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补充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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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补充技术规定

附件: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补充技术规定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九月

目录

一、河湖取水口1

(一)关于河湖取水口界定1

(二)关于河湖取水口取水量重复问题2

二、河流治理保护情况3

(一)关于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名录3

(二)关于河段长度量算4

(三)关于河段管理单位填报4

三、入河湖排污口4

(一)关于入河湖排污口界定4

(二)关于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许可情况填报5

(三)关于入河湖废污水量获取6

(四)关于组织实施及审核要求11

附表1入河湖排污口监测记录表13

附表2入河湖废污水量综合推算表14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是本次水利普查的重点之一,包含河湖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治理保护河流与湖泊、入河湖排污口等5类普查对象,其普查指标涉及到多行业、多部门,普查数据获取难度大,并与其它专业普查对象之间关联关系复杂。

我国地域广阔,区域差异性大,各地在普查实施的过程中,尚存在普查口径不一、部分普查对象漏报、河湖取水口取水量重复、入河湖排污口废污水量监测进度滞后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的组织实施,特提出如下补充技术规定。

一、河湖取水口

(一)关于河湖取水口界定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本次河湖取水口普查范围为江河湖库上的所有取水口,重点调查取水流量0.20m3/s及以上的农业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其他取水用途的取水口。

从对象清查数据的抽查与审核情况看,一些地区对清查口径的把握存在偏差,相似地区取水口数量差异较大,存在河湖取水口漏报现象。

为此,对取水口对象界定中的一些问题进一步规定如下:

1、小河沟上取水口的普查问题

本次普查的范围为所有江河湖库上的取水口,在小河流(支流、河涌、小溪、河网区的小河沟)上取水,为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应全部普查。

2、山泉取水口的普查问题

一些地区山泉取水口数量众多,对不在河流上且取水量较小的山泉取水口,为减少普查工作量,本次可不普查。

但河道(包含主槽和滩地)范围内的泉水取水口,如河流源头区的泉水取水口、取水量较大的山泉取水口、对当地水资源管理较为重要的取水口等,应予普查。

3、塘坝取水口的普查问题

不在河流上的塘坝(即独立的坑塘)取水口本次不普查,但位于河流上塘坝的取水口在本次河湖取水口普查范围之内。

(二)关于河湖取水口取水量重复问题

河湖取水口普查的目的是获取河湖(库)上的取水总量及取水口数量。

而一些引调水关系复杂地区、平原及平原河网区等区域的河湖(库)中水量,既有自产水,又有区域外引调的客水,存在取水口取水量的重复或部分重复计入问题(示例详见图1)。

在下阶段汇总时,将造成取水量的重复汇总,采取人工扣除,难度较大。

为减轻各级汇总的工作难度及工作量,经与普查软件开发单位协商,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软件的取水口普查表录入表单中增加“取水量重复系数”指标,实现由软件系统自动扣除重复取水量。

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软件已在近期更新升级。

相关规定如下:

1、取水口取水量重复系数界定

取水口重复水量:

指2011年取水量在本次普查的其它取水口中已经计入或部分计入,而在该取水口2011年取水量中仍然计入的水量。

注:

图中A河向B河中的水库调水,取水口1与取水口2存在水量重复,可在

取水口2中设定“取水量重复系数”,扣除重复水量。

图1典型取水口水量重复情况示意图

取水量重复系数:

指该取水口2011年取水量中重复水量所占比例。

取值范围为0~1;如某取水口2011年取水量中重复的水量为20%,则取水量重复系数为0.2。

2、填报要求

(1)“取水口取水量重复系数”由县级以上普查机构会同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取水口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中录入。

纸质普查表(P401-1、P401-2)中不填报该指标。

(2)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取水口取水量不存在重复,故“取水量重复系数”为默认值0,不存在取水量重复的取水口,无需录入该指标。

(3)“取水口取水量重复系数”应经各级普查机构认真分析引调水等水量重复情况,慎重研究,综合确定,避免出现重复扣除现象,也不能作为取用水量平衡的调节工具。

二、河流治理保护情况

根据《实施方案》,河流治理保护普查范围为所有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的全部河段(不管有无治理保护任务)。

根据对象清查数据抽查及审核情况看,尚存在治理保护河流(河段)漏报及多报现象;特别是平原河网区河流治理保护情况清查,各省掌握尺度不尽相同,需进一步规范。

(一)关于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名录

河湖名录是河湖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工作的基础,直接影响河湖治理保护清查及普查工作。

目前各省级水利普查办河湖组正与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河湖组进行沟通,相关技术支撑单位根据各省意见及第二代1/5万国家基础数字地形图修改完善河湖名录。

