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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标准条款

 

合约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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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文本

制作…………………………………………20……………………………………

在……………………………………之间……………………………………………

有关(或者记录的办公室位于)……………………………………………………

…………………………………………………………………………………………

(下文中称作‘业主’)的其中一部分以及…………………………………………

…………………………………………………………………………………………

…………………………………………………………………………………………

有关(或者记录的办公室位于)……………………………………………………

…………………………………………………………………………………………

(下文中称作‘总承建商’)的其余部分,但是业主渴望…………………………

…………………………………………………………………………………………

(下文中称作‘工作’)………………………………………………………………

…………………………………………………………………………………………

同时做出所示的质量样图及清单,并且在指导下描述已完成的工作……………

…………………………………………………………………………………………

…………………………………………………………………………………………

…………………………………………………………………………………………

…………………………………………………………………………………………

…………………………………………………………………………………………

…………………………………………………………………………………………

…………………………………………………………………………………………

尽管总承建商提供给业主上述完整的价格清单副本(该副本即为下文中提到的“和约清单”),同时上述图样已列举在和约清单中(即为下文中提到的“和约图样”),并且和约清单由各方利益团体所记录:

如今已据此达成下列共识:

1、下文中提到的需要考虑的事项,总承建商应服从提出的附加条件,并完成和约文本中给出和和约清单中提到的以及前述条件中的工程量。

2、业主应支付给总承建商总值港币…………………………………………………

…………………………………………………………………………………………

…………………………………………………………………………………………

…………………………………………………………………………………………

…………………………………………………………………………………………

(HK$)(下文中提到的“和约金额”)或者其他应按时支付的金额以及要按照上述条件中指定的方式支付。

3、术语“项目经理”(下文中提到的(PM))在上述条件下是指………………

…………………………………………………………………………………………

…………………………………………………………………………………………

或者,和约中项目经理(PM)的作用是减少伤亡事故,由业主根据目标进行指定,总承建商不应因为考虑其是按照条款35中的上述条件中仲裁人所任命的原因,便服从其指令。

倘若经常如此,则不应在和约中任命项目经理(PM)。

其有权忽视或驳回项目经理(PM)给出或表示的认证、意见、决策及批准。

4、上述情况中的术语“工料测量师”是指……………………………………………

…………………………………………………………………………………………

…………………………………………………………………………………………

或者,和约中质量监督员的作用是减少伤亡事故,由业主根据目标进行指定,总承建商不应因为考虑其是按照条款35中的上述条件中仲裁人所任命的原因,便服从其指令。

 

前面所说的各部门应掌握的证据资料

 

口述记录

…………………………………………………………………………………………

…………………………………………………………………………………………

…………………………………………………………………………………………

到场出席

姓名……………………………………………………………………………………

地址……………………………………………………………………………………

意见……………………………………………………………………………………

 

口述记录

…………………………………………………………………………………………

…………………………………………………………………………………………

…………………………………………………………………………………………

到场出席

姓名……………………………………………………………………………………

地址……………………………………………………………………………………

意见……………………………………………………………………………………

 

索引

条款编号

1总承建商的责任

2项目经理(PM)指令

3和约文件

4法定的责任、正式通告和费用

5标高与放线

6与描述、测试和检查相一致的材料,货品及施工工艺

7版税及专利权

8负责的管工

9允许项目经理(PM)进入工地

10业主代表联络员

11变更、暂定款及指定成本

12合约清单

13合约金额

14原材料和货品,不确定的或场外的

15实际完工和缺陷责任

16阶段性完工

17分派或再分包

18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及业主的赔偿

19人身及财产伤害保险

20施工中的防火保险,及其他

21接收、完工及延期

22未完工的损失

23工期的延长

24施工中断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5业主的决定

26总承建商的决定

27指定的分包商

28指定的供应商

29技工和技师

30证明和支付

31履约保证金

32战争的爆发

33战争损失

34古迹

35仲裁

36工资等级的波动

 

上文中提到的条款涉及以下内容:

1总承建商的责任

(1)总承建商应该按照且服从这些要执行的条款,充分负责地去完成合约图纸和和约清单中所显示和提到的工作内容,并且在这些条款下满足项目经理(PM)各方面的合理要求。

(2)如果总承建商发现合约图纸和/或和约清单之间有任何的矛盾或分歧,应立即向项目经理(PM)提交书面通知,详细说明矛盾或分歧,项目经理(PM)应对此提出指导建议。

