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义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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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义乌
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铺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1条:
租赁物状况
甲方将位于义乌小商品城,层号商铺及其设施出租给乙方经营本合同约定的商品,该商铺建筑面积约为__________平方米。
第2条:
承租期
2.1本合同有效期(即承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若乙方在承租期届满后愿意续租,乙方应在承租期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就承租条件重新洽商后,另行订立书面合同。
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3若在承租期届满前三个月,甲方未收到乙方续租的书面通知,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将商铺向第三方介绍、展示,或对商铺进行必要和合理的维修等(但不防碍乙方正常经营),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3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
3.1租金标准
第一年:
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人民币)
免租期分为两次共个月:
第一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全年应付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第二年:
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人民币)
免租期分为两次共个月:
第一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全年应付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第三年:
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人民币)
免租期分为两次共个月:
第一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全年应付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3.2租金支付方式
第一年:
第一次缴纳日期为年月日(即合同签订日),缴纳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第二次缴纳日期为年月日之前,缴纳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二年:
第一次缴纳日期为年月日之前,缴纳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第二次缴纳日期为年月日之前,缴纳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年:
第一次缴纳日期为年月日之前,缴纳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第二次缴纳日期为年月日之前,缴纳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第三次缴纳日期为年月日之前,缴纳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第四次缴纳日期为年月日之前,缴纳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3.3合同保证金
<1>保证金总额:
元人民币,(大写)
<2>相当于贰个月固定/保底租金,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贵重物品除外)。
<3>保证金支付方式:
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支付。
<4>保证金的返还:
本合同的期限届满,乙方将承租商铺恢复原状后返还给甲方,并且结清所有应付款项。
乙方与甲方办理完交接单后,甲方在1个月后将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3.4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为人民币元。
3.5空调费、供暖费
空调费为元/平方米,以实际开放时间收取。
从年月日至年月,合计元人民币
供暖费为元/平方米,(按供暖公司收费标准收取)。
从年月日至年月,合计元人民币
上述物业管理费、空调费、供暖费等费用,乙方须按季度向甲方缴纳,在每季度开始前7日内交付。
3.6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每月按独立安装的计量表或甲方出示的票据向甲方缴纳实际使用水、电、燃气、电话、闭路电视系统等发生的甲方代收代支费用。
乙方因独立安装计量表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乙方之独立计量数与甲方计量数不一致时,如两数差额未超过甲方计量数的5%时,该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两数差额超过5%时,超过5%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7有关乙方在商铺的商品销售,或在商铺中的设备及其他资产而发生的税金以及其他应向政府部门支付的费用,无论其支付义务人的名称是谁,均应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前述税金及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收取后,统一向有关部门交纳。
3.8乙方应于每月1日前向甲方缴清上月发生的各项上述费用。
3.9如果起租日不是某月的1日,第一个月的租金及费用与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及费用应按该整月内所占的日数比例计算。
第4条:
资质条件
4.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原件,并将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留存甲方,共计项份。
4.2乙方应保证所提交证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如乙方出示虚假证件,或甲方对其证件的真实性存有疑义且乙方不能做合理解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损失)。
4.3乙方须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各类证照在合同期内处于有效和适用的状态。
乙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其他营业上必要的许可证件、公文等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出示新的证照留存甲方备案。
如因乙方通知不及时而造成纠纷或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担相应的责任。
第5条:
铺位用途及经营范围
5.1乙方销售的商品以下列表中所列项目为限:
商品类别
商品品牌名称
商品说明
产地
5.2乙方销售的商品品牌之数量严格按照甲方有关商品管理规定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5.3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任何时候对商铺的使用均应满足双方对该商铺用途的约定,除非事先得到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商铺用途及经营范围。
5.4乙方不得经营与本商场其他专柜品种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如有此类情况发生,甲方以“谁先上柜谁经营”的原则处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5.5乙方保证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经营种类及品牌进行经营,甲方如基于统一营业管理或乙方所经营商品更换无法配合甲方需求时,需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照甲方经营业种规划事宜进行调整。
5.6乙方擅自增加及调换经营类别和经营品牌均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每次500—1000元的违约金,如乙方违约后拒不整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7由于乙方所售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纠纷,乙方对索赔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6条:
销售管理
6.1为了保证本设施整体运营的统一性(比如,做到顾客服务和销售额的相互确认),乙方必须通过甲方收银系统收取所有营业款项,并向消费者提供相应购物凭证。
另外,每日的营业结束后,乙方须将当天的销售额交由甲方统一保管。
6.2结款方式:
每月2次,甲方从乙方所交的销售额中扣除银行刷卡费率后,于每月15日、30日将余额款汇入乙方所指定的银行账号。
如遇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时,顺延到下一个银行工作日结款。
6.3乙方应自行办理开业或经营中所需的各种证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亮证经营,且如被要求,应随时出示营业所必需的各种许可文件。
6.4乙方商品销售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得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否则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6.5如甲方实施统一销售管理、代缴税费、甲方将统一为乙方提供商用发票和有效凭证。
