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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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手册

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手册

 第一篇 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1、毕业生针对被录用单位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1)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协议接收毕业生的权利。

协议书是国家专用于毕业生就业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一旦签约就有义务严格履行协议,不得无故进行更改。

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协议接收毕业生,并妥善安排毕业生的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保证毕业生的正常工作。

(2)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提供各种劳动保障的权利。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试用期满后应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是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而达成的协议,双方均有遵守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一方不能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或者打折扣,毕业生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

2、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的权利表现在哪些方面?

(1)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

①信息公开。

即所有用人信息应向全体毕业生公开。

②信息及时。

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的,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

③信息全面。

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2)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社会上合法机构的一些有益的就业指导。

(3)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历年就业工作经验表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

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括这样几方面的内容:

①如实推荐。

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

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

②公正推荐。

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

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③择优推荐。

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

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

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4)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

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即可以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为。

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要求学校予以推荐,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5)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正、公平,一视同仁。

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

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的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着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

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6)违约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

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

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3、毕业生就业为什么需要签署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中有哪些主要内容?

所谓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统一制订、由省教育厅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也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表现形式。

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对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培养高校均有约束力,也是学校落实、汇总、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的唯一依据。

就业协议书是记载就业协议的文本。

所以毕业生不论参加各种招聘会、就业市场等应聘活动,凡被有人事接收权的用人单位录用的均需签定由教育部统一制订、由省教育厅印制的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内容主要有:

(1)签约各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提倡诚实守信原则。

(2)毕业生应按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意向,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可在‘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约定’一栏注明。

(3)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若与用人单位签订本协议,用人单位应同时出具同意接收结业生的证明。

用人单位如对毕业生有其他要求,可在“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约定”一栏注明。

(4)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由学校审核汇总并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或报国家教育部门批准,列入就业方案下达执行,学校负责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

(5)就业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方面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一方提出更改,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6)就业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或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此协议经鉴证后纳入就业方案,予以派遣。

4、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要认真地了解和掌握国家和省、市的就业政策和学校的就业规定。

政策和规定是指引毕业生择业的方向,可以规定毕业生择业的行为,毕业生从中可了解到其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或者怎样去做。

例如我省规定:

“按国家计划招生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按定向、联合办学计划招生的毕业生,按合同或招生时的协议就业”。

我校毕业生是国家计划招收的非定向培养方式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是其主要的就业方式。

在实践中,有些毕业生只要单位好,不管政策是否允许,就签订了就业协议,结果学校在办理协议书鉴证时不能通过。

(2)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制订就业方案的主要依据,要求其手续必须完备。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要认真阅读协议书中的全部条款,特别是要清楚用人单位提出的附加条款,并了解清楚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同时还要学会运用条款和掌握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步骤。

特别要了解用人单位有无独立的用人权,以及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和部门是谁。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独立的用人权,除了用人单位盖章外,还必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

否则,由于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不认可,就不能纳入就业方案,所签协议书不能生效。

(3)毕业生要注意所约定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目前高校毕业生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由于地区不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差异和各自情况的不同,协议书中不可能规定得很全面、详细,许多内容要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

但是,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的时候要注意:

约定的条件是否合理;约定的条款毕业生本人能否承受(例如对于违约问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惩罚违约的毕业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使学生难以承受);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备注条款,必须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签字,否则当发生争议时,备注条款很难发生作用。

(4)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实行其监督和管理职责,并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生就业流向实施必要的调控,所以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必须在有关政策和规定范围内进行。

(5)对于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应在协议中予以说明。

如是否允许考研,工作合同期限,见习期和转正后的报酬,是否按国家规定为自己缴纳有关保险等。

(6)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一定要将协议书交学校审核,并由学校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后方能纳入学校的建议就业方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协议因无校方的意见、签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7)目前,有许多用人单位委托派遣服务中介公司招收员工,毕业生在与派遣服务中介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首先要弄清楚其资质及法人资格,避免陷入签约陷阱。

5、就业协议的订立有哪些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主要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要约,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由高校毕业生市场、人才市场等主办)进行双向选择或向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查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本人,即为要约。

承诺,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做出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

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繁琐,比较具体,很难具体分清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例如:

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行政审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该再选择其他单位。

再比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该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以未正式签约为由,再选择其他单位。

6、就业协议的订立和解除应遵循哪些原则?

