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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应急处理流程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工作规范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

  

  

目 录

1工作职责1

1.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

1.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

1.3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

1.4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3

2组织机构与管理4

2.1组织机构4

2.2工作流程4

2.3卫生应急管理制度4

3监测与报告5

3.1目的和原则5

3.2工作职责5

3.3监测6

3.4报告11

4调查与处置18

4.1总则18

4.2重大传染病事件27

4.3食物中毒31

4.4职业中毒39

4.5核和辐射43

5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48

5.1目的48

5.2职责48

5.3工作内容49

5.4工作流程50

5.5质量控制52

5.6评估52

6应急保障53

6.1应急队伍建设53

6.2应急专家组织管理56

6.3应急培训与演练57

6.4应急信息网络建设62

6.5实验室应急能力建设63

6.6物资储备和装备70

6.7预案和技术方案73

7指导与评估75

7.1目的75

7.2职责75

7.3工作内容75

7.4工作流程79

7.5质量控制80

  

  为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责,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依法、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预案,制定本规范。

  1工作职责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技术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监测、收集、报告与分析、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提出和实施防控措施、进行效果评估、开展健康教育,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演练,以及相应的物资、技术储备,提供技术指导,加强自身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机制,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工作职责。

  1.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⑴负责建立健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监测与预警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对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报告与分析,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提出预警建议;

  ⑵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进行病原学、病因鉴定;参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督导与评估工作;

  ⑶参与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技术标准和规范、应急储备计划,组建应急专家库和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技术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验室网络;

  ⑷承担现场调查与处置、实验室检测、医疗卫生防护、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等应急相关技术和用品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1.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⑴负责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监测与预警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对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报告、分析与总结,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提出预警建议;

  ⑵指导下级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和病原学、病因鉴定;参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督导与评估工作;

  ⑶参与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技术标准和规范、应急储备计划,组建应急专家库和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技术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验室网络;

  ⑷开展应急相关应用技术研究。

  1.3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⑴负责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监测与预警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对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报告、分析与总结,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

  ⑵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参加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督导与评估工作,开展常见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和常见毒物、污染物的检验鉴定;

  ⑶参与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技术方案、应急储备计划;组建应急专家库和卫生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技术培训和演练;

  ⑷组织开展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

  ⑸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等重点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1.4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⑴负责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监测与预警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对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报告、分析与总结,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

  ⑵承担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核实、早期现场调查与处理、标本采集、保存和完成初步调查报告工作,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督导与评估、病原微生物常规检验和常见污染物的检验;

  ⑶参与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技术方案、应急储备计划;组建应急专家库和卫生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技术培训和演练;

  ⑷组织开展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

  ⑸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等重点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与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设立应急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有效运行。

  2.1组织机构

  国家、省与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设立卫生应急部门,负责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相关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2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见附1图表。

  2.3卫生应急管理制度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与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实行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管理。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章制度主要包含应对过程中的信息处理、监测预测、分析报告、现场处置、物资储备、应急队伍、考核评估、应急值守、奖励惩处等应急管理和工作制度。

  3监测与报告

  3.1目的和原则

  3.1.1目的

  应用统一、规范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系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潜在因素、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应急监测和影响因素的动态变化等信息开展连续、系统、完整的收集、分析、报告,及时发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早期发现和准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预报及制定应急对策与控制措施提供信息保障及科学依据。

  3.1.2原则

  

(1)综合性、前瞻性、敏感性和信息共享。

  

(2)首接负责、属地管理。

  (3)突发公共事件分类负责。

  3.2工作职责

  ⑴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实施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疫情报告管理相关的组织和制度。

  ⑵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预报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必要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突发事件预警建议。

  ⑶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编码维护、人口等基本信息更新,同级用户建立、角色配置、权限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的用户建立、角色配置、权限管理由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⑷建立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动态监视本辖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及时核实异常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相关信息事件。

  ⑸负责对本辖区的疫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⑹开展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审核本辖区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在接到本辖区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后,承担相应的网络直报工作。

  3.3监测

  3.3.1工作内容

  3.3.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报告工作。

  

