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规范》.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439320 上传时间:2023-02-04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4.0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规范》.docx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规范》.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规范》.docx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规范》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组

二零一九年九月

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规范》

国家标准制定工作来源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第二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9〕22号),项目计划编号为562016B-4812。

本项目任务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并归口,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等单位共同组织起草编制。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一)我国农资供应行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整体市场发展看,表现出以下发展态势:

1.作为农资生产和消费大国,我国农资生产集中化程度不断提高。

我国目前已成为化肥及农药等主要农资品种世界上最大的生产国,不仅可以满足国内农业生产需要,还成为重要的出口国。

产能向资源地集中程度较高。

行业内产能依然过剩,企业竞争依然比较激烈。

2.农资经营多元化市场格局基本形成,现代流通方式在农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随着农资市场的放开,国内各类经营主体大量进入农资市场,导致行业集中度降低。

同时,以农资配送、连锁为主要经营形式的新型农资流通业态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

3.农资电商由野蛮生长向模式创新发展。

一方面,2014年以来,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连续4年写进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对电子商务的重视程度持续提升。

另一方面,2014年农资电商因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受到了资本的青睐,截至2015年底,国内新成立的农资电商类企业超过3000家。

但近年来因农资市场的特殊性使得农资电商企业遇到了很多现实困难,2016年农资电商进入调整期,目前,商业模式创新成为支撑农资电商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4.农资行业出现融合发展大潮。

一些大中型农资企业,从生产到流通,从资源到资本,从纵向到横向,正在形成其独有的农资优势品牌。

农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则互相渗透,上下游融合发展新格局正在形成。

5.农资行业转型升级进行中。

在当前农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的大背景下,农资行业企业纷纷探索转型升级道路,不断创新产品种类、优化产品结构,同时加大服务力度,从一买一卖的农资供应商向现代农业综合服务商转型。

6.智慧农资建设持续推进。

在当前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发展的浪潮下,农资行业也在不断应用各项新技术、新成果,提高企业信息化、智能化的运营管理水平,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发展不断加快。

(二)存在问题

整体上看,农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尚未建立完善,主要问题表现在:

1.农资流通网络体系不健全。

我国农资流通领域零售终端数量大,网点多,但规模小,经营水平较为落后。

2.农资行业整体诚信状况不容乐观。

主要表现在:

假冒伪劣农资泛滥;商业合同履约率低,失信违约状况时有发生;农资服务承诺兑现难,不乏拖延、推诿等情况。

3.农资价格不稳定,给农业生产投入带来不确定性。

农资价格走低,加重了经销商对市场的观望情绪,价格的上涨又增加了农民的农资投入成本。

4.尚未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尚未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监管力度以及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5、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屡禁不止,监管查处难度较大。

假冒伪劣产品虽只占小部分,却严重影响到农业生产和用户利益。

6、农资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农资行业供应链体系建设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还存在遏制假冒伪劣农资作用发挥不明显、追溯体系覆盖环节不全、可追溯品种有限、追溯信息可信度不高、现代仓储物流建设落后、企业建设不积极等问题。

(三)标准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1.本标准的制定可以对农资流通管理起到提纲挈领的控制作用

供应链管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也是农资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一种有效方法。

而对农资合格供应商进行评价则是做好农资供应链管理、正常运行农资供应链合作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目前从总体看,国内农资产品采购商的供应链管理几乎尚未开始,对农资供应商的评价活动还不够全面到位。

而只有在农资行业推动开展客观、科学的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和供应链管理,才能共同为最终用户——农资产品的使用者提供最大价值的农资产品和服务。

本标准的编制和发布实施,可以广泛提高农资行业对合格供应商进行管理和有效评价的意识;带动提高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商对供应商的管理水平和合理选择能力,保证合格的农资产品进入销售渠道;促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和自律,推动其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能力;严格控制农业投入品管理,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为农业生产提供放心、安全的农资产品。

按照本标准进行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农资流通领域存在的诸如无序竞争,忽视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守合同等不规范市场行为。

