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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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交海法〔200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乡镇(街道)船舶及其所有人、操作人员和与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系指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联户、承包户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含纳入行业规范管理的船舶和未能纳入行业规范管理的船舶。

乡镇船舶分类如下:

(一)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以盈利为目的客货运输船舶(旅游船艇除外);

(二)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农用船舶和自用船舶(船长不超过15米,推进功率最大不超过20千瓦);

(三)新兴游乐项目船舶系指12座以下(不包含12座)的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未能纳入行业规范管理的乡镇船舶系指未能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管理,事实存在并从事水上相关生产活动的机动船舶。

已纳入相关行业管理的船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乡镇船舶所有人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指导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

(二)负责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将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和驻市中直、区直单位及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事中事后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乡镇船舶违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检查中发现乡镇船舶违反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船舶检验机构负责乡镇船舶检验,核发检验证书。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检查、督促村(居)委会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明确负责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机构、人员;

(三)组织实施乡镇船舶摸查工作,掌握乡镇船舶用途、技术参数、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乡镇船舶数据库;

(四)组织对乡镇船舶中农用船舶、自用船舶、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进行核查和标识船名,并登记造册;

(五)每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检查乡镇船舶中农用船舶、自用船舶、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的标识、船体安全状况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定期组织乡镇船舶操作人员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对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的乡镇船舶操作人员,督促其及时进行水上安全知识培训;

(七)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法操作乡镇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超约定人数搭载、超约定水域航行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通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八条村(居)委会对管辖区域内乡镇船舶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二)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台账,与农用船舶、自用船舶、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的船舶所有人签订船舶安全责任书;

(三)在法定或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组织人员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及时将天气海况信息通报乡镇船舶所有人或操作人员,劝导船舶不冒险开航;

(五)配合开展乡镇船舶执法检查活动。

第九条船舶管理公司对纳入管理的乡镇船舶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配备应急救助设施设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办理船舶有关证件,办理操作人员、游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督促、检查纳入管理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乡镇船舶所有人对乡镇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

(一)对船舶建造质量负责,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况;

(二)负责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不得将乡镇船舶交给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人员操作;

(三)乡镇船舶所有人应当与本村(居)委员会或船舶管理公司签订《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书》,并支持配合村(居)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镇船舶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乡镇船舶备案登记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乡镇船舶应在船舶所有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船舶备案登记。

从事载客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等营业性运输船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办理,已在海事部门办理船舶登记的乡镇船舶应提交登记证书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乡镇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备案登记时,应交验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

(二)船舶所有人取得船舶的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的证明;

(三)乡镇船舶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

(四)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还需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提交法人单位证明或与法人单位签订的管理合同。

第十三条乡镇船舶用途分为农用、自用、水上游乐,办理备案登记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乡镇船舶备案登记申请后,对乡镇船舶进行登记造册,核发船名牌和签发乡镇船舶备案登记卡。

已在海事部门登记的营业性运输乡镇船舶以海事部门核准的船名为准。

第十五条乡镇船舶操作人员必须向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经过必要的航行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乡镇船舶操作人员签注卡方可操作船舶。

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并取得海事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书。

第十六条乡镇船舶所在地村(居)委会根据船舶所有人申请负责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操作人员培训需求,由乡镇(街道)政府统一组织。

第四章乡镇船舶航行、停泊和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船舶应符合基本安全技术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救生、防污等器材及设备。

第十八条乡镇船舶必须在特定规划或报备的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

(一)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航行和停泊特定规划水域是指银滩公园、海滩公园、金海湾、侨港、三千海、南万、廉州湾、涠洲岛、南湾、石螺口、滴水村等近海海域和星岛湖、曲樟水库等内陆湖水域;

(二)农用船舶和自用船舶不得超出约定航线航行。

第十九条乡镇船舶载人数量必须在核定范围内,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载人数量不超过12人,农用船舶和自用船舶(包括操作员和乘员)不超过3人。

第二十条乡镇船舶应当遵守相关水上安全管理规定:

