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细则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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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细则定稿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年第6号令)、《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10]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

本细则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机构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机构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当纳入本细则的任职资格管理。

融资性担保机构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细则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和省外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和管理;委托各市政府金融办和绥中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省内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和管理。

各市政府金融办和绥中县政府金融办按要求将核准情况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省政府金融办、各市金融办和绥中县金融办以下统称监管部门。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四)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

(六)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细则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七)个人或配偶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八)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经省政府金融办同意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独立董事、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除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应当取得注册会计师或律师等相关资格,独立董事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利益冲突。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三)通过监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任职资格考试;

(四)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五)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经省政府金融办同意的除外。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向监管部门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监管部门的申请书(附件1)。

申请书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二)申请人授权书。

(三)拟任人身份证明(外籍人士提交护照),学历证明,户口簿的复印件,个人及配偶信用记录报告,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2)。

报送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应当同时报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四)拟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本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和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五)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附件3)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附件4)。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机构章程规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七)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从事经济、金融或担保工作证明(需加盖原工作单位公章)及任职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八)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加盖公章,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任职资格申请表要附送光盘。

第九条监管部门可以约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进行任职前谈话,可以向拟任人原任职机构或派出部门了解情况,对拟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条监管部门应自收到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意见。

各市金融办和绥中县金融办做出核准决定后20日内,将核准文件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光盘一并报送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

第十二条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

(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

(四)申请人或拟任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

(五)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的;

(七)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机构新设立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应与该机构设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

经批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所任职融资性担保机构批准设立后生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在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第十四条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经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后,由机构总部向其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

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核准后,由机构总部向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按机构章程等规定决定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0日。

第十六条已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在监管部门备案,不需重新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第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参加省政府金融办组织或认可的资质培训。

第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颁布前已担任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监管部门申请重新确认其任职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任职资格核准;不具备本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具备实际履职能力的,经监管部门考核认定后可以取得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此前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申请书

按照《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XX担保机构申请由XX担任XX职务,由XX担任XX职务……。

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任人姓名:

拟任职务:

职责和权限:

二、拟任人姓名:

拟任职务:

职责和权限:

……

特此申请,请予核准。

 

(签字、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

 

出生年月

照片

(1寸)

性别

联系电话

国籍

身份证号码及护照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在职单位

单位地址

现任职务

单位电话

拟任职务

受教育情况

年月起

至年月

学校、专业

学位

工作经历

年月起

至年月

单位

职务

家庭主要成员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国籍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单位全称)

职务

目前是否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包括参股、控股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有关的企业及营利性组织)?

是否有境外长期居留权?

如有,请填写境外长期居留权证书的名称和号码。

本人郑重承诺:

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禁止担任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确认所有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填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的陈述书

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将本人有关情况陈述如下:

一、本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没有受过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处罚。

二、本人及配偶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无数额较大(10万元及以上)的到期未偿还债务。

三、本人在以往工作中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没有发生过重大过错或过失。

四、本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

五、本人在党政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单位无兼职。

(如有兼职,说明有关情况)

六、本人确认以上陈述真实、准确。

 

(本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的承诺书

按照《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本人在(担保机构名称)担任职务后承诺如下:

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制度;主动配合、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诚信守法、勤勉尽责、不违规开展经营活动;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确保提交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及相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搞非法竞争或不正当竞争,主动维护担保市场正常秩序。

 

(本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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