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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技术参数及需求

第四章技术参数及需求

一包段:

固定垂直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技术参数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保部《“2+26”城市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机动车尾气遥测设备通用技术要求》(JB/T11996-2014)、《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遥感检测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故采购本次郑州市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设备项目。

在城市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路,由中标单位投入安装6套垂直式遥感检测设备,中标单位提供5年免费质保运维服务(5年内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重点查处超标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并与机动车路检路查相衔接,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数据,交换车辆超标排放证据,最终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招标文件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招标文件。

HJ845-2017《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

《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遥感检测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关于印发(“2+26”城市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816号)

《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331号)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遥感检测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7〕416号)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89号)

《关于认真落实“2+26”城市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豫环办〔2017〕44号)

《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

《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规范》

GA/T1047-2013《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

GA/T832-201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图像取证技术规范》

《通信网技术标准汇编》

GB/T28181-2011《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21255《机动车测速仪》

JF1001《通用计量术语与定义》

三、技术规范

(一)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软件平台技术要求

负责与国家、省、市平台对接,实现一点多传。

要求把采集到的机动车尾气数据,通过专网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传输到国家、省、市机动车尾气遥测监测系统软件平台、实现数据联网,并解析入库。

联网过程所有产生的费用有中标人自行承担。

(二)遥感监测设备工作条件

温度:

-20℃---45℃;相对湿度≤85%;

外接电源:

AC220V±10%,50Hz±1Hz;可有效抗击高压浪涌和电压不稳等问题;

摄像机电源:

DC12V;

大气压力70KPa—101.4KPa;

环境要求:

天气无雨、雾、雪,风速≤5.0m/s。

1.网络要求

1.1基本要求

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网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

遥测设备、显示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数据服务器、视频数据服务器、备份服务器、路由器、网络打印机、移动工作站、防火墙等。

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应符合《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环境信息化标准指南》和《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规范》的要求。

1.2网络连接方式

监测点位与市环保局服务器使用专网连接,保证数据通讯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带宽应满足视频、数据信息的传输要求。

移动式监测点位应采用移动数据网络进行连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包括委托机构)使用的管理端软件原则上应使用环保专网进行联网。

2.数据接口

平台应提供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双向数据接口。

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现车辆信息、车辆排放超标信息的数据交换,与交通运输部门实现道路、交通流量、营运车辆信息的数据交换(由中标人提供接入服务)。

另外还应为汽车电子标识预留数据读取接口。

3.平台安全

为保证管理端软件访问安全和数据安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监测点位专网之间应配置网络防火墙、防入侵系统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

4.抓拍要求

抓拍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应符合《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2013)技术要求,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符合取证要求。

抓取的图片及视频证据的质量、模式、基本信息、防伪要求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要求。

5.视频要求

5.1视频设备要求

采用高清网络摄像机,分辨率满足监控要求,单车道不低于200万像素,能清晰拍摄车辆号牌号码进行车辆识别。

具备全天候工作能力,能保证全天24小时视频监控,车辆抓获率应符合标准要求。

5.2视频存储要求

管理端软件应存储采集的监测点位视频,存储按日期保存,历史检验视频保存周期不少于30天。

用于取证的图片和视频应保存不少于1年。

6.监测点位软件要求

6.1安装要求

监测点位所使用的软件应安装在工控机上,包括摄像拍照、车辆识别、遥感监测、设备检查、数据上传等业务功能用软件,除必要的系统软件外不应安装其他软件。

监测设备安装所需的开挖、破路、破绿、道路施工安全评估、设备保险(五年)、电力及网络通讯等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相关责任均由中标方承担。

6.2功能要求

6.2.1机动车轨迹信息记录采集

记录通过的机动车信息。

6.2.2环境信息采集

记录所在位置环境参数,如大气压力、温湿度、坡度等,有条件的地区还应记录空气中其他环境参数的变化情况。

6.2.3位置信息采集

记录所在位置的经纬度信息。

6.2.4车辆数据库

集成车辆数据库,用于帮助进行车辆识别和遥感监测,数据库应定期与管理端软件同步更新。

6.2.5视频监控

具备视频监控功能,并满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查看和远程调用的要求。

6.2.6车辆识别

利用视频技术识别车辆号牌号码,结合车辆数据库进行进一步的准确识别。

利用视频技术识别车辆号牌号码,结合车辆数据库进行进一步的准确识别,车辆图像抓获率不小于98%,车辆牌照识别率不小于95%。

预留汽车电子标识读取接口,以准确识别车辆信息。

预留汽车电子标识读取接口,以准确识别车辆信息。

6.2.7遥感监测

按照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遥感监测,采集记录信息,监测记录应统一编码并保证编码唯一,编码为26位,规则如下:

