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轨道交通质量验收管理办法建委发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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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轨道交通质量验收管理办法建委发文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

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

第四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地下铁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99-1999)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按层次开展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等工程。

第六条综合考虑设计、施工的独立性、关系全线的系统性、发包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将工程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原则上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详见附表:

(一)每一车站结构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含设备房装饰装修)、每一区间结构工程均为单位工程;

(二)全线的轨道工程、主控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装工程、电(扶)梯安装工程、防淹门安装工程、人防门安装工程以及公共区装饰装修的天花、墙、地面、出入口雨蓬、商铺及栏杆扶手、钢结构及幕墙等按合同确定为单位工程;

(三)全线的牵引供电系统变电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接触网安装工程、疏散平台安装工程、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民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公安通信系统安装工程、信号系统安装工程、PIDS(乘客信息显示系统)安装工程等分别确定为单位工程;

(四)车辆段(或其他基地)工程按站场、道路、隧道、房屋建筑、桥梁、室外环境建筑安装、牵引供电系统安装、接触网安装、通信、网络及主控系统安装、信号系统安装、设备安装工程、轨道工程等划分为单位工程;

(五)地面房屋建筑工程,即控制中心、主变电站、派出所等用房,按照房屋建筑单位工程划分原则分别确定为单位工程。

第七条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将单位工程划分为分部工程,一般划分如下,详见附表:

(一)明挖的车站、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围护结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

(二)暗挖的车站、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开挖与初支、二次衬砌、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

(三)盾构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管片制作、掘进与管片安装、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

(四)建筑设备安装(含设备房装饰装修)工程划分为给排水及消防(含气体灭火)、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含门禁系统、防灾报警、设备监控等)、建筑节能、设备房装饰与装修等分部工程。

第八条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将分部工程划分成分项工程或检验批,并将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

第三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

第九条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一式五份);

(二)单位工程的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轨道工程、主控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装工程、电(扶)梯安装工程、防淹门安装工程、人防门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变电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接触网安装工程、疏散平台安装工程、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民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公安通信系统安装工程、信号系统安装工程等的监理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专业监理资质的单位);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可以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经技术性审查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结论性文件代替);

(四)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建造师资质证书(提交复印件,在办理监督登记后将原件交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管);

(五)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属于土建结构工程的,应提交);

(六)施工组织设计(或分期专项施工方案);

(七)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旁站监理方案;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特点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齐前款资料后,进行现场查勘,发现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之前先行施工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员应在接到监督任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受监工程特点、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编制城市轨道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将监督计划告知建设各方,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重点和方式。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质量监督交底会。

第十一条在地基与基础工程中的天然地基、处理地基、复合地基、桩基和基础锚杆,主体结构工程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隧道衬砌以及区间高架桥梁等分项工程施工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质量检测方案,经各方签字确认后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

工程检测机构应按已登记的检测方案实施检测,未经登记的方案不得作为实施检测的依据。

第十二条工程中出现以下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相应质量监督员:

(一)地基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状况与地质勘察报告存在着严重不相符的;

(二)地基基础检测过程中发现桩身质量、地基基础承载力或持力层达不到设计、标准或规范要求;

(三)原材料进场见证检验或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

(四)结构实体抽检中发现构件质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五)其它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对重要分项工程实行样板引路验收制度。

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制定样板引路验收制度、计划、标准,确保重要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统一。

对以下重要部位或环节分项工程进行样板引路验收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通知监督员到场:

(一)工程桩试桩;

(二)第一批桩终孔验收;

(三)底板钢筋;

(四)防水施工;

(五)预应力张拉;

(六)钢结构重要节点;

(七)其他重要部位或环节分项工程。

第十四条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明确质量评定标准,办理“三新”核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中间评价制度,评价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行为、施工技术资料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

评价工作细则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制定。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督。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穗建质[2010]1057号)的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工程质量监理月报》,不得无故不报或延迟报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每一工程项目开通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

