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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治理规那么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治理规那么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治理规那么

 

1.目的与范围

为保证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利用,避免误用、滥用徽标、标识和误导性宣传,保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那么。

本规那么适用于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治理,标准获准认可的机构对认可标识的利用及认可状态的宣传。

 

2.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ISO/IEC17011:

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ISO/IEC17000:

2004《合格评定术语和总那么》

ISO/IEC导那么2:

2004《标准化和相关合格评定活动通用术语》

IAFML2:

2004《IAF国际互认标识利用通那么》

ILAC—P8《ILAC-MRA补充要求和已认可实验室利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指南》

《IAFMLA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

《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那么》

CNAS—RL0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那么》

 

3.术语和概念

本规那么引用ISO/IEC指南二、ISO/IEC17000和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纳以下概念:

CNAS徽标:

代表CNAS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

认可标识:

CNAS颁发的、供获准认可的机构利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认可状态声明:

用以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认可制度:

CNAS实施认可活动的规那么、准那么、程序和治理。

注册号:

CNAS授予已认可的机构的唯一性代码。

IAF-MLA国际互认标识:

国际认可论坛(IAF)说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标识,简称IAF-MLA标识。

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说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标识,简称ILAC-MRA标识。

IAF-MLA/CNAS国际互认联合徽标:

由IAF-MLA国际互认标识和CNAS徽标一起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IAF-MLA/CNAS联合徽标。

ILAC-MRA/CNAS国际互认联合徽标:

由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和CNAS徽标一起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ILAC-MRA/CNAS联合徽标。

IAF-MLA/CNAS国际互认联合标识:

由IAF-MLA国际互认标识和认可标识一起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IAF-MLA/CNAS联合标识。

ILAC-MRA/CNAS国际互认联合标识:

由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和认可标识一起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ILAC-MRA/CNAS联合标识。

认可证书:

CNAS颁发给获准认可的机构,说明所确信的范围已被认可的一组正式文件,包括符合特定认可准那么的证明和认可范围附件。

授权签字人:

经CNAS认可,实验室或检查机构许诺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的人员。

认可标识章:

CNAS颁发给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供其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报告/证书上加盖的印章。

校准标签:

校准实验室在被校准的器具上加贴的标明校准状态的标识。

实验室:

指检测、校准实验室,也包括能力验证提供者、标准物质提供者和其他特殊类型的实验室。

 

4.徽标的治理

CNAS徽标

CNAS徽标的式样

 

 

CNAS徽标的规格

CNAS徽标的规格如图,可成比例放大缩小,应清楚可辨。

CNAS徽标的颜色

CNAS徽标的大体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

C:

100M:

80Y:

0K:

0(标准色)。

黑色:

C:

0M:

0Y:

0K:

100(标准色)。

CNAS徽标的利用

CNAS具有唯一的徽标,拥有其所有权和利用权,并受法律爱惜,其他机构和个人未经CNAS的书面许诺不得利用CNAS徽标。

CNAS徽标可用于CNAS认可证书、公布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纳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利用。

在特定情形下,CNAS徽标也能够利用除大体颜色之外的其他单一颜色。

IAF-MLA/CNAS联合徽标

IAF-MLA/CNAS联合徽标由IAF-MLA标识和CNAS徽标并列组成,式样如下:

 

 

国际认可论坛(IAF)拥有IAF-MLA标识的所有权。

CNAS是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有关多边承认协议(MLA)成员,并与IAF签署了《IAFMLA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能够在规定的范围内利用IAF-MLA标识。

CNAS拥有IAF-MLA联合徽标利用权,CNAS不许诺其他任何机构利用该徽标,也不授权其他机构利用。

ILAC-MRA/CNAS联合徽标

ILAC-MRA/CNAS联合徽标由ILAC-MRA标识和CNAS徽标并列组成,式样如下: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拥有ILAC-MRA标识的所有权。

