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知识辅导讲座.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411593 上传时间:2023-02-04 格式:DOCX 页数:66 大小:71.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务员法》知识辅导讲座.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6页
《公务员法》知识辅导讲座.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6页
《公务员法》知识辅导讲座.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6页
《公务员法》知识辅导讲座.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6页
《公务员法》知识辅导讲座.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公务员法》知识辅导讲座.docx

《《公务员法》知识辅导讲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务员法》知识辅导讲座.docx(6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务员法》知识辅导讲座.docx

《公务员法》知识辅导讲座

《公务员法》知识辅导讲座

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

这些内容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还有很多制度预留空间。

体现了四个机制:

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功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制度具有六种功能:

选拔配置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

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公务员法》立法中的主要制度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创新公务员分类制度,在分类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从而为公务员职务管理的其它环节奠定一个新的基础。

二是通过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队伍的更新制度,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功能。

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而对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则是公务员法立法中对公务员更新机制最大的变革。

三是从法律地位上,确认将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作为晋升方式之一,通过优化工资制度安排,创新了公务员激励制度。

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

另外,还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因此,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比较,有5个新的发展。

扩大了范围;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方向;增强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激励功能;明确规定了职位聘任制度;把近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写进了公务员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比研究分析

内容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务、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共10条11款,《条例》共5条5款,本法增加5条6款。

总则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立法目的和根据,在第一条;二是范围,主要体现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三是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四条;四是公务员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五至第九条;五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主要体现在第十条。

这些内容的确定和规范,为以下各章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前提。

内容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责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已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因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共3条24项,《条例》第二章“义务与权利”共2条16项,本法增加了公务员应当具有的7项条件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原来的8项增至9项,并在《条例》的基础上,对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的规定,以时代发展和国情需要的要求标准作了更高、更严谨地表述。

下面说明三个问题。

1、三个概念:

公务员的条件是指担任公务员应当具有的资格。

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关于义务在前权利在后,与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的顺序不一样的问题。

应当说义务和权利,谁前谁后并不改变本质。

但义务在前,有利于提醒公务员要首先想到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与中共党章的义务在前、权利在后一致。

3、关于条件中的年龄无上限、学历无下限的问题。

有人提出,在公务员条件中的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而没有明确学历要求。

公务员法是总章程,不便于一一具体规定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次公务员的学历要求。

公务员有综合管理类,还有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里既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也有辅助性职位人员,他们在学历要求上不会完全一样;就机关层次来说,省级以上要求高一些,乡镇要求就低一些。

最低学历条件的要求,在未出台新规定前,仍执行现行规定,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该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再比如,录用公务员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有的单位和专业对学历要求得更高一些,而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报考者,有的经批准学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

关于年龄,法只规定了年满18周岁,无上限规定,是不是不要上限?

对在通过录用渠道进入机关的人员而言,考虑到人才成长规律和机关用人成本,一般仍按现行规定,报考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内容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

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

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

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

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

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

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

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

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

十至十五级。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针对现行职务与级别设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章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进行了重新设置:

主要有两点:

一是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改变单一化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位发展阶梯;二是重新定位级别功能,在职务晋升之外为公务员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渠道,从而健全和强化激励机制。

理解本章内容,主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类职位的特点,各单位进行职位设置的依据与要求。

二是职务设置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务序列设置的依据和有关职务类型、职务层次、职务名称的规定。

三是级别设置的主要内容,包括级别内涵、作用、级别确定与晋升的依据,职务与级别对应的原则。

下面重点说明四点:

(一)关于职位类别。

职位分类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两点:

一是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

职位类别的划分是职务设置的前提,职务设置是职位类别划分的结果。

我国原来的公务员制度中正是因为没有职位类别的划分,才导致职务序列设置的单一化。

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划分职位类别,是设置多样化的职务序列的必要条件。

二是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

职位分类不仅是为了解决公务员职业发展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公务员的各项管理提供依据,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提供前提。

职位设置中关于任职资格条件与工作职责的规定,为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培训、职位聘任提供了客观标准。

职位类别的划分,为职务序列分类设置、录用考试分类、培训分类、考核分类、工资制度分类等管理奠定了一个基本前提。

对此,公务员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六十条规定,机关“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等等。

