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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制度》

《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制度》

第一章医保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医保工作人员培训,其一是对医保窗口单位进行岗前培训,其二是对医保医务人员进行在职培训。

岗前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学习医保规章制度、基本的医保流程知识、实际医保收费操作技能、基本的医疗专业知识,以便较快地适应医保收费工作。

医保医务人员在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从实际出发,更新医保专业知识,学习新的医保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

第二条医保工作人员培训要按计划、分批分阶段,按不同的医保业务知识和医保政策需要进行培训,要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工作质量

第三条培训内容:

1.医保工作人员培训主要应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医保工作岗位培训和医保专业培训为主。

2.医保办工作人员应学习和掌握最新的医保业务知识和政策,充分了解医保局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3.与医保相关的工作人员如医保办人员,医保收费人员、各医保临床医生等,应接受各自的专业技术培训,了解医保局有关政策,掌握医保相关政策知识和业务操作方法,提高医保专业知识面。

4.本院其他人员也应根据本职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相应的医保知识培训。

第四条培训方法:

1.医保局老师讲课,系统地讲授医保相关政策知识、业务知识,提高医保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

2.医保办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下发医保局的政策文件,并组织学习文件内容更新知识。

3.各部门医保工作人员介绍工作经验,传帮带。

第五条培训形式:

1.短期现场培训,医保办工作人员随到随讲,办公室下发医保政策知识。

医保办

第二篇:

医疗保险业务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业务办理程序

根据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行办法的通知》[市劳发xx年164号]文件规定,自由职业者、已在我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志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人事档案在我中心托管在中心代办养老保险人员,可将在原单位已建立的医疗保险转入我中心进行接续,未在原企业参保的人员可在我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一、新办医疗程序:

持档案托管卡或档案托管协议、当年档案托管缴费单、养老保险缴费单或《参加养老基本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如为非西安市户口需提供未参加合作医疗或居民医保的证明)在我中心社保基金收缴窗口(8~12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二、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程序:

1.同机构转入。

在原单位已办理医疗保险的托管人员,由原单位开具《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情况变更登记表》。

参保人持《变更表》到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西高新金融大厦九楼)办理缴费截止时间确认手续。

2.跨机构转入。

原先在西安统筹范围内参保托管人员,由原所在参保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缴费年限证明。

3.持档案托管卡或托管协议、当年档案托管缴费单、养老保险缴费单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张一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和《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情况变更登记表》(如为非西安市户

口,需提供未参加合疗或居民医疗证明),在本中心医疗保险业务窗口办理接续手续。

三、缴纳基数、比例和期限

1.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

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即:

医疗保险年缴费金额=(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9%+8×12)。

2.医疗保险收费预交制。

每年10月20日—12月20日为下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期。

3.医疗保险缴费到期后,三个月内可以续缴,三个月以后视为脱保,需将《医疗保险专用病历》缴回。

并办理重新参保手续。

推迟半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医疗保险退休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男满60岁,女满55岁,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纳医保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xx年的不再缴纳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纳医保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按实际缴纳医保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xx年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及跨机构转入的的实际缴费年限凭《退休通知单》在社保基金缴费窗口(8~12号)办理医疗保险一次性结算。

五、医保ic卡发放

按照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ic卡下发工作进度安

排,我中心进行医保ic卡发放工作,参保人凭身份证、医疗专用病历和缴费单,领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ic卡。

六、医疗保险转出和死亡停保退费

1.委托人持《医疗专用病历》、新单位接收函、预缴费票据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在我中心社保基金收费窗口办理转出及相关手续。

2.参保人因故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办理时法定继承人应提交其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死亡证明书及医疗保险专用病历,与缴费票据原件,在我中心社保基金收缴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篇:

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第一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一、参保登记

(一)单位参保须持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或营业执照,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单位参保须携带上年度应付工资明细帐,工资基金手册,如有退休(职)人员,须提供退休(职)人员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费报表、本单位上月地税申报表、缴款单原件及复印件等。