2项目经理(PM)指令

(1)对于由这些条款授权项目经理(PM)针对任何相关问题做出的所有指令,总承建商应该(满足本条款中的子条款

(2)和(3))即刻遵守和服从。

假如在收到项目经理(PM)指令的书面通知七天以内,总承建商没有遵守执行。

那么对于任何由于这个指令引起的有必要改正的工作,总承建商会雇用其他人员来执行。

对于这类雇用引起的所有费用,可按业主向承包商的贷款处理,或者根据合约从应归于或即将归于总承建商的款项中扣除。

(2)一旦收到项目经理(PM)提出的指示,总承建商可能要求给出书面详细说明提出上述指示的授权。

项目经理(PM)应立刻遵从任何这方面的请求,而且如果总承建商随后服从指示的话。

(没有哪个部门之前会如此的服从另外一份文件给出的要求,或赞成条款35条件的指令,这取决于项目经理(PM)说明的规定是否授权提出前面的指示)。

那么和约的所有目的可认为是同一议题,授权项目经理(PM)回应总承建商的要求。

(3)项目经理(PM)提出的所有指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任何口头指示没有即时效力,但是总承建商应在七天之内向项目经理(PM)书面确认。

并且如果项目经理(PM)在收到总承建商书面确认的七天内没有发出表示不同意的书面文件的话,则口头指示在项目经理(PM)收到总承建商书面确认的这七天期满的时候开始生效。

如果经常:

(a)如果项目经理(PM)在给出口头指示的七天之内,自己同样已书面形式确认,那么总承建商无须如前所说进行证实,同时上述指示从项目经理(PM)证实之日起生效,而且

(b)如果无论总承建商还是项目经理(PM)都没有按照如前所说的方式和时间段对口头指示进行确认,但是总承建商遵守并执行了这个口头指示,项目经理(PM)在最终确认(FinalCertificate)之前的任何时间进行了书面证实,那么上述口头指示可以认为从提出之日起就已经生效。

3和约文件

(1)项目经理(PM)或工料工程师将保管合约图纸和和约清单,以便业主或总承建商在任何合适的时间进行查看。

(2)在这份和约实行之后,项目经理(PM)应立刻为总承建商提供下面的内容(除非先前已经提供):

(a)一份代表业主利益的协议书及其条款的复印件,

(b)两份合约图纸的复印件,以及

(c)两份未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复印件和(如果总承建商请求)和约清单的复印件。

(3)在这份和约实行之后,项目经理(PM)应该为总承建商提供(除非先前已经提供)技术说明书的两份复印件、描述工程的计划进程表或其他在执行工程的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的文件。

如果在上述技术说明书、描述工程的计划进程表或其他文件中没有包含任何内容,那么除了在合约文件(合约图纸、合约清单、协议条款和这些条件)中要强制实行的职责外,规范中的信息:

描述的进度或其他文本应该超过和约文本、发包样图、和约清单、协议条款及条件赋予、定义的职责范围。

(4)如果必要的话,项目经理(PM)应该为总承建商提供那些图纸或细目的两份副本,它们或是用于对合约图纸进行解释或说明和细化,或是确保总承建商能按照条件实施并完成工程。

(5)总承建商应保留合约图纸的一份副本,一份未报价的数量清单副本,一份技术说明书副本,时间进度表或其他在这个条件下的子条款(3)中提到的其他文档,以及在这个条件下的子条款(4)中提到的有关工程的图纸及细目的副本,以便项目经理(PM)或其代表在任何合理的时间中使用。

(6)根据条款30(6)条件中下最终支付,如果项目经理(PM)要求的话,总承建商应该立刻归还项目经理(PM)所有的图纸、细目、技术说明书、进度表及其他带有其姓名的文本。

(7)除了和约以外,无论出于任何目的总承建商都不能使用前面提到的任何一份文档。

除了和约用途外,业主、项目经理(PM)或工料测量师都不能泄露或使用和约清单中的任意报价。

(8)在这些条款下项目经理(PM)提出的任何授权都应该告知总承建商。

4法定的责任、正式通告和费用

(1)总承建商应该服从并且需要留意政府部门的所有法令、告示,以及法令、告示下的指示,章程或命令,或者当地政府的任何规则、条例,或者考虑工作权限的法令制定者,或者与之相同或有联系的系统。

