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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92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

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物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

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

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

此外,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须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1)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

①乙擅自使用甲的肖像做广告;②乙擅自占用甲的屋顶做广告;③乙侵夺甲的占有;④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期间,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2)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

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

①乙的羊混人甲的羊群,甲当作己有饲养半年;②乙将房屋出租给甲,甲经乙同意装修,后发现甲、乙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对合同无效无过错);③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3)求偿型不当得利。

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求偿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

①甲、乙共同继承某遗产后,甲一人支付了全部遗产的税费;②甲取得执行根据后,强制执行债务人乙的一辆汽车(该汽车系乙向丙购买,约定付清全部价款之前,丙保留所有权),执行中丙提出执行异议,甲向丙支付20万元,以使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4)给付型不当得利。

例如,下列情形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①甲误以为欠乙100元而向乙支付,事实上,甲对乙无债务;②甲向乙赠与汽车一辆并交付,后甲依照《合同法》第192条撤销赠与合同。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

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见例1和例2)。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

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

财产积极减少,指财产本不应减少而减少;财产消极减少,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见例3)。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采用非统一说:

(1)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

(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原因〕(见例4和例5)。

  例1甲(大律师)在乙餐厅吃饭时,点了三个菜:

青椒土豆丝、麻婆豆腐、农家小炒肉。

上菜时,餐厅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清蒸基围虾”(价格为135元)上到甲的餐桌上,甲见状未事先声张,快速将“请蒸-围虾”消灭干净。

①事件前后,甲的财产虽未积极增加,但应认定为财产消极增加(换言之,节省了费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甲负有向乙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②一般而言,没有法律依据地吃了他人的东西,饮用了他人的酒水,均构成不当得利。

③不要看物质形态,看价值形态。

  例2甲花500元定制一个生日蛋糕,并托蛋糕店送给丙。

蛋糕店误将蛋糕送给同名同姓的乙(乙与丙同一天过生日,住一栋宿舍楼),乙(真正的屌丝,无消费该类蛋糕的经济能,力与计划)误以为蛋糕系送给自己的而消费。

①问:

乙误食了他人的蛋糕,甲(或丙)能否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呢?

②答:

不能。

③原因:

乙无消费该类蛋糕的经济能力与计划,不能评价为乙的财产因此消极增加(换言之,乙未因此节省费甩)。

④感叹:

在法律上,有时屌丝的地位优于白富美。

  例3冰冰10岁时,美得秒杀海伦,气煞维纳斯。

为将刹那凝结为永恒,冰冰的父母请摄影师甲给冰冰拍艺术照。

冰冰的父母告诉甲,为了让冰冰健康成长,在冰冰18岁之前,绝不对冰冰的肖像做商业性使用,并再三叮嘱甲决不能将照片外传。

后甲将冰冰的照片提供给乙出版社,乙印制成挂历销售,获利颇丰。

问:

冰冰(或其父母)是否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

答:

有权。

原因:

①表面上看;冰冰的父母决定不对其肖像做商业性使用,乙虽然得利,冰冰似乎没有因此遭受损失。

大谬不然也!

②对肖像利益的支配在权益归属上归属于冰冰,乙的得利就是冰冰遭受的损失。

  例4“金山酒店”生意清淡(因厨师做菜似投毒),隔壁的“银海会馆”生意兴隆(因厨师做菜真投毒)。

研读《孙子兵法》后,每到吃饭时间,“金山酒店”派数十人到“银海会馆”两人占据一桌,每桌点花生米一碟,拌三丝一盘,啤酒2瓶,吃3个小时。

来“银海会馆”吃饭的人见客满,纷纷到“金山酒店”吃饭,“金山酒店”因此收益锐增,盆满钵满。

问:

“银海会馆”是否有权请求“金山酒店”返还不当得利?

答:

无权。

原因:

①与顾客订立的有效的餐饮合同系“金山酒店”获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

②“金山酒店”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构成寻衅滋事,系另一问题。

  例5甲把房屋出租给乙,月租金2000元(因乙系朋友),租期5年。

乙未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4000元,租期4年。

①问:

甲能否对乙主张不当得利?

