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开发专项十三五预算编制说明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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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开发专项十三五预算编制说明1doc

****开发专项“十三五”预算编制说明

一、预算科目的编制要求

(一)研究经费

1、直接费用

(1)设备费(表4-1)

设备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

①所购设备应为该项目(课题)专有专用的仪器设备,应在预算说明书中重点描述其必要性和特需性,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仪器设备选型应在能够完成课题任务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考虑当前科研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浪费严重、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②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宜购置常规通用和办公设备,由于项目(课题)实施地点偏僻等因素,不具备必要实施条件而购置仪器设备的,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进行详细说明;设备租赁费不允许列支使用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

③购买的仪器设备应在“表4-1”中规范标注其型号、标准专业名称和金额。

同一种仪器设备购置数量较多的,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使用的具体课题、任务,体现其合理性。

④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时,一般应提供三家以上的产品报价单及联系电话的详细资料,填写《设备报价明细表》附于“表4-1-1”,在预算说明中说明购置或试制该设备的必要性;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0万元时,还应该按照要求编报大型设备申请书(附件1)。

⑤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应列入设备费,单独购买的备品备件应列入材料费。

⑥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允许购置200万元以上设备,如确需购置的,需进行联合评议(具体方式参见《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

⑦当试制设备为目标产品(即课题主要任务就是研制该设备),试制设备发生的材料费、加工费等在相应的材料和测试加工费等预算科目中列支,不属于试制设备预算。

当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即为完成课题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产品),试制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列入试制设备费预算,不得在其他预算科目中重复列支。

试制设备必须提供试制方案和成本分析。

⑧购置的仪器设备单价为设备净价,需要进口的设备不含关税。

⑨在表4-1中,“金额”栏“小计”的金额不得同时在“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其他资金”中分配编列,只能选其一(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同一预算项只能列支一种资金支持类型)。

(2)材料费(表4-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

①大宗及贵重材料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价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需在“表4-2”中填列材料清单,并说明该材料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以及数量、价格的测算依据等。

②总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其他材料需要在“表4-2”中填列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数量、价格的测算依据。

③原则上不得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购买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④原则上不得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购买普通办公材料,确需购买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办公材料时,应在预算说明书中做出详细说明。

⑤填制“表4-2”所购专用材料必须规范标注专业名称或科学名称,不得笼统列示材料俗称、简称及类别名称,避免与普通材料混淆。

⑥购置的材料单价为净价,需要进口的材料不含关税。

⑦在表4-2中,“金额”栏“小计”的金额不得同时在“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其他资金”中分配编列,只能选其一(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同一预算项只能列支一种资金支持类型)。

(3)测试化验加工费(表4-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

①受托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能够独立经济核算(特别是内部独立核算),应在预算说明书中阐述选择该受托单位的理由。

②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量大及价高测试化验的加工,需在“表4-3”中填列测试加工费明细清单,注明内容、承担单位、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各项内容在此项目(课题)中所起的作用,描述其不可替代性,阐述单价及次数的依据;总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各项测试化验的加工项目,需在“表4-3”中填列测试加工费预算总额,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测算依据。

③测试化验加工的内容不能是此项目(课题)的核心内容,只能是为该项目(课题)提供必要的技术准备及支持,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经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④委托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进行测试加工,不应按照市场价进行测算,而应该按照单位内部价格(即按照实际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发生的成本)进行测算。

⑤在表4-3中,“金额”栏“小计”的金额不得同时在“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其他资金”中分配编列,只能选其一(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同一预算项只能列支一种资金支持类型)。

(4)燃料动力费(表4-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燃料消耗费用等。

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

①应考虑课题研究任务中是否需要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

如需使用,运行时发生的水、电、**、燃料消耗费用,应能够单独计量,与项目(课题)无关的仪器设备消耗的水、电、**、暖等,不得列入燃料动力费。

②编制预算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为完成研究任务的运行时间以及水、电、**、燃料等的实际价格。

③研究过程中确实需要购置水、电、**、燃料的,需在“燃料动力费预算明细表(表4-4)”中“用途(与任务关系)”栏中说明必要性。

④科学考察发生的车(船)燃**费可在燃料动力费中列支。

⑤表4-4中,“金额”栏“小计”的金额不得同时在“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其他资金”中分配编列,只能选其一(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同一预算项只能列支一种资金支持类型)。

(5)差旅费(表4-5)