(2)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监测。

  (3)症状监测:

例如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相关症候群监测(含不明原因肺炎监测)。

  (4)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监测信息,包括公共场所、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组成的公共卫生监测点,有潜在危害因素的企、事业单位监测等。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搜索。

国家、省、市指导、协助县级对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暴发性医源性感染病例;化学有毒物质等的分布范围和单位,对已知的污染源在环境中分布的浓度进行动态监测、药店抗生素用药监测等。

  (6)其它媒介、宿主动物监测信息。

国家、省、市要主动开展和指导、协助县级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动监测工作。

  3.3.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信息接报

  应开展24小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接报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值班工作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

  

(1)发生单位、时间、地点;

  

(2)性质、暴露人数、健康危害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

  (3)发病原因、初步分析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要上级有关部门解决的疑难问题;

  (4)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初步调查报告、进程报告、转归报告、结案报告;

  (5)值班人员上报与请示情况、主管领导和上级领导批示情况;

  (6)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等。

  3.3.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分析、报告、通报

  

(1)监测信息分析、利用

  ①各级疾控机构都要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制度;

  ②每日对网络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动态监控,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计信息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

  ③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定期组织专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或潜在危险,并根据需要随时做出专题分析报告。

  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结果要以定期简报或专题报告等形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

  

(2)监测信息报告与通报

  监测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上级疾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及时报告调查结果。

  ①发生或者极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

  ②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③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放射源等丢失;

  ④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

  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放射性污染;

  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物恐怖事件;

  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洪涝灾害、地震、海啸、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并极有可能引发灾后疫情;

  ⑧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3.3.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进行汇总、整合、分析,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的级别与响应原则,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点防范措施的建议预警,以便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决定向相关部门通报或必要时向公众公布防范警告信息。

预警建议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可能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与方式等。

  3.3.2工作流程

  

(1)制定监测计划和方案。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文件,制定辖区传染病等主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计划或方案。

  

(2)设立监测点与建立健全监测网络。

建立完善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根据监测计划和方案,选择设立各类国家、省、市和县级监测点,并建立综合监测预警网络。

  (3)组织培训、完善监测方案,统一监测方法。

按监测计划与方案要求,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监测技术培训,完善监测方案,统一监测方法和标准。

  (4)实施监测。

按监测计划和方案要求,做好监测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

重点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核实和报告工作,确保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资料收集与分类汇总处理。

  (6)分析、论证、评估监测结果。

组织专家进行预测预警的分析论证,必要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警建议。

  3.3.3质量控制

  通过监测过程各环境质量控制,评价工作开展的情况。

具体指标见表3-3-1。

表3-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过程控制

工作流程

关键控制点

基本要求

制定监测计划

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要素完整率100%(背景、目的、内容、方法、分工与职责、经费预算、时间安排等)

组织培训、统一监测方法

培训覆盖面及培训教材

培训覆盖率≥90%

培训教材完整

实施监测

突发事件信息监测、核实、报告;

重点事件监测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监测方案执行。

监测每天不少于2次、发现异常情况报告及时率100%、核实率100%

监测规范、监测的数量和质量

监测总结

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要素完整率100%(内容、方法、分工、经费、时间、结果等)

预测预警

突发事件信息核实、分析,专家讨论,提出预警建议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出预测预警率100%

资料规范归档

整理、档案化管理归档

资料归档完整率≥95%

及时规范归档率100%

  3.3.4评估

  国家、省、市和县级疾控机构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并逐级评估监测效果。

评估指标包括监测种类、次数、规范性等。

具体评估指标见表3-3-2。

表3-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评估

项目内容

评估指标

指标的基本含义和测算公式

标准值

以县(市)区为单位疫情网络直报

网络直报率

实现网络直报单位数/辖区内乡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数

100%

疫情网络直报及时

及时率

网络及时报告数/发生数×100%

100%

哨点监测

报告及时率

数据准确率

按时报告数/应报告数×100%

数据准确数/应报告数×100%

≥90%

信息内容

完整准确率

信息完整准确数/收集信息数×100%

≥90%

事件报告

报告率

报告数/事件发生数×100%

100%

社会信息核实

核实率

核实数/报告信息数×100%

≥80%

监测结果的利用

上报率、反馈率

上报数/监测数×100%

监测反馈数/监测数×100%

≥90%

  3.4报告

  3.4.1工作内容

  