(三)市直财政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须携带市人事局提供的代扣工资明细表。

二、参保变更

(一)参保单位人员等发生变化,必须在每月10日—20日之内到医疗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变更。

(二)参保单位发生撤销、解散、合并、分立等情况在办理变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2、审批相关的机关文件及复印件;

3、合并、分立双方的协议书及复印件;

4、单位地址变动、迁移证件等;

5、其他相关材料。

(三)参保单位人员情况发生变更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调入人员须提供相关部门批准聘用或调入审批件及“劳动合同书”;

2、调出人员须提供相关部门批准的调出手续原件及复印件,解除合同人员在办理医保变更时须由职工本人签字;

3、职工死亡,单位须提供死亡人员ic卡,“死亡证明书”及复印件,方可做退保处理;

4、出国定居人员,单位须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基金征缴

一、缴费基数核定

(一)单位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要求进行核定。

(三)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为当年的缴费基数,每年7月份调整最低缴费基数。

(四)参保单位每月10日前履行缴费义务时,经准确提供当月本单位人员及工资(退休费)情况后,方可做缴费申报,待完成缴费后,给予缴费核定,同时验册。

二、基金征缴

(一)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缴费,工

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缴费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7%缴费,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二)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上月20日之后至当月10日前。

也可按季度、半年和全年的缴费总额提前预缴。

超过10日仍未缴费的单位,视为欠费。

同时暂停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补缴时,按补缴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困难企业缴费标准。

单位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5%比例缴纳,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住院统筹待遇)。

第三部分个体劳动者参保登记与参保缴费

一、参保登记

凡参加市以及铁东、铁西、立山“三城区”基本养老保

险的个体劳动者,须持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失业证、身份证,退休人员退休证,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期照片三张等相关证件,到市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征缴部门办理登记,同时领取体检表,统一参加体检。

凡经体检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体劳动者,一周后,到医疗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二、参保缴费

(一)在职职工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缴纳,退

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参保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享受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前,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不少于xx年。

不足年限的,按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费。

(二)个体劳动者参保后,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医疗费,超过规定缴费时间的,须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超过规定缴费时间3个月(含3个月)的须说明理由,待补缴后,方可继续享受医疗保2

险待遇。

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医疗保险,不再补办医疗保险手续。

(三)

第四部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一、建立个人医疗保险帐户

个人帐户管理部门根据参保单位是否建立医疗保险帐

户和参保单位缴费到帐等信息为参保单位的投保职工建立个人医疗保险帐户。

二、个人帐户转移、变更、注销、停保、续保、继承

(一)参保人调出本市的,本人可凭调出证明办理保险

关系停保手续,到调入地重新参保。

参保人在本市调动,凭调动证明办理用人单位变更手续。

参保人死亡,参保单位凭死亡证明办理退保手续、个人帐户一次性返还手续,收回ic卡与有关参保证件。

参保人出国长期定居,单位凭有关证明可以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退费。

(二)退休人员死亡,单位未及时办理退保手续,死亡之后每月注入的个人帐户资金不予返还,并入统筹基金。

如单位和家属有意拖延退保时间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除追回流失基金外,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法人、经办人及家属责任。

三、定点药店与定点卫生所管理

(一)每年初对定点药店与定点卫生所进行服务协议的重新签署。

(二)医疗帐户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定点药店与定点卫生所进行检查与暗访。

(三)严格按服务协议的条款对定点药店与定点卫生所进行管理。

四、对帐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发生的个人帐户额,由帐户管理部门于每月5日-20日审核核准后,报送结算部门,结算部门依据“二个定点”的汇总报表核对无误后,报财务部门进行结算。

五、就医手册和ic卡遗失或损坏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时到医保机构办理挂失、申请补办手续,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被冒用后果的,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经济损失。

