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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

 

湖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

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事项,深入贯彻省市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坚持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对省级特色小镇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以下统称改革区域),切实加强区域规划环评宏观管理的同时,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严格重污染项目环境准入,通过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方式,切实解决当前环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同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精准的“管”,促进更大幅度的“放”,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主体和步骤

  

(一)实施范围

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含符合多规融合的拓展区、控制区等。

省级特色小镇,含创建、培育的省级特色小镇。

具体名单附后。

(二)实施主体

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省级特色小镇的管理机构为实施主体。

涉及跨县区的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省级特色小镇,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牵头、协调、统筹工作,分县区组织实施。

涉及县区内跨乡镇的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省级特色小镇,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的,由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无管理机构的,由所在县区组织实施。

(三)实施步骤

1.规划环评编制阶段。

(2017年4月至8月)各改革区域,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并依法依规编制规划环评,并将规划环评报送相应环保部门审查。

2.规划环评审查阶段。

(2017年8月至10月)规划环评通过相应环保部门组织的技术评估和审查。

3.改革政策实施阶段。

(2017年10月--)组织编制改革区域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改革内容 

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改革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于环评手续。

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

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

高质量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改革区域,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精简环评内容

  简化评价内容。

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简化公众参与形式。

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简化总量管理。

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

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取消前置要求。

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

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

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或备案的前置要求。

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

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承诺备案管理。

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六)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

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四、工作重点 

  

(一)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落实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优化区域定位和布局,制定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环境标准清单等6张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等,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原则上一个改革区域统一编制一个规划环评,有特殊需要的,改革区域可以以县区为单位,编制分区规划环评。

各类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规划,每5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现有规划环评不符合清单式管理要求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评应按规范程序报送审查。

国家级各类开发区由环境保护部组织审查;省级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由省环保厅组织审查;未纳入国家、省组织审查的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集聚区的拓展区、控制区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范围批复确认后,该区域规划环评由设区市环保部门组织审查;省级特色小镇规划环评由设区市环保部门组织审查。

(二)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环境标准。

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环境标准,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

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空间准入标准主要为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的分区差别化准入要求、生态空间清单以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

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为国家和地方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管控标准主要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

行业准入标准主要为各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

 

  (三)制定改革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环评审批权限在环境保护部的项目,需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列入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改革区域可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控制、污染减排目标、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和审查意见要求等,细化完善本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不得降低环评等级。

对负面清单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

(四)编制改革实施方案。

各改革区域要组织编制改革区域实施方案,完善改革内容,突出工作重点,强化保障措施,在区域规划环评依法通过审查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由企业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申领。

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制定改革区域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环评承诺备案项目的抽查比例和力度,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改革区域环境质量和排污总量达不到目标考核要求的,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实施通报、约谈等措施,直至暂停实施改革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改革保障。

成立湖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局长、改革区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建立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也要相应制定改革方案,建立属地为主、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指导、强化监督管理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加大指导力度,研究解决问题。

进一步理清各部门、机构、企业的责任分工,相关平台、镇、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为实施主体单位,牵头组织规划环评的编制,制定适合区域发展特点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督促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

市环保局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加强改革实施的指导培训,确保依法有序稳妥推进。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办公室要指导好特定区域的扩展区、控制区等提升管理工作。

  (三)规范中介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加强对环评中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等的监管,对其管理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

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项目负责人等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对因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失实或者监测结果错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四)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有序发展。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等行为的失信企业进行严厉查处,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不再享受改革政策。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改革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改革区域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没有完成的区域要及时纠正,并实施通报、约谈、暂停改革等措施,确保改革区域的有序发展。

 

 

       

 附件 :

 1.湖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湖州市省级特色小镇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名单

附件1:

湖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快推进湖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成立湖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施根宝

成员: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科技局

市国土局

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

市交通局

市水利局

市林业局

市商务局

市环保局

市旅游委员会

吴兴区人民政府

南浔区人民政府

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太湖产业集聚区)

太湖旅游度假区

德清县人民政府

长兴县人民政府

安吉县人民政府

改革小组下设办公室,吴张敏兼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湖州市省级特色小镇和省级以上

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名单

(截止2017年6月)

1.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名单:

序号

国家级开发区名单

1

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2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2.省级各类开发区名单:

序号

省级开发区名单

1

吴兴经济开发区

2

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

3

浙江德清工业园区

4

安吉经济开发区

5

南太湖产业集聚区

6

湖州省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7

湖州现代物流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8

长兴新能源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3.省级特色小镇名单:

序号

类别

省级特色小镇名称

1

创建

湖州丝绸小镇

2

创建

南浔善琏湖笔小镇

3

创建

德清地理信息小镇

4

创建

吴兴美妆小镇

5

创建

长兴新能源小镇

6

创建

安吉天使小镇

7

创建

德清通航智造小镇

8

创建

长兴县太湖演艺小镇

9

培育

南浔智能电梯小镇

10

培育

安吉影视小镇

11

培育

湖州智能电动汽车小镇

12

培育

南太湖蜜月小镇

13

培育

安吉两山创客小镇

14

培育

吴兴原乡蝴蝶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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