总承建商在做出任何有必要的合约图纸或和约清单的变更之前,应该提供给项目经理(PM)一份书面通知并且给出变更的理由,同时项目经理(PM)应该对此做出指示。

如果在给出上述书面通知的7天内,总承建商没有收到在书面通知中提到的问题的任何指示,那么他应该遵守政府法令、告示、规则、指示,章程或命令和任何必要的变更继续工作,这些必要的变更就可以认为是项目经理(PM)的要求。

(2)总承建商应该在政府部门的所有法令、告示,以及法令、告示下的指示,章程或命令,或者当地政府的规则、条例,或者任何与工作相关的法令制定者下支付并赔偿业主因不履行职责的任何合法要求的费用及酬金(含税率)。

支付的费用及酬金的数额(含税率)应加到合约费用中,除非其:

(a)发生的有关工程或原材料或物品是由当地政府或法规制定者实施提供,指定费用数额已经包括在和约清单中,或项目经理(PM)按照条款11(3)条件给出的指示已经反映在指定费用数额中,或者

(b)已经在和约清单中提供。

5标高与放线

项目经理(PM)应该确定实施该项工程需要的任何标高,并且应该提供给总承建商精确尺寸的图纸来反映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应能使总承建商在地表水准面上对工程进行放线。

除非项目经理的指令,合约金额要随着进行调整。

否则总承建商应对其自己没有正确放线所导致的错误负责并且完全由承建商自己负责费用。

6与描述、测试和检查相一致的材料,货品及施工工艺

(1)所有的原料,物品及施工工艺应该根据在和约清单中描述的种类和标准能够获得。

(2)总承建商应满足项目经理(PM)提出要求,并有担保人证实原料和物品满足这个条件下的子条款

(1)的要求。

(3)项目经理(PM)应向总承建商发出指令,指出所有需要打开检验的隐蔽工程,或者安排、实施任何原料或物品的试验(不管在工程中是否已经实施),这些打开隐蔽工程及试验的费用(同时包括随后的修复费用)应该包括在和约金额中,除非在和约清单中已经提供或者检测与试验表明该原料、物品或工程不符合合约要求。

(4)项目经理(PM)应发布指令,把所有不符合合约要求的工程、原料及物品清除出现场。

(5)项目经理(PM)应发布指令解雇工程中的任何人员(但不是不合理的或由于厌烦的)。

7版税及专利权

和约金额中应包括下列程序、发明费用,即工作中使用或叙述用到的所有特许权及其他权利提供及使用的应付金额,或者和约文本中提到的所有专利条款。

总承建商如果违反所有声明、备忘录应该向业主提供赔偿金、损失费用,这主要是由于这些费用是由于其违背业主,或者是由于总承建商破坏或者违规使用了与论文、程序及发明相联系的专利权的原因产生上述费用。

如果总承建商听从项目经理(PM)的建议,就应该提供并使用通用的专利论文、程序及发明,这样就不用为任何与专利论文、程序及发明的专利权相关的违规负责任,并且所有的特许权赔偿金或其他需要总承建商负责付费的项目都应加到和约金额中去。

8负责的管工

总承建商在工作中应该任用一位能力合格的负责管工,同时项目经理(PM)向其提出指示即可认为是向总承建商发布的指令。

如果项目经理(PM)认为需要,负责管工应该会讲英语或者在工程的现场雇用一个口头翻译人员,以便项目经理(PM)通过他来发布指令。

9允许项目经理(PM)进入工地

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代表可以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段进入工程现场和工厂或是其它总承建商用来准备和约工程的地方。

当工程是在分包商的的工厂或是其它地方准备的(不管是不是在第27条款中所定义的指定分包商),总承建商必须要有一个分包和约以确保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代表有进入这些工厂和其它地方的相似权力,而且总承建商要保证这些权力是有效的。

10业主代表联络员

业主授权任命一位业主代表联络员或项目经理(PM)代表,其职责是在项目经理(PM)指导下代表业主利益作为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权力,同时总承建商应提供所有的合理便利,以利于该项工作的执行。

业主代表联络员或项目经理(PM)代表对总承建商或其负责的管工提出任何的指示是无效的,除非这些条件授权项目经理(PM)关于这些问题发布指令,或者在2个工作日之内项目经理(PM)提出书面确认。

