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09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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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09版

行业标准DL/T5437-2009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2009-07-22发布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以布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总则⋯⋯⋯⋯⋯⋯⋯⋯⋯⋯⋯⋯⋯⋯⋯⋯⋯⋯⋯⋯⋯⋯⋯⋯⋯⋯⋯⋯⋯⋯⋯⋯⋯⋯⋯⋯⋯⋯⋯⋯⋯⋯⋯⋯⋯⋯⋯⋯⋯⋯⋯⋯⋯⋯⋯⋯⋯⋯⋯⋯2

3机组的试运和交接验收⋯⋯⋯⋯⋯⋯⋯⋯⋯⋯⋯⋯⋯⋯⋯⋯⋯⋯⋯⋯⋯⋯⋯⋯⋯⋯⋯⋯⋯⋯⋯⋯⋯⋯⋯⋯⋯⋯⋯⋯⋯⋯⋯⋯3

3.1通则⋯⋯⋯⋯⋯⋯⋯⋯⋯⋯⋯⋯⋯⋯⋯⋯⋯⋯⋯⋯⋯⋯⋯⋯⋯⋯⋯⋯⋯⋯⋯⋯⋯⋯⋯⋯⋯⋯⋯⋯⋯⋯⋯⋯⋯⋯⋯⋯⋯⋯⋯⋯⋯⋯⋯⋯⋯⋯⋯3

3.2机组试运的组织与职责分工⋯⋯⋯⋯⋯⋯⋯⋯⋯⋯⋯⋯⋯⋯⋯⋯⋯⋯⋯⋯⋯⋯⋯⋯⋯⋯⋯⋯⋯⋯⋯⋯⋯⋯⋯⋯⋯⋯4

3.3分部试运阶段⋯⋯⋯⋯⋯⋯⋯⋯⋯⋯⋯⋯⋯⋯⋯⋯⋯⋯⋯⋯⋯⋯⋯⋯⋯⋯⋯⋯⋯⋯⋯⋯⋯⋯⋯⋯⋯⋯⋯⋯⋯⋯⋯⋯⋯⋯⋯⋯⋯10

3.4整套启动试运阶段⋯⋯⋯⋯⋯⋯⋯⋯⋯⋯⋯⋯⋯⋯⋯⋯⋯⋯⋯⋯⋯⋯⋯⋯⋯⋯⋯⋯⋯⋯⋯⋯⋯⋯⋯⋯⋯⋯⋯⋯⋯⋯⋯⋯⋯11

3.5机组的交接验收⋯⋯⋯⋯⋯⋯⋯⋯⋯⋯⋯⋯⋯⋯⋯⋯⋯⋯⋯⋯⋯⋯⋯⋯⋯⋯⋯⋯⋯⋯⋯⋯⋯⋯⋯⋯⋯⋯⋯⋯⋯⋯⋯⋯⋯⋯⋯15

3.6特殊情况说明⋯⋯⋯⋯⋯⋯⋯⋯⋯⋯⋯⋯⋯⋯⋯⋯⋯⋯⋯⋯⋯⋯⋯⋯⋯⋯⋯⋯⋯⋯⋯⋯⋯⋯⋯⋯⋯⋯⋯⋯⋯⋯⋯⋯⋯⋯⋯⋯⋯15

4机组的考核期⋯⋯⋯⋯⋯⋯⋯⋯⋯⋯⋯⋯⋯⋯⋯⋯⋯⋯⋯⋯⋯⋯⋯⋯⋯⋯⋯⋯⋯⋯⋯⋯⋯⋯⋯⋯⋯⋯⋯⋯⋯⋯⋯⋯⋯⋯⋯⋯⋯⋯⋯16

5工程的竣工验收⋯⋯⋯⋯⋯⋯⋯⋯⋯⋯⋯⋯⋯⋯⋯⋯⋯⋯⋯⋯⋯⋯⋯⋯⋯⋯⋯⋯⋯⋯⋯⋯⋯⋯⋯⋯⋯⋯⋯⋯⋯⋯⋯⋯⋯⋯⋯⋯⋯19

附录A(资料性附录)

A.1单机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20

A.2系统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21

A.3整套启动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22

附录B(资料性附录)