省级普查机构,应组织省普查办河湖组,按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确定平原区规模以上河流(相当于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名录。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工作细则》(国水普办〔2011〕20号,以下简称《清查工作细则》)要求,按照修订后的河湖名录,编制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包含分县河段长度的河流名录,并下发至各县区。

(二)关于河段长度量算

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分县河段长度,应由省级普查机构协调省普办河湖组,通过GIS软件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河湖组统一下发的底图上量算。

作为填报和审核河流治理保护情况清查表及普查表的依据。

县级普查机构应根据修订的河湖名录,进一步修改完善治理保护河流(河段)与湖泊清查名录,并填报河湖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表。

(三)关于河段管理单位填报

一些河流或河段,尚无明确的管理单位,普查表中河流管理单位可填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入河湖排污口

(一)关于入河湖排污口界定

根据《实施方案》,入河湖排污口的普查范围为江河湖库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

重点普查规模以上(入河湖废污水量300吨/日及以上或10万吨/年及以上)的入河湖排污口。

从对象清查数据的抽查与审核情况看,一些地区对清查的口径的把握存在偏差,相似地区排污口数量差异较大,存在入河湖排污口漏报现象。

为此,对排污口对象界定中的一些问题进一步规定如下:

1、排污沟界定问题

本次普查所有河流上的入河湖排污口,一般情况下,小溪沟(河涌、小支流等)上的排污口应逐个作为普查对象普查;但对较小的溪沟(河涌、小支流、排洪沟等),如果其两侧排污单位较多,且仅接纳很少天然径流,污水量所占比例很大时,可将排污沟入河口作为单个排污口普查,但在废污水量计算时应扣除雨水量。

2、灌区渠道上的排污口普查问题

本次普查不包含灌区内渠道上排污口。

对灌区内渠道排污口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纳入当地普查的范围,但不纳入全国普查的范围上报。

3、圩区内的排污口普查问题

一般情况下圩区内小河上的排污口均要普查。

如果圩区不大,圩区内排污企业较多,污染较严重,也可将圩区总的入河口(如总排灌站)作为一个排污口进行普查,但在废污水量计算时应扣除雨水量。

(二)关于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许可情况填报

本次普查中关于入河湖排污许可信息填报,应注意排污许可制度与入河排污许可制度的区别,填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或登记的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许可情况。

排污许可制度与入河排污许可制度的区别如下:

1、目的及管理部门

排污许可证制度:

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入河排污许可制度: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入河排污登记、许可。

2、适用范围及要求

排污许可制度:

适用于水、气、声、固废等环境的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证指企事业单位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及其他许可的废污水(包括地下水,但海洋由《海洋环境保护法》单独管理)。

入河排污许可制度: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在江河、湖泊设有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应如实填报入河排污登记表,并经论证和批准。

(三)关于入河湖废污水量获取

根据《实施方案》,对规模以上排污口要查清入河湖废污水量(规模以下排污口仅查清数量)。

入河湖废污水量的获取是本次普查的难点。

各地在普查实施中,存在资料收集不及时、废污水量监测工作未开展、采集方式方法不规范等问题,为规范废污水量的获取工作,规定如下:

1、基础资料收集整理

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单位沟通,收集整理排污口相关资料,是废污水量获取工作的基础,需收集的相关资料如下:

(1)环保部门相关资料

①环境保护部门掌握的有关排污企业及排污监测、排污许可等相关资料。

考虑到环保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厂等一般都进行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可作为本次普查的重要依据。

②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相关资料,包含直接排向水体的排污单位的废污水量、污水处理厂相关资料、各类企业的排污系数等详细资料。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应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a.污染源普查时点为2007年12月,距今已近4年,需要分析企业的运营变化情况,修正相关数据;b.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企业单位,所查废污水量为企业排放量,而本次普查废污水入河湖量,需扣除企业排放口到入河湖排污口间沿程损耗部分。

(2)水利部门相关资料

①收集入河湖排污口登记或设置批复及排污口调查等相关资料。

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掌握相关的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有关信息。

②收集入河湖排污口监测或推算相关资料。

近几年,有关流域机构或各地方水利部门对干流及重点支流部分排污口开展过监测或废污水量推算工作,相关成果可作为本次普查的参考。

(3)其他部门相关资料

市政部门的污水处理厂资料,包含市政排污管网覆盖范围、人口、企业情况等相关资料,主要排污企业运行管理等相关资料。

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按本次普查的口径进行资料一致性处理,对存有疑问的数据进行核实,以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2、入河湖废污水量获取方式

县级普查机构针对清查的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名录,根据排污口实际情况,确定各排污口入河湖废污水量的获取方式,明确人员,落实责任,抓紧开展入河湖废污水量获取工作。

并编制入河湖排污口废污水量获取方式分类表,存档便于审核查阅。

详见表1。

表1入河湖排污口废污水量获取方式分类表

所在行政区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区、旗)

