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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总体策划和招标投标

第3章工程合同总体策划和招标投标

一、工程合同总体策划:

在承包市场上最重要的主体——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业主是工程承包市场的主导,是工程承包市场的动力。

由于业主处于主导地位,他的合同总体策划对整个工程有导向作用,同时直接影响承包商的合同策划。

在工程中,业主是通过合同分解项目目标,委托项目任务,并实施对项目的控制。

合同总体策划确定对工程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问题,它对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有重要作用:

合同总体策划决定着项目的组织结构及管理体制,决定合同各方责任,权力和工作的划分,所以对整个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过程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合同总体策划是起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依据,策划的结果具体地通过合同文件体现出来;通过合同总体策划摆正工程过程中各方面的重大关系,防止由于这些重大问题的不协调或矛盾造成工作上的障碍,造成重大的损失;合同是实施项目的手段正确的合同总体策划能够保证圆满地履行各个合同,促使各个合同达到完善的协调,减少矛盾和争执,顺利地实现工程项目的总目标。

(一)工程合同策划过程

对一个工程项目,合同策划过程见下图。

(1)进行项目的总目标和战略分析,确定企业和项目对合同的总体要求。

由于合同是实现项目目标和企业目标的手段,所以它必须体现和服从企业及项目战略。

(2)相应阶段项目技术设计的完成和总体实施计划的制定。

现在许多工程项目在早期就要进行合同策划工作,如对“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在设计任务书完成后就要进行合同策划,进行招标。

(3)工程项目的结构分解工作。

项目分解结构图是工程项目承发包策划最主要的依据。

(4)确定项目的实施策略。

包括:

该项目的工作哪些由组织内部完成,哪些准备委托出去;业主准备采用的承发包模式,它决定业主面对承包商数量和项目合同体系;对工程风险分配的总体策划;业主准备对项目实施的控制程度;对材料和设备所采用的供应方式,如由业主自己采购,或由承包商采购等。

(5)业主的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

如业主自己投入管理力量,或采用业主代表与工程师共同管理;将项目管理工作分阶段委托(如分别委托设计监理、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或采用项目管理承包。

项目管理模式与工程的承发包模式互相制约,对项目的组织形式,风险的分配,合同类型和合同的内容有很大的影响。

(6)项目承发包策划。

即按照工程承包模式和管理模式对项目结构分解得到的项目工作进行具体的分类、打包和发包,形成一个个独立的,同时又是互相影响的合同。

(7)进行与具体合同相关的策划,包括合同种类的选择,合同风险分配策划,项目相关各个合同之间的协调等。

(8)项目管理工作过程策划。

包括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定义、项目管理组织设置和项目管理规则制定等。

通过项目管理组织策划,将整个项目管理工作在业主、工程师(业主代表)和承包商之间进行分配,划分各自的管理工作范围,分配职责,授予权力,进行协调。

这些都要通过合同定义和描述。

(9)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起草。

上述工作成果都必须具体体现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

这项工作是在具体合同的招标过程中完成的。

上述合同策划过程涉及项目管理的各方面工作,如项目目标、总体实施计划、项目结构分解、项目管理组织设计等。

在上述工作中,属于对整个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带根本性和方向性的合同管理问题有:

(1)工程的承发包策划。

即考虑将整个项目分解成几个独立的合同?

每个合同有多大的工程范围?

这是对工程合同体系的策划。

(2)合同种类的选择。

(3)合同风险分配策划。

(4)工程项目相关的各个合同在内容上、实践上、组织上、技术上的协调等。

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决策就是合同总体策划工作。

在项目的开始阶段,业主(有时是企业的决策层和战略管理层)必须就这些重大合同问题作出决策。

(二)工程承发包策划

1.项目的分解结构

工程项目的合同体系是由项目的分解结构(WBS)和承发包模式决定的。

业主将项目结构分解确定的项目活动(见下图),通过合同委托出去,形成项目的合同体系。

 

业主首先必须决定,对项目分解结构(WBS)图中的活动如何进行组合,以形成一个个合同。

根据业主的项目实施策略,上述工程活动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组合,即为不同的承发包模式和合同体系图式。