CNAS是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多边承认协议(MRA)成员,并与ILAC签署了《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能够在规定的范围内利用ILAC-MRA标识。

CNAS拥有ILAC-MRA联合徽标利用权。

不许诺其他任何机构利用该徽标,也不授权其他机构利用。

 

认可标识的治理

CNAS认可标识

CNAS认可标识分为中文版和英文版,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文字和注册号置于CNAS徽标的正下方,利用Arial字体。

CNAS认可标识式样

治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英文版

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Y”为认证领域代码,如:

质量治理体系认证(QMS)利用字母“Q”,环境治理体系认证(EMS)利用字母“E”,职业健康平安治理体系认证(OHSMS)利用字母“S”,食物平安治理体系认证(FSMS/HACCP)利用字母“F”,信息平安治理体系认证(ISMS)利用字母“I”等。

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英文版

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P”为产品认证(PRODUCT)领域代码(不包括有机产品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英文版

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O”为有机产品认证(ORGANICPRODUCT)领域代码。

效劳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英文版

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V”为效劳认证(SERVICE)领域代码。

人员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英文版

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R”为人员认证(PERSON)领域代码。

软件进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英文版

其中,“A”代表评估机构(ASSESSMENT)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S”为软件进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SPCA)领域代码。

检测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英文版

其中,“L”代表实验室(LABORATOR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校准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英文版

其中,“L”代表实验室(LABORATOR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医学检测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英文版

其中,“MT”代表医学检测(MEDICALTESTING)实验室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实验室生物平安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英文版

其中,“BL”代表实验室生物平安(BIOSAFET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医学实验室平安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英文版

其中,“MS”代表医学实验室平安(MEDICALSAFET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检查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英文版

其中,“IB”代表检查机构(INSPECTIONBOD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英文版

其中,“PT”代表能力验证提供者(PROFICIENCYTESTING)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标准物质生产者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英文版

其中,“RM”代表标准物质生产者(REFERENCEMATERIAL)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取得多个认可资格的机构需要在宣传认可资格时,综合利用认可标识(出具证书、报告除外),可采纳以下例如的式样:

 

 

CNAS认可标识的利用

CNAS认可标识的利用通那么

CNAS拥有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并授权获准认可的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依照本文件的规定利用认可标识。

获准认可的机构应付认可标识的利用进行治理和操纵,并非得将认可标识利用在与被认可的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

CNAS对被授权机构的认可标识利用情形进行监督。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拥有认可标识的利用权;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和评估机构拥有认可标识的利用权,并有权在CNAS许诺的范围内授权取得认证的组织有条件利用认可标识(具体规定见本文件条款并监督其利用情形。

未经CNAS许诺,不得转让认可标识利用权。

获准认可的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同意的名称)或机构的徽标与认可标识一路利用。

必要时,应标注追溯认可标识意义的途径或方式。

获准认可的机构在利用认可标识(包括印章和电子图形)时,应保证认可标识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确保认可标识的颜色与认可机构的徽标颜色一致并清楚可辨。

获准认可的机构能够将认可标识用在报告、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但不能用于报价单。

能够采纳印刷、图文和印章等利用方式。

认可标识的利用不该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以为CNAS对获准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和报告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说明负责。

被暂停或缩小认可资格的机构在被暂停或缩小的范围内应当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NAS认可的宣传,并应当即停止在证书、报告、文件、宣传品上继续利用认可标识。

被撤销认可资格的机构应当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NAS认可的宣传,并应当即停止在证书、报告、文件、宣传品、办公用品等上继续利用认可标识。

若是获准认可的机构签发电子版本的带认可标识的证书或报告时,应成立特定的治理程序以保证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当获准认可的机构因认可标识引发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CNAS。

