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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简答题

竞争法简答题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在哪些?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具体包括:

①欺诈性交易行为。

②商业贿赂行为。

③虚假宣传行为。

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⑤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⑥附条件交易行为。

⑦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⑧商业诋毁行为。

⑨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⑩强制交易行为。

⑾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2.简述述不正当竞争手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下:

  1)商业欺诈性行为(商品混同行为);

  2)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非法倾销行为;

  8)附条件交易行为(搭售或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的销售商品行为  );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0)商业诋毁行为;

  11)串通招投标行为;

  

3.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赔偿的规定

  《消法》第49条对此做出规定:

  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双倍向消费者返还价款。

欺诈行为包括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表现为蒙蔽消费者,使消费者误以为买的是真品或者一定品质的商品或服务。

  消费者索取双倍赔偿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4.简述产品责任的认定规则

  认定产品责任一般规则是:

  1)产品有缺陷,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或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造成了使用者或者消费者的损害

  3)由生产者或者销售着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或者严格责任。

  1.论述我国消费者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我国消费者应享有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取知识权和受尊重权。

  ①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这是消费才者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②知情权,这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③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④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与经营得者进行消费交易活动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结果和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⑤求偿权,又称赔偿权、索赔权,它是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⑥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⑦获取知识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⑧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⑨监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2.评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1)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定义。

  2)制定这一除外制度的目的。

  3)适用除外的范围:

一是特定的经济部门,如铁路、电力、煤气、军工等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质或特殊性质的公用公益事业部门,由于涉及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基本生活,不宜实行自由竞争,一般由国家垄断经营。

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规定,该法全部或部分不适用于农业、邮电、能源、银行等行业的企业。

二是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

但如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附加条件不合理地损害竞争时,也要受反垄断法制裁。

三是特定时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如在经济不景气时为调整产业结构的合并、兼并行为,发展对外贸易中的国内企业之间的协调行为等。

四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或不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利益的限制性协议。

如《罗马条约》第85条第3款规定,如果限制性协议、决定和做法有助于改进产品的生产、分配或促进技术、经济的发展,并使消费者在价格、产品或劳务的质量等方面得到一部分的利益,则不受禁止。

  4)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也应建立合理的适用除外制度和禁止垄断制度,维护经济安全,保证正常的市场竞争,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1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考研)。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传统的三项知识产权法律(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联系主要体现在:

(1)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来看,知识产权法属于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

(2)从调整范围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对某些行为共同予以规范,这就是所谓的法条竞合。

(3)从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又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制度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的立法目的、保护方式、保护重点不同:

(1)知识产权法以确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方式,保护权利人的有关知识产权在保护期内不受侵害;

(2)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确认竞争行为的公平性、正当性以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确保公平竞争的目的。

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诽谤。

(考研)

1商业诽谤行为也称诋毁竞争对手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竞争利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两者都是散布虚假信息,均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者的区别为:

(1)针对的对象不同。

商业诽谤是针对竞争对手或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作出,虚假宣传则是针对自己的商品作出。

(2)内容不同。

虚假宣传的内容往往是褒扬性的,而商业诽谤的内容则是贬斥性的。

(3)行为方式不同。

虚假宣传是运用广告或其他足以使信息广为传播的方式进行的,而商业诽谤则对于行为方式无特殊要求,只要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誉的假事实的行为即可,而不论其行为影响范围的大小。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方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这一不正当竞争商业行为中,行为人不是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靠质量和信誉进行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而是采取非正当手段进行经营或超越国家法律规范从事非法经营,所以其手段的违法性和反道德性构成了这种行为的不正当性。

在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欺诈性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

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是这类不法行为的突出表现。

2不公平地限定、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他正当经营者进行排挤。

主要包括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自己独特的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采取地方保护主义,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服务而进行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有奖销售。

日益公开的收受红包、回扣风、有奖销售等是其手段的典型反映。

4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虚假广告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真正反映商品销售的趋势,属于不正当竞争。

5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其他经营者用窃取或泄露的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会造成不劳而获的不正当行为。

6以营利或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倾销、搭售、降价销售商品。

经营者为达到其非法目的,倾销、搭售、降价销售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及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7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最常见的是推销广告中的宣传用语,明目张胆地滥用极限形容词抬高自己,间接地贬低他人,违反商业道德。

8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串通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主要表现在不正当经营者为获取非法利润,事先将有关项目及标价商定妥当,采用抬高标价或其他内定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二)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杂性使得这种行为容易与其他不法行为甚至合法公平竞争行为相混淆。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建立在法律原则予以承认的一种道德基础上,即凡是与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公平等商业道德和商业惯例相悖的行为均予以禁止。

就行为本身而言,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即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参考以下几个要素:

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法律或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商业惯例;经营者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经营者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事实。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明确规定在本行政辖区内销售外地商品必须搭售本地商品,而本地商品往往是质次价高、缺乏竞争力的滞销商品。