职位分类制度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划分职位类别,二是职位设置。

关于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我国在综合管理类之外增设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同时又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增设职位类别。

1、所谓专业技术类职位。

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

与其他类别职位相比,有三个特征:

一是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二是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技术权威性。

这种权威性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为行政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属于行政领导。

根据上述特征,专业技术类职位首先体现为行业的特有的技术岗位,如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痕迹检验、理化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国家安全部门的特种技术、特种翻译等职位。

其次,还包括一些社会通用性专业的技术岗位,如专门从事工程技术、化验技术工作的职位。

2、所谓行政执法类职位。

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其特点有:

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和解释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和稽查。

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根据统计,70%左右的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只有办事员和科员两个职业发展台阶,有人兢兢业业工作一辈子也难以得到晋升。

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积极性。

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还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

规范执法岗位职责,严格其任职资格条件,可以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提高一线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准,更好地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3、所谓综合管理类职位

综合管理类职位则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

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分类制度,坚持既要满足分类管理需要,又要简便宜行,易于操作的原则。

公务员的类别不宜过多,分类标准宜粗不宜细。

坚持动态原则,随着职能调整、工作内容的变化而变化,也随着各类别配套管理措施的完善,实行动态管理,成熟一类、规范一类、推广一类。

为了适应分类管理将来发展的需要,第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但要严格控制,按程序审批。

(二)关于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暂行条例把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类。

公务员法沿用了这一规定。

二者区分的标准是是否具有领导职责。

由于领导职务的名称很不一致,如局长,从部级到科级的职务有些都叫局长。

所以,法中无法一一列举,只能规定职务层次。

领导职务层次共有10个,从国家级正职到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序列有8个职务,目前实践中有的名称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名称不尽一致,公务员法实施后,职务名称也应和公务员法的规定一致起来。

(三)关于职数与结构比例

第十八条规定: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这里的职数以及结构比例问题,是我们必须严格把关的。

按有关文件规定,机关中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职数限制的,非领导职务还有比例限制。

比如,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

(四)关于公务员的级别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对公务员的级别作了原则性规定。

级别设置与职务对应关系比较复杂,法中不宜表述,将在《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加以明确。

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的级别为15级,并确定了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级别的数量太少,加上级别仅在确定级别工资时才起作用,其功能比较弱。

在正在研究的职级工资制文件中,初步有两点设想:

一是增加级别设置数,增大晋升空间,并向低职务层次倾斜;二是扩大级别的功能,不仅与工资待遇挂钩,而且还有条件地与其他生活待遇挂钩,使基层一些晋升职务空间小的公务员通过晋升级别改善和提供待遇。

针对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化的弊端,公务员法增强了职务和级别的功能。

下一步配套文件将从两个方面着手强化职务和级别的功能:

一要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改变单一化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务序列;二要重新定位级别功能。

这样在职务晋升之外为公务员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渠道,从而健全和强化激励机制,这也是建立健全职务与级别制度的根本目的。

 

内容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人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一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1至2年

《公务员法》第四章“录用”共12条16款3项,《条例》第四章“录用”共7条11款5项,本法增加5条5款。

本法与《条例》相比较,体现三大特点:

一是强调加大“凡进必考”的力度;二是强调落实公务员考录原则,充分体现公务员职位的公共性;三是体现合理下放公务员考录组织的权限。

录用是进入公务员队伍最重要的入口“门户”,因此自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对录用一直进行严格管理,坚持“凡进必考”。

本章共12条,规定

了录用的规范、组织权限、报考条件和录用程序等内容。

这里重点说明三个内容:

(一)关于录用的基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这样规定,将“考试录用”确定为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基本制度,也就是“凡进必考”。

同时,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这是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实际出发,作出的特殊规定。

究竟如何照顾,须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从总体上讲,无非在两个方面,一是用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少数民族考生招考;二是降低录用合格分数线。

根据这一规定,今后各级党政机关录用人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的办法,而且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任何机关不得违法进人。

(二)关于录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录用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即由中央和省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目前实行的也是这种模式。

今后招考时,仍维护现在的做法。

需要指出,录用主管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尽相同。

录用主管部门包括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也就是说,有权组织录用考试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一般包括两级,经授权可以包括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