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增值税知识点汇总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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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增值税知识点汇总精编版
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
征税范围
项目
注意事项
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发生应税行为
1.应税项目划分
2.应税中的免税项目
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
2.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3.混合销售
特殊项目细节
第一节 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知识点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销售:
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包含生产、批发、零售、进口每个环节——道道征收。
货物:
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委托方:
提供原料主料、受损和丧失功能的货物。
受托方:
按委托方要求进行加工、修复,并收取加工费、修理费。
三、发生应税行为
应税行为
具体项目
具体内容
1.交通运输服务【11%】
(1)陆路运输服务
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11%】
(1)邮政普遍服务
包括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
包括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包括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3.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固网、移动网、互联网等【11%】
增值电信服务
利用固网、移动网、互联网等提供服务【6%】
4.建筑服务【11%】
(1)工程服务
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包括固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3)修缮服务
对建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4)装饰服务
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等
5.金融服务【6%】(注意:
结合不征税和免税规定)
(1)贷款服务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
特殊1: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特殊2:
不征收增值税: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包括提供信用卡、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等
(3)保险服务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6.现代服务(9项)
(1)研发和技术服务【6%】
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如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6%】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6%】
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
【提示】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4)物流辅助服务【6%】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5)租赁服务【11%、17%】
(1)形式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
(2)经营性租赁中:
①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17%);
②将不动产或飞机、车辆等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③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6)鉴证咨询服务【6%】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如:
技术咨询、会计税务法律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7)广播影视服务【6%】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播映(含放映)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6%】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例如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如:
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翻译、拍卖等。
(9)其他
【6%】
7.生活服务(6项)【6%】
(1)文化体育服务
文艺表演、提供游览场所等。
【提示】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提供游览场所等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3)旅游娱乐服务
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提示】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5)居民日常服务
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护理、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
8.销售无形资产【11%】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
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如公共事业特许权、特许经营权、配额、代理权、会员权、肖像权等)
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
9.销售不动产【11%】
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提示】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知识点2】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要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
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缴纳增值税;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托方,则受托方就有了进项税,具体如下图:
二、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税目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九、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3】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一、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2.税务处理: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兼营行为
1.含义:
纳税人同时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2.税务处理:
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具体: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知识点4】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取消了原来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三、增值税纳税人特殊情况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登记及管理
【知识点1】两类纳税人的划分及管理
(一)经营规模——年应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包括:
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二)核算水平。
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提供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知识点2】纳税人登记和管理
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信息填报。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确认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需要认证的内容——补齐资料。
二、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条件
1.达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未达标的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下列纳税人无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提示】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的所在地和权限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提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
【知识点1】增值税的税率
税率:
限于一般纳税人使用。
共5档:
17%、13%、11%、6%、零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表
税率
适用范围
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五类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灭菌乳为13%;调制乳为17%);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含境外图书);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经营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频振式杀虫灯;农用挖掘机、动物骨粒等。
(淀粉为17%)
11%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提供现代服务(租赁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列举的应税服务
1.出口货物。
2.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列举服务,如:
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等。
5.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知识点2】增值税的征收率
现行增值税的征收率:
3%、5%
适用范围
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3%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列举货物、应税行为)
3.自2016年5月1日起,销售、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企销售的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5%
【强调】销售、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5%的征收率。
一、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税额——个人出租住房
增值税=租金÷(1+5%)×1.5%
二、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纳税人销售旧货。
销售标的
纳税人类型
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售价÷(1+3%)×3%
一般纳税人
按适用17%税率征增值税
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售价÷(1+3%)×2%
一般纳税人
销售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适用17%税率
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售价÷(1+3%)×2%
旧货
纳税人
增值税=售价÷(1+3%)×2%
物品
其他个人
免税
三、传统增值税的征收率事项
传统增值税的征收率事项
政策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3%征收率计算纳税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
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以及临床用人体血液
自产的自来水、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商品混凝土(仅限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暂按3%征收率计算纳税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使用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主要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或者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行为,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
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不动产老项目出售、出租;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等。
3.一般纳税人销售或提供或者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行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扣缴计税方法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五节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额计算
2.常用会计处理
【知识点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例如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等)。
1.销售额中包括:
价款和价外收入
【特别提示】价外收入一般视为含增值税的收入,必须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2.销售额中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视同销售货物和发生应税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确定方法
视同销售
货物行为
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有售价,但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或者=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知识点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一、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销售方式
税务处理
说明
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
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要求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
①目的:
促销
②实物折扣:
按视同销售中“赠送他人”处理,实物价款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扣
(现金折扣)
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目的:
发生在销货之后,属于一种融资行为
销售折让
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目的:
保证商业信誉,对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
二、以旧换新销售:
1.一般货物:
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
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提示】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的消费税也是这样确定销售额。
三、还本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四、以物易物销售: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以物易物销售
(注意和印花税相结合,注意出计算题)
①双方是否互开专用发票
②是否是等值互换货物,也可能是差值换货
③互换货物的税率有可能不相等
④购进货物的用途也很重要。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能抵扣
⑤换进的货物是否是免税货物
五、包装物押金处理:
包装物收入类型
是否计入销售额
包装物销售收入
直接计入货物的销售额
包装物租金收入
计入价外费用(含税)
包装物押金收入
(啤酒、黄酒)
没有逾期的,不计税
逾期或超过1年的,并入销售额(含税)
包装物押金收入
(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
不看是否逾期,收取时直接并入销售额(含税)
【考点精要】押金属含税销售额:
包装物押金不含税收入=包装物押金收入÷(1+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六、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1.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
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
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七、贷款服务:
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提示1】不得扣减利息支出。
【提示2】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八、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特殊销售总结:
销售情况
税务处理
折扣折让销售
可以扣除与不得扣除的情形
以旧换新销售
一般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价格
还本销售
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销售
双方按购销处理
包装物押金处理
一般逾期交税;特殊收取时就交税
直销企业销售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贷款服务
全额征税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全额征税
【知识点3】销售额的差额确定(营改增列举项目)
一、金融业(6%):
1.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1)不得扣除买卖交易中的其他税费
(2)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特例:
但是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3)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提示1】全面“营改增’之后范围变化:
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17%);融资性售后回租2016-4-30之前,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2016-5-1之后,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6%)。
【提示2】全面“营改增”之后差额计税扣除项目变化。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包括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提供下列服务:
(1)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三方关系):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2)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两方关系):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3)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二选一计税: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交通运输服务(11%):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收的机场建设费-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三、建筑业: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3%),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四、现代服务(6%):
1.客运场站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2.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析】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