B.1设备或系统代保管交接签证表⋯⋯⋯⋯⋯⋯⋯⋯⋯⋯⋯⋯⋯⋯⋯⋯⋯⋯⋯⋯⋯⋯⋯⋯⋯⋯⋯⋯⋯⋯⋯⋯⋯⋯⋯23

附录C(资料性附录)

C.1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24

条文说明⋯⋯⋯⋯⋯⋯⋯⋯⋯⋯⋯⋯⋯⋯⋯⋯⋯⋯⋯⋯⋯⋯⋯⋯⋯⋯⋯⋯⋯⋯⋯⋯⋯⋯⋯⋯⋯⋯⋯⋯⋯⋯⋯⋯⋯⋯⋯⋯⋯⋯⋯⋯⋯⋯⋯⋯⋯29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修订、制定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O07]1415号)的要求安排制定的。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参照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结合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火力发电建设的发展及工程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实际情况,旨在规范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的试运、交接验收、达标考核及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火力发电工程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火力发电建设投资的效益。

本标准中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河南电力建设调试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冀平、贾元平、郭嘉阳、尤京、张洁、顾红柏、张戟、钱麟、王少俊、孙华芳。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同时作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启动试运及验收等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3O0MW及以上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火力发电建设工程。

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的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总则

2.0.1机组移交生产前,必须完成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并办理相应的质量验收手续;按本规程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机组即移交生产;机组移交生产后,必须办理移交生产签字手续;每期工程建设全部竣工后,应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2.0.2机组的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及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或行业颁发的有关火力发电建设的法规、标准和规程、以及本工程的批准文件、设计图纸、有效合同等为依据。

2.0.3为提高火力发电建设工程的管理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每台机组都应达到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相关标准的要求。

2.0.4移交生产的机组,在完成全部涉网试验项目验收、符合并网及商业运行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即可转入商业运行。

2.0.5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在工程各个阶段到现场进行的监督检查,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各相关参建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相关参建单位应参加和配合。

2.0.6机组达标考核的自检、预检和复检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参加和配合各阶段的检查。

2.0.7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的保修期,为移交生产后一年。

 

3机组的试运和交接验收

3.1通则

3.1.1机组的试运是全面检验主机及其配套系统的设备制造、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机组能安全、可靠、经济、文明地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性程序。

3.1.2机组的试运一般分为分部试运(包括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包括空负荷试运、带负荷试运、满负荷试运)两个阶段。

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中的调试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调试能力资格的单位承担。

3.1.3为了组织和协调好机组的试运和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应成立机组试运指挥部和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

机组的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应在试运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准备情况、试运中的特殊事项和移交生产条件,必须由启委会进行审议和决策。

3.1.4机组各设备的单机试运及质量验收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进行;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中的调试及质量验收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建设工程调试技术规程和质量验收规程进行。

3.1.5机组进入整套启动试运前,必须经过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的监督认可。

3.1.6机组试运中发生设备损坏、非计划中断运行等事故时,应由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并制定出相应防范措施。

3.1.7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结束后,应由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进行质量监督评价。

3.1.8机组归档移交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建设施工、调试质量验收等规程的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调试、监理等有关单位,在机组移交生产后45天内完成。

少量有特殊情况的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可适当延期移交。

3.1.9应移交的档案包括:

可行性研究、任务书,设计基础,设计,项目管理:

征地、移民、计划、投资、统计、管理、招标投标、承发包合同协议、专项申请、批复,施工:

建筑施工(含竣工图)、设备及管线安装(含竣工图)、电气、仪表安装(含竣工图),监理:

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监造工作监理、监理工作声像及电子文件材料,工艺设备,科研项目,涉外,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财务、资产管理,竣工验收。

3.1.10按设备供货合同供应的检修用的备品配件、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备品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在机组移交生产后45天内移交生产单位。

如本期工程其余机组安装调试时需要继续使用,应由使用单位向生产单位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3.2机组试运的组织与职责分工

3.2.1启动验收委员会

3.2.1.1启委会的组成

一般应由投资方、政府有关部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项目公司、监理、电网调度、设计、施工、调试、主要设备供货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宜由投资方任命,委员由建设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协商,提出组成人员名单,上报工程主管单位批准。

3.2.1.2启委会的职责期

启委会必须在机组整套启动前组成并开始工作,直到办理完机组移交生产交接签字手续为止。

3.2.1.3启委会的职责

1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启委会应召开会议,审议试运指挥部有关机组整套启动准备情况的汇报,协调机组整套启动的外部条件,决定机组整套启动的时间和其他有关事宜。

