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环卫一体化专业规划纲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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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环卫一体化专业规划纲要

山东省建委

鲁建城字[1999]2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排水专业

规划编制暂行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

为规范我省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指导城市排水工程建设,省建委编制了《山东省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暂行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开展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工作。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告我委城建处

 

(此页无正文)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技术规定通知

山东省建委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曰印发

共印130份

山东省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

暂行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指导城市排水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和建制镇。

第三条城市排水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先行建设。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建设、规划、市政

管理等部门,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

第五条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规划编制经费从城市维护建设费中列支。

第六条设市城市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由省建委组织

专家评审,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镇的排水专业规划由各市地建委组织专家评审,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城市排水等方面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一o

第八条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列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规划依据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以以下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为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三)《城市排水业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四)《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防洪标准》(GB50201-94)、《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五)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第十条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综合分析城市

发展因素,合理利用现有设施,正确处理城区内外、工业与农业、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贯彻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经济可行。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科学确定城市排水体制。

排水体制的确定,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污水利用情况、原有排水设施、水质、水量、地形、气候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城市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雨污分流制。

第十二条对旧城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城市规划要求,尽可能改造成截流式合流制,并逐步完善其配套设施,向分流制排水系统过渡。

改造方案既要有利于保护环境,更要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保护城区内的水体环境,并对水体综合利用作出原则安排,发挥其调蓄和景观功能。

第十四条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对城市污水的处理提出具体要求,做到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第十五条鼓励城市工业企业建立循环用水和重复用水系统,减少废水排放量。

各单位排水体系必须与城市排

水管网相衔接,水质实现达标排放。

第十六条城市排水专业规划要对城市排水工程项目的分期实施作出安排,并对远景规划作出预测。

第三章基础资料收集及分析

第十七条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收集相应的基础资料,形成基础资料汇编。

第十八条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基础资料包括:

(一)自然概况:

城市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条件、水文水质及工程地质等。

(二)城市概况:

城市性质;城市现状人口规模、用地范围、建筑分布、道路系统状况;工业企业现状;给水、排水、防洪、电力、煤气等公共设施及各类地下设施状况;河流或其它水体位置、等级、航运及渔业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经济发展目标;农田灌溉、渔业及环境保护要求。

(三)城市排水概况:

现有排水体制;污水管网现状及其排污能力;城市生活污水量标准、工业企业排污现状:

各排放点位置、排放特点、污水水质;中途泵站;污水处理工艺;城市降雨情况;雨水管网、泵站;城市排洪情况。

第十九条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对城市排水现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城市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的现状排污指标、近几年城市污水量的递增率;分析现状排水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城市降雨情况,合理确定城市暴雨强度公式。

第二十条已有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城市,应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修编原规划的理由。

 

第四章规划编制

第二十一条城市排水专业规划范围、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一般包括城市污水管网规划、城市雨水管渠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

采用合

流制排水体制的城市或区域应编制城市合流制排水管渠规划。

第二十三条城市污水管网规划

(一)综合城市地形地貌、排水现状等因素,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区界、划分排水流域。

(二)在对城市排污现状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科学预测城市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确定城市污水排放规模和水质。

居住区生活污水,量标准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污水管道应按远期水量设计。

管道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和建筑情况、土质、地下水位以及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水设施,施工条件、污水厂和出水口位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四)污水管网规划方案。

确定管网、排水泵站等平面位置;确定主干管与干管断面形式、管径、充满度、流速、设计坡度;确定排水泵站型式、水泵型号与数量;其它附属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规划

(一)根据就近排放的原则,充分利用地形,划分雨水排放分区,尽可能利用湖泊、池塘等天然水体调蓄雨水。

(二)雨水管渠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并根据水

体水位变化情况设置必要的潮门、闸门或泵站等附属设施。

(三)雨水量计算中,可根据该地区自动雨量记录资料

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确定设计暴雨强度;根据

污水地区性质(广场、干道、厂区、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确定管渠设计重现期;根据地面覆盖种类综合确定地面径流系数。

(四)受客水影响,需要排洪的城市,应根据城市性质设定排洪沟。

(五)城区立体交通道路排水要尽量缩小汇水面积,减

少设计流量,其设计标准要高于一般道路。

(六)管网规划方案。

确定管网、雨水泵站、潮门、闸门、出水口等平面位置;确定主干管断面形式、管径、流速、设计坡度;确定排水泵站型式、水泵型号与数量;其它附属构筑物;排洪沟、重要明渠的位置和高程、坡度。