六、财务到帐复核

参保单位每月缴费后经医疗保险征缴部门数据整理、申报核定后,单位专管员凭缴款单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部门办理财务到帐复核手续。

七、医疗费用大额复核

急诊、外地转诊、异地就医、离休人员、公务员补助医疗费用经医疗结算部门审批后,xx元以上的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复核,3000元以上的要经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领导、医疗保险分管3

局长签字后,参保单位或个人到医疗大厅财务窗口取报销款。

第五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管理的制度。

参保人员可以持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以下简称就医手册)和社会保障ic卡(以下简称ic卡)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购药。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与审核

(一)相关业务检查一般分为医疗保险住院患者检查、住院患者费用、家庭病房患者和特殊病患者费用专项检查。

(二)主要检查内容。

冒名顶替,低标准住院,在院率,不合理检查、住院、用药,违规、违价收费,其它有代表性、倾向性、对医疗费用影响较大的问题。

(三)检查结果分类统计,用于年度考核与信用等级评价,违规的费用在当月拨款中扣除。

二、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审核

(一)每月5日前,定点医院提供医疗保险住院患者业务报表、费用结算统计表、医疗保险住院患者结算专用收据。

(二)专管员网上审核保险住院患者费用,查阅有疑问的住院患者病历。

(三)依据费用审核结果和住院患者月检查结果核算住院费用。

(四)处长复核结算结果,核定月总量指标。

(五)费用审核结果转入住院费用扣款统计,并记入医疗机构考核与信用等级评价。

(六)移交结算处二次复核,报领导审批。

三、定点医疗机构的指标统计与分析

(一)信誉考核指标统计。

(二)住院业务统计。

(三)住院费用审核扣款统计。

(四)住院患者检查统计。

(五)总量指标控制统计。

(六)统筹基金收入与支出平衡测算。

(七)住院患者数量测算。

(八)住院患者费用水平测算。

(九)总量指标测算。

(十)总量指标分解。

(十一)总量指标落实。

四、特殊疾病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疾病诊断资料(疾病诊断书、病理报告、其它相关诊断报告、费用单据等)。

(二)申请特殊病患者出具以上材料,并提供医疗保险证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三)特殊病患者在定点医疗范围内,自行选择一个特殊病门诊治疗医院。

(四)相关资料审核、办理特殊病医疗保险证件、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备案。

(五)特殊病患者发生的费用纳入住院患者费用,实行月审核、拨付。

五、外转诊管理

(一)由市中心医院各科系主任提出转诊原因和理由。

(二)市中心医院医疗保险科负责审核,并办理转诊手续。

(三)医疗机构管理处负责复审、签署意见。

六、异地就医、外出人员就医管理

(一)在参保地以外地区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和退休后安置在参保地以外的人员(以户口所在地为准)参保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审批手续。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工作或居住地选择1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

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一经选定,一年内不能变动。

一年后需要变动的,须提前一个月,经本人所在单位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异地安置人员在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先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在规定时间内由所在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报销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ic卡、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单据。

(二)因公出差、学习以及探亲到参保地以外(不含境外)的参保人员,因急、危重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所在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在规定时间内由职工所在单位凭有效单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报销时需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因公出差、学习以及探亲的原始证明、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有效收据、急诊疾病诊断书等有关资料。

外出人员因急、危、重病需就医的,必须在乡镇以上卫生院(含乡镇卫生院)就医。

一地多处就医,只报销一处医院的医疗费用(法定传染病除外)。

住院起付标准应略高于当地同级别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

报销时一旦发现提供资料为虚假、仿造、涂改等现象时,将依据有关条例予以处罚,且上述费用自理。

第六部分医疗费用结算

一、外诊报销

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由单位代办;门诊、急诊、外转诊报销可以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

外诊报销的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8时30分-15时。

(一)办理时须携带以下证件:

1、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志及ic卡;