监理单位应按系统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数据。

施工单位应按每批混凝土收集通过系统打印的“混凝土生产质量信息登记回执”和“混凝土检测质量信息登记回执”。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子分部工程按《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穗建质[2010]303号)的规定进行;

(二)对区间隧道结构工程进行贯通测量;

(三)对隧道衬砌分部工程,就其厚度、空鼓等施工质量情况采用地质雷达扫描;

(四)对钢筋混凝土管片,按规范做检漏测试和螺栓抗拔力试验;采用回弹法或钻芯法等方法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抽样方法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强度等级管片按每100环抽取1块管片。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发现质量问题,发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通知书》,相关责任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相关各方应进行复查,对整改情况报告予以签认、盖章后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争创广州市“结构优良样板工程”和“质量优良样板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申报、参评。

第四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等层次进行,前一层次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后一层次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对以下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按《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1063号)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在验收合格后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一)桩基础、天然地基、处理地基等分部工程;

(二)主体结构(含钢结构)分部工程;

(三)暗挖区间隧道衬砌分部工程;

(四)盾构区间隧道掘进与管片安装分部工程;

(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第二十四条单位工程完工,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四)全线系统安装工程通过了以下检测、测试或认证:

1.对于供电系统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设备单机调试报告,以及有相应资质、国家认可的检测试验室出具的电力设备现场交接试验报告和试运行及系统调试记录;

2.对于信号系统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的安全认证证书;

3.对于弱电系统(通信、信号、PIDS、AFC)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智能检测报告;

4.对于屏蔽门安装工程,取得了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5.对于电(扶)梯安装工程,取得了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验合格证;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第二十五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准备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认定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应由建造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监理单位核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

(二)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保证监理资料完整,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建设单位。

(四)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至少20个工作日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工程技术资料交由其抽查,配合其进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作出以下处理:

1.认定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通知书》。

2.认定不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将有关问题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成的,经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签认后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复查合格后,出具《工程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通知书》。

(六)建设单位组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在单位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五)建设单位负责整理《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记录》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纪要》,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纪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实体质量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实体质量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质量验收。

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在收齐如下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编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四)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六)《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七)《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纪要》;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过程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重新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全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市政府决定开展试运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在试运营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取得工程项目具备试运营安全状况的评估报告(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公司组织国内地铁专家对工程项目开通前的线路状况、建筑结构、设备状态、开通运营组织方案等进行评估后提出);

(二)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试运营前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

(三)取得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试运营前消防监督意见书;

(四)取得广州市卫生监督所出具的试运营前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取得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试运营前安全监督意见书;

(六)市政府要求取得的其他试运营前监督意见书。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依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表格格式文本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划分表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明挖车站结构工程

围护结构

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

防水

附属结构

暗挖车站结构工程

开挖与初支

二次衬砌

防水

附属结构

明挖区间隧道结构工程

围护结构

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

防水

附属结构

暗挖区间隧道结构工程

开挖与初支

二次衬砌

防水

附属结构

盾构区间隧道结构工程

管片制作

掘进与管片安装

防水

附属结构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含设备房装饰装修工程)

给排水及消防(含气体灭火)

建筑电气

通风与空调

设备房装饰与装修

智能建筑(含门禁系统、防灾报警、设备监控等)

建筑节能

装饰与装修天花

每一个车站装饰与装修天花 

装饰与装修地面

每一个车站装饰与装修地面

装饰与装修墙面

每一个车站装饰与装修墙面

装饰与装修出入口雨蓬

每一个车站装饰与装修出入口雨蓬

装饰与装修商铺及栏杆扶手

每一个车站饰与装修商铺及栏杆扶手

电(扶)梯安装

每一个车站电(扶)梯安装

屏蔽门安装

每一个车站屏蔽门安装

防淹门安装

每一个车站防淹门安装

人防门安装

每一个车站人防门安装

续表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供冷站

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

屋面

装饰与装修

 

 

给排水及消防(含气体灭火)