业主也可以将整个工程项目分阶段(设计、采购、施工等),分专业(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委托,将材料和设备供应分别委托,也可能将上述工作以各种形式合并委托,甚至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所以一个工程的承发包模式是多样性的。

2.分专业分阶段平行承发包模式.平行承发包,即业主将设计、设备供应、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委托给不同的单位。

(l)工程的设计发包模式。

对一个一定范围的工程,设计承发包模式也是多样化的。

1)业主将整个工程的设计委托给一个设计单位。

这样设计工作是一体化的,设计责任是完备的。

2)分阶段委托,如方案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委托给不同的设计单位。

目前我国许多标志性建筑都由外国的设计事务所承担方案设计,我国的设计单位承担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又是多样性的。

例如:

他们分别由业主委托,与业主签订设计合同;之中的一方与业主签订设计总承包合同,另一方作为分包,或者由业主指定的设计分包;他们之间组成联营体联营承包设计。

3)有些工程可以按照专业设计(如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空调系统设计等)分别由业主发包。

而工程的生产装置、控制系统的设计可以由相应的设备供应商完成的。

4)在许多大型工业或公共工程项目中,设计的承发包模式可能更复杂。

常常需委托一个设计单位负责工程的总体方案设计和协调(称为“设计总体”,它有时也承担部分设计任务),业主再将部分工程(标段或专业工程)的设计委托给其他设计单位。

(2)工程施工的发包模式:

l)业主可以将工程的土建、电器安装、机械安装、装饰等工程施工分别委托给不同的承包商。

2)对大型工程项目,常常需要划分工程区:

段(标段)发包,如在地铁建设项目中划分不同的车站和区间段土建工程的施工发包。

3)在我国一些工程中,土建施工分标很细,如,可能分为土方工程、基础维护工程、主体工程等。

(3)采购供应的承发包模式。

按照业主的工程实施策略,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同样是多样性的在我国业主供应的范围很大,通常包括生产设备、成套装置、高等级的材料(如高级装饰材料)、大宗材料等。

所以业主相应的采购合同很多。

(4)项目管理工作的承发包模式。

在现代工程中,项目管理模式是多样性的,它与工程承发包模式有复杂的关系。

1)业主将一个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全部委托给一个项目管理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的设计、施工、采购的发包又可分为:

①由业主直接发包,签订合同。

则项目管理公司仅仅负责项目管理,这属于代理型的项目管理。

我国所推行的全过程项目管理,或所谓“代业主”管理实质上就属这一类。

这是最典型的,在合同定义的项目管理服务内容上最完备的项目管理模式。

②由项目管理公司发包,签订合同。

这属于非代理型(风险型)的项目管理承包。

它在形式上与工程总承包相似,业主和项目管理公司之间有风险负担协议。

但项目管理公司的责任是代表业主管理工程项目,而不是建造工程。

非代理型的CM承包模式(CM/Non-Agency)也属这一类。

③在有些建设工程中可由业主与项目管理公司共同发包。

2)业主将项目管理工作分阶段,甚至分职能委托。

即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咨询)、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分别委托给不同单位承担。

3)在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时,通常要委托一个咨询单位负责工程咨询工作,如起草招标文件,审查承包商的设计和承包商文件,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质量验收,竣工检验等。

他的管理工作层次较高,而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由承包商承担。

4)按照对项目经理的授权,又可以分为:

①项目经理全权管理最典型的是按照FIDIC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授予工程师权力。

在这样的项目中,业主主要负责项目的宏观控制和高层决策,一般与承包商不直接接触。

②项目经理与业主代表共同管理。

业主也可以限定项目经理的权力,可以把部分管理工作和权力收归自己,或他在执行某些权力时必须经业主同意。

实质上我国大量的工程都采用这种管理模式。

一方面,我国许多业主具有一定的项目管理能力和队伍,可以自己承担部分项目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又可保证业主对项目的有效控制,如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的权力,常由业主代表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

(5)其他模式,如代理型CM(CM/Agency)模式。

CM承包商接受业主的委托进行整个工程的施工管理,协调设计单位与施工承包商的关系,保证设计和施工过程的搭接。

业主直接与工程承包商和供应商签订合同,CM承包商与设计、施工、供应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这种模式在性质上属于项目管理工作承包。