第二十五条城市合流制排水管渠规划

(一)合流制污水管道不能将污水直接排入附近水体。

应逐步完善排水设施,将直排式合流制排水管渠系统改造成为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

(二)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

要合理确定截流系数,并对主干管进行晴天旱流流量校核。

(三)在合流制管渠系统的上游排水区域内,如果雨水可沿地面的街道边沟排泄,则该区域可以设置污水管道。

(四)合理确定溢流井数目和位置,尽可能减少对水体的污染,减少截流干管的尺寸和缩短排放渠道的长度。

(五)规划方案。

确定管网、泵站、出水口、溢流井等平面位置;确定主干管与干管断面形式、管径、流速、设计坡度;确定排水泵站型式、水泵型号与数量;其它附属构筑物;排洪沟。

第二十六条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

(一)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

分流制排水系统,应根据城市污水排放远期设计流量确定;对于截流式合流制排水

系统,应根据污水量、雨水量和截流倍数进行综合计算。

(二)污水处理工艺。

应根据,城市污水.水质.、水量和环保要求提出两个以上处理方案,经专家组评审论证,确定技术可靠、经济可行的工艺,应确保出水达标排放;新建及条件允许的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宜设置污水回用工艺设施;对污泥应进行处置,尽量利用沼气

(三)厂址选择。

根据城市用地规划、给水、污水回用、地形、气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厂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可能性。

(四)规划方案。

污水处理厂总平面布置图、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流程图;确定各构筑物平面尺寸与相对位置,厂区道路、附属构筑物、管道布置;污水出路、污泥处置和沼气利用方案。

第五章经济分析与规划实施

第二十七条排水工程量估算。

对规划中确定实施的工程,如管渠、泵站、闸门等,进行规模测算,确定工程量。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定额要求和规划中的工程安排,编制工程投资估算,包括分期实施项目的分项

造价、分期造价、总造价估算。

第二十九条效益分析。

在综合评价规划实施对城市

发展影响的基础上,进行规划实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分析。

第三十条近期实施规划。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专

业规划,提出规划近期工程实施和投资计划安排。

第三十一条实施规划的对策措施。

根据城市排水现

状和规划要求,针对规划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困难和

问题,提出确保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和措施,为政府决策

提供参考依据。

主要内容包括:

(一)理顺排水管理体制,提倡对城市排水实施综合管理。

(二)加强工程建设。

在抓好城市排水骨干工程建设的同时,确保排水工程与城市道路、建筑等工程配套建设。

(三)多渠道融集城市排水工程建设资金。

(四)加强法规建设,搞好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六章规划成果

第三十二条城市排水专业规划成果包括排水工程规

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包括必要的基础资料)和图纸。

第三十三条规划文本是以法律性条文对规划依据、

原则、期限、范围、内容等所作的全面规定,勿用解释性、说明性语言文本内容包括:

总则;城市污水、雨水或合流制排水管渠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的主要内容;投资效益评估;近期实施规划;实施规划的对策措施;,附则。

第三十四条规划说明书是对文本所作的解释和说

明。

有关的基础资料、专题研究报告等收入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规划图纸。

应注明比例尺、风玫瑰、图例、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日期。

(一)城市排水系统现状图,,图纸比例1:

5000~l:

25000,应标明管线、管径、长度、地形标高、道路、泵站、污水处理厂等。

(二)城市污水系统规划布置图,图纸比例1:

10000~

l:

50000,应标明城区内水体分布、管线和排水明渠及其长

度、管径、坡度、重要泵站、闸门、地形标高、城区雨水出口位置。

(三)城市雨水排放系统规划布置图,图纸比例1:

10000—1:

50000,应标明城区内水体分布、管线和排水明渠

及其长度、管径、坡度、重要泵站、闸门、地形标高、城区雨水出口位置。

(四)城市排水工程近期规划图,图纸比例1:

5000~1:

25000,应标明近期实施的排水管线、构筑物、附属设施等;

(五)污水处理厂规划图,总平面图图纸比例l:

200~

1:

000,应标明污水处理厂总平面布局及各构筑物相对位置,厂区道路、附属构筑物、管线布置,污水出路、污泥处置和沼气利用,绿化带等;总流程图包括污水流程图和污泥流程图,其横向比例和总平面图一致,纵向比例为1:

50~1:

100,应标明构筑物高程、水面高程、地面高程等。

(六)其它必要的图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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