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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

甲方(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保证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为担保主合同(定义见下文)项下债务人(定义见下文)对甲方的义务履行,乙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甲方的义务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

指双方签署的编号为的《保证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主合同:

指甲方与公司签署的编号为【】的《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等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债务人:

指主合同项下对甲方负有债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4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工作日:

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1.6机构:

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7法律:

指中国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指令等规范性文件。

1.8元:

如无特别约定,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二条被担保债务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担保的债务(即“被担保债务”)范围包括:

2.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约定的支付各种价款/借款/回购款/补偿款/赔偿款等。

2.2债务人未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2.3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因债务人的义务产生的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

2.4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或由于债务人违反主合同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翻译费、保全费、执行费用等。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任何义务或承担责任,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被担保债务的范围内履行清偿上述相关款项的义务而无须先追偿债务人。

3.3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相关款项支付至甲方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

3.4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乙方无权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同意甲方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与额度。

无论甲方过去、现在或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放弃(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担保金额或范围)、减免债务人或任何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或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权、质权或保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乙方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乙方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担保。

第四条保证期间

乙方对被担保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如主合同项下主合同对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至主合同债务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主合同项下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并有权采取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传真或在公共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乙方相关债权转让事宜,而无须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5.2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甲方有权在未行使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利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债务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5.3如果甲方及其权利继受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付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付款日、支付日、付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务人债务金额),乙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无须另行取得乙方同意。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者,甲方认为可能影响乙方的担保能力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增加或更换担保条件:

(1)乙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为第三人利益或为保护第三方免遭损失而提供借款或提供保证担保或以自有财产(或权利)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

(3)乙方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

(4)乙方发生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的。

(5)乙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等事项的。

(6)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隐瞒了自身承担保证责任的实际能力。

(7)乙方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其自有财产、提供服务,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其他不适当的方式收购第三方资产或接受服务。

(8)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6.2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义务后,可以自行向债务人追偿。

6.3乙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甲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可以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

6.4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乙方对于本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合同的文件资料和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保密信息;乙方承诺进一步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用的中介机构和企业XX获得或/和使用或/和披露上述任何保密信息;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款约定对乙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解除保密义务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乙方承诺和保证

7.1乙方拥有与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7.2乙方为签署本合同已获得其配偶及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7.3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对双方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7.4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需要由乙方获得相关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乙方保证已获得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持续具有完全的效力。

7.5乙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7.6乙方自愿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7.7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乙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甲方将乙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乙方同意,甲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乙方信息。

7.8对乙方发生违约情形,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7.9如果甲方实现担保权须第三方履行义务,则乙方保证,该第三方不会主张任何其他抗辩,且该第三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甲方担保权的实现。

7.10不论乙方已经或将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将不会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

7.11如果乙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或乙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乙方承诺,其向其他担保人或主债务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甲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乙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甲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1)乙方同意不向其他担保人、主债务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乙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权的担保,乙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3)若其他担保人或任何第三方为乙方提供了反担保,则乙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本合同中所述的各项承诺和保证,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被解除或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第八条税费条款

8.1现时或将来政府有任何针对本合同或本合同所载交易征收税赋,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代为支付该税赋,乙方应立即补偿给甲方。

8.2双方因缔结和履行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公证或见证费、担保登记费、评估费、变卖或拍卖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

9.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可通过挂号信邮递、传真、特快专递送达以下地址:

债权人(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保证人(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9.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a)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b)由传真传送,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c)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9.3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0.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10.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一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11.2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或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11.3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1.4乙方未按期承担保证责任的,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未偿还债务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5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相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对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11.6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均视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11.7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且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该等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12.1本合同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通过书面协议解除。

双方达成前述书面协议之日为本合同正式解除之日。

12.2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一方向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3.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13.3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4.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14.2本合同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仍应对债务人的偿还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15.1本合同是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的。

15.2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第十六条条款的独立

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国家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但该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

第十七条权利的保留

17.1本合同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它权利或任何其它过失的追究。

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

17.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将继续有效。

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第十八条补充协议

18.1本合同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需变更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公证

各方同意就本合同向合肥市公证处办理出具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债务人或乙方若违约,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及保证人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不再适用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方式。

公证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

20.1本合同对双方及其各自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同样适用并具有约束力。

20.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的《保证合同》之签署页)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签字):

 

签署时间:

201年月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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