如果这些指令已经给出并且被书面确认,那么从确认之日起就可认为是项目经理(PM)的指令。

11变更、暂定款及指定成本

(1)项目经理(PM)应发布需要变更的指令,并且他可以书面批准总承建商按照项目经理(PM)指示所提出的变更。

项目经理(PM)不需要的变更或随后未经项目经理(PM)批准的变更会对和约造成损害。

(2)在这些条件中使用的术语“变更”意味着合约图纸显示的和和约清单中描述或提到的工程设计、数量或质量有所变动或修改,包括任何工程量的增加、删减或替代,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或物品的种类及标准的变动,以及在工程的过程中由总承建商把已经执行的工程、材料或货品从现场清除。

但是不包括那么不符合合约要求的工程、材料或货品的现场清除。

(3)项目经理(PM)提出指示时,应考虑和约清单中的相关费用以及数额规定,同时应根据相关规定费用数额,考虑提出建议的主要费用金额

(4)对于所有项目经理(PM)需要的并随后书面批准的变更以及由总承建商执行的且暂定金额包括在合约清单中的所有工程(除非根据这些条件的条款27(g)投标的工程已经被接受),工料测量师应作出测量及评估。

在这些测量的时候,工料测量师应该提供给总承建商在现场以及总承建商要求的注释和测量的机会。

总承建商实施的以及暂定金额包括在合约清单中的变更和工程的评估(除非接受事先提出的支付款项),否则的话应该同下列规则相一致:

(a)和约清单的价格决定了同样条件下开展相同工作的评估价格;

(b)上述价格,如果不是如前所说的同样属性、在相同条件下开展,则应基于较为合理的价格给出,可能不能完全公平评估;

(c)工作不能正确检测及评估的话,总承建商应允许下面的工作效率:

(i)总承建商在和约清单中提出的工作效率;以及

(ii)如果没有提出工作速率的话,质量监督人员应决定合理的速率

(iii)子条款(4)(c)条件下提供评估工作所需的特定资源,这些资源评估时应该考虑应该包装、运送及移交的费用并另外加上15%的附加以及利润。

提供所有情况的单据,明确每天花费在工程上的时间(如果项目经理(PM)需要该工作人员姓名)以及使用的原材料,同时移交项目经理(PM)或授权代表在工作实施完成之前。

(d)条款疏忽的估价取决于和约清单的价格;如果疏忽事项完全变更条件,那么应在子条款(b)条件下对应实施的保留条款进行评估。

(e)如果项目经理(PM)需要,总承建商应在项目经理(PM)书面要求的14天之内提交一份变更价值详细评估。

(5)在子条款(4)中期确认条件以及和约金额调整中,提供变更的检测及评估效果;同时结果应提交工程检测及评估,上述中期确认子条款下和约清单中包括暂时金额,同时和约金额调整要与条款30(5)(c)条件相一致。

(6)如果上面书面申请已由总承建商制作提供,项目经理(PM)就认为总承建商已实施变更,和约清单中包括了该项临时费用(不同于条款27(g)条件下给出的应付款项),总承建商的直接费用及/或开销中涉及到该项,那么根据子条款(4)条件中包含的章程就不会对其补偿费用。

并且如果上述申请发生在合理的时间,同时损失或费用发生,那么项目经理(PM)或亲自或指示质量监督人员进行损失及费用数额的确认。

有时确认的所有费用应添加进和约金额中,并且如果在确认后提出中期认证,应加到金额中,不同于认证中表明的费用。

12合约清单

(1)和约金额中包括的工程量的数量及质量应在工程清单中列出,除非该清单另外明确列出相关条目,或者该条目可认为与皇家测量协会(香港分支)和建筑承包商联合有限公司之前出版发行的香港测量及建筑工程标准方法使用手册中的原则相一致,但是如前所述和约清单中没有的话无论如何应用和解释其中的条件都是一种不负责、修改及影响。

(2)和约清单中描述或数量方面的错误或忽略都不会损害到和约,但是应进行更正并且需要获得项目经理(PM)的变更确认。

13合约金额

和约金额在任何情况都不应调整及变更,无论是否与这些条件中表述的规定相一致,并且服从于条款12

(2)条件中是否计算错误或者没有在和约金额中没有计算,这些都应该被参与各方所认可。

14原材料和货品,不确定的或场外的

不确定的或与工作相关的原材料或物品的转移、放置,以及这些原材料或物品的价值应与中期确认中包括的条款30

(2)(A)条件相一致,除了超出工程以外总承建商不应被扣除款项,除非项目经理(PM)书面认可该项扣除并且其认可合情合理。

无论何处的原材料或物品的价值与这些条件相一致,并且中期确认已包括、总承建商已接受付款,则这些原材料或物品就成为业主的财产,但是应服从条款20[B]条件(如果适用的话)。

