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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教育规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教育规定

(试行)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院校教育事业,规范院校教育工作,使院校教育更好地为部队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武警部队组织实施院校教育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武警部队院校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发展军事科学技术,为武警部队建设和现代条件下的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和未来作战服务。

第四条武警部队院校教育是国家、军队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部队建设需要的军事人才的基本途径。

武警部队各级要把院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优先筹划院校建设,优先配强领导班子,优先保障装备器材,优先安排经费投入。

第五条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应“打得赢”、“不变质”的需要,贴近部队实际,培养合格人才。

第六条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必须坚持党对武警部队绝对领导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院校各项建设的首位,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保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确保培养的人才政治合格。

第七条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必须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把教学工作作为院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坚持理论与实际、教学与科研、院校教育与部队建设相结合,遵循院校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加强科学管理,依法治教,从严治校,实行开放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八条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实行武警总部、总队(警种指挥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武警部队院校的组织编制管理,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编制管理条例》和武警部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十条总部司令部在领导管理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院校全面建设,指导院校教育工作;

(二)负责拟制院校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规章,统一协调院校教育工作;

(三)拟制院校体制编制方案,制定院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审定院校基本建设规划;

(四)拟制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审批总部直属院校、警种学校教学计划,制定、颁发初级指挥院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审定、颁发院校统编教材;

(五)管理院校教学工作,指导院校教学改革,制定教学基本文件,拟制、报批学科专业目录,组织教育评估和教学成果评审,负责院校情况统计和总结工作;

(六)指导院校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的业务建设,负责院校优秀教员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审工作;

(七)负责院校的学籍管理、学历和武警部队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会同总部政治部做好院校教员、管理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和院校专业技术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九)会同总部政治部、后勤部下发院校招生计划,做好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干部学员的招生和新入伍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培训工作,负责武警部队院校招生统一考试、院校教学检查统一考试命题和军事科目考核工作,负责士官学员的招生、培训与毕业分配工作;

(十)会同总部政治部做好院校函授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院校有关人员出国访问、参观见学、进修等外事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协调武警部队院校与地方、军队院校的学术交流、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院校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三)会同总部后勤部做好院校教育、科学研究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管理,以及院校的其他保障工作;

(十四)指导和保障院校教育技术工作;

(十五)负责院校武器装备建设,指导院校武器装备的技术保障、管理,以及有关武器装备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六)总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总部政治部在领导管理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院校的思想政治建设,管理院校党的工作,组织开展政治工作;

(二)参与拟制院校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规章;

(三)参与制定院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参与审定院校基本建设规划;

(四)指导院校政治课教学工作和政治工作研究,负责院校政治课教材编审,指导院校校园文化建设,做好文体器材保障工作,参与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五)负责院校教员、管理干部队伍组织建设和优秀教员、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工作,会同总部司令部做好院校专业技术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六)负责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和干部学员的招生、毕业分配工作,会同总部司令部、后勤部下发院校招生计划并做好新入伍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生的选拔、培养工作;

(七)总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总部后勤部在领导管理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院校后勤建设,指导院校后勤保障工作;

(二)参与拟制院校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规章;

(三)参与制定院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参与审定院校基本建设规划;

(四)会同总部司令部、政治部下发院校招生计划,指导院校后勤课教学和后勤工作研究,负责院校后勤课通用教材的编审,参与教学成果的评审工作;

(五)负责院校各项经费的计划、分配与管理;

(六)管理院校劳动人事工作;

(七)指导院校开展后勤科学研究;

(八)参与院校武器装备保障工作;

(九)总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总队(警种指挥部)在领导管理所属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所属院校贯彻执行上级关于院校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落实上级赋予的教育训练任务;

(三)领导所属院校教学、科学研究和保障工作;

(四)领导所属院校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五)领导所属院校军事、政治、后勤和装备工作;

(六)组织所属院校全面建设的评估工作;

(七)协调地方有关单位筹措补助院校建设经费工作;

(八)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总队(警种指挥部)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的职责分工,参照总部机关的相应职责分工履行。

第十四条院(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的首长职责;

(二)领导院校落实院校教育方针、原则和上级指示,组织全院(校)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三)组织制定院校建设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领导教学工作,组织拟制专业设置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领导开展教学改革;

(五)领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服务工作;

(六)与院(校)政治委员共同领导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学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副院(校)长协助院(校)长工作,在院(校)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院(校)长的指定代行院(校)长职责。