平行承包模式是20世纪工程承发包模式的主体。

我国的业主、承包商和设计单位都适应这种承包方式。

这种承发包方式:

(1)适应各专业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专业化。

各专业施工和设计能够高效率,高水平。

但在工程中,业主必须负责各承包商、设计单位和供应商之间的协调,对他们之间互相干扰造成的问题承担责任。

在整个项目的责任体系中会存在着“责任盲区”。

例如,在工程中由于设计图纸的拖延或错误造成土建施工的拖延或返工,进而造成安装工程施工的拖延或返工。

土建承包商和安装承包商并不向设计单位索赔,而向业主索赔,因为他们与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但业主却不能向设计单位索赔,因为设计单位的赔偿能力和责任是很小的。

显然在这个过程中业主并没有失误,却承担了损失责任。

这种状况在分阶段分专业平行承包的工程中十分常见。

这是合同争执和索赔的主要原因。

所以这类工程合同争执较多,索赔较多,工期比较长。

据统计,工程中72%的索赔原因是设计变更引起的。

(2)各承包商、设计单位、供应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他们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向业主负责。

这种模式将各专业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割裂开来,从总体上缺少一个对工程的整体功能目标负责的承包商。

业主面对的设计、施工、供应单位很多,工程责任分散,而且各专业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都会推卸界面上的工作和责任,而业主这方面的协调能力不足。

这是影响我国工程运营质量和效率的主要原因之一。

(3)对工程优化的影响。

项目各参加单位的目标不一致,通常设计按照工程总造价取费,施工承包商按照设计确定的工作量计价,则造价的提高对他们都有好处。

他们都缺乏工程优化的积极性,缺乏创造性和创新精神,容易引起工程造价失控。

(4)通过分散平行承包,业主可以分阶段进行招标,可以通过协调和项目管理加强对工程的干预。

各承包商的工程范围和责任界限比较清楚,工程造价的确定性较大。

各专业设计、设备供应、工程施工单位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制约关系。

但在各个单位之间的界面上需要大量的管理工作,有费用和时间的消耗,导致项目实施和管理效率的降低和工期的延长。

(5)在大型工程项目中,采用这种方式业主将面对很多承包商(包括设计单位、供应单位、施工单位),直接管理承包商的数量太多,管理跨度太大,项目的计划和设计必须周全、准确、细致业主需要对出现的各种问题作协调。

而业主常常很难胜任这些工作,容易造成项目协调的困难,造成工程中的混乱和失控。

业主忙于工程管理的细节问题,会冲淡对战略和市场的关注。

(6)工程分标过细,工程招标次数多和投标的单位多,会导致大量的管理工作的浪费和无效投标,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更容易产生腐败现象。

从总体上,这种模式会导致总投资的增加和工期的延长,会损害项目总目标的实现。

3.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

“设计—采购—施工”(EPC承包、交钥匙工程承包),即由一个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包括设计、采购、各专业工程的施工,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筹划、方案选择、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后的运营管理。

承包商向业主承担全部工程责任,向业主交付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是最完全的总承包模式。

总承包模式能克服上述分阶段分专业平行承包的缺点,它的好处有:

(1)通过总承包可以减少业主面对的承包商的数量,这给业主带来很大的方便。

业主事务性管理工作较少,例如仅需要一次招标。

在工程中业主责任较小,主要起草招标文件,提出业主要求,作宏观控制,验收结果,一般不干涉承包商的工程实施过程和项目管理工作,有效地减少合同纠纷和索赔。

(2)对业主来说,有一个对工程整体功能负责的总承包商,承包商对工程整体功能和运营责任加强。

项目的责任体系明确且很完备。

各专工程的设计、采购供应和施工的界面协调都由总承包商负责,工程中的责任盲区不再存在。

这样工程更容易获得圆满成功,能确保工程项目总目标。

(3)加大了承包商的风险责任,给承包商以充分的自主完成项目,承包商承担许多在工程施工中的不可预见的经济风险、工程范围风险、自然条件风险等,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承包商在设计、采购、施工和项目管理中优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承包商能将整个项目管理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信息沟通方便、快捷、不失真;能够有效地进行质量、工期、成本等的综合控制;各专业设计、供应、施工和运营的各环节能够合理的交叉搭接,从而工期(招标投标和建设期)大大缩短;避免因设计、施工、供应等不协调造成工期拖延、成本增加、质量事故、合同纠纷。