2.本标准的制定可以为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选择提供更具指导性的思想和科学方法

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选择应该按照农资供应商组织经营、服务的基本规律,结合农资行业监管要求和供应商管理的共性要求,建立并使用一套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

调查发现,目前农资采购企业对于农资供应商如何正确评价还需多加思考和探索;在评价和选择农资合格供应商时存在的问题:

如主观的成分过多,评价指标较少且不明确、不成系统;合格供应商选择的标准不具体,定性评价内容较多、定量评价指标较少,没有形成一个全面的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概念,不能对合格供应商做出全面、具体、客观的评价等。

从行业管理来看,虽然我国已经发布实施了首部农资供应商评价行业标准——《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评价准则》(GH/T1101-2015),但完全针对农资合格供应商的评价还缺乏一套科学的依据和指导方法。

本标准将有针对性地围绕对农资合格供应商的评价,规定评价原则,梳理和明确评价内容,确定相应的评价指标和符合性要求,明确并完善评价流程等,这些都为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指出了更具应用性的方式和途径,为农资供应商管理确定了更为科学具体的方法和技术要求。

同时又可以对农资供应商评价行业标准进行补充和完善。

3.本标准的制定可以从采购环节严格控制流通领域的农资产品质量

农资产品作为重要的农业投入品,一直在农业生产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农资产品的质量管理是农资经营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和质量管理永恒的主题,也是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广大农资用户切身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农资经营企业在采购活动中,能否严把质量关,与符合要求的农资供应商建立业务关系,并采购质量合格的商品,已经成为国家、农资经营企业、农资用户共同关心的问题。

农资经营企业在采购环节把好质量关的方法很多,进行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挑选实行严格采购检验并提供符合要求供货服务的农资企业进行采购就是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但是目前对农资合格供应商的评价活动还不能被农资企业普遍重视或有效实施,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还未能为农资经营企业所普遍掌握,这与我国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标准的缺乏有关。

所以,我国农资行业有必要制定并推出一套更加科学有效、更具影响力的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标准的编制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主要立足于我国与农业发展、农资管理和供应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规定的要求,在学习并遵守这些要求的基础上,将这些要求作为编制本标准的基本依据。

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

依据的相关政策包括:

《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第32号)、《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9〕第45号)、《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意见》(商务部等8部委,商建发〔2009〕98号)、《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商务部等19部委商建发〔2015〕306号)、《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务部等7部门,商秩发〔2017〕53号)等。

(二)有关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同时借鉴了相关标准的要求,这些标准包括GB/T23793《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SB/T10621《超市鲜活农产品供应商评价指标体系》、GB/T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H/T1061-2010《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网络规范》、GH/T1079《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网络配送中心建设及管理规范》、GH/T1080《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网络评价指标体系》、GH/T1086《农资商品电子代码编码规则》、GH/T1101-2015《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评价准则》等。

四、标准的编制原则

本标准编制的主要原则如下:

(一)“侧重整体性”的原则

本标准是一个面对各类农资供应商,包含评价原则、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评价流程等各个方面要求的整体性标准,不是某一类农资产品的供应商或针对供应商某方面活动表现进行评价的标准。

因此,标准从整体着手,面对各种农资产品的供应商,规定了合格供应商的评价原则至评价结果应用的所有方面,力图将农资合格供应商综合评价的全部因素进行展现。

(二)“侧重流程性”原则

本标准基本按照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的主要环节,逐步构建了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的各个方面。

如先确定评价的准则,即“评价原则”;以此为基础,确定了“评价内容”;为了使评价能够具有操作性,进行了评价内容的细化,即形成了“评价指标”;对所有评价指标规定了“符合性要求”和评价要求;然后指出评价活动的基本程序,即“评价流程”;最后明确了该评价方法的应用途径,即“评价结果的应用”。

如此构建该国家标准,使标准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层次性。

(三)“侧重兼容性”原则

本标准包含了评价内容的规定、评价指标确定和使用等,涉及到农资行业生产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要求,涉及到与企业评价有关的相关标准等。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标准,注意和相关要求的对接融合。

