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站土建工程土石方工程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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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站土建工程土石方工程监理细则

广州市轨道交通五号线【动物园站】土建工程

 

土石方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编制:

审核:

批准:

 

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驻广州地铁五号线动物园站项目监理部

二ΟΟ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土石方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1、总则

1.1制订本细则的依据: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施工工艺标准》、《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

1.2制订本监理细则的目的:

在工程监理工作中,经常遇到土石方开挖、回填工程的施工,为了监理工作更细致、更规范,特制订本细则。

1.3周边环境及及工程概况

动物园站位于广州市老城区中交通流量较大的城市主干道环市东路与梅东路交叉口,车站北边为动物园南门,南边有16层的国际高尔夫大厦、25层的东兴大厦及公交车总站,东边有15层的东城大酒店,18层的云山大厦,西边有8层的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等,站位以东的梅东路上为内环路高架桥沿南北方向架设。

车站利用动物园南门前广场作为明挖车站及施工用地;车站暗挖主体隧道位于环市东路路面下,埋深12.0m;暗挖过街通道横穿环市东路,埋深4.0m;地面沉降、建筑物沉降要求严格,爆破施工不能影响周围既有建筑物安全。

本工程主体工程包括明挖车站和暗挖主体隧道,明挖车站为地下三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基坑长76m,宽39m,深20.7m,局部为31.7m,围护结构范围内地质条件较好,基本不存在淤泥或砂层等不良地层,且基底岩面较高。

车站围护结构采用人工挖孔桩+内支撑,挖孔桩桩径为Φ1200,共260根,挖孔桩入岩深度,当基坑底面为强风化岩时插入深度不小于3m,中等风化不小于2.2m,微风化不小于1.5m,桩长小于25米的采用人工挖孔灌注桩,桩长大于25米的采用冲孔成桩,护壁采用C20钢筋混凝土,桩芯采用C30钢筋混凝土。

暗挖主体隧道为左右线叠加单洞隧道,标准断面开挖跨度11.2m,开挖高度18.205m。

1.4工程地质

根据勘察揭露的地层按时代、成因和岩性总体上为二元地层,即上部为冲-洪积和风化残积地层,下部为白垩系陆相沉积的以红色为主的泥质粉砂岩和砾岩组成的基岩层。

由上而下,岩土分层特征分述如下:

(1)人工填土层<1>,

(2)海陆交互的淤泥质土层<2-1>,(3)冲-洪积粘性土层<4-1>,(4)塑状残积土粉质粘土<5-1>,(5)硬塑~坚塑状风化残积岩粉质粘土层<5-2>,(6)泥质粉砂岩和砾岩等组成岩石全风化带<6>(7)泥质粉砂或砾岩等组成岩石强风化带<7>,(8)岩石中等风化带<8>,(9)由泥质粉砂和砾岩组成岩石微风化带<9>,车站主体基底大部分处于微风化岩层〈9〉中,且基坑范围内未发现有淤泥质土、砂层等软弱地层存在。

1.5水文地质

车站范围内地下水主要为孔隙水和基岩裂隙水两类,地下水补给主要为大气降水,受季节影响明显。

地层中除填土层上层滞水外,其它地层均为弱透水层或不透水层,基岩裂隙水具有连通性,地下水位较高,平均为-1.6m~4.1m,地下水对混凝土无腐蚀性。

2、土石方开挖施工管理

2.1土方开挖

2.1.1土方开挖前,应根据基坑支护设计要求施工方编制土方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

挖土机械的选择、开挖顺序、开挖路线、机械下基坑斜道的设置、车辆进出场道路及环境保护措施等;

2.1.2基坑周围地表应做排水沟,避免水流入基坑内;

2.1.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当重型机械要在基坑边作业时,应采取设置专门的平台或深基础等措施;

2.1.4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在基坑内分级设置排水沟和用集水井将地下水及时排出坑外;

2.1.5当采用放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对有软弱下卧层或有产生流砂的土层应做好排除积水的工作;

(2)土体边坡若有地下水渗出,不可强行封堵,应在挂网喷浆时留出泄水通道。

2.1.6对采用多道放坡的边坡,应按设计的边坡位置分层开挖,严禁超挖;