第十五条院(校)政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

(二)与院(校)长共同领导全院(校)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三)领导院校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和政治工作研究;

(四)领导院校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

(五)与院(校)长共同领导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学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院(校)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院校训练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制学科建设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组织编审主干课程辅助教材,直属院校训练部还应当负责拟制报批教学计划,编审有关专业教材;

(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教学质量管理、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成果评审及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教学改革;

(三)负责新学员复查与复试、学员学籍管理、学员考核鉴定和优秀学员、优等生的评定以及学历工作,参与组织招生工作;

(四)负责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承办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函授教育以及其它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六)负责教员和教学管理干部队伍业务建设,参与专业技术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工作,负责本院校优秀教员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审工作;

(七)负责教育技术、教育训练园区网的教学、管理、建设和保障工作;

(八)负责经批准开办的报刊编辑工作;

(九)负责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业务建设,图书、设备等购置、管理、开发与利用工作;

(十)负责教学保障工作,负责教学经费计划、使用与管理;

(十一)负责院校的机要、保密和外事工作;

(十二)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编有装备部门的训练部,并负责武器装备及随装配套的设备器材的管理、保障和维修工作,掌管、使用武器装备维修管理经费。

未设科学研究部门、系和基础(教研)部的院校,院校训练部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职责。

第十七条院校政治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

(二)负责生长干部学员和干部学员的招生、毕业分配工作;

(三)根据院校等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对警官、文职干部的职务、警衔、专业技术等级的任免权限,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奖惩权限,承办所在院校党委赋予的对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

(四)负责教员、管理干部、学员的组织建设和优秀教员、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及优秀学员、优等生的表彰工作,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任工作;

(五)指导政治理论课教学;

(六)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

(七)参与学员考核鉴定工作;

(八)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院(校)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后勤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三)负责职工管理工作;

(四)负责士官学员的招生、毕业分配和定级工作;

(五)负责军事行政、战备、通信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编有装备部门的院(校)务部,并负责武器装备及随装配套的设备器材的管理、保障和维修工作,掌管、使用武器装备维修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院校科研部(科)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科学研究计划;

(二)负责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科学技术开发和专利工作,组织科学研究成果鉴定、推广和评奖;

(三)组织开展与军内外、院(校)内外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指导科技情报工作;

(四)承办院(校)学术(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系、基础(教研)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教学、科学研究计划和规章制度;

(二)检查所属单位教学、科学研究实施情况,组织完成教学、科学研究任务;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

(四)组织实施教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领导管理所属单位的各项工作;

(五)参与实施教学和科学研究设施、设备建设;

(六)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编有学员队的系,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学员大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指示,领导学员队的全面建设;

(二)负责所属学员队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素质建设;

(三)督促检查所属学员队完成学习、训练任务;

(四)督促检查所属学员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做好经常性的管理工作;

(五)督促检查所属学员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六)指导所属学员队开展第二课堂和文化体育活动;

(七)组织对学员的综合素质考核及毕业鉴定工作;

(八)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二条教研室(实验室、教育技术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与实施教学,完成担负的教学任务;

(二)负责本室(中心)业务建设,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和本室教学质量的监督与检查,组织实施教员备课、试讲工作;

(三)组织教员完成科学研究任务,开展学术交流,做好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四)组织编写、选用专业教材,编写主干课程辅助教材,制作教具;

(五)管理、维护本室(中心)的教学、实验、科学研究设备、器材和训练场地、设施;

(六)负责本室(中心)人员的培养、使用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图书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指示,配合教研室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二)负责馆藏资料的借阅、收还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馆内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建设、业务素质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提出图书馆建设规划建议,负责拟制图书资料补充计划和馆藏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交流等方案;

(五)制定并落实图书借阅、索赔等制度。

指导读者掌握检索资料方法,及时归纳、整理重要资料文献;

(六)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学员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指示,负责学员队的全面建设;

(二)积极开展学习方法研究,指导学员改进学习方法,完成学习任务,培养良好学风;

(三)组织军事基础训练,主动配合教研室搞好课堂教学;

(四)抓好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具体落实,实施正规化管理;

(五)做好学员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经常性管理工作,培养良好的团队作风;

(六)组织开展第二课堂和文化体育活动;

(七)组织实施学员模拟中队、代职实习工作;

(八)实施对学员的综合素质考核及毕业鉴定工作;