必要时,CNAS将与获准认可的机构协商制定对认可标识利用的其他要求,并形成相关文件。

CNAS认可标识在认证机构的利用

关于宣称取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颁发的认证证书上利用CNAS的认可标识或“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AccreditedbyChinaNationalAccreditationServiceforConformityAssessment)”字样与认可注册号。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利用认可标识时应与本机构的名称或徽标在同一个页面。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能够授权取得其认证的组织依照以下要求利用认可标识:

1)认可标识应与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包括注册号)并列利用,例如:

 

认证标志

体系认证

CNASCXXX-Q

认证注册号

 

2)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应与取得认证的组织签署有关利用认可标识的协议并监督其利用情形。

3)当治理体系认证机构获准CNAS认可时,认证机构不得许诺取得认证的组织将CNAS认可标识用在组织生产的产品上。

只有在符合CNAS—CC12《质量治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中规定的情形下,认可标识才能够有条件地利用在产品的包装(可不能到产品的最终用户手中,如用于运输产品的大包装箱)或广告等上。

4)当产品认证机构获准CNAS认可时,认证机构能够许诺取得认证的组织将认可标识用在取得认证的产品或单个包装上。

认可标识的利用不该使相关方误以为CNAS对取得认证的特定治理体系、产品、效劳、人员或进程等进行了批准。

若是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向获证组织颁发“获证牌匾”时,该牌匾中CNAS认可标识的利用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并应在正式利用前将“获证牌匾”样式提交CNAS备案。

CNAS认可标识在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的利用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应将认可标识置于报告或证书首页上部适当的位置。

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

同时取得检测和校准认可资格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仅利用检测实验室认可标识,校准报告或证书应仅利用校准实验室认可标识。

若是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同时也通过治理体系认证,报告或证书上只能利用认可标识,而不得利用认证标志。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数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数由分包方完成,不许诺在其报告或证书上利用认可标识。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包括部份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楚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包括部份分包项目时,应清楚标明分包项目。

若是分包方取得CNAS认可或取得与CNAS签署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的认可,从分包方的报告或证书中摘录信息应取得分包方的同意;若是分包方未获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假设含有符合某标准、标准或对结果说明的内容时,应作必要的文字说明,并明确所指标准、标准的完整标识或具体条款,以幸免客户产生歧义或误解。

实验室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包括义见或说明时,意见或说明应取得CNAS认可。

若是意见或说明不在CNAS认可范围之内,应在报告或证书上予以注明。

CNAS建议实验室将不在认可范围内的意见或说明签发单独不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

若是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校准证书被用于检测实验室、GB/T19001/ISO9001质量治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成立测量溯源体系时,其校准证书应带认可标识。

关于实验室的平安认可,认可标识不能利用在证书或报告上,只能利用在用于宣传的媒介上,如网页、简介等。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不得将认可标识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以为产品已获认证。

认可标识在校准标签上的利用

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应成立签发认可标签的治理程序。

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的校准标签能够加贴在被校准的仪器上,而且认可标识应置于标签上部的适当位置。

带CNAS认可标识的校准标签通常应包括以下信息:

1)认可标识

2)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名称或注册号

3)仪器唯一性标识

4)本次校准日期

5)校准标签引用的校准证书

 

6.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的治理

IAF-MLA/CNAS联合标识

IAF-MLA/CNAS联合标识的式样

IAF-MLA联合标识由IAF-MLA标识和CNAS认可标识并列组成。

当IAF-MLA/CNAS联合标识与认证机构徽标采纳紧密利用方式时,采纳以下式样,例如:

 

认证机构徽标

体系认证

CNASCXXX-Q

 

当IAF-MLA/CNAS联合标识与认证机构徽标采纳非紧密方式利历时,采纳以下式样,例如:

体系认证

CNASCXXX-Q

 

IAF-MLA/CNAS联合标识的利用

获准认可的质量治理体系认证机构、环境治理体系认证机构可按本文件的规定利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其他机构不得利用。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只有与CNAS签署书面协议后,并取得专门许可和许诺遵守CNAS的利用规按时,方可利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

