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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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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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
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校教字(2009)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课程考试是教学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学生升降级、评奖、毕业、学位评定和就业的重要依据,也是检查教学效果、反馈信息的主要方法。
为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规范教学活动,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河北农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均进行考试。
考试分为校管考试课程和院管考试课程。
专业主干课和必修课应为校管考试课,每学期每个专业校管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为3-5门,具体课程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学院共同商定。
其他的课程为院管考试课程,一周以上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要单独考试并记载成绩。
第四条校管考试课程期末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要方式,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开卷、半开卷、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微机操作以及其他有利于考查教学效果的方式,但需经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院管考试课程的考试由课程负责人或系主任报学院批准后自行安排,考试时间为1-2学时。
第五条每学期期末考试时间于学期结束前两周进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对于期中结束教学进程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相关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提前进行考试。
第六条学生因故缺课(免听除外)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本门课程作业、实验、实习报告以及实验课、实验操作、平时成绩不及格者,均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其课程必须直接重修。
开课学院于考前两周将无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一式两份上报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章命题与试题管理
第七条命题是考试的关键,决定着考试水平及标准,无论是校管考试课程还是院管考试课程,命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的基本要求,涵盖教学过程中的重点及难点;题型设置要合理、难易度适中;试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要有适当比例的综合题目;试题的份量要以中等水平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为宜。
学生成绩优秀率控制在15%以下,原则上不超过20%。
第八条凡同一课程,一般应统一命题。
第九条校管考试课程要同时拟定A、B两套试题,A、B卷试题按分值重复率不超过20%,并拟出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要求A、B卷内容不同,类型相似、份量相当、难易程度相近。
主、客观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
2。
试题必须用打印稿。
任课教师于考前两周填写《河北农业大学考试试题申报表》,课程负责人或系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后,装入专用试卷袋密封,送交学院(部)办公室,由学院教学秘书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题。
第十条各课程试卷在考试前后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保密,严防泄密。
凡出现泄密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考场与考务管理
第十一条期末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管理办公室,负责考试期间日常事务及应对各种紧急事件。
学校、学院成立两级巡视组,对所有考场进行巡视。
第十二条考试时间确定后,各学院必须按要求配齐主监考。
每个考场由开课单位派1名主考,学生所在学院每30人派1名监考。
专业课考场每60人及以下派2名监考,每增加30名考生增加1名监考。
学院组织对所有监考教师进行考前培训。
在考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河北农业大学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终止其答卷,让作弊考生在作弊材料上签字,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后,将其作弊材料及试卷送交考试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况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一)命题内容等与考试前辅导范围、复习题雷同。
(二)试题分量轻、学生提前一个小时全部交卷。
(三)监考人员迟到2分钟以上,或未到场;监考不负责,清场不严、秩序混乱;对考试作弊视而不见,不做处理。
(四)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无故离开考场,或在监考过程中有接打电话、收发短信、看书、听音乐、聊天等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五)试卷未及时交送指定地点,耽误试卷印刷、影响考试。
(六)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考试各环节中泄漏试题。
(七)阅卷、评分明显不合理,随意给学生改分。
第五章考试纪律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提前15分钟进入指定的考场。
并按主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把学生证件放在课桌上,以备检查。
迟到30分钟以旷考论处,不准进入考场。
学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不得交卷。
第十五条主监考教师应认真负责,做好清场工作。
开考前宣读《考场指令》,认真检查学生证件是否与学生相符,不带有效证件的学生不准考试。
第十六条除必须文具外,考生携带的书籍、笔记、其他文字材料、手机、PDA、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物品应统一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