(九)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培训任务和目标

第二十五条武警部队院校的培训任务由总部统一规划。

院校依据总部下达的教育训练任务和专业目录,拟制专业设置方案、确定专业方向,招收学员和实施教学。

第二十六条武警部队院校教育由中级指挥院校、工程技术院校、医学院校、特种警察院校、初级指挥(警种)院校实施。

中级指挥院校主要担负营晋团中级培训和师团干部、部分机关、院校干部的轮训任务。

实行进修性的综合教育,培养会组织指挥、通部队建设、善领导决策、能研究创新的治警人才。

工程技术院校主要担负工程技术生长干部和机关专业干部的培训任务。

培养讲政治、懂技术、会管理、能指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现代警官。

医学院校主要担负医疗卫生干部的培训任务。

培养政治合格、医德高尚、医技优良、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的医学人才。

特种警察院校主要担负特种警察、侦察干部的培训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

实行院队合一体制,培养政治强、武艺精、懂外语、会带兵的特种指挥干部。

初级指挥院校主要担负指挥生长干部、士官的培训和营以下在职干部的轮训任务;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履行处置突发事件预备队的职能。

指挥生长干部的培训要以江主席“五句话”总要求为指导,培养学员在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提高分队指挥、组织训练、管理教育和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培养按纲建队的明白人和实干家。

警种学校主要担负警种部队基层指挥管理干部的培训任务。

培养讲政治、懂技术、会带兵、善管理的基层警官。

第二十七条武警部队高级指挥警官、高级军事理论研究人员和总部机关干部的培训、进修,在国防大学或其它院校实施。

具备条件的院校,经过总部审核并报上级批准可实施研究生教育。

根据武警部队建设需要,经总部批准,各级各类院校也可以承担其它培训任务。

第二十八条担负机关干部培训任务的院校重点提高机关干部军政素质,使之具有分析判断、运筹计划、组织协调、检查落实、研究创新的能力。

担负技术士官培训任务的院校应加强对中、高级士官业务和军政素质的培养,达到思想过硬、爱岗敬业、技能熟练、作风优良、善于管理的目标。

第四章基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三十条武警部队院校教育以全日制教育形式为主,具备条件的,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核报批也可开展函授等非全日制教育。

第三十一条武警部队院校实施教育考试制度。

教育考试的种类、承办机构等事宜由总部确定。

第三十二条武警部队院校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院校按照国家、军队和武警部队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武警部队院校实行学位制度。

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院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武警部队院校实行教育评估制度。

总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院校教育评估,对院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评价。

院校教育评估包括总部组织的综合评估、总队(警种指挥部)组织的评估和院校自行组织的评估。

总部对每所院校综合评估每3年不少于1次;有院校的总队(警种指挥部)对所属院校可适时进行评估;院校应当适时自行组织评估。

总队(警种指挥部)、院校的评估结果应及时上报总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实行会议制度。

总部不定期召开院校业务工作会议,讲评、布置院校工作。

有院校的总队(警种指挥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院校工作会,听取院校建设的情况汇报,讲评机关、部队、院校合力育人情况,解决院校建设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院校的教学会议包括教育训练工作会、教学安排会、教学形势分析会、课程教学准备会、教学质量评估会、教学经验交流会等。

院校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育训练工作会,每学期期末召开下学期教学安排会,本学期教学质量评估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教学形势分析会,并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教学经验交流会;课程开课前,由教研室会同学员大队(学员队)召开课程教学准备会。

第三十六条武警部队院校实行干部资格制度。

院校领导、院校部门领导、教员和其他管理干部应达到相应的资格标准。

第三十七条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实行教育督导制度。

总部成立武警部队院校教育督导小组,成员由总部聘请在武警部队院校工作,在国家、军队或武警部队中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成果丰硕、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兼任。

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施教育督导:

对武警部队院校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探讨、论证,对院校和院校主管部门执行教育法规、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评估、检查、指导,每年适时向总部提出院校建设与发展的咨询报告。

教育督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其它成员7-9人,不占编制员额,每年定期开展工作。

第五章领导干部

第三十八条院校领导干部(含部门正职领导)要经过资格评定和职务任命。

第三十九条院校领导干部必须政治上强、懂教学、会管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武警部队教育事业;

(二)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

(三)具有较强的办学治校能力,熟悉军事教育规律,有相应的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具有宽阔的胸襟,讲党性,顾大局,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