(5)通常总承包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形式,对风险大的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工程的总目标(功能、合同价格和工期)是确定的。

这样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和方便工程结算;有利于项目全过程优化,鼓励承包商工程设计、采购、施工优化和工程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所以工程总承包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有利,工程整体效益提高。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总承包合同的基本问题:

从第二章总承包合同运作过程可以看出,总承包合同在程序上存在矛盾性。

在项目任务书完成后,业主提出要求,承包商以此报价,而且签订总价合同。

承包商的报价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自己对业主要求的理解。

而业主要求是比较粗略的。

工程的详细设计是在报价以后完成,而且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计划文件都必须经过业主代表的批准。

显然按照上述程序,承包商的报价依据不足,由此加大承包商的报价风险。

同时,业主风险加大,体现在:

由于承包商风险加大,报价中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增加;业主对最终设计和工程实施的控制能力降低;对业主来说,承包商的资信、能力的风险加大。

业主必须选择资信好,实力、能力和素质强,适应全方位工作的承包商。

对总承包商的要求:

(1)总承包商承担全过程责任。

与专业施工承包相比,他的项目管理是针对项目从立项到运营全生命期的。

他必须具备工程项目全生命期观念,具有为工程项目历史负责的精神。

(2)总承包商对项目的全生命期负责,承担各专业设计、施工、供应和运营的协调责任,要求全生命期的集成化的项目管理。

(3)总承包商不仅需要具备各专业工程施工力量,而且需要很强的规划、设计能力,项目管理能力,供应能力和运营管理能力,甚至很强的市场策划能力和融资能力。

工程总承包更符合现代工程项目的特殊性,适合业主对工程项目和承包商的要求。

这是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根本动力。

在20世纪80年代末,国际工程专家调查许多工程的经验和教训,得出结论:

业主要使工程顺利实施,必须减少他所面对承包商的数量,越少越好。

目前这种承包方式在国际上受到普遍欢迎。

据统计,在国际工程中,国际上最大的承包商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大多数都是采用总承包方式。

根据设计—建造学会(DesignBuildInstitutionofAmerica)2000年的报告,设计—建造总承包(D—B)合同比例,已经从1995年的25%上升到2005年的45%,有一半的工程将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建造。

4.工程承包模式的多样性

当然业主也可以采用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中间形式,将工程以不同的方式组合发包出去。

在现代工程中,在EPC和分散平行承包之间现在有许多中间形式:

(1)将工程的整个设计委托给一个设计承包商,施工(包括土建、安装、装饰)委托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商,设备的采购委托给一个供应商。

这种方式在工程中是极为常见的。

(2)“设计—施工”(DB)总承包:

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服务。

(3)“设计—采购”(EP)总承包:

承包商对工程的设计和采购进行承包,还可能在施工阶段向业主提供咨询服务,或负责施工管理工程施工由其他承包商负责。

(4)“设计—管理”总承包:

由一个承包商承包设计和工程管理。

供应和施工由其他承包商承担。

(5)项目管理承包(PMC):

承包商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包括进行工程的整体规划、项目定义、工程招标,选择设计、施工、供应承包商,并对设计、采购、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

(6)其他工程总承包的变体形式,如“采购一施工”(PC)总承包等等。

所以工程承包模式有很大的灵活性,不必追求惟一的模式,应根据工程的特殊性、业主状况和要求、市场条件、承包商的资信和能力等作出选择。

(三)合同种类的选择:

在实际工程中,合同计价方式丰富多彩,有十多种。

以后还会有新的计价方式出现。

不同种类的合同,有不同的应用条件,有不同的权力和责任的分配,对合同双方有不同的风险有时在一个工程承包合同中,不同的工程分项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

1.单价合同:

这是最常见的合同种类,适用范围广,如FIDIC工程施工合同和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在这种合同中,承包商仅按合同规定承担报价的风险,即对报价(主要为单价和费率)的正确性和适宜性承担责任;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由业主承担。

