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民政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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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民政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玉林市民政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社会团体名称核准通知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一、行政许可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审批办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2671790(民间组织管理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审批办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2671790(民间组织管理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审批办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2671790(民间组织管理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审批办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2671790(民间组织管理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1-5、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修改章程核准表(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审批办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2671790(民间组织管理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审批办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2671790(民间组织管理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审批办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2671790(民间组织管理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审批办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2671790(民间组织管理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审批办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2671790(民间组织管理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1-10、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修改章程核准表(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审批办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2671790(民间组织管理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基金会名称核准通知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审批办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2671790(民间组织管理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审批办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2671790(民间组织管理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审批办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2671790(民间组织管理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审批办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2671790(民间组织管理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1-15、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修改章程核准表(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审批办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2671790(民间组织管理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申请人

1-16、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

 

受  理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审  查

承办人提出意见(限4个工作日)

市民政局牵头会同主管业务单位审查、实地考察(限10个工作日)。

专家论证、负责人审核(限6个工作日)

(限3个工作日)

 

决  定  

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

 

送达

通知申请人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 2681528(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申请人

1-17、特殊情况延期存放遗体审批

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

 

受  理

民政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审  查

后台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送民政局内审机构审核。

(限4个工作日)

 

民政局内审机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限4个工作日)

 

决  定  

民政局分管领导审定

(限2个工作日)

 

送达

通知申请人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 2681528(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1-18、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

申请人

 

受  理

民政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审  查

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4个工作日)

 

市政府审批(限6个工作日)

 

决  定  

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送达

通知申请人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 2681528(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1-19、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和

建设殡仪服务站(殡葬业务站)、骨灰堂审批

申请人

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

 

受  理

民政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审  查

后台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送民政局内审机构审核。

(限4个工作日)

 

民政局内审机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限4个工作日)

 

决  定  

民政局分管领导审定

(限2个工作日)

 

送达

通知申请人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 2681528(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1-20、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申请人

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

 

受  理

民政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审  查

承办人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查验,提出审核意见(限12个工作日)

 

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

 

决  定  

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

 

 

送达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和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 2681528(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1-21、养老机构变更、注销许可

申请人

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

 

受  理

民政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审  查

民政局组织

实地考查、

审核。

承办人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决  定  

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送达

通知申请人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 2681528(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二、行政处罚

线索核查

立案

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听证权力,依申请组织听证

日常巡查

上级交办或

下级上报

举报投诉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理

依法公开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办机构:

玉林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办)、救灾科、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基层政权和行政区划地名科、优抚安置科、市殡葬管理处

服务电话:

2671790、2691189、2681528、2671699、2685661、2666690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三、行政强制

3-1、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

通知当事人到场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承办机构:

民间组织管理科

服务电话:

2671790(民间组织管理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四、行政给付

不符合给付条件

 

需补正情形不受理情形

 

 

举报举报成立

举报不属实

申请复核的

不采纳

 

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市救助管理站

服务电话:

2685661,优抚安置科2823424,市救助管理站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五、行政检查

不服处理意见

 

发现

违反

行为

 

承办机构:

救灾科

服务电话:

2691189救灾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六、行政奖励

奖励公告

公布奖励           不属于本机构职权;

评比方案           条件不具备;

申报

                        逾期申报

                          

不予受理

受理

                         

                           逾期未补正的;

                           提供虚假材料的

■评委评审

■部门评审

■有关部门审查

■其他

                           

评审

                           

无异议且属于

拟定

受理举报

公示

市级表彰的

不予奖励

承办机构:

市双拥办

服务电话:

2684812双拥办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七、行政确认

7-1、带病回乡退伍身份认定流程图

本人申请

提供户口薄、身份证、退伍证、军队医院证明

专家鉴定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服务电话:

2685661(优抚安置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7-2、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申请人

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

受 理

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不同意的,将理由书面送服务窗口,由窗口告知申请人(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不属于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审查

承办人提出意见(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负责人审核(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限3个工作日)

 

决 定  

分管领导审定、局长办公会研究(限5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入在承诺办结时限)

 

送达申请人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 2681528(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7-3、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

申请人

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

受 理

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决 定  

依法作出决定

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不属于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审查

承办人提出意见(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负责人审核(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限3个工作日)

 

发放《收养登记证》,通知申请人领取

 

送达通知申请人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 2681528(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7-4、涉外、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

申请人

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

受 理

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决 定  

依法作出决定

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不属于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审查

民政窗口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当场制作、发放证书

 

送达申请人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

服务电话:

2670380(政务窗口) 2681528(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1个工作日(当场受理、审核、发证)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当场受理、审核、发证)

八、其他行政权力

8-1、与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

收养孤儿、弃婴批准

申请人

到市民政局审批

受 理

 

不属于处理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初审

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逐一进行

初步审查

 

审批

分管领导依法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反馈给申请人,并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不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反馈给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承办机构:

玉林市民政局

服务电话:

2681528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8-2、取消弄虚作假骗取安置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流程图

举报

会同人社部门下达通知,取消退役士兵相关安置待遇

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再次审查档案、调查原因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服务电话:

2685661(优抚安置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8-3、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流程图

紧急情况下,可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找不到当事人的,可将通知书邮寄或送达到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或社区办事处由村委或社区转达当事人。

紧急征用办结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4小时内下发征用财产通知书(并附征用财产清单)给当事人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被征用财产当事人不在场的,可邀请见证人见证,由见证人和行政人员在现场清点征用财产,并在征用清单上签名或盖章认证

当场清点征用财产,并开具清单,当事人和行政人员在清单上签名认证

向被征用财产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或文件,并说明征用原因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救灾科

服务电话:

2691189(救灾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8-4、调拨、分配、管理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救灾捐赠款物流程图

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款物(救灾捐赠款物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统计)。

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局分管领导审核

业务科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提出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初步方案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救灾科

服务电话:

2691189(救灾科)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8-5、养老机构老年人安置方案批准

申请人

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市民政局提交

老年人安置方案

 

受 理

市民政局接收老年人安置方案

 

不属于处理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初审

工作人员对安置方案进行初审(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初审不通过,工作人员提出修改意见,经申请人修改后,提交至工作人员审查(不计入办结时限)

初审通过,工作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提交至局领导审批

 

审批

局领导提出审批意见(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承办机构:

玉林市民政局

服务电话:

2681528  

监督电话:

2680613(监察室)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修改文本时间)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修改文本时间)

 

8-6、开展跨县级行政区域开展家庭寄养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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