,记录的方式应能如实地再现在记录时所看到的完整的雷达显示。
2.4.8回声测深仪:
应记录船舶上可以得到的龙骨以下的深度(分辨率高0.1m)。
当可以行时,还应记录当时显示的深度刻度和其它状态信息。
2.4.9主报警:
这些报警系指在驾驶室内所有国际海事组织(IMO)强制要求
在驾驶室内进行报警的所有报警状态((见附录B)。
所有IMO强制要求报警的状态,如可行,应通过驾驶室声音和作为数据参数进行记录。
2.4.10操舵命令和响应:
操舵命令和响应角度应按船舶可得到和允许的数
据进行记录,分辨率为1°。
还记录艏向或航迹控制仪(如设有)的状态和设定值。
2.4.11轮机命令和响应:
包括任何车钟或直接的机器/螺旋桨控制器的位置,包括轴转速(或等效速度)、反馈指示,前进/后退指示器(如设有时);还应包括艏侧推和艉侧推(如设有)的状态。
转速记录的分辨率应高1r.p.m,螺距记录的分辨率应高于1°。
2.4.12船体开口状态:
包括IMO要求在驾驶室内强制显示的所有状态信息。
2.4.13水密门和防火门状态:
包括IMO要求在驾驶室内强制显示的所有状
态信息。
2.4.14加速度和船体应力:
如果船舶安装了IMO强制的船体应力和响应监测设备,则所有在设备内预选和可得到的数据项目应予以记录。
2.4.15风速和风向:
适用于安装了适当的传感器的船舶。
相对风速、风向11或绝对风速、风向都可以记录,但在记录中应指明是哪一种。
2.5运行
2.5.1VDR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运行应是完全自动的。
在对VDR的记录造成最短中断和不打开保护容器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确保在船舶发生事故后,通过适当的方法存贮已记录的数据,并满足下列要求:
(1)保存过程中使用的控制器应易于操作;
(2)保存过程中,最终记录介质的记录过程的中断不应多于10min。
记录在最终记录介质中的数据不应被清除。
(3)应自动检查保存的数据,以保证与在最终记录介质中记录的数据的一致性。
任何错误应给予指示。
(4)当保存过程结束,应有措施以便能够制作这次保存数据或与以后有关事故的数据的拷贝。
注:
“保存过程”是指对保存到最终记录介质中的数据进行复制。
2.6接口
2.6.1传感器的接口,如可能,应符合本社接受标准的规定(参见附录A)。
2.6.2即使VDR系统出现故障,与船舶设备任何项目的连接都不应妨害该设
备的正常工作。
2.6.3用于驾驶室声音、通信声音和雷达的接口应分别符合3.7.1、3.8.1
和3.9.1的规定。
2.6.4任何可能用于转换非IEC61162信号的接口单元,应符合IEC60945
的要求。
2.7记录介质的评估
2.7.1如果在事故之后不易检查存贮介质,则应提供措施以便事故调查者能
够在重放之前,确定存贮介质是否经历了过度的加热。
如果过热,则幸存的数据可能是值得怀疑的。
参见IEC61162海上航行及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数字接口。
第3章技术特性
3.1一般要求
3.1.1本章规定了VDR性能标准的技术指标。
3.2日期和时间
3.2.1为了保证有关的计时能够高于0.1s的分辨率,当VDR采样时,所有数据项目按VDR的系统时间进行记录,VDR的系统时钟的分辨率应高于0.05s,
其偏差应不大于每小时1s。
3.3保护容器的特别要求
3.3.1如果使用自由浮离释放装置,应符合本社接受标准的规定。
3.3.2如果保护容器经历了比2.1.3(7)要求的无线电发射装置的防火性能更严酷的火烧温度时,则任何自由浮离释放装置应被自动禁止释放保护容器。
3.3.3自浮式和固定式保护容器都应具有释放机构,以便于潜水员或遥控机械装置(ROV)进行水下回收。
可考虑采用下列方式:
(1)使用分离螺栓;
(2)释放杆;或
(3)转锁。
3.3.4为了确保保护容器在释放后能被安全地回收,它应具有适当大的金属环或把手。
应考虑到典型的水下回收机械的操纵钳夹,其最大开口只有300mm,抓力限制在约1kN,拉力限制在约500N。
3.4保护容器的定位信标
3.4.1保护容器应含有一个工作在25kHz至50kHz频段内的水下声学信标,且带有至少可以工作30天的电池。
该信标应符合本社接受标准的要求。
3.4.2对于自浮式保护容器,它还应具有一个符合本社接受标准的无线电发射机,用以发射适于定位目的的信号。
它还应具有一个符合本社接受标准要求的指示灯。
为无线电发射机和指示灯供电的电池至少应工作7天。
参见IMOA.662号决议应急无线电设备的自由飘浮和启动布置的性标准。
参见标准SAEAS8045水下定位装置的最低性能标准—能源自给的声纳信标。
参见IMOA.810(19)、IMOA.812(19)、ITU-RM.632-3和ITURM.633-1
3.4.3自浮式保护容器的浮力特性应保证无线电天线能够发射半球形和垂直极化的信号。
自浮式保护容器应设计成,至少在7级海况(相当于蒲氏风力10级)的条件下提供可用的信号。
3.5记录数据的幸存能力
3.5.1在设备制造商规定的操作和存储条件下,最终记录介质应能在停止记
录之后保存记录数据至少两年。
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