10位监测点位编号(见6.2.1)+2位遥测线编号(见6.2.1)+14位监测时间(格式为YYYYMMDD24hhmmss)。

编号范例:

“A130********170601143030”。

完整的遥测记录应包括车辆抓拍的、符合要求的图片和视频。

对由于无法匹配车辆数据导致无法判定是否超标的遥感监测信息,可暂按照烟度是否超过柴油车烟度限值进行筛选,并将超过柴油车烟度限值的车辆数据上传至遥感监测信息联网平台。

6.2.8黑烟抓拍

具有黑烟抓拍功能的遥感监测设备应按标准要求拍摄测量林格曼黑度或不透光度,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进行抓拍取证记录。

6.2.9黑烟视频查看

应可以随时查看或下载黑烟车图片和视频,并显示车辆信息以及林格曼黑度等级。

6.2.10实时显示

能实时显示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的结果。

6.2.11车辆抓拍

抓拍的图片和视频需满足:

应拍摄保存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全景和局部图片,且有一定间隔时间,拍摄保存的动态视频确保有明显位移,图片和视频的质量、模式、基本信息、防伪要求需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的要求。

6.2.12标定检查

按标准要求具备设备自动校准和检查功能,校准和检查的数据应及时记录并与管理端软件同步。

6.2.13视频监控

视频设备应保证视频信号的稳定采集,视频信号实时传输到管理端软件,移动式监测点位可不传输视频信号。

6.2.14数据报送

采集记录的信息应实时报送到管理端软件。

7.管理端软件要求

7.1一般要求

管理端软件包括服务器端软件和客户端软件,服务器端软件部署在应用服务器、视频服务器上。

客户端软件按照管理需要开发,在相应平台运行。

7.2功能要求

7.2.1点位管理

实现对监测点位、遥测线、遥测设备信息,点位日常运行维护、设备标定检查的维护管理,对监测点位和遥测设备应进行唯一编号。

监测点位的编号规则规定如下:

1位点位类型+6位行政区划代码+3位顺序号(如“A130128001”)。

点位类型:

1位,A-表示垂直固定式,B-表示水平固定式,C-表示移动式。

行政区划代码:

6位,表示点位安装地点位置,如是移动式监测点位则用所属单位地址替代。

顺序号:

3位,表示点位投入运行的顺序号。

遥测线编号规则规定如下:

遥测线编号:

2位顺序号。

7.2.2点位运行管理

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和卫星定位系统技术(移动式)显示监测点位经纬度、运行状态。

运行异常的应及时报警。

7.2.3交通流量监测

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显示监测点位位置,监测记录监测点位所在道路交通流量信息。

7.2.4交通流量统计

具备监测点位流量统计功能,能够按车道和时段进行车辆流量、平均车速、不同类型车辆数等指标的统计,车流量统计有效率≥95%。

7.2.5监测点位视频监控

监测点位实时监控视频,按要求保存监测点位的历史视频。

7.2.6视频远程调用

实现流媒体转发功能,满足省级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国家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的视频远程观看和远程调用需要。

7.2.7车辆数据库

建立本地车辆数据库,车辆数据库定期和监测点位同步。

车辆数据库定期上传至国家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每月更新一次。

车辆数据库及时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步更新数据。

7.2.8遥感监测信息管理

对采集的遥感监测,黑度测量等数据进行维护管理、数据统计和分析(参考《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文件内容)。

7.2.9外埠车辆信息管理

对采集的外埠车辆遥感监测信息,如无法匹配车辆数据库,应及时通过国家遥感监测平台查询下载车辆信息后进行判定,并更新记录。

7.2.10超标信息交换

对车辆超标记录进行整理,将符合规范要求的数据、视频和图片记录提供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跟踪处理情况。

7.2.11数据交换

平台与监测点位各类信息应实时同步,管理端软件之间的数据交换应通过环保专网的数据传输与交换平台进行。

管理端软件与上级管理端软件(省级遥感监测平台或国家遥感监测平台)之间应保证数据及时同步。

交换的内容包括:

监测点位信息、交通流量信息、遥感监测数据、车辆数据、设备自检、设备检查信息。

8.联网要求

管理端软件与监测点位应使用专网连接,保证数据通讯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带宽应满足视频、数据信息的传输要求。

具体联网方式和要求可参考《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中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

移动式遥感监测点位采用移动数据网络进行连接。

管理端软件数据交换使用环保专网的数据传输与交换平台进行。

 

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

一、设备清单

垂直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6套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1

固定垂直式机动车污染物监测单元(含光源发射端、反射端、接收端)

6

2

自动标定及审核单元

6

3

速度/加速度检测装置

6

4

摄像系统及车辆识别系统

6

5

工控机

6

6

交换机

6

7

笔记本电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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