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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1.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县级管理的社会团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岳西县民政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及县级以下社会团体登记、变更及注销审批的行政服务股和分管领导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提交材料的审核:

社团成立登记的申请书、社团法人登记申请表、社团章程及章程核准表、身份证明、场所证明等所需材料是否齐全,变更、注销申请材料是否按条例的要求程序办理。

2、是否及时报局审核批准,是否及时下达批复,批复和相关证书是否及时送达。

三、监督检查方法和措施:

查阅受理材料,走访服务对象。

1、投诉检查:

接到服务对象投诉检查。

2、证后检查:

发证后1年内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由县局纪检组、办公室组成,一般不少于2人,进入服务对象单位应出示有效证件。

2、检查人员应遵守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内容、项目、发现的问题等及时做出记录,填写检查监督记录表。

4、检查发现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也应一并登记。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发现提交材料造假、不齐全,责令改正或重新提交。

2、检查发现工作人员不及时受理、违规受理,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处理。

3、检查发现社团不能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来执行的,做出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改正的,取消审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罚。

 

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

岳西县民政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审批的行政服务股和分管领导。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提交材料的审核:

民非成立登记的申请书、社团法人登记申请表、社团章程及章程核准表、身份证明、场所证明等所需材料是否齐全,变更、注销申请材料是否按条例的要求程序办理。

2、是否及时报局审核批准,是否及时下达批复,批复和相关证书是否及时送达。

三、监督检查方法和措施:

查阅受理材料,走访服务对象。

1、投诉检查:

接到服务对象投诉检查。

2、证后检查:

发证后1年内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由县局纪检组、办公室组成,一般不少于2人,进入服务对象单位应出示有效证件。

2、检查人员应遵守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内容、项目、发现的问题等及时做出记录,填写检查监督记录表。

4、检查发现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也应一并登记。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发现提交材料造假、不齐全,责令改正或重新提交。

2、检查发现工作人员不及时受理、违规受理,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处理。

3、检查发现民非单位不能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来执行的,做出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改正的,取消审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罚。

 

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公益性公墓的审批)

岳西县民政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益性公墓审批的社会事务股和分管领导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提交的材料的审核:

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国土部门审查意见(占用林地的需林业部门批准意见)、规划部门审查意见书、环保部门检测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运营管理方案。

是否及时下达批复,批复和相关证书是否及时送达。

三、监督检查方法和措施:

查阅受理材料,走访服务对象。

1、投诉检查:

接到服务对象投诉检查。

2、证后检查:

发证后1年内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由县局纪检组、办公室组成,一般不少于2人,进入服务对象单位应出示有效证件。

2、检查人员应遵守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内容、项目、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检查监督记录表。

4、检查发现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也应一并登记。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发现,提交材料造假、不齐全,责令改正或重新提交。

2、检查发现,工作人员不及时受理、违规受理,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过的处理。

3、检查发现,建设的公益性公墓不能正常提供服务,或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承包等情况的,责令改正,规定期限内不能改正的,取消审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罚。

 

5.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城乡低保)

岳西县民政局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承担城乡低保对象民主评议、审核责任的村(居)、乡(镇)以及县民政局授权、具体负责城乡低保审批业务的低保局。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1.监督检查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岳西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以及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相关操作规定。

2.程序规范:

乡、村两级是否成立了相应的工作组织;是否对城乡低保申请对象进行了入户调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了民主评议,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是否达到了规定的人数;民主评议是否有会议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具体;是否按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审核、审批;是否执行了公开、公示制度。

3.对象准确率:

经评定的城乡低保对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错保、漏保”;是否存在“关系保、人情保”;城乡低保对象的分类管理是否准确、合理。

4.动态管理:

对城市低保对象是否按月实行了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对农村低保A类对象是否按年进行了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对农村低保B类对象是否实行了半年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对农村低保C类对象是否按季进行了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对城乡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是否进行了及时的数据信息更新。

5.政策落实:

城乡低保资金是否按时发放,发放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截留、克扣、挪用城乡低保资金行为;是否存在村、组私分城乡低保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现象;是否存在申请人采取欺骗、瞒报家庭经济状况,骗取城乡低保资金的行为;是否存在乡、村协助申请人欺骗、瞒报家庭经济状况,骗取城乡低保资金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2.半年定期监督检查;