(2)明确规定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购买某些商品,只能以指定企业的商品为限。

(3)履行某些重要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以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到自己的挂靠企业购买有关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4)明确规定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得销售某种外地商品,或者对外地商品的销售范围或数量进行限定。

(5)在辖区边界或交通要道建关设卡,阻碍外地商品进入。

(6)明确规定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销售某种外地商品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并加以人为刁难。

(7)对输入的外地商品,在运输上人为制造困难;对外地商品的运输车辆随意扣罚,收取各种不合理的费款。

(8)以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为由,抬高对外地商品的检验标准,变相阻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9)利用物价行政管理手段有意提高或压低外地商品的进销差价和批零差价,目的在于阻止外地商品正常进入本地市场进行竞争。

(10)利用收税、收费权力,不合理地增加经销外地商品企业的负担。

(11)利用信贷手段对经销外地商品的企业限制贷款或提高贷款利率。

金融体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运用此手段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进行地方保护的可能性已大大减小。

(12)为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经营,封锁市场信息,甚至制造、散布虚假的市场信息。

(13)限制、阻碍某些原材料或重要的农产品销往外地。

(14)限制、阻碍甚至禁止某种技术输往外地。

(15)其他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的行为。

 

1《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优先权原则的含义和目的是什么?

依照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适用优先权原则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考研)

1《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优先权原则是指:

成员国的国民向某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是12个月,外观设计及商标是6个月,向所有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在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规定优先权的目的在于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对发明人的创新行为进行必要的保护。

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可以将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巴黎公约》的各个成员国,以免造成在一国申请的专利,在他国不被承认这样一种尴尬境地,这也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的体现。

我国专利法规定: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外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该规定,可以得知,优先权适用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提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已经在国外提出了专利申请。

(2)申请人必须在国外提出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向我国有关机关再次提出申请。

专利是12个月,外观设计是6个月。

(3)这里的国外是指与中国签订了协议,或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或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

如果申请人首次提出申请的国家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也无法成立优先权。

1.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1)性质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经济法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

2)判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依赖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为是否违反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以及产品是否有缺陷,即除了法律规定外还可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来判断。

3)责任产生时间不同。

产品责任是一种事后救济,而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任何环节。

4)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

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新颖性

2)秘密性即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3)实用性(商业价值性)即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4)保密性(管理性)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3.简述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1)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

2)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

3)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4.简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1)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2)预算管理体制关系

3)税收关系

4)财政管理监督关系

5)国家信用管理关系

6)政府采购关系

5.简述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国人)均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

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下列情形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1)天然的物品

(2)非用于销售的物品(3)建设工程、(4)军工产品。

但是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该法的规定。

6.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有捏造、散步虚假事实的行为

2)被诋毁者的商业形象或商品形象的社会评价降低

3)因果关系

4)主观上故意

1.试述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1、反垄断法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广。

早期主要局限于传统的工商业领域,随着社会市场化的程度的提高和竞争的更加激烈,涉及所有引入了市场机制、存在市场竞争的经济生活领域。

这是反垄断法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断深化的结果和表现。

2、反垄断法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各国反垄断法在内容上呈现出趋同性。

第二,各国反垄断法在适用中越来越多地考虑国际因素。

第三,反垄断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越来越多。

3、反垄断法受经济学理论和经济政策的影响越来越大。

2.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原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

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性法律,它重在从社会总体角度维护和存进社会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

综合来说,经济法价值、功能和理念的特点在于社会经济效率和社会经济公平。

这一特点决定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

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公平,也可以说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和总体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总体乃由全部经济个体构成,维护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必须注重维护而不是妨害广大个体效率。

但是社会总体效率同个体效率毕竟存在着冲突。

因此,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经济公平的关键问题在于社会同个体之间做出平衡,从这个角度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乃是一种“衡平”原则。

即是以社会整体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41.简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危害性在合同关系及竞争关系中的表现形式的区别。

41.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危害性在合同关系和竞争关系中的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

在合同关系中,它表现为当事人规避合同义务,使基于合同约定而为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期望受挫甚至遭到损失。

在竞争关系中,它表现为经营者采用各种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手段,不正当地获取竞争优势。

当然,不论是哪种情形,都给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运作蒙上了阴影。

42.简述假冒、仿冒行为在客观上造成"足以使人误解"的危害后果的主要内容。

42.该行为在客观上造成"足以使人误解"这个"损害事实"构成条件的发生。

如果没有"引人误解"这个损害事实的发生,则假冒、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成立。

"引人误解"应掌握两个判断标准:

(1)这里的"人"指一般消费者。

(2)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

从客观结果看,只要存在着让一般消费仿冒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或混淆的可能性,即使有实际造成这种后果,也应认定假冒仿冒行为已经构成。