6.6如甲方收银台代乙方收取货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认可之各种银行卡,顾客在使用银行卡签帐消费时,乙方接受并负担银行规定的刷卡费率(不低于刷卡金额的1%),该手续费由甲方在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6.7乙方应全力配合使用甲方及甲方关联商铺所发行的各类优惠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行的VIP卡、会员卡,以及与甲方共同发行的企业、银行联名卡或甲方指定特别合作的银行卡、企业卡),并依据甲方规定在乙方商品正价期间给予VIP卡折,会员卡折优惠;在乙方商品折以上时给予VIP卡折,会员卡折优惠,优惠卡之折扣及会员积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同时乙方不得接受甲方认可以外的优惠卡、券、礼券、提货券或其他任何形式之商品兑换卡券,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当月销售额3%的违约金,并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关于优惠卡的特别约定:
6.8乙方应承担甲方在商铺整体经营过程中组织实施营销活动的相关费用,费用额以具体产生为准。
6.9乙方若自行促销,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行促销的海报、广告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
6.10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制作特殊陈列及宣传用品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所有费用。
6.11乙方承租区域范围以外的通道、墙面、柱体、玻璃、扶梯等使用权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使用上述部位用于销售、推广及其他用途。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商场或专柜内随意展示任何广告、布告。
6.12乙方因自身销售活动有需要使用甲方标记、标章、名册资料或自行发送媒体有牵涉甲方时,应事先将相关活动内容送交甲方核定,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13乙方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如发现乙方之促销行为已防碍他人营业时,有权予以制止,乙方如未立即停止该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14商场内POP广告必须使用本商场统一制定的纸张,由甲方专业美工人员书写并收取相应费用。
6.15乙方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承担其经营商品的“三包”责任及其它因经营商品而产生的责任。
6.16乙方所售商品如遇顾客投诉实行三级管理(专柜、业种、商厦),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如有疑难问题由商厦售后部门统一处理解决,乙方应保证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解决措施。
6.1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场地之经营收入甲方扣除相应的费用外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7条:
商品管理
7.1乙方陈列待售商品或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标识等方面,应符合政府及法律相关政策、规定,如有违反,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损失。
7.2乙方对售出的一切商品(服务)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商品的售后服务。
若因商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不当引致顾客诉怨及索赔,甲方有权依据商场相关商品管理规定统一处理裁决并先行赔付,乙方应服从甲方的任何裁决,及时向甲方补缴因处理顾客诉怨及索赔产生的一切费用。
若乙方不履行配合义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赔偿顾客的损失,若保证金金额不足以赔偿,甲方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
若乙方有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偿乙方对商场名誉等造成的损失。
7.3乙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甲方所在地的卫生防疫、质量监督、消防等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检测、检查等费用。
对在检查监督中遭受的与乙方经营有关的任何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7.4乙方对其所经营商品应享有绝对处分权,不得在其上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亦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商标权等权利,否则,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且乙方应对甲方受到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8条:
商场管理
8.1乙方如因经营需要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应承担与其装修相关的一切费用。
为保证甲方商场的统一形象,乙方的装修设计及效果图,必须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乙方及乙方雇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条件,并在装修过程中,不得乱拆乱砸、私自拆除甲方建筑物或改变建筑物结构。
因乙方及其雇用人员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2乙方的场地装修应按时完工,并保证自行负担费用提供经营所必需的设备及物品,卖场的装修及设施设备器具的设置及合同期内的加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费用由乙方负担。
由乙方设置的物品应具备安全性。
因乙方原因或不归咎于甲方原因造成装修及设施设备器具的灭失、损坏,其修理及更换等由乙方负担和处理。
8.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不得在商场建筑内楼梯间、商场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作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储存危险品及存放货物。
8.4商场内属于乙方之财产及商品,乙方可自行投保火险、盗险、公共意外责任险及其他与经营项目有关的险种,如因未投保或投保不足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8.5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除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私自提前、延后、中断、变更开闭店时间。
同时乙方应遵守甲方根据经营策略、政府命令、法定节假日的需要而进行的必要的营业时间的调整。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月租金壹倍的违约金。
第9条:
特别事项
为了能够对卖场的布局进行及时的调整,乙方必须无条件遵守甲方对本设施营业管理的有关基本事项(布局,卖场的变更,业态规划的调整等)所作的决定。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全部或部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甲方也有权不解除本合同,只扣除部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在这种情况下,如乙方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金额;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内补足的话,甲方有权收回商铺,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0.2乙方在承租期内,未经甲方同意,如将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权利擅自向第三者转让、作为抵押,或发生其他损害甲方权益之情事,则属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索赔相应损失。
同时乙方同意支付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返还商铺之日止,按日加收乙方日均租金三倍之违约金给甲方。
10.3本合同存续期间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撤场或停止营业(可明确归责甲方原因除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若乙方拒不支付,甲方对占有的乙方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享有留置权。
经甲方留置后,乙方超过60日不赔偿损失的,甲方可以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保存费用过高或不及时处理将影响价值的,甲方有权先行变卖该财产,并将价款提存,在法定期限就该价款优先受偿。
乙方须按甲方通知的时间撤离商铺,并自乙方停止营业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之日止,按乙方日均租金的三倍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10.6乙方未在约定日期交纳租金或合同保证金的,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11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2条:
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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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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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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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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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