序号

入河湖排污口名称

入河湖排污口编码

入河湖排污口

位置

入河湖废污水量获取方式

利用现有

计量数据

本次监测

综合推算

根据《实施方案》,排污口入河湖废污水量获取的方式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1)有计量设施的入河湖排污口,根据已有计量记录的累计全年入河湖废污水量。

(2)无计量设施但必须监测的入河湖排污口,开展现场入河湖废污水量流量监测,根据排污规律、排污方式等推算全年入河湖废污水量。

必须监测的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范围如下:

①位于大中型湖泊、水库主要入口处的排污口。

②排入水功能区为饮用水源区、景观娱乐用水区的排污口。

③排入的河湖附近沿岸有重要居民区的排污口。

对于重要居民区,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界定,一般可界定为城区或建制镇的居民集中生活区。

④位于国际河流的国境线附近、省际河流省界附近的排污口;位于国际界河和省际界河上的排污口。

(3)其它无计量设施入河湖排污口。

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推算方式获取废污水量,有条件和具备相关能力的地区也可结合现场监测与综合推算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3、开展排污口入河湖废污水量监测

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入河湖排污口废污水量获取方式分类表,对必须监测的入河湖排污口及时安排现场监测工作。

(1)监测内容

本次入河湖排污口监测项目为入河湖废污水量,主要监测废污水量(m3/s)或流速(m/s),推算全年入河湖废污水量(m3)。

(2)参考规范

a.《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

b.《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3)监测频次

要求全年至少监测2次(上半年和下半年代表性时段各监测1天、每天测3次)。

对仍未实施监测的排污口,2011年12月底前必须监测一次,每次监测一天,每天测3次,通过监测的多次瞬时流量的平均值作为该排污口的日均流量。

监测时间应根据排污口的排放规律,选择代表性时段(对企业排污口应选取企业稳定生产状况时段)进行测流。

(4)测流方法

①对于排污渠道,可结合具体条件采用流速仪法、浮标法、容积法等测量方法。

其中:

对于水深、流速大的沟渠,可用流速仪测定水流速度;采用浮标法测量流速相对误差较大、方法简易;薄壁堰法适用于不规则的污水沟、污水渠的污水流量测量;容积法测定污水流量相对简单。

②对于排污管道,测流仪器设备可选用便携式超声波流量计、容积法等。

(5)监测要求

①施测前3天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②排污口流量测定环境条件、频次、采样点布设以及技术要求和精度等应符合《水环境监测规范》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③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并校核数据,填报入河湖排污口监测记录表。

(6)推算要求

依据现场监测得到的排污口日均流量与实际年排放天数,综合推算全年入河湖废污水量。

废污水排放时间的确定:

通过分析排污口类别,对企事业单位排污口,收集排污单位的生产规律、运行记录等,综合确定排污口年排放时间;对于季节性排放、间断排放等无规律的排污口,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排放时间。

对推算得到的全年入河湖废污水量,应进行综合分析,与已有资料对比分析,其中对生活排污口采用排污系数法核对,检查成果的合理性。

4、开展入河湖废污水量综合推算

对于无计量设施且无需监测的入河湖排污口,需根据废污水类别及排污口具体情况,采取综合分析推算方式获取入河湖废污水量。

按照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混合废污水三种类型分别考虑。

(1)工业废水

①废水排放系数法。

按照工业企业年生产用水结合废水排放系数推算年废水量,并需扣除从企业排放口至入河排污口的损耗部分。

入河湖年废水量=年用水量×废水排放系数×(1-损耗系数)

其中,企业年用水量可直接采用经济社会用水调查的台账数据;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运行状况及废水的处理及回用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可参考当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有监测成果的类似企业推算,参考取值0.7~0.9之间;损耗系数指企业排放口至入河湖排污口损耗比例,与废污水流量、排污渠道(管道)渗漏、蒸发情况等有关,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②产品排污系数法。

通过单位产品的排污系数乘以产品产量推算废水量。

入河湖年废水量=排污系数×产品产量×(1-损耗系数)

其中:

产品产量采用2011年企业的实际生产数据;排污系数可以参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相关资料选取,详细算例及说明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在选取排污系数时需要考虑企业的设备工艺及实际运行工况,对排污系数进行修正。

损耗系数同废水排放系数法。

(2)生活污水

入河湖年生活污水量=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排污比×(1-损耗系数)

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

①全部采用自来水的,可结合经济社会用水调查中该自来水覆盖地区的自来水公司用水量获取;②无法直接获取用水量的,可采用排污口受纳污水区域人口乘以当地2011年人均用水量推算,其中人均用水量按照经济社会用水典型调查的成果推求。