利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的认证机构不得提及或暗示IAF和(或)CNAS对其活动负责。

若是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向获证组织颁发“获证牌匾”时,该牌匾中IAF-MLA/CNAS联合标识的利用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并应在正式利用前将“获证牌匾”样式提交CNAS备案。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不得许诺其认证的组织利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

若是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因IAF-MLA/CNAS联合标识引发法律诉讼,应及时通告CNAS。

若是采取法律行动,应经CNAS准予。

ILAC-MRA/CNAS联合标识

ILAC-MRA/CNAS联合标识的式样

ILAC-MRA/CNAS联合标识由ILAC-MRA标识和CNAS认可标识并列组成。

例如:

ILAC-MRA/CNAS联合标识的利用

获准认可的检测、校准和医学实验室可按本文件的规定利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其他机构不得利用。

获准认可的检测、校准和医学实验室只有与CNAS签署书面协议后,并取得专门许可和许诺遵守CNAS的利用规按时,方可利用ILAC-MRA/CNAS联合标识。

利用ILAC-MRA/CNAS联合标识的检测、校准和医学实验室不得提及或暗示ILAC和(或)CNAS对其活动负责。

除非CNAS与其他认可机构有特定的双边协议,不然检测、校准和医学实验室不得在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上利用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MRA)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

若是检测、校准和医学实验室因ILAC-MRA/CNAS联合标识引发法律诉讼,应及时通告CNAS。

若是采取法律行动,应经CNAS准予。

 

7.认可状态的声明

获准认可的机构能够在报告、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上声明其认可状态。

获准认可的机构只能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作出认可状态声明,并用准确的文字表述被认可的能力范围,不得与其或其母体组织的其他活动有关。

认可状态声明不该产生误导,使客户误以为CNAS对获准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结果及其意见或说明负责。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不得将认可状态声明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以为产品已获认证。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不该因利用认可状态声明使相关方误以为CNAS对取得认证的特定治理体系、产品、效劳、人员或进程等进行了批准。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发。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中,包括分包活动,不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其他相关的材料也不能提及或暗示获CNAS认可。

 

8.认可证书的利用

获准认可的机构能够在公布出版物、文件、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现认可证书,展现的证书应清楚可辨。

当获准认可的机构的名称、地址、或CNAS的认可要求发生转变时,应向CNAS提出申请换发认可证书。

当认可范围发生转变时,CNAS将增发或从头签发认可证书附件,并在网页上及时发布。

获准认可的机构向客户展现的认可证书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

在单独利用认可证书的部份文件时,应准确地表述其认可状态和认可范围,幸免产生误导或歧义。

获准认可的机构被撤销认可资格后,应当即交还认可证书和认可标识章。

 

9.关于误用、滥用徽标、标识、认可证书和误导性宣传行为的处置

为保护合格评定认可活动的信誉,CNAS采取必要的方法避免任何机构和个人误用、滥用徽标、标识、认可证书和误导宣传认可状态,并对相应事件做出处置。

CNAS将视获准认可的机构误用或滥用徽标、标识、认可证书和误导宣传认可状态的情节轻重做出处置,包括:

警告、暂停、撤销或提起法律诉讼。

若是由于误用或滥用引发不良的阻碍,CNAS将在有关的公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声明。

已经被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机构,如继续利用标识、认可证书或声明认可有效,CNAS保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的权利。

获准认可的机构由于利用标识、认可证书或声明认可状态,引发或对其他机构提起的诉讼,未及时通告CNAS,CNAS将撤消其认可资格。

必要时,CNAS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提起诉讼。

被CNAS授权利用CNAS徽标的机构违背本文件的规定,CNAS有权终止其与CNAS有关的活动,采纳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

必要时,CNAS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提起诉讼。

 

10.附那么

本规那么经全部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CNAS主任批准后实施。

本规那么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序。

本规那么由CNAS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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