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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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

安陆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

2012-02-29信息来源:

安陆市政府网字号设置:

[小][中][大]

安政规〔20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二、市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城乡规划管理、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重大项目规费减免、政府投资性项目审定等事项的议事决策,适用本规程。

三、市人民政府设立若干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相关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实行议事决策责任制。

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由议事决策机构审议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四、议事决策机构实行全体会议、主任(组长)办公会议分级会议制度,集体审议决策重大事项。

五、拟提请议事决策机构全体会议和主任(组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由议事决策机构办公室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对存在分歧的事项,由议事决策机构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分歧意见报议事决策机构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审核,并确定是否纳入会议议题。

六、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事项,需要以议事决策机构名义发文的,由议事决策机构办公室起草,经办公室主任、议事决策机构副主任(副组长)审核后,报议事决策机构主任(组长)签发。

无需以议事决策机构名义发文,但需各成员单位落实的具体事项,由议事决策机构办公室根据会议的决定形成纪要。

纪要由议事决策机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议事决策机构主任(组长)或副主任(副组长)签发。

议事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七、议事决策机构实施重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

重大决策应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四)利益兼顾。

议事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决策公开。

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六)决策后评价。

议事和重大事项决策后应当进行评价。

第二章  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八、市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决策实行委员会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土委),全面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九、国土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和国土资源、发改、监察、财政、人社、建设、环保、农业、经信、文体、审计、规划、安监、房管、建投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国土委成员。

国土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国土委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十、国土委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参加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全体成员。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规划、建投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还可根据需要邀请与议题相关的市有关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一、全体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定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

(二)审定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计划;

(三)审议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的重大事项、重大行政措施;

(四)审议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有关政策和办法。

十二、主任办公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的调整方案;

(二)审议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面积区域的划定;

(三)审定国家、省和孝感市土地整理项目及建设方案;

(四)审定重大项目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供应方式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出让底价;

(五)审议重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关用地政策;

(六)审定土地收购价和出让价格;

(七)审议全市基准地价的制定、更新、调整;

(八)审定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办法;

(九)其他需要由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十三、土地储备、开发利用等按照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土地收储工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市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或公司依法定职权、按法定程序具体负责,规划、人社和被征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协助落实。

第三章  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十四、市城乡规划管理决策实行委员会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全面负责城乡规划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十五、规委会由一名主任、两名副主任、若干席位委员、议题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组成。

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席位委员为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和规划、发改、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环保、交通、文化、水利、安监、农办、人防、房管、招投标、建投、消防、交警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议题委员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议题涉及的地方、单位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市有关领导参加。

专家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一般根据议题内容和类型抽选2—3名相应专业的专家。

公众委员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代表、社区代表或群众代表,各1名。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委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十六、规委会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分级议事制度。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参加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席位委员、议题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2/3。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由规委会主任或规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参加人员包括根据议题内容和类型确定的部分席位委员、议题委员、专家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市有关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参加人员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提议,报规委会副主任或主任审定。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相关专家委员、市规划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相关席位委员、议题委员参加。

十七、全体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草案;

(二)审议涉及城乡建设发展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

(三)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图则)、重要地段大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

(四)审定重要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重要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景名胜区建设规划等;

(五)审定功能镇、中心村总体规划;

(六)审议或审定其他重大规划事项;

十八、主任办公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定近期需要实施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二)审定一般地段和中小型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小型城市设计和建筑景观;

(三)审定一般性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审定城市雕塑、城市小品、景观灯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规划设计;

(五)审定经营性用地容积率变更事项;

(六)审定功能镇、中心村控制性详细规划;

(七)审定规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十九、办公室主任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和拆迁安置项目的规划选址,并按程序将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

(二)审查城市临街建筑街景规划、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临时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并按程序将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

(三)审查拟提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或审定的项目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定规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十、根据法律规定,规委会建立专家库和公众代表库。

对拟提交上会审议或审定的项目需先期采取论证会、审查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专家和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作为上会的附具材料。

第四章  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决策规程

二十一、市财政资金管理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

市政府设立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二十二、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和市财政局局长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十三、下列事项需召开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一)提出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建议;

(二)提出重大专项支出建议;

(三)提出财政预算调整建议;

(四)审定人代会已通过预算之外的临时性支出;

(五)审定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六)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认为应当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二十五、需要提交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审查方案,经领导小组副组长和组长审查同意后,再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十六、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应及时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经讨论通过后再按有关程序实施。

第五章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二十七、市机构编制管理实行委员会负责制。

设立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全面负责机构编制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二十八、编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编办、财政、人社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编委成员。