3.审批前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

一是采取明查和暗访方式,不定期进行随机监督检查;二是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专项监督检查。

2.半年定期监督检查:

根据相关规定,每半年对城乡低保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

3.审批前抽查:

在民主评议和乡镇审核之后,县局审批之前,对城乡低保申请对象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组织监督检查小组,监督检查小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2.监督检查小组进入被检查地点或农户,开展实地调查,通过查看相关材料、调阅相关档案资料、口头询问、邻里走访等方式,详细了解情况。

3.做好笔录或填写相关调查表格,集体分析情况,得出结论。

4.向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反馈监督检查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时反现有不按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审核的,要求责任单位限时纠正、整改;

2.在检查中发现有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的,无故阻碍、拒绝受理居民城乡低保申请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申请不审核、不上报、不审批的,在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收受城乡低保申请人员的财物的,贪污、挪用、冒领、扣压、分摊、拖欠城乡低保金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对城乡低保申请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

对骗取城乡低保金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清退,追回已骗取的低保金,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城乡低保申请。

对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城乡低保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6.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养老机构许可)

岳西县民政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本县养老机构许可的民政局福慈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依据:

《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标准。

2、许可资格:

许可证件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该持设立许可证、等级证书副本、养老机构提供服务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3、安全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4、档案建立:

养老机构应该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并保护老年人个人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检查

2、实地查看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书面检查:

养老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服务范围、服务对象、运营管理等情况。

2、实地检查:

民政部门每年对养老许可机构进行一到二次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记录,填写《养老机构安全督查记录表》,向相关管理人员及时反馈信息,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单位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对社会团体的行政处罚)

岳西县民政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社会事务股和分管领导

二、监督检查内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是否及时立案,是否及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有效齐全,适用法律条文是否得当,是否实行回避制度,是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证和其他权利等权力,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7日内是否送达。

三、监督检查方法和措施:

查阅案件材料,走访案件当事人或证人等。

1、投诉检查:

接到案件当事人投诉检查。

2、年度检查:

年度内行政处罚案件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由县局纪检组、办公室组成,一般不少于2人,询问案件当事人时应出示有效证件。

2、检查人员应遵守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内容、项目、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检查监督记录表。

4、检查发现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也应一并登记。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发现,提交材料造假、不齐全、程序违规、适用法律不当、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责令改正或重新调查。

2、检查发现,工作人员不及时立案、违规立案、收受贿赂或接受宴请等行为,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罚。

9.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对社会团体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岳西县民政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社会事务股和分管领导

二、监督检查内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是否及时立案,是否及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有效齐全,适用法律条文是否得当,是否实行回避制度,是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证和其他权利等权力,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7日内是否送达。

三、监督检查方法和措施:

查阅案件材料,走访案件当事人或证人等。

1.投诉检查:

接到案件当事人投诉检查。

2.年度检查:

年度内对行政处罚案件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由县局纪检组、办公室组成,一般不少于2人,询问案件当事人时应出示有效证件。

2、检查人员应遵守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内容、项目、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检查监督记录表。

4、检查发现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也应一并登记。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发现,提交材料造假、不齐全、程序违规、适用法律不当、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责令改正或重新调查。

2、检查发现,工作人员不及时立案、违规立案、收受贿赂或接受宴请等行为,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罚。

10.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撤销登记社会团体开展活动行政处罚)

岳西县民政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社会事务股和分管领导

二、监督检查内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是否及时立案,是否及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有效齐全,适用法律条文是否得当,是否实行回避制度,是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证和其他权利等权力,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当场交付,当事人在,7日内是否送达。

三、监督检查方法和措施:

查阅案件材料,走访案件当事人或证人等。

1.投诉检查:

接到案件当事人投诉检查。

2.年度检查:

年度内行政处罚案件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由县局纪检组、办公室组成,一般不少于2人,询问案件当事人时应出示有效证件。

2.检查人员应遵守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内容、项目、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检查监督记录表。