由于风险分配比较合理,能调动承包商和业主双方的管理积极性,所以能够适应大多数工程。

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等形式。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业主给出的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是参考数字,而实际工程款结算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承包商所报的单价计算。

虽然在投标报价、评标、签订合同中,人们常常注重合同总价格,但这个总价并不是最终有效的合同价格,所以单价才是实质性的。

对于投标书中明显的数字计算错误,业主有权先作修改后再评标。

采用单价合同,应明确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方法、工程录的计算规则和工程计量方法,每个分项的工程范围、质量要求和内容必须有相应的标准。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价格不因环境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

通常只有设计(或业主要求)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否则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工作量和价格风险。

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

(l)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比较简单,省事。

(2)在总价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不可能根除索赔)。

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免除业主由于要追加合同价款、追加投资带来的需上级,如董事会,甚至股东大会审批的麻烦。

但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

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同时在合同实施中,由于业主风险较小,所以他干预工程实施过程的权力较小。

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条件。

在以前很长时间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范围很小。

(1)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

(2)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

(3)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4)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

(5)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详细作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

(6)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十分清楚。

但现在在国内外的工程中,总价合同的使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用得比较多。

甚至-些大型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也使用总价合同形式。

有些工程中业主只用初步设计资料招标,却要求承包商以固定总价合同承包,这个风险非常大。

总价合同的计价有如下形式:

(1)招标文件中有工程量表(或工作量表)。

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必须复核。

(2)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而由承包商制定。

在总价合同中,工程量表和相应的报价表仅仅作为阶段付款和工程变更计价的依据,而不作为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应完成的工程范围的全部内容。

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

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

如果业主提供的,或承包商编制的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已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而采用总价合同时工程量表的分项常常带有随意性和灵活性。

常常需要对工程量分项和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

在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分析中应考虑到如下情况:

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的工程量的划分标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部分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

2)通常总价合同采用分阶段付款。

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

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影响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将搭设临时工程、采购材料和设备、设计等分项独立列出,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

例如在有的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中也有工作量表,也要求承包商提出各分项的报价。

但它们是性质上完全不同的合同类型。

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

对单价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对修正后的价格的认可。

但对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在发出的中标函中业主对投标书关于合同价格、计价方式等提出了纠正的要求这是不恰当的。

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再商谈。

如果先发出中标函,再谈修改方案或合同条件,承包商要价就会较高,业主十分被动。

而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商谈,一般承包商为了中标比较容易接受业主的要求。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截然相反的合同类型。

工程最终合同价格按承包商的实际成本加一定比率的酬金(间接费和利润)计算。

在合同签订时不能确定具体的合同价格,只能确定酬金的比率。

在招标文件应说明中标的依据和作为成本组成的各项费用项目范围,通常授标的标准为间接费率。

由于合同价格按承包商的实际成本结算,所以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不承担任何风险,而业主承担了全部工作量和价格风险,所以承包商在工程中没有成本控制的积极性,常常不仅不愿意压缩成本,相反期望提高成本以提高他自己的工程经济效益。

这样会损害工程的整体效益。

所以这类合同的使用应受到严格限制,通常应用于如下情况:

(1)投标阶段依据不准,工程的范围无法界定,无法准确估价,缺少工程的详细说明。

(2)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

它们可能按工程中出现的新的情况确定。

在国外这一类合同经常被用于一些带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中。

(3)时间特别紧急,要求尽快开工。

如抢救,抢险工程,人们无法详细地计划和商谈。

(4)在一些项目管理合同和特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使用。

在这种合同中,由于业主承担全部风险,合同条款应十分严格。

业主应加强对工程的控制,参与工程方案(如施工方案、采购、分包等)的选择和决策,否则容易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成本的开支和间接费范围。

这里的成本是指承包商在实施工程过程中诚实的和适当的符合合同规定范围的实际花费。

承包商必须以合理的经济的方法履行工程。

对不合理的开支,以及承包商责任的损失,承包商无权获得支付。

业主有权对成本开支作决策、监督和审查。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变化形式。

为了克服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缺点,扩大它的使用范围,人们对该种合同又作了许多改进,以调动承包商成本控制的积极性,例如:

(1)事先确定目标成本范围,实际成本在目标成本范围内按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超过目标成本上限,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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