2.1.7采用钢斜撑的基坑应在支护结构内侧留出一定高度和宽度的护壁土,先将基坑内斜撑、坑底支撑处挖至设计标高,浇灌加厚垫层或承台,然后采用分段间隔开挖的方式挖出斜撑位置,安好斜撑,再挖该斜撑所在段的护壁土,浇灌垫层;

2.1.8利用锚杆作为支护结构的一部分时,在开挖过程中应按开挖设计要求及时进行锚杆施工,而且必须待锚杆张拉锁定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开挖;

2.1.9采用内支撑的基坑应按“分层开挖,先撑后挖”的原则施工,宜对称开挖,严禁超挖;

2.1.10机械挖土时,应在基坑底及护壁留300~500mm厚土层用人工挖掘修整;

2.1.11土方开挖过程中,严禁碰撞工程围护桩。

2.1.12土方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及时浇捣垫层,作到坑底封闭,并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2.1.13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特别是雨季、汛期施工时,应加强边坡观测,若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2.1.14地下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回填土方,回填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分层夯实;

2.1.15基坑开挖过程中,若遇基岩或老基础需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石方开挖监理细则执行。

2.2石方爆破开挖

2.2.1当基坑基岩出露,需要进行爆破时,应根据工程要求、地质条件、工程量大小、周边环境及支护结构形式和施工机械等选用恰当的爆破方法;

2.2.2进行爆破时,应严格控制爆破震动、爆破飞石及爆破冲击,确保爆破不对周围人员、设备、建(构)筑物、支护结构等造成危害;

2.2.3基坑爆破宜采用线孔爆破法,即炮孔直径不超过50mm,炮孔深度不超过5m的爆破方式;

2.2.4在水下或潮湿的条件下进行爆破时,宜采用抗水炸药,如果使用受潮的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等,必须采用防水措施;

2.2.5爆破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了解爆破体的状况,爆破区周围环境、爆破要求和目的;

(2)爆破方案安全性和合理性的论证;

(3)确定爆破范围、药包布置和起爆顺序,计算药包参数和延期时间;

(4)炸药品种选择,单位体积炸药消耗和单孔装药量计算;

(5)起爆器材的选择,起爆能源和方法,起爆网络连接形式和方法;

(6)计算爆破地震效应、空气冲击波、飞石塌落影响范围及冲击震动的安全距离、噪音及警戒范围;

(7)预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防患和安全保障措施;

(8)爆破技术设计附图应包括:

爆区周围环境平面图(含地下管线),爆破物平面和剖面图,药包布置,装填结构图,起爆网络连接图,安全警戒图,安全防护与覆盖措施和文字说明等。

2.2.6爆破应考虑周围一般建(构)筑物对安全震动速度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动速度规定如下:

一般砖砌体结构≤2~3cm/s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5cm/s

水工隧道≤10cm/s

交通隧道≤15cm/s

基坑支护结构≤20cm/s

2.2.7爆破施工点距支护结构3~5m时,应采用适当的保护措施,如采用预裂爆破形成隔震带,创造良好临空面后采用精细微差爆破机械破碎等;

2.2.8基坑内钢筋砼内支撑的爆破拆除,宜在浇捣时预埋塑料管,拆除时在塑料管中装填炸药爆破。

埋管可采用硬脂塑料管,直径宜大于40mm,长度宜为构件高度的2/3,沿构件中心线埋设,管距宜为构件宽度的1/2;

2.2.9在进行爆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制作业方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市爆破安全监督委员会专家(组)安全评估,并经市公安局审批,取得《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2.2.10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破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对质量有怀疑的爆破器材,必须经过检验定性,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使用,过期、变质的爆破器材不得使用;

2.2.11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2.2.12基坑内爆破应制定一套严密的规章制度,包括:

(1)指挥管理机构职责、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程、监督检查制度;

(2)爆孔验收制度、爆破器材运输、储存管理、爆区警戒方法、制度及起爆程序等。

2.2.13爆破施工必须由在公安机关备案的专业爆破作业单位施工,每一工程项目至少配备一名爆破注册工程师,一名爆破器材管理员,一名安全监督员和两名爆破员,上述人员不得兼职;

2.2.14应做好施工记录、测量。

每一施工循环过程中的钻孔深度、钻孔数、装药量、起爆段数、爆破位置、起爆时间要予以记录,要做好地形测量、距离测量、震动速度测量以及电起爆时的杂散电流的测量;