(四)前瞻性原则。

在兼顾当前我国农资供应商的现实情况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将来农资供应商的发展趋势和发展需要。

五、标准的编制过程

(一)成立标准编制组

接到项目任务后,即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标准编制组,开始了对国家标准草案的研究、编制工作。

编制组在成立之初,就着手研究标准编制方案,包括项目工作计划、编制组职责安排,同时研究形成了国家标准草案的基本框架大纲等。

(二)资料收集

编制组在标准草案编制过程中,对与农资供应商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收集。

这些资料包括:

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和有关行业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国内外供应商管理理论研究的相关成果,国内农资企业在采购控制、供应商管理、商品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制度、方法,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等发布的农资市场建设和农资流通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等;同时对上述要求、规定和理论进行了系统分析和研究。

(三)调查研究

编制组根据项目要求和项目工作计划的安排开展了初步调研活动。

先后对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典型调研活动,同时组织了对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农资流通协会等单位的问卷调研或研讨活动。

这些农资企业多为大中型农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面向全国或较大的经济区域,其销售渠道中包括了总公司、省级公司和市县级企业;其销售的农资产品范围涵盖了包括肥料、农药、农膜、种子、农机具及配件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产品;其属下企业的业态既有生产企业又有流通企业。

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等方式,了解并收集了这些农资企业有关供应商管理的相关工作方法、经验和管理制度,为标准编制奠定了基础。

(四)进行标准文本的编写

在前期资料研究及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标准草案的编制要求、内容构成等,组织了标准草案文本的编制活动。

(五)组织研讨及标准文本的完善

编制组针对标准草案的内容和编制要求,组织了编制组内部或行业领导、专家和企业管理者参加的研讨会,参与了项目组组织的研讨,对国家标准草案文本进行了细致全面地讨论。

对讨论过程中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编制组均认真进行了记录、分析,并结合讨论结果对标准文本进行了不断的完善。

六、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一)适用范围

1.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资合格供应商的评价原则、评价内容和评价要求、评价流程和评价结果应用。

本标准适用于对农资合格供应商的评价活动。

2.本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的编制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目前尚无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的国家标准,本标准部分内容涉及到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制定的一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本标准是在立足农资供应商评价、选择等供应商管理手段的基础上,结合这些标准的不同要求,做出了更具针对性的规定。

(二)标准结构框架

本标准分为7部分,包括: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评价原则。

5.评价内容和评价要求。

6.评价流程。

7.评价结果应用。

本标准定义了“农业生产资料”、“农资供应商”和“农资合格供应商”3个术语。

上述术语的定义是依照立项之初和项目论证时的确认,并结合当前实际及未来发展需要给出的。

本标准的术语“农业生产资料”的定义参考了GB/T33044-2016《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网络规范》相同术语的定义。

本标准的术语“农资供应商”的定义有三个内涵,其一,是对“农资供应商”基本活动和主要社会职责的认定,即“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产品”;其二,是对“农资供应商”存在形式的认定,即以“组织”形式存在;其三,通过注释,说明“农资供应商”有多种类型并跨越生产流通领域。

本标准的术语“农资合格供应商”的定义,是结合标准制定的目的和评价要求而规定的。

(四)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按照以下技术路线编制的:

1.统一对“农资供应商”的认识

“农资供应商”是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的组织,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的简称。

但由于农资产品包括较多类别,如肥料、农药、农膜、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农机具及配件等;而且能够供应农资产品的组织涵盖了从生产到流通不同领域的组织,所以农资供应商群体实际是由不同领域,从事不同农资产品生产经营的组织共同构成的集合体。

如农资供应商包括农资生产商、农资经销商;包括化肥销售商、种子销售商、农机销售商等等。

不同农资供应商有着不同的生产经营特点,其所在行业不同,管理的方法和重点也不同,甚至有着天壤之别,总结归纳出各类不同的农资供应商具有的共同属性和管理的共同点,是编制本标准的基础。

