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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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矿业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淮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安全和合法使用,防范和降低住房公积金信贷风险,规范淮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工作,促进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分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发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及其相关部门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包含全国范围内个人信用信息的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个人信用报告反映的,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以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和使用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协调开展工作。
查询用户在个人信用信息的提取、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六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及有关部门的全部个人客户的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供分中心在内部控制信用风险时使用。
分中心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到的信用信息,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泄露。
第七条分中心的征信业务受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分中心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部门和职工。
第二章用户管理
第九条综合科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运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信贷科负责开展工作,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分中心用户分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
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负责用户的新建、修改、授权、停用或启用、重置密码等权限;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分中心个人公积金数据的报送工作,信息查询用户负责日常业务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十一条各用户须由专人负责,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二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有用户凭用户ID和密码进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有关操作。
用户ID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本人的操作。
各用户须由专人负责,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三条个人征信系统中所有的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启用/停用的相关操作。
凡离开相关岗位的信息查询员和数据报送员,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重新申请启用,变更情况须及时向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各类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
第十五条各类用户离开操作台前,必须退出征信系统。
第十六条综合科负责将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用户工作人员名单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遇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淮南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变更备案。
第三章查询与使用
第十七条 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和使用应纳入我分中心个人信贷贷前审批和贷后管理的工作流程。
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客户须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见附件1),只有取得客户的书面授权后,才可以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三)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以外,查询用户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查询授权书须经被查询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经办人员应对授权查询书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贷款及担保申请书中的相应授权查询条款应规范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称谓,不得使用“有关征信机构”、“征信系统”等指向不明、容易产生歧义的名称。
合同书和授权书中同时应明确表述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贷款申请人的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于因贷后风险管理需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应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申请单》(见附件2),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查询用户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信息查询员在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时,要按照实际使用用途如贷款审批、贷后管理、异议处理等选择查询原因,并认真做好查询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信贷科负责做好每日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情况的相关登记记录,并定期汇总查询登记明细表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客户的授权查询书及个人信用报告应与相关贷款合同等资料文件一同存档保管;被拒贷客户的授权查询书或附有授权查询条款的贷款申请书应专夹存档保管。
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分中心缴存单位或缴存客户(以下简称“客户”)认为自己的单位(个人)公积金缴存信用信息在征信系统上存在错误时,可以向自己申办业务的分中心或向淮南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二十五条 信贷科设置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专员,负责对外受理和牵头组织相应科室核查异议申请;综合科设置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纠错专员,协助信贷科对核实后的错误数据进行纠错。
综合科须将相关工作人员名单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淮南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异议处理程序
(一)异议处理业务人员受理客户的异议申请时,应要求客户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件3)。
(二)异议处理人员在接到客户异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信贷科负责核查异议申请是否属实,如异议申请不成立,可直接向客户送达《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见附件4),并留存其签收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复印件。
(三)通过核查确认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2个工作日内向综合科提交纠错申请,综合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数据进行再次核查,确为错误数据的应限期对信息进行更正,并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报纠错数据报文。
数据更正后应向客户送达《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并留存其签收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复印件。
(四)分中心内部核查未查获数据错误原因的,应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送《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协查函》(附件5)申请协查。
第二十七条 分中心接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协查函》后,应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程序进行内部核查,将核查情况以协查回复函形式报送人民银行征信部门。
对确实有误的异议信息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更正。
第二十八条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可建议异议申请人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进行个人声明。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公积金个人征信用户管理制度,登记用户创建、变动情况,明确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和保存了个人的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用于我分中心内部控制个人客户信用风险时使用,严禁向其他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
第三十一条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三十二条按月对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淮南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上报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妥善保存与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件,接受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对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 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擅自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或披露个人信用信息;
(三)信息查询用户违反规定,将查询登记号码交予他人代为查询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
(五)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若本办法与现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管理规定有冲突,则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淮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
附件2:
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
附件3: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附件4: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
附件5: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协查函
附件1:
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
淮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本人作为淮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的缴存职工,授权淮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在办理以下涉及到本人的业务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和保存本人信用报告,范围包括:
□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同时授权将本人个人基本信息,在淮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期限至本业务全部终结。
若信贷业务未获批准,本人的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也不撤回。
授权人(签字):
身份证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授权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
申请部门
(机构)
申请日期
申请查询事由:
申请查询
内容
查询客户姓名
身份证号码
是否需要打印查询结果:
1、是()2、否()
申请人签字:
受理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
经办查询用户签字:
查询日期:
填写说明:
1、本申请单供信用业务风险跟踪管理中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或没有注册查询用户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确实需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使用。
2、上述各项内容均为必填项,各项签字应为本人签字。
3、查询内容较多时,可附查询内容清单。
附件3: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异议申请表编号:
存在本异议的信用报告编号: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证件类型
申请人证件号码
申请人电话号码
申请人手机号码
申请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通讯地址
申请人通讯地址邮编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证件类型
代理人证件号码
代理人电话号码
代理人手机号码
代理人电子邮箱
代理人通讯地址
代理人通讯地址邮编
异议描述:
(征信中心说明:
当客户填写此表后,等同于授予征信中心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的权利,止到异议结束。
)
接收机构
接收机构联系人
接收机构联系电话
接收机构电子邮箱
接收机构通讯地址
接收机构邮编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字):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
异议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异议申请人和接收机构保存。
附件4: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
异议回复函编号:
异议申请表编号:
异议申请人姓名
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
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
异议申请日期
异议描述:
处理结果: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异议回复函一式两份,分别由异议申请人和接收机构保存。
2、异议无法核实的,异议申请人可到当地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个人声明。
附件5: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协查函
年月日
客户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客户联系号码
信用报告编号
异议信息发生机构
异议描述:
受理机构:
经办人:
年月日
处理结果:
检查机构(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