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未验收.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398390 上传时间:2023-02-04 格式:DOCX 页数:54 大小:54.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买卖合同未验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4页
买卖合同未验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4页
买卖合同未验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4页
买卖合同未验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4页
买卖合同未验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买卖合同未验收.docx

《买卖合同未验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买卖合同未验收.docx(5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买卖合同未验收.docx

买卖合同未验收

买卖合同未验收

  篇一:

买卖合同未验收

  篇一:

合同买卖的案例分析及风险警示

  XX年第1期

  案例分析及风险警示

  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的验收及违约条款

  XX年第1期

  法务与资产管理部XX年第1期案例分析为《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验收及违约条款》,共由五部分组成:

  一、案例背景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三、法院裁判

  四、以案释法

  1、为何交货期为XX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XX年8月30日为应付款之日?

  2、为何买方主张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

  五、风险警示

  1、明确验收期限,举一反三示例;

  2、应约定适当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处理案件时应注意各项权利行使时间;

  4、普通民商事案件中的常用期限归纳整理。

  一、案例背景

  XX年7月23日中船重工鹏力(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卖方)与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买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

  第一条:

合同总金额424650元;

  第二条:

卖方应在XX年8月5日前交付货物至攀枝花学院项目现场;

  第三条:

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一年内支付;

  第五条:

若延迟交货,一天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第七条:

本产品将应用于买方生产的变压器或其他电力设备产品,最终验收地点在用户现场,以用户验收合格为准。

  合同附则第五条:

质量保证期约定为验收合格2年;

  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一项:

如卖方不能按期交货,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额或当批订单总额1%/天的违约金。

卖方在接到买方所索赔通知后7日内将违约金汇付买方或者由买方在卖方的应付款中直接核减;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五项:

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卖方承担逾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中船公司分别于XX年8月9日将光伏汇流箱49台,于XX年8月30日直流配电柜2台和交流配电柜17台送至四川攀枝花市。

自货物交付后至本案起诉时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

XX年10月9日中船公司开具金额总计424650元的发票,并交付中电公司。

中电公司以没有验收未到付款期限为由迟迟未支付任何货款,并要求追究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XX年9月中船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中电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

  1、中电公司未组织验收,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2、中船公司逾期交货,是否直接在货款中扣除违约金?

  三、法院裁判结果

  XX年9月9日,法院下发判决书,判决如下:

  1、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电公司应支付中船公司货款3821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XX

  年8月31日开始计算,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中电公司主张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由中电公司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受理。

  四、以案释法

  1、为何交货期为XX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XX年8月30日为应付款之日,违约金自XX年8月31日期计算?

  案件中货到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也不能确定何时验收,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验收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中船公司XX年8月30日交货完毕,期间未提质量异议,XX年8月30日视为验收完毕。

根据合同第三条:

“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故法院判决支付中船公司货款382185元,违约金自XX年8月31日开始计算。

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1

  年内支付;质保金支付时间为XX年8月31日前。

  涉案法条:

--------《合同法》第158条:

XX年第1期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2、为何中电公司主张中船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

中电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在从货款中直接扣减,但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的,应当提起反诉,本案中电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反诉,则本案不予处理。

涉案法条-----《买卖合同解释》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五、风险警示

  1、付款节点中明确验收期限

  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约定验收期,法律默认2年后视为篇二: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自XX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

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的事实。

  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

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

  2、原告截至至XX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任何通知。

自XX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音中可以证实。

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的;其次海欣机械发出的函为XX年4月16日,一般该货物的使用是及时掩埋,为何会堆积暴晒达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属实市政早就会将货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实常理。

  3、被告关于付款的交易习惯及海欣公司所称的工程未经过验收之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

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双方也没有关于等工程验收之后再付款的约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未验收合格,且也无法证明该工程所使用的电力护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

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问时关于和海欣公司签订合同及原告买卖货物的时间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见,其与海欣公司签订的合同完全是伪造的,且新站区桥鑫建材销售部已经工商机关确认在XX年11月11日被注销,合同主体也是无效的,被告声称依然在纳税,至今未提供证据且不能推翻工商机关的证明。

因此,被告与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应当认定为伪造,海欣公司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依法应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货物真有质量问题,但经过合理的催告期之后,应当认定质量合格。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之规定,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虽然《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合理期限未作具体规定,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合理期限做了综合判断及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即使是海欣机械在XX年4月16日发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应当视为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四、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被告应在XX年9月16支付全部货款,但直至XX年10月才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之规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支付剩余货款1313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元.