建筑电气

通风与空调

供冷设备安装

智能建筑(含门禁系统、防灾报警、设备监控等)

冷冻水输送管网

主变电站建筑工程

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

屋面

装饰与装修

 

 

给排水及消防(含气体灭火)

建筑电气

通风与空调

节能

智能建筑(含门禁系统、防灾报警、设备监控等)

 

主变电站交流高中压设备安装

110KV电缆敷设及电缆头制作

站内电气设备安装

 

 

 

 

控制中心

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

屋面

装饰与装修

 

 

给排水及消防(含气体灭火)

建筑电气

通风与空调

节能

智能建筑(含门禁系统、防灾报警、设备监控等)

 

车辆段(或其它基地)站场

地基处理

路基

护坡挡墙

倒虹及涵洞

车辆段(或其它基地)道路

路基

路面

附属工程(电缆沟、管道、排水沟等)

车辆段(或其它基地)隧道

开挖与初支

二次衬砌

防水

附属结构

车辆段(或其它基地)房屋建筑

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

屋面

装饰与装修

钢网架

 

给排水及消防(含气体灭火)

建筑电气

通风与空调

电梯安装

智能建筑(含门禁系统、防灾报警、设备监控等)

燃气工程

车辆段(或其它基地)桥梁

基础

下部结构

上部结构

桥面

附属工程

 

续表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车辆段(或其他基地)室外环境建筑安装

室外附属建筑(门卫、大门、围墙)

室外环境(绿化含水电)

室外给排水

室外电气

车辆段(或其他基地)牵引供电系统安装

变电所、跟随所、供电车间及环网电缆安装

杂散电流防护

 

 

 

车辆段(或其他基地)接触网安装

下部结构

上部结构

设备安装

附属工程

 

 

车辆段(或其他基地)通信、网络及主控系统安装

传输系统

电话系统

计算机网络系统

主控系统

电源系统

 

车辆段(或其他基地)信号系统安装

室内设备安装

室外设备安装

轨道电路

电(光)缆线路

 

 

车辆段(或其他基地)设备安装工程

工艺设备安装

给水设备安装

污水处理设备安装

 

 

 

车辆段(或其他基地)轨道工程

道床

轨道

道岔

线路附属设备

 

 

区间高架桥梁工程

基础

下部结构

上部结构

桥面及附属

箱梁预制

箱梁架设

高架桥梁工程箱梁预制

每一个区间箱梁预制

高架车站结构工程

基础

主体结构

防水

附属工程

屋面

 

高架车站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含设备房装饰装修工程)

给排水及消防(含气体灭火)

建筑电气

通风与空调

设备房装饰和装修

智能建筑(含门禁系统、防灾报警、设备监控等)

建筑节能

高架车站钢结构工程

每一个车站钢结构工程

轨道工程

道床

轨道

道岔

线路附属及其他

 

 

续表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牵引供电系统变电安装工程

一个变电所

全线环网电缆敷设

杂散电流防护

 

 

牵引供电系统接触网安装工程

下部结构

上部结构

设备安装

三轨系统

附属工程(含回流及均流系统)

 

疏散平台安装工程

不划分分部工程

主控系统安装工程

车站设备安装

控制中心设备安装

车辆段设备安装

大屏幕

电力监控

 

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

传输系统

无线系统

电话系统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广播系统

 

时钟系统

电源系统

 

 

 

 

民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

传输系统

无线系统

 

 

 

 

公安通信系统安装工程

无线系统

电源系统

计算机网络系统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PIDS(乘客信息显示系统)安装工程

每个车站设备PIDS(乘客信息显示系统)安装工程

信号系统安装工程

控制中心设备

车站设备

试车线室内设备

轨旁设备及缆线

 

 

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

每个车站设备安装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

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

传输系统

无线系统

电话系统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广播系统

时钟系统

电源系统

计算机网络系统

说明:

在(土建)结构施工中,一个单位工程含两种以上施工工法的,即将相应的分部工程累加作为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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