(五)具有良好的精神状态,艰苦奋斗,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第四十条院校领导干部一般应受过大学本科以上正规教育,经过本级培训或国防大学教育管理轮训班轮训。

第四十一条院(校)长和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院校领导干部,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学科研领导工作经历,或在与院校专业相关的部队、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工程技术、医学院校的,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某一学科的专家。

现有领导干部,不完全具备上述资格的,应当结合干部调整作出安排。

第四十二条晋升院校领导职务的干部,年龄一般为:

拟任正军职的不超过55岁,拟任副军职的不超过53岁,拟任正师职的不超过50岁,拟任副师职的不超过45岁,拟任正团职的不超过43岁。

院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并形成梯次配备。

第四十三条院(校)长和政治委员,在现任岗位工作的时间应当满4年以上。

其他领导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

总部、总队(警种指挥部)要定期考核院校领导班子。

每学年结束,总部直属院校主要领导向总部述职,其他院校主要领导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总部业务部门述职,初级指挥(警种)院校的部门以上领导向总队(警种指挥部)述职。

工作不称职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四条注重从教学、科学研究干部中选拔院校领导干部。

对德才兼备,教学、科学研究成绩突出,领导素质较好的部、系领导干部,应及时选拔到院校领导岗位。

班子成员中,长期在院校工作的干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编制数的一半。

第四十五条扩大选拔、交流院校领导干部的范围。

选拔院校领导干部,应当坚持选优配强的原则,根据需要可从全武警部队、机关和其它院校选调。

分管教学工作的院校副职领导,主要从院校训练部或从事教学工作的领导干部中产生。

院校训练部主官,应从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下一级领导干部中产生。

对德才优秀的院校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交流到部队或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院校领导岗位的任职经历应当作为培养选拔高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有计划地培训、轮训院校领导班子成员和拟任院校领导职务的干部。

严格执行中央军委“不经本级培训不能进入相应领导班子”的规定,确保院校领导干部的知识、能力和素质适应岗位任职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总部、总队(警种指挥部)应当加强院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对受过正规高等教育、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适合做领导工作的优秀年轻干部,应当尽早选拔到部、系领导岗位,并有计划地安排到部队代职锻炼和送学培养,适时选拔进院校领导班子。

第六章教员

第四十八条武警部队院校的教员,是指取得规定的资格、获得相应职务、主要从事院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警官、文职干部。

第四十九条武警部队院校实行教员资格制度。

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一系列重要论述,热爱武警部队院校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军人素质,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有相应的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教员资格,由院校颁发教员资格证书。

教员资格必须由院校审核批准。

不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但学有所长,且从事军事、政治、后勤专业的,通过教员资格审核,经总部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取得教员资格。

第五十条武警部队院校实行教员职务任命和兼、聘任制度。

具备教员资格和任职条件的警官、文职干部,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命为相应职务教员。

部分教员岗位可以实行兼、聘任制。

院校可按有关规定,鼓励部队、院校具有特长的干部担任兼职教员。

院校领导应当兼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聘任国内外、军队和武警部队高水平的专家、学者,或成就突出、适合继续工作的院校退休老教员授课、讲学或承担重大科学研究项目。

所聘人员实行聘任制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

对达到相应水平的专家、学者,可聘任为院校兼职教授。

第五十一条武警部队院校教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任命制度。

武警部队院校专业技术教员的资格评审和职务任命,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院校应当严格选调教员。

坚持资格条件,重视政治思想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教学、科学研究能力。

兼顾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缘结构、性别比例。

选调对象主要是国家重点大学、军队和武警部队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毕业生。

从本院校毕业学员中选留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教员补充数量的四分之一。

选调教员必须严格程序,经院校专家组审核把关,由院校训练部、政治部会同教研室考核,院校党委常委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审批。

未经院校审核把关的干部不得安排到教员岗位工作。

院校从部队选调确有特长、并具备教员资格的优秀干部任教,部队必须大力支持。

第五十三条积极引进具有真才实学的高学历留学回国人员、取得博士学位的军、地中青年教学、科学研究人员等高层次优秀人才从事院校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对年龄不超过50岁,在本学科前沿取得国内外优秀科研成果的专家、学者,报经总部批准可特招入伍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特招博士生导师及院士级专家的年龄还可适当放宽。

引进的人才要政治合格,专业对口,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

第五十四条抓好教员的培养提高。

把教员继续教育纳入干部培训总体规划,在部分院校开办固定班次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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