2.2.15爆破施工还应遵守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以及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3基坑监测

2.3.1基坑开挖前必须作出系统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位置、观测周期、监控时间、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报警标准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2.3.2基坑监测应以获得定量数据的专门仪器测量或专用测试元件监测为主,以现场目测检查为辅。

监理工程师要对设备仪器进行检查;

2.3.3观测点的布置应能满足监测要求,基坑开挖影响的范围随开挖深度的增加而增大,一般从基坑边缘向外两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均为监测对象,三倍坑深范围内的重要建(构)筑物,尤其是古文物保护点应列入监测范围内。

监理工程师应对观测点的位置进行有效地检查;

2.3.4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可根据基坑侧壁安全等级按表2.3.4选择;

基坑监测项目选择表表2.3.4

监测项目

基坑侧壁

安全等级

支护结构侧移

监测范围内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变形

地下水位

锚杆拉力

支撑轴力或变形

立柱变形

桩墙内力

土体侧向变形

孔隙

压力

土压力

一级

Δ

Δ

二级

Δ

Δ

Δ

Δ

三级

Δ

注:

√为测项目,Δ为应测项目,○为可不测项目。

 

2.3.5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和精度要求按表2.3.5中规定执行;

监测项目、测点布置和精度要求2.3.5

序号

监测项目

位置或监测化对象

仪器

监测精度

测点布置

1

支护结构水平位移

围护结构上端部

经纬仪

1.0mm

间距10-15m

2

孔隙水压力

周围土体

孔隙水压力计

≤1Pa

2-4孔,同一测点间距2-3m

3

土体侧向变形

靠近围护结构的周边土体

测斜管、测斜仪

1.0mm

2-4孔,同一测点间距0.5m

4

支护结构变形

围护结构内

测斜管、测斜仪

1.0mm

孔间距15-20,测点间距0.5m

5

支护结构侧土压力

围护结构内和嵌固段围护结构前

土压力计

≤1/100(F·S)

3-4孔,同一孔测点间距2-3m

6

支撑轴力

支撑中部或端部

轴力或应变仪

≤1/100(F·S)

每层8-12点

7

地下水位

基坑周边

水位管、水位仪

5.0mm

孔间距15-20m

8

锚杆拉力

锚杆位置或锚头

钢筋计、荷载计

≤1/100(F·S)

不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不少于5根

9

沉降、倾斜

需保护的建(构)筑物

经纬仪、水准仪

1.0mm

间距15-20m

10

地下管线沉降和位移

管线接头

经纬仪、水准仪

1.0mm

间距5-10m

11

支撑立柱沉降观测

支撑立柱顶

水准仪

1.0mm

不少于立柱总数的

20%,且不少于3根

注:

测点间距和数量应根据基坑侧壁安全等级而定。

三级基坑侧壁的测点间距可疏一些,测点数可少一些。

2.3.6各监测项目在基坑支护施工前应测得稳定的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

2.3.7各项监测工作的时间间隔根据施工具体情况确定,在开挖卸载急剧阶段,间隔时间不应超过3天,其余情况下可延至5-10天。

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场地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加大观测频次。

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则需进行连续监测,监理工程师要实施现场监督,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汇报给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

2.3.8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全的监测报告给监理部,包括:

1.基坑概况和监测目的;2.监测项目和测点布置;3.采用仪器的型号、规格和标定资料;4.监测的处理;5.监测值全过程变化曲线;6.监测结果评述。

2.3.9根据周边邻近房屋的具体情况,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可委托房管局有关部门,对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等进行检测和技术鉴定,为开挖监测、抢险及可能产生的房屋纠纷提供依据。

2.4质量标准

2.4.1主控项目

基坑、基槽和管沟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松动。

2.4.2土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见下表2.4.2

 

表2.4.2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

挖方场地平整

排水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施工

机械施工

主控项目

标高

0—-50

±30

±50

0—-50

0—-50

用水准仪

长度宽度

>0

>0

>0

0—+100

——

用经纬仪、线和尺量检查

边坡

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或坡度尺检查

一般项目

表面平整

20

20

5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基底土性

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或土样分析

 

3、土方回填

3.1土方回填准备条件要求

3.1.1回填土宜优先利用基槽中挖出的优质土,回填土内不得含有有机杂质,粒径不应大于50mm,含水量应符合压实要求;