某些考试科目经监考教师允许后可使用计算器。
第十七条考生的答题纸及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一并收回,严禁考生自带草稿纸。
第十八条考生应保持考场肃静。
对于试卷印刷问题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考生之间不准相互询问。
如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试卷,可举手示意,经监考教师同意后可离开考场。
第十九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学习用品。
第二十条考生应将答过的试卷有字的一面向下放置。
第二十一条考场内学生和主监考教师应关闭一切通讯设备。
第二十二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其周围区域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四条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如果考生有违规行为,将依照《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第六章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载。
第二十七条对于本科生,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试,成绩及格才能取得学分。
学分的取得与计算,详见《河北农业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考试结束后当场封卷,然后由课程组组织集中到指定地点评卷。
多人讲授的同一课程应采用流水作业方式阅卷,并将各题得分计入试卷记分表一栏,成绩评定要严格按试卷评分要求进行,不能随意更改。
如有更改,必须由课程(组)负责人签字,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课程考试结束后,教师应认真做好阅卷、核分和复核工作,杜绝出现各类差错。
第三十条课程成绩由期末成绩、平时成绩和实验成绩综合计算而成,没有实验的课程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计算而成。
任课教师要重视对平时教学过程的管理,要根据学生的上课出勤情况、平时小测、期中考试、作业等教学环节给出学生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允许参加期末考试。
第三十一条考试成绩的计算要求。
(一)期末考试成绩低于50分(不含50分)的,无论合计后成绩如何,其总评成绩仍为不及格,总评成绩以期末分数计。
(二)一般情况下,只有理论讲授的课程,平时成绩掌握在10~20%;有实验的课程,平时成绩掌握在10%以下,实验成绩根据学时比例掌握在30%以下。
(三)实验类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自定平时分比例,并在成绩单中注明该比例。
(四)某些课程可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改革需要,上调平时成绩或者实验成绩比例,在开课学期初将平时成绩的考核计划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但平时成绩和实验成绩的比例之和最高不得超过40%,且期末考试成绩遵循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于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登载成绩。
成绩登统完毕后,打印出标准成绩单。
第三十三条教师进行成绩登统、录入工作,应在暑假开学前两周、寒假开学前一周内完成,以便于学生及时查询成绩。
第三十四条教师于开学后一周内向学院上交以下课程考试材料:
成绩单(属于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改革课程的,除总评成绩单以外,还要有平时成绩单或者实验成绩单)、AB试卷及其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成绩分析及试卷分析、考场明细记录表和学生答卷。
(一)课程成绩单一式三份,教师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教务处、开课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各存一份。
(二)重修课程应同时填写重修成绩单和《重修成绩备案表》,由开课学院存档。
(三)教师将所有课程考试材料装订,放在所教班级第一个班的试卷袋内,其他试卷袋内只放本班的成绩单。
(四)试卷由开课学院保存,保存期至少三年。
对于超过三年的试卷,每门课程留取一个班的课程考试材料后,自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如教师因个人原因导致成绩录入错误,成绩需要变更,学院要开具证明,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据,如成绩单或学生试卷,由教师到教务处进行更改,并对更改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十六条考试分析随期末考试进行。
每门考试课程都必须进行试卷分析及学生成绩分析总结,并提出对今后教学有指导作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学生可在暑假开学前两周、寒假开学前一周内,登录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开学后第一周,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去开课学院进行成绩复核。
如成绩确有改动,教师须填写成绩变更表,附带原始试卷及其复印件,学院主管院长签字,报经教务处核实、同意,方可更改。
之后不允许再做任何更改。
第七章缓考、补考、重修
第三十八条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考前提出书面申请,附乡镇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领导批准,通知任课教师,报学院备案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因急病未能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课程考试后三日内凭医院证明补办缓考手续。
缓考课程一般不超过3门。
逾期不办理者,作旷考处理。
报考研究生的学生最多允许缓考两门课程,但实验课、平时成绩必须及格。
因公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缓考。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第三十九条凡无故不参加考试视为旷考,该课程须重修,旷考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该课程须重修,重修考试一般随正常考试进行。
重修成绩以最后一次考试成绩记载。
如课程实验考核不及格,未能参加期末考试,在重修该课程时,实验考核必须重修及格,才能参加重修考试。
第四十一条重修手续应在重修学期集中办理,不能跨学期使用。
重修办理时间为开学后第四周,学生可到所在学院进行办理。
学生重修该课程时,应联系任课教师,以便安排上课及考试等教学环节。
学生第七学期及以后(五年制第九学期及以后)的课程不及格,可安排一次补考,成绩及格及以上者以60分记载。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规定有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原《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