2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如遇试运指挥部不能做出决定的事宜,由总指挥提出申请,启委会应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宜。

3在机组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后,启委会应召开会议,审议试运指挥部有关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情况和移交生产条件情况的汇报,协调整套启动试运后的未完事项,决定机组移交生产后的有关事宜,主持办理机组移交生产交接签字手续。

3.2.2试运指挥部

3.2.2.1试运指挥部的组成

一般应由一名总指挥和若干名副总指挥及成员组成。

总指挥宜由建设工程项目公司的总经理担任,并由工程主管单位任命。

副总指挥和成员若干名,具体人选由总指挥与工程各参建单位协商,提出任职人员名单,上报工程主管单位批准。

3.2.2.2试运指挥部的职责期

试运指挥部一般应从机组分部试运开始的一个月前组成并开始工作,直到办理完机组移交生产交接签字手续为止。

3.2.2.3试运指挥部的职责

1全面组织和协调机组的试运工作。

2对试运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全面负责。

3审批重要项目的调试方案或措施(如:

调试大纲、升压站及厂用电受电措施、化学清洗措施、蒸汽管道吹管措施、锅炉整套启动措施、汽机整套启动措施、电气整套启动措施、甩负荷试验措施等)和单机试运计划、分系统试运计划及整套启动试运计划。

4启委会成立后,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筹备启委会全体会议,启委会闭会期间,代表启委会主持整套启动试运的常务指挥工作。

5协调解决试运中的重大问题。

6组织和协调试运指挥部各组及各阶段的验收签证工作。

3.2.2.4试运指挥部下设机构

试运指挥部下设分部试运组、整套试运组、验收检查组、生产运行组、综合管理组。

根据工作需要,各组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的成员,一般由总指挥与工程各参建单位协商任命,并报工程主管单位备案,见图1。

1分部试运组

一般应由施工、调试、建设、生产、监理、设计、主要设备供货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设组长一名,应由主体施工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副组长若干名,应由调试、建设、监理和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或成员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提出单机试运计划和分系统试运计划,上报总指挥批准。

2)负责分部试运阶段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和指挥协调工作。

按照试运计划合理组织土建、安装、单体调试工作,为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创造条件。

3)在单机和系统首次试运前,组织核查单机试运和系统试运应具备的条件,应使用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进行多方签证(见附录A中的表A.1不口表A.2)。

4)组织研究和解决分部试运中发现的问题。

5)组织办理单机试运验收签证和分系统试运验收签证工作。

2整套试运组

一般应由调试、施工、生产、建设、监理、设计、主要设备供货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或。

设组长一名,须由主体调试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副组长若干名,须由施工、生产、建设和监理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提出整套启动试运计划,上报总指挥批准。

2)组织核查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和进入满负荷试运的条件,应使用整套启动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进行多方检查确认签证(见附录A中的表A.3)。

3)组织实施启动调试方案或措施,全面负责整套启动试运的现场指挥和具体协调工作。

4)组织分析和解决整套启动试运中发现的问题。

5)严格控制整套启动试运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组织办理整套启动试运后的调试质量验收签证工作和各项试运指标统计汇总工作。

3验收检查组

一般应由建设、监理、施工、生产、设计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

组长一般由建设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对厂区外与市政、公交、航运等有关工程的验收或核查其验收评定结果。

2)负责组织验收由设备供货商或其他承包商负责的调试项目。

3)负责组织机组全部归档资料和技术文件的核查和归档交接工作。

4)负责协调设备材料、备品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的清点移交工作。

5)负责组织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及整套启动试运质量总评。

4生产运行组

一般应由生产单位的代表组成。

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

组长一般由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核查生产运行的准备情况,包括:

运行和维护人员的配备、培训、考核和上岗情况,所需的运行规程、管理制度、系统图表、运行记录本和表格、各类工作票和操作票、设备铭牌、阀门编号牌、管道介质流和流向标志、安全用具和化验、检测仪器、维护工具等配备情况,生产标准化配置情况等。

2)负责机组试运中的运行操作、系统检查和事故处理等生产运行工作。

5综合和管理组

一般应由建设、施工、生产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

组长应由建设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试运指挥部的文秘、资料和后勤服务等综合管理工作。

