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594210执法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复习重点完整版10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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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94210执法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复习重点完整版1013

复习重点内容

一、社会主义法制理念(10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其中,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5分)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3、人民警察的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4、人民警察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5、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6、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7、交通管制权的适用条件和审批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8、现场管制权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9、人民警察录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身体健康;(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5分)

1、警械、武器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2、使用警械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3、使用武器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4、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5、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一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6、使用武器后的处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三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7、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治安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3、处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4、不执行行政拘留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5、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刑法(15分)

1、犯罪的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犯罪构成(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构成(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5、犯罪构成(主观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情况表现出来:

一是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三是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6、犯罪构成(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7、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9、犯罪构成定义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六、刑事诉讼法(15分)

1、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2、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其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3、逮捕的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第二款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4、强制措施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5、证据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七、期限与数字规定

1、八小时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例:

《题库》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判断题7,单选题6;

2、十二小时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十二小时内向所属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

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单选题12;

2、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例:

刑诉法判断题11,单选题11,多选题10;

3、二十四小时

1、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例:

人民警察法判断题2,单选题6;

2、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单选5;

3、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单选题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判断题7;

4、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例:

刑诉法单选题17;

5、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例:

刑法多选题56;

4、四十八小时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需要继续盘问的,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例:

人民警察法单选题6;

5、二日

1、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单选29;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单选题17;

2、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二日内送达当事人。

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单选题28(本题不严谨,原条文:

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3、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多选题12;

6、三日

1、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有异议,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单选题9;

2、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单选题14,多选题12;

3、犯罪嫌疑人将王某打成重伤,2010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没有办理延长拘留期限手续),应当在2010年9月8日(三日内)前将王某提请逮捕。

例:

刑诉法单选题22;

7、七日

1、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单选题23;

2、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单选题24;

3、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多选题12;

8、一至七日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采取禁闭的期限为一至七天。

例:

督察条例单选题5;

9、十五日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单选题28;

10、十五天至三个月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十五天三个月。

例督察条例判断题6;

11、二十日

治安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判断题10,5,多选题27;

12、三十日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判断题12,

2、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单选题22;治安管理处罚法判断题9;

3、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例:

赔偿法判断题8,多选题13;

13、六十日

1、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单选题27;

2、公告送达时,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判断题19;

14、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例:

刑诉法单选题20;

15、三个月

1、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

赔偿法单选题6,判断题7;

2、一般情况下,赔偿委员会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例:

赔偿法单选题7;

16、六个月

1、违反治安管理,六个月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单选题23,多选题9;

2、违反治安管理,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判断题8;

3、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例:

刑诉法单选题16,判断题16;

17、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例:

刑法判断题26;

18、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例:

刑法判断题30,多选题21;

19、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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