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根据受纳污水区域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可采用当地已有的分析成果,也可根据当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资料综合推算。

参考取值0.8~0.9之间。

排污比是指直接排入河湖的污水占生活污水量的比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损耗系数同前。

(3)混合废污水

可通过重点调查排污口的集水区情况、排放规律、汛期与非汛期的排放状况等,参照入河湖工业废水量和生活污水量推算方法,结合典型调查,推算入河湖混合废污水量。

对于雨污合流的市政排水系统的排污量,具有测流能力的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时段直接监测瞬时排污量,再根据排污时间推算月排污量和年排污量;还可以通过重点调查每个排水泵站的集水区面积及区域用水量、入河湖排污口的排放规律、汛期与非汛期的排放状况等,以推算年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

城市雨水量的计算可参照《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等,主要根据城市2011年降雨量、径流系数、汇水面积等推算。

根据估算出的全年城市雨水量从城市排水管网入河湖排水量中扣除。

同时,也可结合当地经验公式估算。

目前全国不少城市在进行雨水量计算中采用的不同情况下的城市综合径流系数,即按规划建筑密度将城市用地分为城市中心区、一般规划区和不同绿地等,按不同的区域,分别确定不同的径流系数。

污水处理厂(无计量设施或不能正常启用的)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根据每日处理多少吨废水,结合处理率来确定废污水处理后排放的量(应扣除再生水利用量)。

入河湖废污水量综合推算表,详见附表2。

(四)关于组织实施及审核要求

入河湖废污水量的监测及推算工作,技术难度较大,县级普查机构应安排专人开展此项工作。

对于目前组织实施还比较薄弱的地区,要尽快明确人员和技术支撑单位,落实责任和分工,切实加快推进入河湖废污水量获取工作;对于中西部地区技术力量较为薄弱的县区,省级及地级普查机构,应统筹安排,协助开展入河湖废污水量获取工作。

县级普查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逐一审核入河湖废污水量数据,与已有废污水量成果、近年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组织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城建部门等)跨部门审核废污水量数据,提交上级普查机构数据应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可,避免出现争议。

县级以上各级普查机构应进行经常性指导,下发已有排污口相关数据,指导各县区入河湖废污水量监测及推算工作,并监督检查入河湖废污水量获取进度,及时审核废污水量数据;各流域普查机构,应根据已有的入河湖排污口登记及监测成果,提供相关资料,及时指导并审核各省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数据。

附表1入河湖排污口监测记录表

1.入河湖排污口名称

2.入河湖排污口编码

□□□□□□□

3.河湖(水库)名称

4.入河湖排污口所在行政区划

县(市、区、旗)乡(镇)行政村

5.行政区划代码□□□□□□-□□□-□□□

6.管理单位名称

7.监测入河湖

排污口类型

□排入水功能区为饮用水源区、景观娱乐用水区的排污口

□排入的河湖附近沿岸有重要居民区的排污口

□位于大中型湖泊及水库主要入口的排污口

□位于国际河流的国境线附近、省际河流省界附近的排污口;

位于国际界河或省际界河上的排污口

8.排放规律

□间断排放

□连续排放

9.排放时间

全年排放天数

平均每天排放小时数

10.实测记录

(单位:

吨)

监测日期

典型时段监测瞬时流量

日均流量(吨/小时)

平均流量

(吨/小时)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月日

月日

月日

其他

11.年入河湖废污水量合计

(万吨)

备注:

年入河湖废污水量=平均流量×平均每天排放小时数×全年排放天数/104

附表2入河湖废污水量综合推算表

1.入河湖排污口名称

2.入河湖排污口编码

□□□□□□□

3.河湖(水库)名称

4.入河湖排污口所在行政区划

县(市、区、旗)乡(镇)行政村

5.行政区划代码

□□□□□□-□□□-□□□

6.管理单位名称

7.废污水种类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混合废污水

8.工业废水

废水排放系数法

产品排污系数法

年用水量(万吨)

年产品产量

废水排放系数

排污系数

损耗系数(≥0)

损耗系数(≥0)

年入河湖废水量(万吨)

年入河湖废水量(万吨)

9.生活污水

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万吨)

污水排放系数

排污比

损耗系数(≥0)

年入河湖污水量(万吨)

10.混合废污水

市政排水系统(雨污合流)

污水处理厂排水

年排水总量(万吨)

日处理量(万吨)

年雨水量(万吨)

再生水量(万吨)

年入河湖废污水量(万吨)

年入河湖废污水量(万吨)

备注:

废水排放系数法:

年入河湖废水量=年用水量×废水排放系数×(1-损耗系数)

产品排污系数法:

年入河湖废水量=年产品产量×排污系数×(1-损耗系数)

年入河湖生活污水量=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排污比×(1-损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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