2)发布试运信息。

3)核查和协调试运现场的安全、消防和治安保卫工作。

6各专业组

一般可在分部试运组、整套试运组、验收检查组和生产运行组下,分别设置锅炉、汽机、电气、热控、化学、燃料、土建、消防、脱硫(硝)等专业组,各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和组员若干名。

在分部试运阶段,组长由主体施工单位的人员担任,副组长由调试、监理、建设、生产、设计、设备供应商单位的人员担任;在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组长由主体调试单位的人员担任,副组长由施工、生产、监理、设计、设备供应商单位的人员担任

燃料、土建、消防和脱硫(硝)专业组的组长和副组长,由承担该项目施工、调试的单位和监理、建设单位派人出任。

验收检查组中各专业组的组长和副组长由建设、监理、生产和施工单位的人员担任。

各专业组的主要职责是:

1)在试运指挥部各相应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试运计划组织实施本专业的各项试运条件检查和完善,实施和完成本专业试运工作。

2)研究和解决本专业在试运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方案,上报试运指挥部审查批准。

3)组织完成本专业组各试运阶段的验收检查工作,办理验收签证。

4)按照机组试运计划要求,组织完成与机组试运相关的厂区外与市政、公交、航运等有关工程和由设备供货商或其他承包商负责的调试项目的验收。

图1机组试运组织机构示意图

3.2.3机组试运各单位的职责

3.2.3.l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1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的主导作用,全面协助试运指挥部,负责机组试运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2负责编制和发布各项试运管理制度和规定,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环境和健康等工作进行控制。

3负责为各参建单位提供设计和设备文件及资料。

4负责协调设备供货商供货和提供现场服务。

5负责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外部关系。

6负责与电网调度、消防部门、铁路、航运等相关单位的联系。

7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机组联锁保护定值和逻辑的讨论和确定,组织完善机组性能试验或特殊试验测点的设计和安装。

8负责组织由设备供货商或其他承包商承担的调试项目的实施及验收。

9负责试运现场的消防和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做好建设区域与生产区域的隔离措施。

10参加试运日常工作的检查和协调,参加试运后的质量验收签证。

3.2.3.2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1做好工程项目科学组织、规范运作的咨询和监理工作,负责对试运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进行监理和控制。

2按照质量控制监检点计划和监理工作要求,做好机组设备和系统安装的监理工作,严格控制安装质量。

3负责组织对调试大纲、调试计划及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调试措施的审核。

4负责试运过程的监理,参加试运条件的检查确认和试运结果确认,组织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后的质量验收签证。

5负责试运过程中的缺陷管理,建立台帐,确定缺陷性质和消缺责任单位,组织消缺后的验收,实行闭环管理。

6协调办理设备和系统代保管有关事宜。

7组织或参加重大技术问题解决方案的讨论。

3.2.3.3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完成试运所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以及试运中临时设施的制作、安装和系统恢复工作。

2负责编制、报审和批准单机试运措施,编制和报批单体调试和单机试运计划。

3主持分部试运阶段的试运调度会,全面组织协调分部试运工作。

4负责组织完成单体调试、单机试运条件检查确认、单机试运指挥工作,提交单体调试报告和单机试运记录,参加单机试运后的质量验收签证。

5负责单机试运期间工作票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许可签发。

6负责向生产单位办理设备及系统代保管手续。

7参与和配合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工作,参加试运后的质量验收签证。

8负责试运阶段设备与系统的就地监视、检查、维护、消缺和完善,使与安装相关的各项指标满足达标要求。

9机组移交生产前,负责试运现场的安全、保卫、文明试运工作,做好试运设备与施工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

10在考核期阶段,配合生产单位负责完成施工尾工和消除施工遗留的缺陷。

单独承包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其职责与主体安装单位相同。

同时,应保证按该独立项目时、完整、可靠地投入,不得影响机组的试运工作,在工作质量和进度上必须满足工程整体的要求。

3.2.3.4调试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报审、报批或批准(除需要由总指挥批准以外的)调试大纲、分系统调试和整套启动调试方案或措施,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计划。