4.检查发现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也应一并登记。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发现,提交材料造假、不齐全、程序违规、适用法律不当、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责令改正或重新调查。

2、检查发现,工作人员不及时立案、违规立案、收受贿赂或接受宴请等行为,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罚。

11-12.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岳西县民政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社会事务股和分管领导

二、监督检查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是否及时立案,是否及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有效齐全,适用法律条文是否得当,是否实行回避制度,是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证和其他权利等权力,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7日内是否送达。

三、监督检查方法和措施:

查阅案件材料,走访案件当事人或证人等。

1.投诉检查:

接到案件当事人投诉检查。

2.年度检查:

年度内对行政处罚案件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由县局纪检组、办公室组成,一般不少于2人,询问案件当事人时应出示有效证件。

2、检查人员应遵守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内容、项目、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检查监督记录表。

4、检查发现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也应一并登记。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发现,提交材料造假、不齐全、程序违规、适用法律不当、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责令改正或重新调查。

2、检查发现,工作人员不及时立案、违规立案、收受贿赂或接受宴请等行为,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罚。

1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岳西县民政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社会事务股和分管领导

二、监督检查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是否及时立案,是否及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有效齐全,适用法律条文是否得当,是否实行回避制度,是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证和其他权利等权力,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7日内是否送达。

三、监督检查方法和措施:

查阅案件材料,走访案件当事人或证人等。

1、投诉检查:

接到案件当事人投诉检查。

2、年度检查:

年度内对行政处罚案件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由县局纪检组、办公室组成,一般不少于2人,询问案件当事人时应出示有效证件。

2、检查人员应遵守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内容、项目、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检查监督记录表。

4、检查发现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也应一并登记。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发现,提交材料造假、不齐全、程序违规、适用法律不当、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责令改正或重新调查。

2、检查发现,工作人员不及时立案、违规立案、收受贿赂或接受宴请等行为,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罚。

1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岳西县民政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社会事务股和分管领导。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是否及时立案,是否及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有效齐全,适用法律条文是否得当,是否实行回避制度,是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证和其他权利等权力,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当场交付,当事人在,7日内是否送达。

三、监督检查方法和措施:

查阅案件材料,走访案件当事人或证人等。

1.投诉检查:

接到案件当事人投诉检查。

2.年度检查:

年度内对行政处罚案件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由县局纪检组、办公室组成,一般不少于2人,询问案件当事人时应出示有效证件。

2、检查人员应遵守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内容、项目、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检查监督记录表。

4、检查发现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也应一并登记。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发现,提交材料造假、不齐全、程序违规、适用法律不当、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责令改正或重新调查。

2、检查发现,工作人员不及时立案、违规立案、收受贿赂或接受宴请等行为,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罚。

15.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对违反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岳西县民政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区划职能的社会事务股和分管领导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第353号令)第14条“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第18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及时立案,是否及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有效齐全,适用法律条文是否得当,是否实行回避制度,是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证和其他权利等权力,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当场交付,当事人在,7日内是否送达。

三、监督检查方法和措施:

查阅案件材料,走访案件当事人或证人等。

1.投诉检查:

接到案件当事人投诉检查。

2.年度检查:

年度内对行政处罚案件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由县局纪检组、办公室组成,一般不少于2人,询问案件当事人时应出示有效证件。

2、检查人员应遵守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内容、项目、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检查监督记录表。

4、检查发现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也应一并登记。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发现,提交材料造假、不齐全、程序违规、适用法律不当、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责令改正或重新调查。

2、检查发现,工作人员不及时立案、违规立案、收受贿赂或接受宴请等行为,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罚。

17.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岳西县民政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殡葬管理职能的社会事务股和分管领导

二、监督检查内容: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是否及时立案,是否及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有效齐全,适用法律条文是否得当,是否实行回避制度,是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证和其他权利等权力,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7日内是否送达。

三、监督检查方法和措施:

查阅案件材料,走访案件当事人或证人等。

1.投诉检查:

接到案件当事人投诉检查。

2.年度检查:

年度内对行政处罚案件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由县局纪检组、办公室组成,一般不少于2人,询问案件当事人时应出示有效证件。

2、检查人员应遵守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内容、项目、发现的问题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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