  综上,被告违约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篇三:

标准设备买卖合同范本

  设备买卖合同

  设备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签订日期:

买卖合同XX年月日

  设备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双方就设备买卖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本合同总价包含但不限于_设备的价款、备品备件的价格、技术设计费、专用工具费、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装车费用、指导安装调试费用、三包及售后服务费用、税费、技术资料费、专利或专有技术使用费用等所需的全部费用。

所有材料检验及试件试验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合同价格为一次性不变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条质量标准

  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标准,以及甲乙双方于XX年月日签订的《技术协议》约定标准。

  2、乙方提供的产品(含零配件、随机工具等)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厂家生产的全新、表面和内部均无瑕疵的产品。

铭牌标识应当规范、清楚、正确。

  3、乙方应采取相应措施对产品进行包装,确保产品在正常运输和装卸条件下安全无损地到达合同指定地点。

包装物(运输专用工装盖板、支架、气瓶等)不计价返还。

包装箱应由乙方注明要求须标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4、乙方对甲方购买其本合同项下产品之目的是确知的,并对甲方实际生产工艺要求也是确知的,乙方保证其销售给甲方的本合同项下产品经安装调试后能满足甲方生产之需求,否则视为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保修和售后服务

  1、乙方对产品免费保修年,乙方实行免费上门维修并免费提供维修配件,免费保修期自产品安装并调试合格之日起算。

在该保修期内,经次维修仍存在类似质量问题或者出现影响产品主要使用性能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无条件地更换同类型产品。

在免费保修期外,乙方也应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甲方仅需支付维修配件费。

  2、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一般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当日进行回复确认,并在24小时内赶到甲方住所地进行维修,并承诺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

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修复,则应提供相同功能、型号的产品给甲方作为代替使用,并确保产品的正常运作和使用。

乙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回复确认,视为乙方对甲方书面通知的认可;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甲方住所地进行维修,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的,每延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视为乙方授权甲方另行安排维修,甲方另行安排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合同价款支付

  1、预付款:

合同签定后,乙方开具本合同%的收据,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的货款。

  2、到货款: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运至甲方现场,初步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合同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到货款。

  3、验收款: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产品安装完毕,运行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的运行验收款(无息)。

  4、质保金:

剩余_%为本合同质保金,质保期自设备安装完毕调试合格之次日起,为贰年,质保期如无质量问题,质保金自质保期满_30_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5、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进度完成每次付款所约定的工作任务或乙方工期不能满足甲方工程进度要求,甲方有权推迟付款,直到其按约定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后再支付,但本合同最终交货期不变。

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或违约金时,甲方有权在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直接扣除。

  6、结算支付方式:

甲方采用电汇或汇票方式支付货款,不采用现金结算;甲方只与乙方结算,不与任何第三方结算。

  第五条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1、交货时间:

XX年月日前交付本合同的全部产品。

  2、交货地点:

,产品交付之前既卸车落地之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将本合同全部产品及质量合格证等相关单证运输到甲方住所地,运输费、税费、保险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货到甲方由负责卸车。

  第六条产品验收

  1、初步验收:

货到甲方后,甲方按乙方发货清单对产品外观质量、数量进行检查。

甲方对产品外观、数量的检查,只是对产品的表面验收,不能视为是对产品质量的验收确认。

若有异议,甲方在货到后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或派人到甲方住所地处理该异议,否则,视为乙方对甲方通知的确认。

  2、正式验收:

产品安装调试后,甲方组织验收,乙方应当及时派人参加和协助验收。

验收合格后,甲方签发产品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地无条件地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复或更换,甲方重新组织验收。