②答:

不能。

③原因:

在甲、乙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根据《合同法》第215条,乙对房屋享有收益的权能。

乙虽构成非法转租,但乙每月取得租金4000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对甲不构成不当得利。

④若甲因乙非法转租解除合同后,乙拒不返还房屋,继续出租房屋给丙,则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甲对乙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⑤乙、丙间呢?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乙、丙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乙、丙间可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

  典型真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11年·卷三·19题-B)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答案解析]①借款人按照约定还本付息,贷款人取得的利息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曾经的借款合同),不构成不当得利。

但是,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

以2011年为例,1年期贷款利率为6.5%,4倍为28%。

A选项产生了不当得利,因为甲最多应向乙支付28000元的利息,多支付的22000元利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故A选项不当选。

②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权的受领权鸽依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论债务人履行时是否知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受领权能的存在就是债权人保有债务人履行利益的法律上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

故B选项当选。

③C选项不当选。

从物理形态上看,甲将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了,鸡已经不存在了,好像甲并未受有利益。

但是,从价值形态上看,甲吃了鸡,其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故甲的财产消极增加,故甲受有利益,乙也因此遭受了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④装修工人将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后,发生了附合,乙对装修材料的所有权消灭,但甲对乙构成不当得利。

故D选项不当选。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有四种情形:

  1.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

  2.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3.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养费)。

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典型真题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05年·卷三·10题一D)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解析]①A选项中,只要债务不具有专属性,债务人甲不提出异议,债权人乙未予拒绝,两代为清偿的行为有效,债权人乙接受代为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故A选项不当选。

须注意:

题目问的是“乙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事实上,甲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例如:

丙以为自己欠甲的债务(事实上不欠),就替甲还了甲欠乙的500元,丙构成非债清偿,甲、丙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③B选项中,乙虽然取得利益,但甲未因此遭受损失,乙取得的利益属于“反射利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故B选项不当选。

③C选项中,甲拾得的是100元货币。

货币的重要特点是“占有即取得所有”,故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丙的债,属于有权处分,清偿有效,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故C选项不当选。

须注意:

若甲用拾得的手机抵偿了欠乙的债务。

甲对手机实施了无权处分,因手机是遗失物,乙即使属于善意,根据《物权法》第107条也不能善意取得,此时手机的失主与乙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④D选项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系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

故D选项当选。

  

(二)其他排除情形(★★★)

  1.强迫得利。

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

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和返还的范围。

例如:

开垦(如种植果树于)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维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等。

衡诸受益人的经济'计划,应认定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例1甲、乙系邻居,均订有鲜奶(甲订的是“光明”,乙订的是“三鹿”)。

一日送奶人误将甲订的“光明”鲜奶放入乙的奶箱。

乙打开自己的奶箱见有“光明”、“三鹿”鲜奶各一份,不明所以,将“光明”鲜奶抛弃。

问:

就此,甲可否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答:

不能。

原因:

①客观上,乙不当得利,但该得利对乙无意义(一个理性的人不敢喝不明不白的牛奶),该得利性质上属于强迫得利,排除甲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②有观点认为,之所以甲对乙不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因为乙已将牛奶抛弃,乙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因为乙属于恶意得利人,若乙果真负有不当得利义务,即使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乙仍负返还义务。

  例2乙将房屋出租给甲,租期3年,甲经乙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双方未约定装饰装修物的归属。

租期届满后,乙不同意继续出租给甲。

双方对装修费用发生争执,经鉴定构成附合的装修物(如地砖、壁纸)的残值为10万元。

问:

甲是否有权请求乙支付不当得利10万元。

答:

不能。

原因:

①构成附合装修物的残値虽然构成不当得利,但一般属于强迫得利(装修具有较强的个殊性,合甲口味的,也许是恰使乙恶心的),故排除甲对乙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②这也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2条的法理基础。

③强迫得利2015必考。

  典型真题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

“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

”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应如何处理?

(04年·卷三·11题一D)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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