总承建商应对损失及破坏负责。

15实际完工和缺陷责任

(1)在项目经理(PM)意见中,工作实际完工,他应立刻对工程的实际完工情况提出确认,可以认为和约的所有目的都是为了定义确认这样一天的事项。

(2)附录条件中过失责任阶段出现的所有缺陷、损耗或其他错误,是由于资源或工场没有与和约相一致,或者是在工程实际完工之前发生台风,项目经理(PM)应明确过失时间,这样他可以在所说的过失责任阶段期满之后14天之内移交给总承建商,并且在明确缺陷、损耗或其他错误时间后,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总承建商提出索赔,同时(除非项目经理(PM)有另外的指示,在这种情况下和约金额可以相应调整)由他自己全部支付。

(3)尽管在本条件中的子条款

(2)中,项目经理(PM)可以随时考虑必要的工作,对缺陷、损耗或其他错误提出指示,这些应在附录条件中的过失责任阶段出现并且由于原材料或物品与和约不一致或者在工程实际完工之前发生台风,总承建商应在合理的时间接受与此相适应的指示(除非项目经理(PM)有另外的指示,在这种情况下和约金额可以相应调整)由他自己全部支付。

在所说的过失责任阶段期满14天之后,不应对时间表或过失移交提出指示。

(4)在项目经理(PM)任何有关缺陷、损耗或其他错误意见中,需要按照本条件中的子条款

(2)和(3)进行补偿,需要对结果确认进行补偿,过失补偿是和约的目的,发生在确认的当天。

(5)工程实际完工之后,不需要补偿总承建商其自身的损失或有台风造成的损失,除非项目经理(PM)确认损失发生在工程实际完工之前。

16阶段性完工

在工程实际完工之前,业主同意总承建商获得部分工程款(在本条款下文中提到的“相应部分”),那么尽管和约中其他地方有所表示或暗示:

(a)从业主拥有“相应部分”之日起7天之内,项目经理(PM)应对上述部分的大概价值给出他自己的评估确认,同时该条件的所有目的(不为别的),给出的价值应视作上述部分的全部价值。

(b)因为本条件(f)段子条款(ii)及条款(5)的子条款

(2)(3)(5)条件,实际完工的相应部分可视为已发生,并且相应部分的过失责任阶段可视为业主开始拥有该处的启示日期。

(c)在项目经理(PM)对相关部分的任何有关缺陷、损耗或其他错误意见中,需要在本条件中的15条款的子条款

(2)及(3)下得到补偿,已补偿应对结果做出确认。

(d)总承建商应在条款20(A)条件下减少保险价格,上述的相关部分应从业主拥有该处之日起,即成为业主单独承担风险,考虑到上述条款的提出。

(e)总承建商允许在条款(11)条件下的有关阶段可以替代支付所有金额,工程在业主应该拥有相关部分的权力之日以后未完工,那么就应该支付相同比例的款项,允许与支付条件相剥离,这样就从和约金额中减去上述相关幕府的金额。

(f)(i)在业主应该拥有相关部分的权力之日起14天之内,应支付总承建商相关款项,那么条款30(3)条件下保留的部分金额应负担附录条件的限制保留资金项中的未减金额的相同部分,作为和约金额中上述相关部分的全部价值,同时附录条件限制保留资金项中所定义的数量应做相应比例的减少。

(ii)附录条件中相关部分过失责任阶段期满后,或者在相关部分中提出完工确认以及过失补偿,无论哪个时间相当较晚,都应从条款30(3)条件下保留的部分金额支付总承建商款项,同时附录条件中定义的金额作为保留资金限额,从该部分中扣除。

17分派或再分包

(1)(a)业主不能没有总承建商有关分配和约的书面文本

(b)总承建商不能没有业主签订和约的书面文本

(2)(a)可以允许总承建商将工程分包,既可以是在分包商提供劳力及资源基础上进行承包或者仅仅只是在一小部分工程上提供劳力,除非项目经理(PM)明确禁止工程的部分或者全部分包出去。

虽然项目经理(PM)不禁止工程分包,项目经理(PM)也有权禁止任何分包商或者完全有权利将分包商从工程中移除出去。

(b)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不能解除总承建商在和约上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对所有分包商及其雇员或代理机构的行为、过错及疏忽负责,就好像他们完全是总承建商的及其雇员或代理机构的行为、过错及疏忽一样。

(c)如果项目经理(PM)需要向其提供所有分包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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