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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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word版

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目的、内容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行业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3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14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GBZ15职业性急性氨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GBZ16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18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9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20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27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

GBZ31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33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

GBZ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37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GBZ41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GBZ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51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58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

GBZ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GBZ62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GBZ65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

GBZ68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71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GBZ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82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92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

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9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11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215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GBZ/T22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DL/T799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及GBz厂r224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适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活动。

注: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2

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3

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contraindication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加重,或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3.4

职业性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occupationalhazards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劳动者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或条件。

3.5

矽尘(硅尘)silicadust

指含有大于或等于10%游离二氧化硅量的粉尘,如岩石开采、隧洞挖掘、煤矿掘进等产生的粉尘和燃煤电厂产生的锅炉尘。

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1.1早期发现电力企业劳动者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4.1.2跟踪观察电力企业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4.1.3评价电力企业劳动者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1.4实施目标干预,包括改善电力企业劳动者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劳动者的处理与安置等。

4.1.5评价电力企业职业病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4.1.6为制订电力行业职业卫生自律管理对策和职业病防治措施服务。

4.2职责、权利和义务

4.2.1电力企业的职责和义务

4.2.1.1对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实施职业健康监护是企业的职责。

企业应结合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将其列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范围,确定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保证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制或临时用工人员)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相应的职业健康监护。

正确使用本标准,参见附录A。

4.2.1.2企业应制订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编制相关费用预算;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应急职业病危害事故预案;开展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知识宣教和培训: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报告建议,妥善处理和安置职业禁忌证者、疑似职业病人和职业病人。

4.2.1.3企业应对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21.4企业应对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包括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现场监测、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实施、作业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与事故处理、违反劳动保护职工的处罚等,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的意见或建议。

4.2.1.5企业医疗机构宜争取获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为本企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服务。

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应配合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掌握本企业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岗位、工种(参见附录B)和人员状况,考察委托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及其工作是否公正、公平、规范,协助企业建立并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应急职业病危害事故预案等。

4.2.1.6鼓励企业制订比本标准更高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实施细则。

4.2.2电力企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4.2.2.1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获得职业健康检查服务。

4.2.2.2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损害,劳动者或其代表应参与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决策过程。

42.2.3参加企业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与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

42.24对电力企业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批评或投诉。

4.22.5了解本人的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对本人的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可提出异议或要求复查。

4.2.2.6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2.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4.2.3.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具有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并在其获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

4.23.2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师或技术人员进行,主检医师应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熟悉电力企业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4.2.3.3应保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独立性,不受外来因素的影响和干预。

4.23.4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对所出示的检查结果和总结报告承担责任。

4.2.3.5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应遵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保护劳动者隐私。

42.3.6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应做好检查相关的解释工作,并有义务接受电力企业劳动者对检查结果DL,T325—2010

的咨询,如实回答其提出的问题。

4.2.3.7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向电力企业建议,增加除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之外的健康检查项目。

4.3工作程序

4.3.1电力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标准,制定本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实施细则。

4.3.2电力企业应选择并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考虑到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可选择相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4.3.3电力企业应每年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一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

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电力企业的基本情况,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资料,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同时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4.3.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电力企业提交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或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内容包括:

所有受检者的检查结果,检出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及出现异常结果的人员名单,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的名称和相应的处置建议。

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应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结合作业环境监测资料,分析发生健康损害的原因,评价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危险度和趋势,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建议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对发现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需向劳动者出具个人检查报告,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

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的常规医学检查内容,见附录C。

4.4职业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

为有效地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每项职业健康检查应明确规定检查的目标疾病。

本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耳标疾病分为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

4.5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4.5.1电力企业直接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劳动者和有特殊健康要求的特殊作业人员,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4.5.2对非直接从事职业性有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同样接触的人员,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4.6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

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包括离岗时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四类。

4.6.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

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拟从事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驾驶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和高原作业等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6.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目的是早期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其他健康异常,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者;通过动态观察电力企业劳动者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长期从事职业性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4.6.3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4.6.3.1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目的是确定劳动者在停止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时的健康状态。

劳动者在调离或脱离所从事职业性有害因素作业时,应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4.6.3.2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

a)接触具有慢性健康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者,需进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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