就业协议的订立应遵循主体合法原则和平等协商原则。

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

如果学生在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对高校而言,高校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

高等学校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

平等协商原则。

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协议时要求学生缴纳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是一致的。

除协议规定内容外,当事人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栏中加以充分确定。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

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征得另两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

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的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被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等。

此类单方解除,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同意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类解除因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向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须征求学校同意。

7、就业协议争议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争议问题时有发生,国家和各省还没有明确的就业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通常引起就业协议争议的主体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解决就业协议争议的主要办法有: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这种办法适用于因毕业生的原因引起的就业协议争议,毕业生出面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赢得用人单位的同情、理解和谅解,经双方协商达成新的意向。

(2)由学校负责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

(3)对协商调解不成的,毕业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8、违约及违约责任的表现主要有哪些?

(1)就业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生效。

毕业生、用人单位都应严格履行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方同意。

如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按双方约定办理。

(2)高校毕业生违约的主要表现是:

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又提出更换就业单位的;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再定取舍;先确定一个单位签约,又找到更理想的用人单位签约并与前者违约;向用人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情况,违反用人单位的选用条件。

(3)用人单位违约的主要表现是:

毕业生报到时,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拒收毕业生,使之错过了其他选择机会,无法按时就业;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虚假材料,误导毕业生与之签约;为约束毕业生而向其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违反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法规,不执行有关规定,侵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而毕业生难以与其抗争等。

(4)定向生、委培生、地区联办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向、委培、联办地区或单位就业的,经定向、委培、联办地区、单位和学校同意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培养费用后可以办理另行就业手续。

(5)用人单位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不能接收毕业生,可向省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核实同意后,毕业生可重新落实工作单位。

(6)用人单位单方违约,毕业生可持材料向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由学校出面协调解决,协调仍不成,毕业生可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9、《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是什么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专门调整劳动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关程序的法律,所规定的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规定的是劳动法律体系和重要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规定的是劳动法律体系和重要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法》的内容以原则性条款为主要内容,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或部分;《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以劳动合同为主要内容,涉及劳动合同的专门性规定及相关问题。

《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基本法律,《劳动合同法》则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专项法。

10、什么是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什么好处?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问题,是调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与其他合同相比,劳动合同有着特定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作出的明确规定,为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这一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临时工还是农民工,都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对《劳动法》未作出规定的许多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此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形式,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

对劳动者来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1)有利于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便建立了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就可根据合同约定申请法律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有了合同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相互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便有了规范依据,各自均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可减少许多不必要的争端。

(3)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特长等选择职业和参加培训,发挥个人潜能和积极性。

11、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2、大学毕业生为什么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在市场化配置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就业基本制度下,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是多种形式的,在这种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应首先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与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适当扩大了适用范围。

除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外,一是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二是对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人员是否适用作了灵活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四是对劳务派遣用工作了专门的规定。

因此,如果大学毕业生选择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的组织(用人单位)就业,应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和保护。

13、劳动合同与毕业生就业协议有什么不同?

(1)主体不同:

前者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这些劳动者既可是高校毕业生也可是其他人;而后者专指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

(2)内容不同:

前者是在明确工作关系后签订的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而后者是双方相互选择的关系的确定。

(3)处理纠纷的部门不同:

前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机构报送;后者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商取得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报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4、就业协议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应签订《就业协议书》,这份协议虽然代替不了劳动合同,但充分保障了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大学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关注下列条款:

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以防用人单位通过有意的“疏漏”侵犯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15、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常常预先在劳动合同中设定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在职业上的自由流动,也侵害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并由此引发大量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条款给予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只有两类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二是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之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约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从事与所应保守的商业秘密相同或相似的工作的协议),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除这两类劳动者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

16、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时提供担保或向其收取财务?

少数用人单位为谋取钱财,采用招聘途径,通过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获取不当得利。

一些毕业生求职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参加面试时,公司告知要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培训费自付。

但当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会以条件不符、考试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录用。

或者用人单位称会给予毕业生职位,但须缴纳抵押金。

大学毕业生急于得到工作,轻易地交出钱财。

而当劳动者提出辞职时,用人单位却拒绝退还抵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该法加大了对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收取押金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处罚。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鉴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毕业生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劳动合同法》更加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大学毕业生求职就业要特别注意这一环节。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并将这些义务具体化。

第一,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第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大学毕业生在应聘时,有权了解用人单位哪些基本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因此,毕业生在应聘时,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19、大学毕业生在应聘过程中可否拒绝作答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换句话说,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则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

因此,大学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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