2.梳理了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内容

通过研究,确定了“农资合格供应商”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个前提和三个组成部分。

一个前提就是,农资供应商应具有必要的资质,同时未发生重大生产经营事故或严重社会问题。

这是农资企业得以存在的前提,也是其为社会认可的最基本条件;如果连这一基本要求都达不到,对其进行合格评价就是无稽之谈。

在保证了上述要求后,对农资合格供应商的评价应着眼于其三个服务能力:

核心服务能力是农资供应商不可或缺的服务能力。

对于农资供应商,主要体现在“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具体供货“服务能力”两方面。

辅助服务能力是满足客户需要的重要补充性能力。

如农资供应商应该“关注用户需求”、追求“用户满意”、“信誉”等等。

附加服务能力一般是提供了让用户更满意、更方便的服务,如农资供应商在“专业人员比例”、“渠道控制力”等方面的表现等。

3.明确了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关系

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两者是有一定区别的。

评价内容规定了对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的角度和维度,是供应商综合能力和素质的主要构成方面;评价指标是对某项评价内容的细化,是根据评价内容的主要构成要素确定的,用以测定在该方面农资供应商的表现状况或能力水平。

评价内容是评价指标确立的前提,评价指标是对评价内容的具体化。

两者相互结合,互相渗透,融为一体。

通过对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内容的确定和分析,建立了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间的内在联系,进而确定了更为细化的评价指标。

通过评价指标的测定,进而达到对农资合格供应商的综合评价。

4.规定用“符合性要求”作为判定标准

为了评价和确定出“农资合格供应商”,在标准草案中明确规定了“符合性要求”。

这些“符合性要求”具有以下特点:

(1)均与“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指标一一对应,是评价指标所规定项目的具体化;

(2)多为明确具体的评判标准,规定了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做到怎么程度;

(3)容易提供或得到是否符合的证据。

这些“符合性要求”的规定,正是本标准规定的重点。

5.立足通用要求

本标准仅对农资合格供应商的评价原则、评价内容和评价要求、评价流程和评价结果应用等提出最基本的要求;尤其评价指标的选取均以通用性指标为主,以使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

6.相关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相关研究,并撰写了本标准前期研究的《研究报告》。

此外,不涉及进行主要试验(或验证)及其分析,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研究等;无重大分歧意见;不涉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或与国外抽样调查的有关数据对比。

七、标准编制、发布及贯彻实施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对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选择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是农资供应商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方法。

本标准编制、发布及贯彻实施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尽快通过对《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规范》国家标准的编制立项

本标准的编制和发布实施,可以在更深更广范围内提升相关组织对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的重视程度,可以为进行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的组织和人员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技术方法,可以进一步促进农资行业标准化的进程。

所以应该加快本标准的编制立项,尽早编制完成标准并发布实施。

(二)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标准贯彻和实施的政策支持,把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纳入农资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在农资市场管理上做出了不少指示,提出过很多要求,为农资市场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对做好农资市场建设也出台了很多支持性政策,采取了众多积极举措,这些都促进农资市场的极大发展和农资供应商组织的自我完善。

但是,目前在农资市场监管上仍然存在许多难题和阻碍,迫切需要政府部门重视并给予有利的支持。

而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是农资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和关键抓手,国家应该在政策上对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活动给予支持,并以此为出发点,在政策制定、资金配合、监管体系建立等方面提供更加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保障条件。

(三)标准发布后加强宣传贯彻活动

在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应通过宣传,在农资相关企业、人员和行业中,扩大标准的影响力,使之了解标准制定和实施的重要性,树立贯彻本标准的理念。

应通过开展对标准的贯标培训活动,让有关农资组织和人员了解和掌握标准的基本结构和内容要求,从而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组织对标准要求的推广应用

应该组织农资行业管理部门、生产经营企业和客户参与此项工作。

鼓励各类农资企业和相关组织贯彻本标准,并对照本标准的要求开展自我评价、客户评价和第三方组织评价,完善对农资供应商的供货服务管理活动,并以此带动农资全行业开展规范的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和管理活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