编委下设办公室,负责编委日常工作。

二十九、市编委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参加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全体成员。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参加对象为市编委主任、副主任、编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三十、全体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研究拟定全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二)审议全市副科级以上党政群机关的设立、调整和更名;

(三)审议全市副科级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调整和更名;

(四)审批市机关和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股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调整和更名;

(五)审批市乡机关、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三定”方案);

(六)根据上级编委下达的编制总额,研究拟定市乡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分配调整方案;

(七)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调整市乡行政事业单位工勤编制总额及分配调整方案;

(八)研究审定全市机构编制管理措施、办法和制度,并负责督促、检查贯彻实施。

三十一、主任办公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负责审议提交编委会讨论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和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编委要求急办特办的机构编制事项。

第六章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三十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决策实行委员会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和财政、公安、监察、人社、编办、国土资源、建设、审计、规划、物价、工商、地税、房管、行政服务中心、建投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十三、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三十四、全体会议议题包括:

(一)审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审定涉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全局性的重大改革事项;

(三)审议国有资产的划转、托管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奖惩办法、评价机制;

(五)需要由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十五、主任办公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监察、审计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议题包括: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

(二)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三)调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重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方案;

(五)市级有条件事业单位向市场化、社会化转企改制的国有资产审批;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绩效评价考核和奖惩;

(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八)需要由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十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章  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决策规程

三十七、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重大决策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分管企业的副市长担任。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和财政、发改、监察、人社、国土资源、建设、经信、审计、法制、规划、工商、国税、地税、房管、行政服务中心、建投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十八、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和组长办公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和主持;组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三十九、全体会议议题包括:

(一)审议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审核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项目;

(三)审定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方案;

(四)需要由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十、组长办公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和财政、监察、审计、法制等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组长办公会议议题包括:

(一)市属拟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项目的转让方案;

(二)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三)需要由组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市重大项目规费减免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程

四十一、市重大项目规费减免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大项目规费减免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重大项目引进、建设中规费减免管理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四十二、市重大项目规费减免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工业副市长、分管城建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和财政、监察、物价、招商、经信、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人防、法制、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项目规费减免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重大项目规费减免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重大项目规费减免管理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十三、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四、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需要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审查方案,经领导小组副组长和组长审查同意后,再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十五、减免原则

减免原则上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的,一律不予减免。

对涉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项目,应当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事求是作出减免决定。

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谈判签订协议之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需要派出人员参与具体谈判和签约。

四十六、减免流程

由减免申请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提出拟办意见,经领导小组副组长和组长审查同意后,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减免决定作出后,由重大项目规费减免领导小组办公室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以及申请单位予以执行。

四十七、监督检查

减免决定作出后,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多收,也不得少收。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执行情况适时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多收、少收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章  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委员会议事规程

四十八、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实行委员会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协调。

四十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所涉项目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发改、财政、监察、招投标、项目所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五十、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十一、下列事项需召开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委员会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市级部门、单位等使用财政资金(包含各级财政预算、政府性融资以及受捐赠资金)、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和产业发展项目(含支持企业发展配套建设项目)。

五十二、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委员会职责分工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建设内容变更等综合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应跟踪监督项目招标、设计变更等重要环节,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合同履行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和投资评审进行监管,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和财务管理问题,批复项目竣工决算。

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招投标、所涉职能部门的履职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项目建设中的违纪行为,跟踪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合同履行情况。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项目所涉各类合同进行审查,保证合同与招标文件相一致,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好工程招投标,并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项目所涉单位按各自职能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五十三、项目决策

(一)项目储备库。

项目储备库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

项目法人在每年10月底前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市级部门、单位作为项目法人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级部门、单位申报;建投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建投公司申报。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市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

必须编制可研报告,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法人、资金来源(银行融资项目要编制融资计划、还款计划)、效益测算初步论证等。

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城市主干道开挖、改造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听证。

对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二)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筹资计划、还款计划。

由委员会办公室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项目,征询市投资主管部门意见后,汇总编制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包括:

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等,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投资计划、筹备计划、还款计划由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并明确资金来源,并编制详细的筹资和还款计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对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优先安排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三)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审批。

政府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由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政府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以市政府文件下达。

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未经市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不得启动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和开工建设,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等。

(四)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调整。

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增减政府性投资项目或者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须报委员会批准。

五十四、需提交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先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具体审查方案,经副主任和主任审查同意后,再提交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十五、经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委员会研究通过的事项,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应及时提交会议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再按有关程序实施。

五十六、未经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财政一律不给予资金保障。

 

附 则

五十七、本规程自2012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政府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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