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

①按照“出差目的”、“出差地点”、“往返交通费(元/人次)”、“住宿费(元/人天)”、“伙食、工杂费补助(元/人天)”、数量(人数/次、天数/次、次数)等要素编制。

②对出差的任务和内容、与项目(课题)的相关性、地点、参加人次、标准等,应在预算说明中进行详细描述,涉及海外项目的差旅费,还需说明出差的必要性、目的性。

③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④《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9]531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普通套间)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

800

500

350

100

**

800

450

320

100

**

800

450

310

100

**

800

480

310

100

**

800

460

320

100

**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

800

450

310

100

**

800

450

310

100

**

800

500

350

100

**

800

490

340

100

**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

800

460

310

100

**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

800

470

320

100

**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

800

480

330

100

**

800

480

320

100

**

800

450

330

100

**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

800

470

330

100

**

800

500

350

100

**

800

480

330

100

**

800

470

320

100

**

800

470

320

100

**

800

480

330

100

**

800

500

350

120

**

800

460

320

100

**

800

470

330

100

**

800

500

350

120

**

800

470

330

100

**

800

480

340

120

⑤其他注意事项:

a)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会务费、交通费、补助费等应列入差旅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应列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b)课题任务中有科学考察内容的,可以在差旅费中列支科学考察费,并说明科学考察任务的内容、地点、参加人次、标准。

⑥表4-5中,“金额”栏“小计”的金额不得同时在“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其他资金”中分配编列,只能选其一(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同一预算项只能列支一种资金支持类型)。

(6)会议费(表4-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编制会议费预算时应注意:

①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会议名称、召开地点等);应在预算说明中说明拟举办会议的规模、次数、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为组织会议而发生的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②中央财政资金会议费标准按《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9】2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

元/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400

150

110

660

二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三、四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上述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会议费开支上限控制标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编制会议费预算时应参考三、四类会议标准。

会期、参会人数、会议地点等应按照财行【2019】286号的规定执行:

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③课题组举办的与课题任务有关的会议(如咨询会、交流会、验收会等)支出可列入会议费预算,但应合理安排会议内容与次数,并陈述会议举办的必要性及与课题任务的相关性。

④课题承担单位发起举办的一般性学术会议,原则上不应由中央财政资金列支,如果学术会议的内容与课题研究内容关系密切,也可以由中央财政资金列支,但数量不宜过多,且应在预算说明中说明预算理由。

⑤委托旅行社承办会议的,除需具备承办会议资质外,还应提供具体会议项目,以及拟举办会议的规模、次数、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⑥表4-6中,“金额”栏“小计”的金额不得同时在“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其他资金”中分配编列,只能选其一(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同一预算项只能列支一种资金支持类型)。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表4-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

①合作交流类型:

出国考察、出国培训、参加国际会议、聘请外国专家。

②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标准应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9】5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③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应参照《关于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外专发[1987]14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专家来华技术培训、业务指导、技术交流发生的费用应符合公允水平。

④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拟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情况,包括活动类型(出国考察或来华交流)、时间、必要性,以及合作交流目的地、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

⑤课题组成员参加与课题研究任务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应列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

⑥表4-7中,外国专家在华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在本表列支。

⑦表4-7中,“理由说明”栏需填写国际合作交流名称及理由。

⑧表4-7中,“金额”栏“小计”的金额不得同时在“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其他资金”中分配编列,只能选其一(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同一预算项只能列支一种资金支持类型)。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表4-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

①类别:

文献资料、论文发表、专利申请、软件、专利技术购买、其他;应严格按照支出类别编制预算,不得随意增加、变更支出项目。

②应在预算说明中说明每项支出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数量和价格的测算依据,应根据课题任务目标测算专利申请、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的数量,根据市场价格估算相关费用。

③原则上不得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以及支付日常手机通讯费;专项经费不支持专利维护费用。

④实验室日常基础条件建设性资料购置和软件购置,不得由中央财政资金列支;直接为完成课题任务而购置的相关资料和软件,其费用可以由中央财政资金列支,但需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

⑤委托外单位开发的专用软件,可在本项目中列支,但需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

单价10万元以上专用软件,应说明名称、主要技术参数、用途、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购买的必要性、数量合理性和价格公允性等,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软件,需填写大型设备申请书。

⑥在表4-8中,“金额”栏“小计”的金额不得同时在“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其他资金”中分配编列,只能选其一(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同一预算项只能列支一种资金支持类型)。

(9)劳务费(表4-9)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不包括住房公积金)。

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

①人员类别:

在读硕士研究生、在读博士研究生、外聘高级研究人员、外聘初中级研究人员、其他人员。

②有工资性收入的课题参加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不得列支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社会保险补助,在读研究生培训费、博士后进站费和房租补助不属于劳务费。

③临时聘用人员主要是指课题研究周期内专门为该课题聘用的人员,单位长期聘用的或者签有长期劳务合同的人员不属于劳务费支持范围。

④在课题研究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人员,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其在课题研究开发中承担的任务,以及投入本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和劳务费发放标准。

⑤确需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临时聘用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审批流程,对课题组提出的用人需求与科研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费用标准等进行说明。

与劳务公司发生的佣金、管理费用不应列入劳务费。

⑥各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项目(课题)的实际情况,参照劳务费平均水平(含人均社会保险标准(元/人月)、职称、职务级别以及在课题研究中实际的工作量等多方面因素,如实编报,如列支标准明显高于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应重点予以说明。

⑦在“表4-9”中,应按“在读硕士研究生”、“在读博士研究生”、“外聘高级研究人员”、“外聘初中级研究人员”、“其他人员”分别填列。

工作月合计数应与“项目(课题)参加人员基本情况表”中“流动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投入全时工作时间(人月)合计”相符。

单个研究人员投入本课题的累计全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本课题的预算期。

⑧在表4-9中,“金额”栏“小计”的金额不得同时在“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其他资金”中分配编列,只能选其一(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同一预算项只能列支一种资金支持类型)。

(10)专家咨询费(表4-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

①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计划及项目、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②专家咨询费标准参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

(第1、2天)

300-400(人/天)(第

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次/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

(第1、2天)

200-300(人/天)(第

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次/个项目或课题)

专家咨询费应在预算说明中列明咨询的目的、内容,并注意人次与通讯咨询次数的合理性。

③专家咨询费用预算明细表(表4-10)编报时应注意的事项:

“人数/次”是指一次会议咨询(通信咨询)的人数。

“天数/次”是指一次会议咨询(通信咨询)的天数。

“次数”是指一个预算年度需要会议咨询(通信咨询)多少次。

此外,“金额”栏“小计”的金额不得同时在“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其他资金”中分配编列,只能选其一(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同一预算项只能列支一种资金支持类型)。

(11)基本建设费(表4-11)

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

应在预算申报书中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该基建项目与本项目(课题)研究内容的相关性及必要性。

****重大专项示范工程建议按基本建设费的要求编制预算;项目(课题)涉及房屋购建、实验室修缮、信息网络建设等建议照基本建设费要求编制,并详细说明其必要性和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以及测算依据等。

(12)其他费用(表4-12)

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而对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维修改造的费用、土地租赁费、青苗补偿费、课题固定研究人员薪酬等)。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详尽说明。

①支出内容不应与前述预算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列支。

②支出内容要与课题任务密切相关,且应在预算说明中说明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并详细列示测算依据。

③不能编列课题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奖励支出和不可预见费。

④在编制其他费用预算明细表(表4-12)时,“金额”栏“小计”的金额不得同时在“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其他资金”中分配编列,只能选其一(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同一预算项只能列支一种资金支持类型)。

2、间接费用(表4-13)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控制预算,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其他名义在课题经费中编列相关费用,如在燃料动力费中列支日常水、电、**、暖消耗;在材料费中列支一般性办公用品;在其他费用中列支管理费。

(二)中间试验(制)费

如有发生,请按研究经费所列明细科目逐项填列。

(三)其他经费

如有发生,请按研究经费所列明细科目逐项填列。

(四)项目(课题)参加人员基本情况表

1、只需在“填报类型-基础数据”级次中填写,汇总级次不填报。

2、单个研究人员投入本课题的累计全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本课题的预算期(如,超过60个月)。

3、课题固定研究人员应按照《项目(课题)参加人员基本情况表》要求填写人员明细。

4、在读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等流动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不需要填写明细,只需填写该类人员的投入本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但应在预算说明中说明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

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说明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说明(以下简称:

预算说明)是(项目)课题预算申报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编报时应注意:

(一)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对各支出项目主要用途、与项目(课题)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进行详细分析说明,预算说明的预算数据应与预算表中数据保持一致。

(二)各支出项目测算依据应尽可能准确可靠,预算理由应充分合理。

预算项目不同于工程项目,其预算也不同于工程项目预算,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预算编制要充分考虑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等的要求,在同行业(同领域)公允的范围内据实编制。

应充分考虑预算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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