3.1.2回填石屑时不应含有有机杂质,填土材料如无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碎石、砂土(粗质)和爆破石碴,可作表层以下的填料。

②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的粘性土,可作多层的填料。

3.1.3填土基底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或处理好,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槽签证;

3.1.4基础地下构筑物及地下防水层、保护层等已进行检查和办好隐蔽验收手续,且结构已达到规定强度,并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3.1.5大型土方回填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填料种类、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和压实工艺,等合理、确定填料含水量、填土层厚度和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重要的填方工程和路基,其参数通过压实测试来确定;

3.1.6填土前,应做好水平高程的测设。

基坑边上按需要的间距打入水平桩,做好相应的水平标记。

3.2施工工艺要求

3.2.1填筑粘性土,应在填土前检验填土的含水率。

含水量偏高时,可采用翻松晾晒,均匀掺入干土等;含水量偏低,可预先洒水湿润,增加压实遍数或使用大功率压实机械等措施;

3.2.2使用碎石类土或爆破石碴作填料时,其最大粒径不得超过层铺填厚度的2/3(当使用振动辗压时,不得超过每层铺填厚度的3/4)。

铺填时,大块料不应集中,且不得填在分段接头处;

3.2.3填料为砂土或碎石类土时,回填前宜充分洒水湿润,可用较重的平板振动器分层振实,每层振实不少于三遍;

3.2.4回填应水平分层找平夯实,分层厚度和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和机器的性能参照表3.2.6选定;

3.2.5对密实度要求较高的大型填方,宜用振动平辗压实,使用自重8—15t的振动平辗压实爆破石碴类土时,铺土厚度一般为0.6—1.5m,宜先静压,后振压。

辗压遍数应由现场确定,一般为6—8遍。

辗压机械压实填实,应控制行驶速度,一般不应超过2km/h;

3.2.6基坑回填应在相对两侧或四侧对称同时进行,两侧回填高差要控制,深浅基坑相连,应先填夯深基坑,填至浅基坑标高时,再与浅基坑一起填夯;

填方分层的铺土厚度和压实遍数表3.2.6

压实机器

每层铺土度(mm)

每层压实遍数

平辗

200—300

6—8

羊足辗

200—350

8—16

蛙式打夯机

200—250

3—4

人工打夯

不大于200

3—4

3.2.7分段分层填土,交接处应填成阶梯形,每层互相搭接,其搭接长度应不少于每层填土厚度的两倍,上下层错缝距离不少于1.0m;

3.2.8对有压实要求的填方,在打夯或辗压时,如出现弹性变形的土(俗称橡皮土),应将该部分土方挖除,另用砂土或含砂石较大的土回填;

3.2.9采用机械压实的填土,在角隅用人工加以夯实。

人工填土,每层填土厚度为150mm,夯重应为30—40kg,每层厚度为200mm,夯重应为60—70kg。

打夯要领为“夯高过膝,一夯压半夯,夯排三次”。

夯实基坑、地坪、行夯路线由四边开始,夯向中间;

3.2.10若填方基土为杂填土,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回填,如无设计要求时,就按现行规范规定施工;

3.2.11填方的边坡应按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说明而使用较长的临时性填方边坡,当填方高度在10m以内时,可采用1∶1.5,高度超过10m,可做成折线形,上部采用1∶1.5,下部采用1∶1.75;

3.2.12每层填土压实后都应做干容重试验,用环刀法取样,基坑每20—50m长度取样一组(每个基坑不少于一组);采用灌砂法取样时,取样数量可较环刀法适当减少,并注意:

正确取样的部位和随机性,取样时应有监理人员旁站,并做好原始记录。

3.3质量标准

3.3.1主控项目

1.基底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验收规范的规定;

2.回填土的土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验收规范的规定;

3.回填土必须按规定分层夯压密实。

取样确定压实后的干密度,应有90%以上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不得大于0.08g/cm3且应分散,不得集中。

3.3.2一般项目偏差见表3.3.2

回填土工程一般项目允许偏差

表3.3.2

项目

一般项目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排水沟

填方、场地平整

人工施工

机械施工

回填土料

符合设计要求

取样检查或直观鉴别

分层厚度

符合设计要求

水准仪检查

表面平整

20

20

20

用2m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注:

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做地(路)面的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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