2、医疗保险复写处方;

3、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就医须带医疗保险急诊住院登记手续、出院小结、住院病志、医嘱复印件、费用明细表、医疗费收据;

4、外转诊报销须带定点医院及医保经办机构转诊手续、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医疗费收据;

5、异地就医须带异地就医卡、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医疗费收据。

(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医疗费报销

列入享受公务员补助范围的人员,可在本人年度个人帐户额用完后或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享受公务员补助。

报销时应先填写公务员补助申请表,持医疗保险证、门诊复写处方或出院小结、住院医嘱复印件、费用单据等进行报销。

(三)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报销

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在本人年度个人帐户额用完后,持有关证件及医疗费用单据,按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四)离休人员医疗费报销

离休人员报销时须持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证等有关证件,医疗费单据须由定点医院保险科审核盖章。

(五)办理程序:

报销时应先进行初审,主要审核是否在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是否符合报销规定;二是结算,算出符合报销规定单据的报销比例;三是结算后持结算单据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部门进行审批,领导审批合格盖章后,到财务部门支付。

(六)其它规定:

一、周五上午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周

二、周三办理离休人员医药费报销,周四办理急诊、异地转诊、补充保险等业务。

报销金额在xx元以内的可当天领取,超过3000元的须报主管局长审批,由财务部门领导签字后三天内领取。

二、定点医院、药店费用结算

每月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管理部门的费用单据后制作结算单据,部门负责人员审核合格后报领导审批,经领导审批合格后财务拨付。

第四篇: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义乌市中心医院赴德进修医师骆高江

人的一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疾病威胁,“由病致贫”的现象在现实社会中屡屡发生。

医疗保险是人生特别重要的保险。

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疗、人寿、养老、赔偿、财产、风险等各种保险都可以买;但在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医疗保险必须要买,其他保险可暂不考虑。

因为医疗保险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权的,没有人不在乎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为人们因疾病陷入困难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

笔者目前在德国波鸿bergmannsheil医院进修,通过研究他们医院病人的医疗保险,来探讨一下德国目前的医疗保险现状。

德国是现代医疗保险制度的发源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1883年,德国就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医疗保险制度。

此后德国医疗卫生制度不断完善。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立法及修订十分频繁,如xx年《医疗保险结构法》、xx年《健康保险费豁免条例》、xx年《增进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之间的团结法令》、xx年《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等。

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

对德国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可以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供参考。

德国医疗保险分为法定医疗保险(gkv)和私人医疗保险(pkv)两大类。

法定医疗保险又称公众医疗保险,除了收入高的少数人买私人医疗保险以外,大多数人必须买法定医疗保险。

在德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由法律规定,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强制参保人,一般是有收入的人和其雇主;二是自愿参保人,一般是收入超过一定上限的人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了医疗保险问题的有收入的人群;三是连带参保人,主要是指强制参保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免缴医疗保险费而连带成为法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与义务投保人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法定医疗保险常常不接受老板和个体户,他们往往只能购买私人医疗保险。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覆盖对象包括雇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高校学生、自雇者、义务兵和其他自愿投保人员等。

据统计,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系统覆盖了约90%的人口,再加上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99.5%以上的德国国民享有医疗保险。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

(1)疾病的预防和疾病的早期诊断;

(2)疾病的治疗;(3)病愈后的身体康复;(4)生病期间的护理;(5)丧葬待遇;(6)妇女孕期及哺乳期间的有关待遇;(7)当病假超过6周时,投保者可以从医疗保险机构领取相当于基本工资80%的病假补贴,最长为78周等。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缴费有两大特点。