43.简述搭售行为的构成条件。

43.搭售行为的构成条件有: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济优势滥用。

搭售行为常见的是发生在该经营者的商品具有一定独特性,并具有一定市场支配力的情况下。

(3)搭售或所附条件必须是不合理的。

44.试述行政性垄断的特征。

44.行政性其特征为:

(1)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及其部门。

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都是经营者,而此类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经济的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干预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

但这种干预应是统一的、间接的和合法的;而行政垄断则是行政权力的滥用,它对经济的干预是分散的、直接的和违法的。

(3)行政垄断行为具有较强的抽象性。

行政垄断是以政府命令、决议、政策或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形式表现,行为的内容针对不特定的经营者和不特定经营行为。

(4)行为具有鲜明的强制性。

行政垄断行为以行政权力为支撑、借助行政权力的权威干预

经济活动,普通市场主体不能抗拒和逃避行政垄断的强制力量。

1、市场竞争的规则有哪些?

答:

1)竞争必须公平,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可以真实的反映市场各种信息,可以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和纠纷(2分);2)竞争必须充分,只有充分的竞争才有可能带来竞争自身的成果;(2分)3)竞争必须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1分)。

 

2、竞争法体系的结构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

1)反垄断实体法2)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3)竞争管理实体法4)竞争规制程序法

 

3、试述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这是在主体上。

不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法人、个人都不是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

2)必须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占领市场,排挤竞争对手。

3)已经或可能造成竞争对手的商誉受损。

是在客观上有损害事实发生、这里即包括已经造成竞争对手的商誉受损的情况,也包括潜在的损害的危险存在的情况,两者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4)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是进行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要手段。

手段上,是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如果传播的是真实的事实,即使对其竞争对手的商誉有损,也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4、虚假宣传广告的认定条件

(一)虚假宣传广告必须是有表示商品性质的广告说明。

(二)广告说明必须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状况不符合。

(三)必须可以举证,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虚假宣传的广告。

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不同种但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名称、图案完全相同);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的近似商标。

 

6、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1)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2)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其他社会团体涉与市场竞争活动引发的竞争法律关系

3)竞争管理机关对经营者的管理形成的管理关系。

1、论述竞争法所规制的基本内容。

(共7分)

1)禁止垄断行为(1分)

不是禁止所有的垄断行为,垄断有合法的,有非法的,合法的垄断是受到鼓励的,但是如果垄断发展到排斥和破坏竞争则构成非法垄断,为各国所禁止。

2)禁止限制竞争行为(1分)

简单讲就是经营者利用经济优势以不正当手段避免竞争或排斥竞争。

这种限制竞争行为危害很大,为各国禁止。

3)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1分)

广义上包括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

4)规定竞争管理制度(1分)

竞争法是公法和私法的结合,本身就包含了竞争管理关系。

5)确定规制竞争活动的程序制度(1分)

竞争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必然规定了程序制度的内容。

能展开论述给2分。

 

2、论述回扣与折扣的区别有哪些?

(共7分)

1)回扣是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候在帐外暗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候,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1分)

2)与折扣不同的是,回扣是帐外暗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而折扣是明示给予对方的一定比例商品价款。

明示如实入帐就构成折扣,而帐外暗中就构成回扣,是否明示入帐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1分)

3)折扣只能给予交易对方,而回扣则可能不给予作为交易对方的单位,而是从帐外暗中给予单位中的个人。

(1分)

4)折扣只表现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即以一定数额的金钱表现出来;而回扣,则具有复杂的多样的表现形态,可以是财物、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金钱、实物或其他方式。

只要能折算成货币都可以构成回扣。

(1分)

5)折扣是表现为合同之中的条款,具有合法性;回扣则体现了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主观恶意,具有违法性。

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危害性。

(1分)

能展开论述给2分。

 

3、   论述竞争法的地位(共9分)

1)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我国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个竞争法的整体定位,现在主张归属于经济法的专家学者较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的诸如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相互补充,共同完善,共同构成了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竞争法在经济法的法律体系中、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

都占着重要的地位。

(3分)

2)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在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明确了竞争法归属于经济法范畴,还要明确竞争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具有什么样的地位,美国等国家将竞争法视为“经济宪法”、“市场竞争的大宪章”、或者“经济的基石”,认为竞争法处于核心地位,有的则认为竞争法的地位重要,但是不是核心地位。

我国多数学者也将将竞争法称为核心法,龙头法,认为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要件,是经济法领域内的基础性的法律,起着重要作用。

(3分)

以上两方那个面便明确了我国竞争法的地位。

之所以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还是决定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重要性。

能发挥的较好得3分。

 

4、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7分)

主要也是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方面来看规定的。

  

(一)民事责任主要有违约责任,这是在有合同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合同义务中规定了对方的保密义务,对方没有遵守,则要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必须是有合同存在。

再就是侵权责任,这是在没有合同义务的时候,则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承当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权、道歉、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等。

(3分)

(二)行政责任主要有责令停止、罚款两种手段。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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