(一)在核定船舶抗风等级内航行作业;

(二)在风、浪、雾等适航气象条件下开航作业,新兴游乐项目船舶严禁夜间作业;

(三)含油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应当集中到岸上处理,并遵守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有关规定;

(四)遵守船舶避碰规则及其它航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乡镇船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酒后驾驶、操作;

(二)疲劳操作;

(三)未经技能培训合格;

(四)航行作业期间不穿戴救生衣。

第五章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保障

第二十二条旅游快艇和水上摩托艇实行公司化(或经营合作社)统一管理,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的船舶所有人可与公司签订合同,纳入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的经营单位或船舶所有人应按有关规定代办游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水上安全执法联动,加强对水上安全隐患排查,严厉打击乡镇船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非客船非法载客等非法违法行为,严厉取缔处理“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水上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最大限度保障水上人员及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水上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保障乡镇船舶水上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七条乡镇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乡镇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不按规定使用乡镇船舶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乡镇船舶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北海市乡镇船舶备案登记表

2.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书

3.北海市乡镇自用船舶名称管理规定

4.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技术最低配备指导标准

附件1

北海市乡镇船舶备案登记表

船舶备案登记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船舶名称

船舶所有人

地  址

北海市    县(市、区)    镇(街)     村委会      村

船舶用途

船体材料

(钢质、木质、其他 )

建造日期 

总  长

      米

船  宽

    米

型 深

     米

主机型号

功  率

    KW

船舶来源 

自造、购买、其他

造船厂名称

航行水域

载人数量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备注

备注:

船舶用途分为农用、自用、水上游乐。

备案登记单位:

登记人:

 

附件2

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防止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人严格遵守以下承诺:

一、本船在核定的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管理;

二、及时关注天气预报,在风、浪、雾等适航气象条件下开航作业;

三、不擅自改变船舶用途,搭载人数不超过核定载人数量;

四、农、自用船舶仅限于自用,不将船舶交给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操作;

五、加强对船舶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自觉接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安全管理。

 

村(居)委会负责人:

乡镇船舶所有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件3

北海市乡镇船舶名称管理规定

为统一规范我市乡镇船舶的管理,现对我市可核发的乡镇船舶的名称、船名牌的式样进行统一的规定:

一、船舶的名称,统一使用“县(区)名 + 镇(街)名的第一个字 + XXXX”,船舶名称流水号从0001开始。

例如:

1、银海区侨港镇的第一艘乡镇船舶,其船舶名称是:

银侨0001

二、船名牌式样:

规格,长300mm×宽225mm,颜色为白底红边红字,汉字为规范简化字,字体圆头体,阿拉伯数字为等粗线体。

银侨0001

限载3人

用途水上游乐

 

 

附件4

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技术最低配备标准

为加强我市乡镇船舶管理,确保船舶技术状况处于良好状态,经参考《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相关标准,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基本技术要求

(一)船体结构

1.对于金属船舶,外板、甲板、焊缝无渗漏、严重腐蚀等现象。

2.对于玻璃钢船舶,外板和甲板无分层、渗水等现象。

3.对木质船舶,外板和甲板无严重损坏或腐烂、渗水漏水等现象。

(二)动力机械

应安装可靠,且有防止对人身造成意外伤害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电源设备

应采用蓄电池或小型发电机供电、供电设备应可靠、安全、输出电压不大于36V。

二、最低设备配备要求

1.罗盘或指南针1个(或船用电子导航设备1台)。

2.救生衣每人1件。

3.白环照灯1盏或手电筒1只。

4.有效的声响器具1个,可用哨子替代。

5.配备救生圈1个。

6.有固定甲板室的船舶,应配备灭火器1个。

7.相应号灯号型。

三、航区及抗风力等级限制

船舶应在距岸或距庇护地3海里以内、风力不超过6级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四、船员配备要求

船舶应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最低职务船员配备的标准配齐职务船员,其他船员应取得普通船员资格。

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并取得海事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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