一是根据收入按比例缴纳保费(大学生除外)。

xx年开始,保费占毛工资的15.5%,其中老板付7.3%,职工付8.2%。

二是一人投保,全家共享,投保人及其配偶和子女都一道享受保险待遇。

xx年,年收入低于49500欧元(月收入低于4125欧元)的公民必须投保法定医疗保险。

保费的计算,上限是年收入44550欧元(月收入3712.5欧元),每月最高保费就是3712.5x15.5%=575.44欧元。

30岁以下且在大学注册未超过12学期的大学生可以享受每月55.55欧元的保费优惠价。

德国私人医疗保险所交的保费,不是根据投保人的收入,而是根据投保人的性别、年龄和保险功能等决定,因此,私人医疗保险所交的保费往往反而低于在法定医疗保险应交的保费。

但是,投保人的配偶及子女需单独投保。

这适合于单身和高薪阶层,投保人可以根据性别、年龄、收入、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选择合适的保险项目。

一般来说,结婚有小孩,配偶无工作或只有月收入400欧元以下的公民,买法定医疗保险合算;对于老板、高薪阶层、单身、或者配偶工作收入较高,买私人医疗保险好处更大。

德国有许多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保费和保险功能大同小异,只是投保对象不同。

如aok

公司的投保人以技术工人居多,而tk公司以工程师居多。

德国的私人医疗保险公司大约有50家。

保险范围分。

门诊、住院、看牙三种。

保险功能很多种,有分为看病自己完全不付钱和自己付小部分;亦有一年内医疗费高于某个界限才有保险公司支付,低于这个界限,则投保人自己掏腰包。

当然,保险费根据保险功能浮动很大。

投保私人医疗保险公司,从申请到正式生效,需两个月,此期间,必须在原医疗保险公司投保。

如果申请人之前没有在任何保险公司投保,则需接受医生的检查,此后在下一个月第一天接受投保,或者观察三个月后再接受投保。

德国医疗保险的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个人的经济收入,而享受的医疗保险服务则不以缴纳保险费的高低而有区别,从而使得健康人与患病者、高风险者与低风险者之间、单身者与有家庭者之间、年轻人与年老者之间、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高保费与低保费收入的基金组织之间进行共济互助,从而充分体现社会医疗保险的公平。

由于老龄化进程加快和医疗技术的进步,xx年德国的医疗费用已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2%,目前医疗社会保险费平均占工资的14.3%,而30年前这一比例只有8%。

从而导致德国的医保支付系统也面临很大的经济压力,一些保险公司濒临破产边缘。

为此,德国通过了《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其目标是:

增加医疗保险收入,减少支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具体措施为:

将原来的基本免费医疗改为收取部分费用,并减少法定医疗保险覆盖的项目;成立联邦药品质量与经济性检验中心,作为新型的医疗评估机构;增加投保人的医保附加费。

此次改革实现了医保费用支出在一年后降低3.3%的目标,一些法定医疗保险公司开始扭亏为盈。

但是,伴随着近年来经济发展缓慢,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医疗费用持续不断的上涨,尽管德国政府一再提高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但其增长速度仍然赶不上医疗费用开支的增长速度。

而且,法定投保人数由于失业人数的不断增加出现明显下降,导致许多法定医疗保险公司财务恶化或者出现严重赤字。

截至xx年亏空已达40亿欧元,因此,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需要进行改革以改善收支平衡。

德国作为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起源国家,发展至今,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保险制度。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是相当健全的,在保障德国国民生活健康的同时,进一步推动了德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

通过以上对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探讨,我们可以从做些思考分析,吸取人家的精华,剔除人家的糟粕,对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十分有益。

第五篇: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1.医院应当按照与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要求,设置专职部门与专人管理医疗保险工作,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及时做好院内、院外的协调工作。

2.用适宜的诊疗指南指导参保患者的诊疗服务,以适宜的临床路径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用质量指标评价诊疗服务质量,保持参保患者诊疗服务的公平性。

3.要将医疗质量、患者安全监控指标与医疗保险各项考核指标同时纳入医院与科室部门整体考核管理体系之中。

4.医院要建立完善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

5.履行与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要求。

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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