(1)报告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核和辐射事件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2)事件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3)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有关规定按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对收集、汇总、分析、接报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综合评估,界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级别,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控制蔓延和扩散,减少危害。

  3.4.2报告途径与程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建立由省、市、县(市、区)级和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组成的监测网络,通过实行网上直报、核实报告和热线电话报告三种方式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报告。

  3.4.2.1报告流程图

  

  3.4.2.2网上直报

  医疗机构网上直报是指责任报告人填写突发事件登记表和报告卡后交本单位预防保健网上直报人员,由直报人员通过国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直报。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病例或疑似病例进行网上直报后,还应按照规定时限,用电话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

  不具备网上直报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由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进行网上直报。

  3.4.2.3核实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进行网上排除或确认报告,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的网上直报,包括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突发事件进程与结案情况等。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法定传染病疫情应按相应规定时限向省、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4.2.4热线电话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专门的24小时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听来自于其他有关单位、新闻媒体或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举报工作。

  3.4.3报告时限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同时网络直报,直报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疾控机构要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救灾防病信息初次报告必须在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认发生灾害后24小时内上报,阶段报告可按日报进行上报,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3.4.4监测报告属地化管理

  ⑴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⑵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⑶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就诊地方的传染病疫情,应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⑷若发现异地感染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发现地疾控机构应及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感染地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4.5事件信息的动态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责任报告单位,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详细询问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并按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过程,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3.4.5.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3.4.5.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4.5.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

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4.6事件分级确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责任报告单位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时,可先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各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初步分级确定,必要时再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最终的分级确定。

  3.4.7质量控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质量控制关键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时限报告。

具体控制指标见下表3-4-1

表3-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过程质量控制

工作流程和步骤

关键控制点

基本要求

建立网络直报系统

系统覆盖、运行状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事件网络直报率100%

设备维护

设备完好

网络设备完好率100%

报告

填报内容准确、完整情况

按规定及时填报

实时监控记录齐全

报告卡的完整率100%、准确率≥95%

报告及时率100%

完整率≥95%

审核

审核时间

核实记录完整

核实及时率100%

完整率≥95%

资料归档管理

资料分类整理

及时归档、规范管理

完整率≥95%(分类整理完整资料/资料总数)

及时归档率100%(按时归档资料/资料总数)

  3.4.8评估

  各级疾控机构每年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情况的逐级评估工作。

县级疾控机构每年对辖区医疗单位突发事件报告、网络使用及维护情况、值班情况开展2次检查指导。

国家、省和市级疾控机构每年对县级疾控机构突发事件报告、网络使用及维护情况、值班情况开展检查指导。

评估指标见表3-4-2。

表3-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评估指标

项目内容

控制效果的评估指标

指标的基本含义或测算公式

指标值

初次报告

及时率

规定时间内报告事件数/应报告事件数×100%

 100%

进程报告

报告率

有进程报告事件数/应有进程报告事件数×100%

 100%

结案报告

及时率、完整率

及时结案事件数/应结案事件数×100%

实际结案事件数/实际报告事件数×100%

 100%

特殊情况报告

及时率、完整率

实际报告情况是否符合上级要求

 100%

  4调查与处置

  4.1总则

  4.1.1目的

  通过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与处置,确定事件性质与强度,查明病因和相关危险因素,提出有针对性预防控制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4.1.2调查与处置原则

  科学决策、统一指挥;控制优先、协同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动态管理、适时调整;风险沟通、稳定社会。

  4.1.3现场工作内容

  4.1.3.1现场工作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事件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核实信息是否属实,经初步证实后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迅速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实施控制措施。

  事件规模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级别时,根据分级处置的原则,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1.3.2现场工作准备

  现场工作组在赶赴现场前,应了解事件的性质、发生的地点(单位)、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受威胁人数;对已有的资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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