2参与机组联锁保护定值和逻辑的讨论,提出建议。

3参加相关单机试运条件的检查确认和单体调试及单机试运结果的确认,参加单机试运后质量验收签证。

4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期间全面主持指挥试运工作,主持试运调度会。

5负责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调试前的技术及安全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6负责全面检查试运机组各系统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组织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条件的检查确认。

7按合同规定组织完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中的调试项目和试验工作,参加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质量验收签证,使与调试有关的各项指标满足达标要求。

8负责对试运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9在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中,监督和指导运行操作。

10在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期间,协助相关单位审核和签发工作票,并对消缺时间做出安排。

11考核期阶段,在生产单位的安排下,继续完成合同中未完成的调试或试验项目。

3.2.3.5生产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完成各项生产运行的准备工作,包括:

燃料、水、汽、气、酸、碱、化学药品等物资的供应和生产必备的检测、试验工器具及备品备件等的配备,生产运行规程、系统图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工作票、操作票、运行和生产报表、台帐的编制、审批和试行,运行及维护人员的配备、上岗培训和考核、运行人员正式上岗操作,设备和阀门、开关和保护压板、管道介质流向和色标等各种正式标识牌的定制和安置,生产标准化配置等。

2根据调试进度,在设备、系统试运前一个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设备的电气和热控保护整定值提供给安装和调试单位。

3负责与电网调度部门有关机组运行的联系及与相关运行机组的协调,确保试运工作按计划进行。

4负责试运全过程的运行操作工作,运行人员应分工明确、认真监盘、精心操作,防止发生误操作。

对运行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参加试运后的质量验收签证。

5单机试运时,在施工单位试运人员的指挥下,负责设备的启停操作和运行参数检查及事故处理;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调试中,在调试单位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设备启动前的检查及启停操作、运行调整、巡回检查和事故处理。

6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期间,负责工作票的管理、工作票安全措施的实施及工作票和操作票的许可签发及消缺后的系统恢复。

7负责试运机组与运行机组联络系统的安全隔离。

8负责已经代保管设备和区域的管理及文明生产。

9机组移交生产后,全面负责机组的安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和安排机组施工尾工、调试未完成项目的实施和施工遗留缺陷的消除,负责机组各项涉网试验和性能试验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生产管理,使与生产有关的各项指标满足达标要求。

3.2.3.6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

1设备供货商实际供货的设备与设计图纸不符时,负责对设计接口进行确认,并对设备及系统的功能进行技术把关。

2为现场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处理机组试运过程中发生的设计问题,提出必要的设计修改或处理意见。

3负责完成试运指挥部或启委会提出的完善设计工作,按期完成并提交完整的竣工图。

3.2.3.7设备供货商的主要职责

1按供货合同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和指导,保证设备性能。

2参与重大试验方案的讨论和实施。

3参加设备首次试运条件检查和确认,参加首次受电和试运。

4按时完成合同中规定的调试工作。

5负责处理设备供货商应负责解决的问题,消除设备缺陷,协助处理非责任性的设备问题及零部件的订货。

6参与设备性能考核试验。

3.2.3.8电网调度部门的主要职责

1提供归其管辖的主设备和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

2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核查并网机组的通信、保护、安全稳定装置、自动化和运行方式等实施情况,检查并网条件。

3审批或审核机组的并网申请和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试验方案,发布并网或解列许可命令。

4在电网安全许可的条件下,满足机组调整试运的需要。

5创造条件配合机组完成涉网试验和性能试验。

3.2.3.9电力建设质量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应按有关规定对机组试运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3.3分部试运阶段

3.3.1分部试运阶段应从高压厂用母线受电开始至整套启动试运开始为止。

3.3.2分部试运包括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两部分。

单机试运是指目的为检验该设备状态和性能是否满足其设计要求的单台辅机的试运行;分系统试运是指目的为检验设备和系统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联合试运行。

3.3.3分部试运应具备下列条件:

3.3.3.1试运指挥部及其下属机构已成立,组织落实,人员到位,职责分工明确。

3.3.3.2各项试运管理制度和规定以及调试大纲已经审批发布执行。

3.3.3.3相应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己完工,并已按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验收签证,技术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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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一股应具备设计要求的正式电源。

3.3.3.5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计划、试运调试措施己经审批并正式下发

3.3.3.6分部试运涉及的单体调试已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满足试运要求。

3.3.4分部试运由施工单位组织,在调试和生产等有关单位的配合下完成。

分部试运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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