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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docx

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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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

月9年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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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1

第三章招标方式.......................................................4

第四章招标程序.......................................................5

第五章招标准入供应商管理.............................................8

第六章监督管理.......................................................9

第七章责任及处理....................................................10

第八章附则.........................................................10

附件1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审批权限........................................11

附件2:

招标管理流程图..................................................12

附件3:

招标准入供应商(含承包商)管理流程图............................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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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确保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XX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XX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确保合理的成本、可靠的质量,集团公司实行招标专业化管理,各类项目按招标内容界定牵头经办部门。

第三条各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未尽事宜,应参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来执行。

第四条术语和定义

场内招标:

指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的规定,必须报XX市招投标中心,并由其组织进行的招标活动。

场外招标:

指除上述规定外的,由集团公司自行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集团公司进行的场外招标活动,场内招标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依据法定程序报市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工作。

直属企业和控股子公司依此制订与本企业相适应的招标管理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经办部门

(一)集团公司所涉及招标项目,按项目内容与性质进行分类并明确具体经办部门,如下表所示:

经办部门

负责业务范围

行政与人力资源部

办公物资及其他办公管理所需消费类、服务类

财务部

税务汇算、注册资本验资类等

监察与审计部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各类专项审计、评估类等

法律事务部

诉讼代理、常年法律顾问选聘、知识产权相关内容代理和公证事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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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部门

负责业务范围

企划部

品牌塑造、企业文化、管理咨询等服务类

投资部

涉及对外投资过程中的项目咨询、宣传类

经营部

品牌推广、营销策划、销售咨询、销售中介、广告代理类

成本控制部

勘察、设计、大宗建筑材料和设备类

注:

以上未列明项目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或集团领导工作安排确定经办部门。

经办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二负责集团公司招标准入供应商(含承包商,下同)管理。

通过经常性的市场1.调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审准入供应商,通过动态化管理不断筛选,优化准入供应商结构,并与部份优秀的准入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根据项目需求,提出项目招标申请;2.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或后审文件、评标定标办法、招标最高3.

控制价等关键事项);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4.负责组织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5.

负责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答疑;6.

负责主持招标项目的开标会,并在开标前适当时间,通知集团公司领导、相7.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专业人士出席开标会;/中标结果,并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及时发送中标通知书;负责及时公示评标8.

负责组织合同谈判,签定合同;9.负责招标资料档案管理,对委托书、技术资料、发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10.报告(或评标记录)、中标公告等资料,及时分类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询;负责协助、指导直属企业的招标工作,收集、整理其上报的招标文件和相关11.资料,并对直属二级企业(外地项目公司)上报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12.负责招标的其他具体工作。

评标小组第七条集团公司业务集团公司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由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提出,经一()审查后确定,其由专业人士、经办部门人员、相关部门人员或代理机构代表等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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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并且专业人士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如遇复杂、特殊项目,可邀请外部专家加入评标小组参与评标。

(二)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审阅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2.就投标文件向投标单位提出质疑;

3.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对比、评审和打分;

4.提出评标报告(包括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领导

(一)负责指导、协调及监督日常招标及物资采购工作;

(二)依据集团公司招标及物资采购审批权限,负责审核或审定项目采购方式、方案,以及采购过程及结果相关节点的控制工作;

(三)负责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偏差的协调、处理工作;

(四)负责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违纪问题的处理;

(五)负责审定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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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招标方式

第九条各类项目属于招标范围的,以及合同金额达到一定限额标准的行政采购和专项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暂定10万元),须由集团公司组织招标活动或参照本章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招标项目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评审后报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审定,确定招标方式。

招标的方式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二种。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告知非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为了提高招标的工作效率、保障服务需求,可由经办部门书面申请,依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审批权限,经有权领导批准后,针对以下项目可采用竞争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含定点、定向)等三种方式进行采购或确定合格分包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有权领导批准,可采用竞争谈判采购方式:

1.两次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投标人的;

2.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而无法按招标方式采购的;

3.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4.有权领导认定的其他情况。

竞争谈判采购时,经办部门应当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二)属于标准取费或价格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经有权领导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或直接确定优惠惠率等方式。

询价采购时,经办部门应当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确保竞争性。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有权领导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经办部门直接向供应商购买: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品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50%的,必须与原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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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的;

4.预先申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补充的;

5.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满足需求的;

6.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7.有权领导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招标申请

(一)根据项目需要,经办部门依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审批权限逐级向有权领导提交招标项目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附有项目内容、申请依据、技术及质量要求、经费预算、项目启动及完成时间等),经审批同意后,经办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要求,具体负责招标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对于规模较大或专业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项目,经有权领导研究确认后可委托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核

招标文件由经办部门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并由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公告(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单位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投标单位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交货、完成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开标一览表(包括价格内容、计算方式、产地等);

(十)招标合同的主要条款、订立方式及范本;

(十一)招标合同的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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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资格预审/后审文件;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经审核定稿后,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方可负责办理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发售招标文件

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负责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踏堪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由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集中进行现场考察、方案介绍和现场答疑等。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若招标文件需要修改,应由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作出修改或补充,并确保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单位。

修改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控制价/合理价的编制、审核与公布

招标项目的最高控制价、材料设备的最低限价或项目合理价等关键经济指标的编制应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的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因素;其中,招标项目所涉及的控制价还需在编制完成后送第三方或集团内部相关专业人员审核后确定。

招标项目的控制价/合理价确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开标前三天向投标单位公开、或要求在评标前必须保密。

第十九条投标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逾期或不按规定的投标不被接受。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招标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或后审。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资格证书;

(二)资信、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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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应能力的证明;

(四)投标代表的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开标、评标、定评与公示

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定评及公示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一)开标:

1.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招标公告公布结束至开标一般不少于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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