乙方未及时派人参加验收,视为同意甲方的验收结论。

  3、验收合格后并不视为免除乙方产品责任,乙方设备在约定的保质期或国家强制的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更换、修理等责任。

  第七条、现场服务

  1、乙方应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进行产品安装、调试,并对安装情况予以确认,安装涉及的人员和辅助材料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产品在安装、调试期间,甲方视调试期间的具体情况可要求乙方派专家到现场服务,乙方应予配合。

乙方负责指导安装全系统联调及单体、联动试车,直到产品正常运行。

  2、乙方现场人员应遵守甲方厂规、制度,如有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现场人员在产品安装、调试的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乙方或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所有责任,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中代扣、代交。

  第八条、人员培训

  1、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操作、维修人员和有关的工艺技术人员进行操作、维修和产品保养等方面技能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天,直到甲方人员达到独立熟练操作的程度并具备处理问题的能力。

  2、关于现场服务和人员培训的其他要求按技术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有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给予其他好处等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本合同价格已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因素,双方不再做任何调整。

履约过程中,乙方任何形式

  篇二:

购销合同,验收

  篇一:

购销合同(最全最标准)

  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或具体数量依本合同项下的订单约定。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装方式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2)乙方代运;(3)甲方自提自运;(4)依本合同项下的订单约定;

  2.,或依本合同项下的订单约定。

  3.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的订单约定。

  4、包装方式

  第四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或依本合同项下的订单约定。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

  2.产品货款的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付款方式:

货币结算方式:

利息承担方式:

收到相应货款后三日内乙方应开出17%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第七条验收方法

  1.数量的验收方法:

设备到达目的地后,甲乙双方的代表应到现场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乙方责任后,由乙方处理解决。

  如不能当场进行清点检验,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5天通知乙方开箱检验日期,乙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

如检验时,乙方人员未按时到场,甲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构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如甲方未通知乙方而自行开箱或每批设备到达现场后2个月内甲方仍不开箱检验的,视为乙方提供的产品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2.质量的验收方法:

甲方应在货物数量验收完毕后十五日内进行质量验收;

  质量验收以双方约定的技术指标为准。

  时间:

;验收标准;

  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

  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数量时,应做好记录,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修理或更换或索赔的依据;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甲方承担;

  性能验收由甲方负责,乙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后,甲方应在7天内签署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建阳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收货验收中,如发现货物数量、型号、规格不符合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订单之约定,应当场向乙方提出异议并妥善封存货物,由乙方在天内处理;如甲方当场未对货物数量、型号、规格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符合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订单之约定。

  2、如果甲方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订单之约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约定验收时间之日起过一个月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质量符合约定。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

  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视为违约的

  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乙方可要求增加。

  2.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甲方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向乙方按的比例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

  管、保养的费用。

  3.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就延期付款部分按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

  违约金。

同时,乙方有权中止交付尚未交付给甲方的货物,直至甲方付清货款及违约金时止。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货物的

  ①乙方同意给予甲方天的逾期拒绝接受货物的免责期,在此期限内甲方不承担任

  何责任。

  ②若甲方在上述免责期内仍未接收货物,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向乙方支付拒绝接收货物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5.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而对乙方的送货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则甲方仍应按产品原约定价格付款;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

  ①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天的逾期交货免责期,在此期限内乙方不承担任何逾期交货

  责任。

  ②若乙方在上述免责期内仍未交货,则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向甲方按的比例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③乙方逾期交货的,甲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并拒绝收货。

  4.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应按实际交货期计算付款时间。

  第十一条货物灭失风险的责任划分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甲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乙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交由承运人时起由甲方承担;乙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转移及终止

  1.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最终以书面方式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

  2.合同任何一方欲做本合同项下所设定权利、义务之概括转移或部分转移,均需提前10天通知另一方并经其书面同意,否则,任何一方单独转移行为视为无效。

  3.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设定义务,致使本合同所设目的无法全部或部分实现,另一方有权终止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部分且不承担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继续有权以本合同违约责任之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而造成对方损失扩大的,应承担就此而产生的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